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旧时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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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64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旧时兵役
分类号: E265
页数: 3
页码: 1278-12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古代的兵役制度多样,其中包括民军制、世兵制、府兵制、募兵制和征兵制。在夏商西周时期,实行的是兵民合一的民军制度,战时由平民出身的成年男子临时征兵,战后回归农业生产。春秋时期开始出现世兵制,即军人职位世袭制度,由武士阶层专职兵役,农民在战时参战,战后回归农业生产。到了唐代,世兵制逐渐废弛,府兵制正式建立,军士由府兵官统率,分离于民户之外,拥有独立的军户籍。宋代继续沿袭府兵制,后来转为募兵制,由地方自行招募军士。至明代初期,再次恢复世兵制,但逐渐失效。清朝实行了募兵制,招募八旗子弟和汉人为军人,世代相袭。民国时期,最初采用征兵制,后改为征募制,根据壮丁数额或人口比例征集兵员。在抗日战争期间,推出一保数兵和征兵竞赛等制度。不过,兵员不足和兵役问题引发了社会不满和逃避现象。
关键词: 军事 海曙地区 兵役制度

内容

民军制
  夏、商、西周时期,主要实行兵民合一的民军制度。据考古发掘和文献记载,夏朝已有服兵役的人。商朝的军队,除王室的警卫武装外,大都是在战时临时召集的。平民出身的成年男子平时务农,战时出征,战后归农。卜辞中“登人三千”、“登人五千”、“登众”伐某方等,就是商朝在战时召集兵员出征的记录。西周时,由“国人”(都城及其周围的奴隶主和平民)充当士卒,奴隶一般随军服杂役,无当兵资格。兵役分为正卒和羡卒;正卒“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随时准备出征,羡卒为后备兵。男子20岁开始服军事方面的力役,参加军事训练;30岁受兵器为正卒,出征打仗;60岁免兵役,不再征集。对“国中贵者、贤者、服公务者、老者、疾者”有缓征和免征规定。春秋中后期,打破奴隶不准当兵限制,改为世兵制和军民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从“国人”中分离出来的武士阶层,专服兵役,“世代相传”。从“庶人”(奴隶)转化过来的农民,平时在家生产,战时入伍参战,战后解甲归田。
  世兵制
  世兵制始于春秋时期,当时辖区归属越国,采取以世兵制为主的兵役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沿袭世兵制。隋、唐前期改为府兵制,唐中期被募兵制取代。明初,建卫所军户制,实行世兵制。洪武元年(1368)建明州卫,下置5个千户所,后增至10个。十四年(1381),明州卫改为宁波卫。卫所旗军为军户,列民兵之外,一经为兵则世代相袭,父死子继,兄亡弟承,副千户以上武官变世袭官职。洪武二十年(1387),“浙东民四丁以上者取一丁”为旗军,共征得58700余人驻守卫、所、城或屯田。明中期,世袭军士多逃亡,兵力不足,至嘉靖倭变之时,卫军所存无几。
  元朝、明朝和清朝前、中期,主要实行世兵制。元初规定,1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蒙古族男子“尽金为兵”。后因兵源不足,又规定汉人20户出兵,“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元史·兵志》)。凡当过兵或“壮士及有力之家”定为军户,世代为兵。明朝前期,各卫所的军士,少数驻防,多数屯田,农时耕种,农隙训练,战时出征。各地组建“民壮”(民兵),由民户的壮丁组成,定期进行训练,战时可调遣从征,事毕归农。后因屯田制遭破坏,军士大批逃亡,改为主要实行募兵制。清朝,凡16岁以上的八旗子弟,“人尽为兵”,世代相袭。后招募汉人,编成“绿营兵”,一人在伍,全家编入兵籍,父在子为余丁,父死由子替补,世代以兵为业。清末,实行军事改革,招募兵员,编练新军,士兵在常备军中服现役3年后,转为续备军和后备军。
  府兵制
  西魏大统年间(535—551),宇文泰建立府兵,共24军,由六柱国分领,下设12大将军、24开府。军士由各级将领统率,另立户籍,与民户有别。北周武帝时,府兵军士改称“侍官”,不属柱国,加强中央的控制。隋初确定军府名称为骠骑府,以骠骑将军为长官,车骑将军为副。有时也设立与骠骑府平行的车骑府。隋开皇十年(590),文帝杨坚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府兵制推及境内。至唐天宝年间(742啊755),府兵制名存实亡。
  募兵制
  唐中期,募兵制取代府兵制。宋朝沿袭募兵制。南宋绍兴五年(1135)、乾道七年(1171),明州府两次大规模招募厢兵乡兵,选补入禁军。明朝初期,改为世兵制,军为世袭,后渐废弛。正统二年(1437)恢复为募兵制,地方统兵官自募。弘治二年(1489)立民壮法,“寓兵于民”,州县按里派充,20岁至50岁民壮均可入选。嘉靖元年(1522)后,宁波府属各县共募兵丁1200余人。隆庆三年(1569)六月,兵部于宁、绍等地募鸟铳手3000人。清初,招募驻守当地的绿营兵,编入兵籍即以兵为职业,至50岁除役,地方政府亦自募民壮充差役。雍正五年(1727年),府属各县各募民壮50人。清后期,招募乡勇补绿营兵不足。咸丰十一年(1861)6月,府署与英水师总兵〓乐德克,法国人、宁波海关税务司日意格勾结,招募“绿头勇”1000人、“花头勇”400人,进攻太平军。民国元年(1912),民国政府仍实行招募制,以驻军长官名义招募兵士。20年(1931)9月,鄞县招募保卫团兵丁150名。
  征兵制
  民国22年(1933)元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未实行。后因兵员不足,于25年(1936)3月重新颁布,推行征兵制,所有兵役事务如兵额配赋、身体检查、兵种选定、兵役抽签、征集,以及管理在乡军人等,均由师管区承军政部命令直接办理,兵役宣传、调查复查统计等则由政府协办。27年(1938)3月省军管区成立,役政事务渐趋正轨。《兵役法》推及境内。35年(1946),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大量征兵抽壮丁。有权势、钱财之家,勾结、贿赂役政人员者可避役,引起民众强烈不满。36年(1947),因征拨配额不足,遂强行抓兵,民众称之为“抓壮丁”。民为逃壮丁,以致妻离子散,流落他乡。
  按照民国《兵役法》规定,各地征集兵员数额根据壮丁数额或人口比例分配。宁波市实行征兵初期按照壮丁比例,后按人口比例,将分配征兵额层层分配县、乡、保各级。县按照壮丁数额,平均划分为若干区,每月或每季征集一区,以抽签定其先后,轮流值征,周而复始,分期分批交拨部队。抗日战争爆发后,许多部队按正常补兵满足不了需要,时有到各地招募,扰乱役政秩序。国民政府于民国27年(1938)1月颁布《战时征兵统制办法》,规定战时补兵征集,在全国由军政部统一办理,在地方由军、师管区承办,任何部队不得擅自到各县招募、征集或勒派。次年,军政部推行一保数兵和一甲一兵的指令,凡年满18~45岁、符合征集条件的壮丁,统一按照“一甲一兵”的原则,造具名册,取具结保,予以征集。31年(1942),由于浙东战事正激,中签壮丁多已征罄,按额征兵困难,推行征兵竞赛。在征兵时,各级征兵官为保官获功,乱拉硬抓、买卖顶替、贿放逃亡之事时有发生。人民逃役抗征,征兵工作难以为继。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册内容涵盖海曙区财政税务、经济管理、口岸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华民国地方政权及其党团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军事、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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