第二节 志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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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64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志愿兵
分类号: E265
页数: 1
页码: 12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实行志愿兵役制度,自愿报名、通过审查入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志愿兵从服役满期的义务兵中选拔,服役期限较长,享受工资和探亲假。志愿兵制度的改革旨在保留技术骨干,适应现代军事需要。
关键词: 军事 海曙地区 志愿兵

内容

中国共产党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实行志愿兵役制,采取自愿报名,经政治审查、体格测试合格批准入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3年,境内仍实行志愿兵役制,志愿兵补充主要依靠政治动员,按统一部署,进行动员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懂得保卫新生政权和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重要意义,从而应征入伍。1955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3月,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志愿兵从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中选取,留在部队较长期服役。1984年5月颁布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动员群众志愿参军的一般做法是:由中共各级地方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宣传发动计划,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等教育,宣传参军意义,造成“一人参军,全家光荣”、“革命军属,人人尊敬”的良好社会风尚。自1983年至2008年,境内每年都全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征兵任务。
  随着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部队专业技术越来越复杂,需要保留一部分技术骨干较长期地在部队服现役。1977年以前,采取超期服役的办法保留骨干,但部分骨干的诸多实际困难得不到解决。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1984年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单一的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使义务兵中部分技术骨干较长期地留在部队服现役有了法律依据。
  志愿兵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挑选。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部队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的服现役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8年,一般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如有特殊需要,志愿兵本人自愿,军级以上机关批准,还可适当延长服役期。1998年12月《兵役法》修正,规定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第一期、第二期各3年,第三期、第四期各4年,第五期、第六期9年以上。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以拓宽志愿兵选取渠道和服役期限,适应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按照义务兵的标准免费供给伙食和被装外,另按不同级别发给工资,每年均有探亲假期。志愿兵在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具体工作由区民政局承担。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册内容涵盖海曙区财政税务、经济管理、口岸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华民国地方政权及其党团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军事、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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