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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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646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兵役制度
分类号: E265
页数: 4
页码: 1278-12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兵役制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发展变化。旧时兵役实行过民军制、征兵制、募兵制、府兵制、世兵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志愿兵制和义务兵制。
关键词: 军事 海曙地区 兵役制度

内容

兵役制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发展变化。旧时兵役实行过民军制、征兵制、募兵制、府兵制、世兵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志愿兵制和义务兵制。
  第一节 旧时兵役
  民军制
  夏、商、西周时期,主要实行兵民合一的民军制度。据考古发掘和文献记载,夏朝已有服兵役的人。商朝的军队,除王室的警卫武装外,大都是在战时临时召集的。平民出身的成年男子平时务农,战时出征,战后归农。卜辞中“登人三千”、“登人五千”、“登众”伐某方等,就是商朝在战时召集兵员出征的记录。西周时,由“国人”(都城及其周围的奴隶主和平民)充当士卒,奴隶一般随军服杂役,无当兵资格。兵役分为正卒和羡卒;正卒“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随时准备出征,羡卒为后备兵。男子20岁开始服军事方面的力役,参加军事训练;30岁受兵器为正卒,出征打仗;60岁免兵役,不再征集。对“国中贵者、贤者、服公务者、老者、疾者”有缓征和免征规定。春秋中后期,打破奴隶不准当兵限制,改为世兵制和军民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从“国人”中分离出来的武士阶层,专服兵役,“世代相传”。从“庶人”(奴隶)转化过来的农民,平时在家生产,战时入伍参战,战后解甲归田。
  世兵制
  世兵制始于春秋时期,当时辖区归属越国,采取以世兵制为主的兵役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沿袭世兵制。隋、唐前期改为府兵制,唐中期被募兵制取代。明初,建卫所军户制,实行世兵制。洪武元年(1368)建明州卫,下置5个千户所,后增至10个。十四年(1381),明州卫改为宁波卫。卫所旗军为军户,列民兵之外,一经为兵则世代相袭,父死子继,兄亡弟承,副千户以上武官变世袭官职。洪武二十年(1387),“浙东民四丁以上者取一丁”为旗军,共征得58700余人驻守卫、所、城或屯田。明中期,世袭军士多逃亡,兵力不足,至嘉靖倭变之时,卫军所存无几。
  元朝、明朝和清朝前、中期,主要实行世兵制。元初规定,1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蒙古族男子“尽金为兵”。后因兵源不足,又规定汉人20户出兵,“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元史·兵志》)。凡当过兵或“壮士及有力之家”定为军户,世代为兵。明朝前期,各卫所的军士,少数驻防,多数屯田,农时耕种,农隙训练,战时出征。各地组建“民壮”(民兵),由民户的壮丁组成,定期进行训练,战时可调遣从征,事毕归农。后因屯田制遭破坏,军士大批逃亡,改为主要实行募兵制。清朝,凡16岁以上的八旗子弟,“人尽为兵”,世代相袭。后招募汉人,编成“绿营兵”,一人在伍,全家编入兵籍,父在子为余丁,父死由子替补,世代以兵为业。清末,实行军事改革,招募兵员,编练新军,士兵在常备军中服现役3年后,转为续备军和后备军。
  府兵制
  西魏大统年间(535—551),宇文泰建立府兵,共24军,由六柱国分领,下设12大将军、24开府。军士由各级将领统率,另立户籍,与民户有别。北周武帝时,府兵军士改称“侍官”,不属柱国,加强中央的控制。隋初确定军府名称为骠骑府,以骠骑将军为长官,车骑将军为副。有时也设立与骠骑府平行的车骑府。隋开皇十年(590),文帝杨坚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府兵制推及境内。至唐天宝年间(742啊755),府兵制名存实亡。
  募兵制
  唐中期,募兵制取代府兵制。宋朝沿袭募兵制。南宋绍兴五年(1135)、乾道七年(1171),明州府两次大规模招募厢兵乡兵,选补入禁军。明朝初期,改为世兵制,军为世袭,后渐废弛。正统二年(1437)恢复为募兵制,地方统兵官自募。弘治二年(1489)立民壮法,“寓兵于民”,州县按里派充,20岁至50岁民壮均可入选。嘉靖元年(1522)后,宁波府属各县共募兵丁1200余人。隆庆三年(1569)六月,兵部于宁、绍等地募鸟铳手3000人。清初,招募驻守当地的绿营兵,编入兵籍即以兵为职业,至50岁除役,地方政府亦自募民壮充差役。雍正五年(1727年),府属各县各募民壮50人。清后期,招募乡勇补绿营兵不足。咸丰十一年(1861)6月,府署与英水师总兵〓乐德克,法国人、宁波海关税务司日意格勾结,招募“绿头勇”1000人、“花头勇”400人,进攻太平军。民国元年(1912),民国政府仍实行招募制,以驻军长官名义招募兵士。20年(1931)9月,鄞县招募保卫团兵丁150名。
  征兵制
  民国22年(1933)元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未实行。后因兵员不足,于25年(1936)3月重新颁布,推行征兵制,所有兵役事务如兵额配赋、身体检查、兵种选定、兵役抽签、征集,以及管理在乡军人等,均由师管区承军政部命令直接办理,兵役宣传、调查复查统计等则由政府协办。27年(1938)3月省军管区成立,役政事务渐趋正轨。《兵役法》推及境内。35年(1946),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大量征兵抽壮丁。有权势、钱财之家,勾结、贿赂役政人员者可避役,引起民众强烈不满。36年(1947),因征拨配额不足,遂强行抓兵,民众称之为“抓壮丁”。民为逃壮丁,以致妻离子散,流落他乡。
  按照民国《兵役法》规定,各地征集兵员数额根据壮丁数额或人口比例分配。宁波市实行征兵初期按照壮丁比例,后按人口比例,将分配征兵额层层分配县、乡、保各级。县按照壮丁数额,平均划分为若干区,每月或每季征集一区,以抽签定其先后,轮流值征,周而复始,分期分批交拨部队。抗日战争爆发后,许多部队按正常补兵满足不了需要,时有到各地招募,扰乱役政秩序。国民政府于民国27年(1938)1月颁布《战时征兵统制办法》,规定战时补兵征集,在全国由军政部统一办理,在地方由军、师管区承办,任何部队不得擅自到各县招募、征集或勒派。次年,军政部推行一保数兵和一甲一兵的指令,凡年满18~45岁、符合征集条件的壮丁,统一按照“一甲一兵”的原则,造具名册,取具结保,予以征集。31年(1942),由于浙东战事正激,中签壮丁多已征罄,按额征兵困难,推行征兵竞赛。在征兵时,各级征兵官为保官获功,乱拉硬抓、买卖顶替、贿放逃亡之事时有发生。人民逃役抗征,征兵工作难以为继。
  第二节 志愿兵
  中国共产党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实行志愿兵役制,采取自愿报名,经政治审查、体格测试合格批准入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3年,境内仍实行志愿兵役制,志愿兵补充主要依靠政治动员,按统一部署,进行动员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懂得保卫新生政权和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重要意义,从而应征入伍。1955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3月,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志愿兵从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中选取,留在部队较长期服役。1984年5月颁布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动员群众志愿参军的一般做法是:由中共各级地方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宣传发动计划,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等教育,宣传参军意义,造成“一人参军,全家光荣”、“革命军属,人人尊敬”的良好社会风尚。自1983年至2008年,境内每年都全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征兵任务。
  随着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部队专业技术越来越复杂,需要保留一部分技术骨干较长期地在部队服现役。1977年以前,采取超期服役的办法保留骨干,但部分骨干的诸多实际困难得不到解决。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1984年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单一的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使义务兵中部分技术骨干较长期地留在部队服现役有了法律依据。
  志愿兵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挑选。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部队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的服现役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8年,一般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如有特殊需要,志愿兵本人自愿,军级以上机关批准,还可适当延长服役期。1998年12月《兵役法》修正,规定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第一期、第二期各3年,第三期、第四期各4年,第五期、第六期9年以上。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以拓宽志愿兵选取渠道和服役期限,适应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按照义务兵的标准免费供给伙食和被装外,另按不同级别发给工资,每年均有探亲假期。志愿兵在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具体工作由区民政局承担。
  第三节 义务兵
  义务兵服役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服兵役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1978年3月改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4年5月颁布新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18~22岁的男性公民均应按规定服现役;女性公民根据军队需要也可被征集服现役。服役期限: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服现役期满转入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35岁。战时遇有特殊情况,36~45岁的男性公民也可被征集服现役。
  飞行学员招收
  招收机构 宁波市承担选送飞行学员任务始于1956年。国家从应届高、初中毕业生中招收飞行学员。市建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军分区司令部。各县(市)成立招收飞行学员办公室,在武装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进行工作,由公安、教育、卫生、财政和人武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政审、体检队伍,把好政审、体检质量关。
  招收方法 飞行学员招收与年度征兵分开进行。招收对象主要是初、高中应届毕业的男生,个别年份在中专、技校毕业生中招收,年龄为16~19周岁。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关于飞行学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条件》执行。招收的办法是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推荐,经体检检查、政治审查、文化考试合格后,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报省招收飞行学员领导小组审批。飞行学院招收的时间为每年的3—6月。1984年和1986年,区人武部分别招收飞行员1名。1986年,海曙区被省政府、省军区评为招收飞行学员先进单位。1989年4月,招收飞行学员工作纳入国家学校统一招生计划,由国家教委、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部署,分别由海军、空军组织实施,各区属机构不再承担招收飞行员的相关工作。
  第四节 预备役
  1956年始建预备役制,退伍军士和士兵编为一类预备役,30岁以下为第一等,40岁以下为第二等。退伍军官按军衔级别规定的年龄,编为一等或二等预备役军官。1968年后,预备役登记中止,1980年12月恢复。1984年后,民兵、预备役相结合。18岁以上登记应征公民,除服现役外,编入民兵组织;退伍士兵未满35岁的编入民兵组织。其中基干民兵(18~28岁)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29~35岁)为二类预备役。1985年3月征集部分预备役专业技术兵,补兵驻甬海军、完备部队,进行战时应急扩编演习。编入预备役的转业军官、退伍士兵做到专业对口。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册内容涵盖海曙区财政税务、经济管理、口岸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华民国地方政权及其党团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军事、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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