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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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617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26.1
页数: 17
页码: 1225-1241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海曙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各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机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帮教安置、法律服务、律师和公证以及社区矫正等。
关键词: 司法 行政 海曙区

内容

境内司法行政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区内司法行政主要承担着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帮教安置等多项任务,为改善法制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境内的海曙区客货车队为帮教安置创出了一条成功之路,多次被中央、省、市授予安置帮教工作先进单位。2005年,月湖街道太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2007年海曙区被省委、省政府评为省级人民调解先进集体。
  第一节 机构
  民国时期,境内无司法行政机构,律师、公证、调解由审判机关鄞县地方法院兼理。解放初,由市人民法院兼理。1956年,市、地区人民法院行政科管理境内律师、公证、民间调解和法制宣传。1982年7月设立海曙区、镇明区司法科。海曙区司法科办公地址在尚书街84号,镇明区司法科办公地址在大梁街57号。1984年两区合并,两区司法科合并成立区司法局,办公地址在大梁街57号。区司法局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对公民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组织、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把民间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开展法律援助,维护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开通“1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向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是年7月建立区法律顾问处。1987年9月,区司法局设办公室、宣传教育科、调解管理科。1997年10月,全区8个街道建立司法所。1999年4月设立“1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2000年10月设立区法律援助中心。2002年6月,区司法局增设政工科。2007年12月,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科。
  第二节 法制宣传
  1981年区司法行政机构成立前,辖区法制宣传工作以区委宣传部为主,区法院配合进行。1982—1983年,区司法行政机构刚设立,法制宣传工作仍以宣传部门为主,司法科配合。1984年,区司法局设法制宣传科,负责全区法制宣传工作。1985年成立区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简称普法教育)领导小组。1993年4月,在原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基础上,建立区法制教育、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司法局局长兼任主任,负责辖区法制宣传日常工作。
  “一五”普法教育(1986—1990年)
  1986年,根据区人大《关于在全区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决议》,“一五”普法在全区范围展开。“一五”普法(1986—1990年为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以下按年代顺延分别为“二五”、“三五”、“四五”、“五五”)期间,全区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重点的法律普及教育。全区运用黑板报、宣传窗、法制讲座、文艺汇演、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普法教育,有4.7万多人参加普法学习,占普法对象的91.5%。考试合格4.3万多人,合格率达80%以上。
  “二五”普法教育(1991—1995年)
  1991年,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和区委批转的《海曙区法制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海曙区全面进入“二五”普法阶段。
  “二五”普法期间,以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对象,以专业法为重点内容,宣传学习的共同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宣传学习的专业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全区举办普法培训70余人次,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面授7期,普法骨干培训4期191人,单位法制宣传员培训312期18465人,研讨会139场次,法律知识竞赛54次,订购各类普及教材1.51万余册,编印普法教育宣传资料1.2万余份。全区7个街道、乡、镇和40个部门参加普法活动。有1000余名干部、近2000名职工、2000名农民接受了普法教育,其中县、团级领导干部普及率达100%,普通干部、职工、农民居民普及率分别在95%、80%、70%以上。全区有28886名在校学生接受教育,普及率达100%。
  “三五”普法教育(1996—2000年)
  1996年6月,“三五”普法全面启动,主要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教育对象为各级干部、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在校学生、外来从业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居民、村民。1997年建立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学法登记卡制度。1998年成立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小组。1999年开始推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考核制度。
  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18次,一般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120余期,受训人数达5000余人次。统一组织法律知识考试5次,1200余名干部参加(其中区管干部252人),参加考试率达98%以上。各系统举办专业法律知识学习班100余期,参学率97%以上。是年,在青少年学生中进行普法教育。翠柏小学的《论小学生法制教育》论文获国家教委德育论文一等奖。2000年自行编写出版的《小学生法律知识读本》一书,被市教委定为全市青少年学生普法统一教材。全区28所中小学相继成立交警、税法、消防、卫生、环保等少年法制学校。“三五”普法期间,建立外来人员法制教育工作指导小组,制定《全面开展外来从业人员法制教育的实施意见》。全区8个街道、乡镇和54个有关单位成立外来从业人员法制培训中心,共举办师资培训5期,骨干法制培训100余期,发放《宁波市外来从业人员法律常识须知》1.8万余册,普法教育证书1.5万余册。全区外来从业人员5万余人受到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2000余人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普及面达80%以上。
  “四五”普法教育(2001—2005年)
  “四五”普法主要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教育对象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员工、社区居民、农村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
  2001年,在孙文英小学开展青少年法制主课堂教育试点,确定每月有一节课为法制教育课,法制教育纳入与文化课相同的主课堂教育。2002年开始,“小学法制教育”列入地方课程并在全区推广,从公、检、法、司机关中聘请24名干部担任各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青少年法制教育正式进入主课堂。规定三至六年级在校学生必须接受比较完整系统的37课时、涉及12个法律的普及教育。2004—2005年期间,对全区小学生进行了法律知识测试。2002年,区普法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事局联合印发《关于在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对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的内容、形式、时间作出量化规定,并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并将考试成绩作为任用干部依据之一。是年,下发《关于在全区公务员中深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成立区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全面开展公务员和行政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四五”普法期间,全区举办区委中心组(扩大)法制讲座16次,4000余人次参加。举办法制讲座400余场次,发放《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5000余册,《公务员学法作业本》2.5万余本。区普法讲师团深入企业上法制课10余次,参加人员8000余人次。举办法制文艺演出3场,法律知识竞赛3场,法律咨询21次,发放区普法办编写的《企业员工法律知识读本》2000余册,向群众发放法制宣传资料10万余份。
  “五五”普法教育(2006—2010年)
  “五五”普法主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建设“法治浙江”“法治宁波”“法治海曙”的决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五进”活动。加强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社区居民(包括外来务工人员)为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2006年6月,区司法局联合宁波电视台在中山广场举行海曙区“五五”普法启动仪式暨《法治前线》进社区活动。12月,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普法办联合印发《海曙区开展“法律五进”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使法律进机关、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学校、法律进单位的活动落到实处,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渗透力。2007年,区司法局与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的通知》,与工商、劳动等六单位联合发文《关于在“五五”普法期间组织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实施意见》。同时,结合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援助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等工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法制宣传教育新局面。2008年制定出台《海曙区法制教育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细化“五五”普法规划任务。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政协支持、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全区上下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事局、区司法局、区普法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工作目标、学习内容、学法制度,促进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区普法办组织全区在职区管领导干部开展法律知识考试,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和各街道、各机关的200余名区管领导干部参加,参考率达100%,平均成绩96.3分。2008年6月,针对辖区内商务楼宇众多、楼宇企业密集的特点,在江厦华联写字楼举办“法律进楼宇”活动启动仪式,通过设立一个电子触摸屏,搭建一个法律咨询平台,制作一张法律服务卡,建立一个法制论坛,开展一堂法制讲座,组建一支法律志愿者队伍,设置一个法律书架,开通一条法律热线等“八个一”的活动载体,推动楼宇普法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活动。
  第三节 人民调解
  调解组织
  调解,源于中华民族“和为贵”和“息讼止纷”的优良传统。民国16年(1927)后,境内始有调解组织。20年(1931),区、乡镇公所设调解委员会。24年(1935),区、乡镇调解组织裁撤。35年(1946),各种行业调解组织相继建立。
  解放初,境内陆续组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颁布实施,确立人民调解制度。境内建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1958年“大跃进”时,调解组织与基层治保组织合并,称治保调解委员会。1961年重新分设,复名调解委员会。1981年以前,海曙区没有司法行政机构,辖区的民间调解工作由海曙区和镇明区人民法院兼管。1982年2月,海曙区、镇明区司法科筹建,着手开展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1984年两区合并,1987年9月设立调解管理科,1989年3月更名为基层工作管理科。2001年5月实施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至2006年10月,全区有五级人民调解员2名、四级人民调解员6名、三级人民调解员91名、二级人民调解员143名、一级人民调解员196名。2000年8月,全区街道、乡镇建立调解中心。2002年,月湖太阳、段塘洞桥、江厦新街等7个社区开展标准化调解委员会建设试点工作。是年,区被评为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2003年街道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004年4月社区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首批64名专职专用调解员经培训后上岗,实现人民调解人员职业化、待遇工薪化、工作专业化。2004年8月,区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2005年11月,区总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年底,天一中央商贸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2005年,月湖街道太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2007年9月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2008年8月成立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工作
  基层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处理调解中心日常事务。2004年5月23日晚8时许,家住华兴社区京华苑的印某夫妻散步时被王某汽车擦伤,双方发生矛盾。王某一怒之下,朝印某头上挥手一拳,印某后仰倒地,血流满面。印某自感吃亏,要与对方拼个鱼死网破。双方剑拔弩张,一场严重冲突眼看就要爆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赶到现场,及时制止了双方过激行为,控制了事态激化。5月24日至7月1日,社区专职调解员穿梭于两家之间,一方面对王某从法律层面上进行教育,让其明白自己的行为造成印某鼻骨线形骨折、右眼视力下降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耐心劝导印某处理好“相邻相亲,和睦相处”的关系。最终王某道歉,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化干戈为玉帛。同一年,地处南雅社区的房东王某将477号800平方米店面房中的500平方米卖给洪某。是年6月,两家同时开始装修,下挖地面80厘米,改造成上下两层。店面房中间12根水泥柱支撑着两幢6层高的楼房,楼上4个楼道40户居民强烈要求立即停止施工,给予赔偿,并扬言如达不到要求,就组织赴市上访。街道、社区两级调委会得知情况后,立即阻止装修人员施工,同时安抚情绪激动的居民。调解人员向房主宣传市、区有关房屋装修的规范性要求和政策性规定,指出违章装修下挖地面,承重水泥桩裸露在外,造成四周对房屋挤压,危及楼房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向居民说明:其挖土行为是预期危害,并未造成现实损害,恢复原状是根本目的,不要坚持赔偿要求。经调解人员十来天的耐心疏导、说服,一场闹得沸沸扬扬的装修纠纷顺利化解。
  第四节 帮教安置
  1996年以前,刑释解教人员一直由公安机关管理。1996年3月,区司法局增设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科,帮教安置由区公安机关移交区司法局管理。1996年12月,增设海曙区帮教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1997年7月建立区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协调小组,小组成员由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委宣传部、区委办公室、区计经委、区农经委、区人事局、区工商局、区财税局、区劳动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团委16个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区司法局。9月,与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协调,联合签发《关于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通知》,确立协调配合的工作程序。2002年8月,帮教安置工作科撤销,帮教安置并入基层工作管理科。作为区帮教安置基地的海曙区客货车队,曾多次被中央、省、市、区授予安置帮教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第五节 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
  2000年10月设立区法律援助中心,编制2人。办公地点在灵桥路229号,后迁至中山西路298号。法律援助面向属区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当事者中的弱势群体,这些当事者在诉讼中需要法律服务却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区法律援助中心就维护其法律赋予的权益得以实现。至2008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已下设13个法律援助站(8个街道法律援助站和维护残疾人、职工、妇女儿童、军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5个法律援助站)、83个法律援助点(74个社区法律援助点和9个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法律援助点),工作人员包括司法行政干警、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83名法律援助联络员和1.2万名法律援助信息员。2001—2008年,区财政拨款法律援助经费58.5万元,提供法律援助678件。
  “148”法律服务热线
  1999年4月,区司法局开设“148”法律服务热线,由专人接听群众来电和接待来人的法律咨询。地点在灵桥路229号,后迁至中山西路298号。2003年1—3月,江厦街道、南门街道、鼓楼街道、月湖街道、白云街道、段塘街道、望春街道相继设立了“148”法律服务热线。
  基层法律服务所
  1995年4月开始组建镇乡、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2002年有基层法律服务所5家,法律服务人员14名。2003年调整后为3家,法律服务人员12名。基层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节 律师 公证
  律师
  清宣统年间(19091911)有辩护士(后称律师)在境内鄞县地方审判厅从事业务活动。民国2年(1913)成立鄞县律师公会,是为宁波最早的律师组织。至23年(1934),律师公会有会员154人。
  宁波解放,律师公会解散。1956年秋,市人民法院实行律师制度。11月,设市法律顾问处。1958年9月,市法律顾问处撤销。1984年7月设立区法律顾问处。1985年2月更名为区律师事务所。1988年8月,区律师事务所改为全民事业单位。1989年5月更名为市第五律师事务所。1996年2月改名为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2000年10月,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转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所址在灵桥路513号三楼。
  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参加区政府每月16日的群众信访领导接待日,做好区领导的法律顾问,并参与区政府重大议事,当好区政府的法律顾问。
  除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外,境内尚有17家律师事务所。
  公证
  民国26年(1937),境内鄞县地方法院(院址湖西,原宁波市公安局地址)呈请司法行政部核准成立公证处,由浙江高等法院指派鄞县地方法院民庭推事兼任公证处推事。1956年,市人民法院设公证室。“文化大革命”中停止。1985年1月成立区公证处,地址在宁波市大梁街57号。公证处编制5人,实有公证员1名、工作人员2名,主要承办国内各类民事公证事项。1995年11月开始办理涉外公证。2002年10月改制为全民事业单位,有在职公证员2名、工作人员6名。2007年初,海曙区与江北区公证处合并后更名为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由市司法局统一管理。
  第七节 社区矫正
  2007年4月,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区综治办、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8个部门组成。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同月,区委、区政府制定《海曙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5月23日,海曙区社区矫正工作首批社区服刑人员交接仪式在白云街道举行,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展开。12月,区司法局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科。是年,探索建立矫正人员风险评估和矫正质量评估,对矫正对象个人、家庭、社会环境、生存能力、犯罪成因、悔罪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量化评估。根据测评分值,确定风险等级,将矫正对象分别划分为一级宽管(测评分值小于35%)、二级宽管(35%—49%)、普管(50%—69%)、严管(大于等于70%)4个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通过对矫正对象的劳动矫正、教育矫正、心理矫正等实际矫正效果的量化分析评估,进一步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提高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在整合司法助理员、治保主任、志愿者3支队伍力量的基础上,借助各方力量共同做好矫正工作。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签订协议,成立青少年缓刑犯联合帮教评审委员会,共同发起“4+1”(4名政法干部结对1名青少年缓刑犯)行动,探索对青少年缓刑犯社会化帮教的新举措。成立心理矫正中心,邀请心理咨询师对矫正对象开展心理辅导。加强与企业互动,经常性开展就业情况、就业意向和就业能力的问卷调查,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就业辅导和就业推荐,并依托就业项目职业经理人,为失业矫正对象联系工作岗位。至2008年底,共有律师志愿者队伍15人、矫正志愿者队伍40余人,开展心理咨询386人次,为矫正对象提供工作岗位71个。社区矫正纳入社会工作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师为矫正对象及其家人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等服务,并逐个分析评估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其简历、犯罪与刑罚情况、监外执行种类和期限、身体健康状况及认罪态度、思想和行为习惯特点等,有针对性地为每位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关怀下,矫正对象树立了生活信心,也向社会奉献了自己的爱心。江厦街道郡庙社区矫正对象俞某先后结对西藏比如县羊秀乡奶塔村、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双龙村、四川青川县木鱼镇的3名小学生,承担他们的学费直至小学毕业。2008年四川汶川发生地震后,矫正对象纷纷加入捐款献爱心活动,最多一人捐2万余元。
  专记
  海曙区客货车队
  海曙区客货车队前身为孝闻街道运输队,成立于1979年9月,创办人是当时横河居民委员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夏来清。
  成立时,好不容易募来8个“兵”,其中4个是曾经劳改、劳教过的“坏坯子”。夏来清指定王昌海为车队队长,租用广仁街一间12平方米的堆杂房开业。没有资金,没有车辆,8个人咬紧牙,用人工搬运、装卸,第一个月赚来500元钱,每人分得20元工资外,剩下的买了4把蒲扇和2辆旧手拉车。第二年队伍扩大,15辆崭新的客运人力三轮车投入运营。1981年5月,东胜街道运输队在队长谢孝定带领下加盟孝闻街道运输队。1985年春,第一辆解放牌货车开进了车队。4月,车队划归孝闻街道,正式命名为海曙区客货车队。1988年4月,海曙区客货车队新址在段塘大河头落成。1990年初,车队购置的一辆“天津大发”小客车投入运营。1993年,20辆崭新的“夏利”客运小轿车在车队落户。至2006年,客货车队拥有职工503人,营运出租汽车104辆,人力三轮客车189辆。2005年,市区人力三轮车被取消,车队换置57辆厢式货车。车队还拥有45吨位油库1座,汽车修理厂1家,第三产业营业部6个,资产规模达3500万元,成为宁波市运输队伍的中坚力量。
  海曙区客货车队500多名职工中,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占70.6%,最多时高达84.2%。20余年中,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近1000人。车队“安置”和“帮教”两手抓,职工思想稳定,法律意识提高,做到无人重新犯罪,无人上访,无人离队,无人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真正成了“回归人员”之家。1994年11月,在上海召开的的中国劳改学会回归社会学第二次学术研讨会上,队长王昌海代表宁波市客货车队作了题为《自强自立中崛起,互勉互助中升华》的发言。中国劳改学会会长金鉴说:“宁波市海曙区客货车队通过组建经济实体,帮助安置回归人员就业,实现安置帮教一条龙服务,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回归工作的一种新的模式。”1996年,根据海曙区客货车队的事迹写成的长篇报告文学《涅槃》,荣获浙江省“五个一工程”优秀奖,编拍的电视剧《老街》、《阳光不会冷却》和党员电教片《正气》、广播连续剧《火凤凰》等在中央、省、市电视、电台黄金时段播出。1998年,海曙区客货车队被中央综治委授予“全国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02年被全国回归社会专业委员会授予“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称号,被浙江省综治委授予“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先进集体”称号。2005年被浙江省综治委评为“导航工程”先进集体。
  海曙区客货车队的事迹,与一个人的名字紧紧相连,这个人就是王昌海。王昌海1979年9月起任队长,1987年12月正式成为中共党员,后兼车队党支部书记。他几十年如一日,呕心沥血,以身作则,坚持“遵纪守法,安居乐业”的办队方针,着重抓好纪律和法制教育。早年“劳教”的特殊经历,塑造了其特殊性格,也决定了特殊的治队措施和手段。首先是尊重。他认为所有进队的人是同志加兄弟,不管过去如何,既往不咎,告别昨天,失足不失志,职工之间一律平等。王昌海和车队领导关心车队职工,车队党支部坚持婚丧喜事必访,员工纠纷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家庭发生纠纷必访,家有特殊情况必访。队里小伙找对象有困难,车队党支部千方百计当红娘,牵线搭桥,队里人员成婚率达92.6%。车队职工子女上小学到高中,车队有补贴,上大学,每年补贴1500元。车队还为职工办好社保、医保,改善职工福利待遇,解决后顾之忧。王昌海和车队领导严以律己,始终保持艰苦作风,与群众同甘共苦,一直坚持骑自行车上班。引导车队多数队员都有过特殊经历,加上个人素质等因素,有的队员在行事中难免鲁莽冲动,与他人发生摩擦。王昌海总是循循善诱。1993年秋,三轮车队队员余某拉货时与同行发生冲突。余某一气之下,拔掉了对方人力三轮车的气门螺丝,双方抱打成一团,几乎酿成流血事件。王昌海赶到现场,拔下自己自行车的气门嘴,送到那个三轮车工人的手里,又摸出十元钱递给他去修车子。车队职工见队长的自行车没了气门嘴,就去买气门嘴送给王昌海,结果王昌海收到600只气门嘴。此事成了一段佳话。王昌海以身说法感化车队职工:车队办公室里至今还保留着3份按上血手印的检讨书。那是在一次职工大会上,3名违纪职工上台做检讨,当他们读完悔过书,王昌海突然走到台上用水果刀割破自己的手指,在悔过书上按下自己的血印,台上台下的人都震惊了。有人问王昌海,队员犯错,你为什么要割破自己的指头呢?王昌海说:“我相信他们一定会改好,我是用自己的血来让他们觉醒,让他们相信,人们没有抛弃他们,血总是热的呀。”同时重视立制。车队根据企业的特殊情况,制订了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一个开出租车的队员,拉客不到5000米,强收86元,还动手打了客户。车队接到投诉核实后,责令这个队员把钱退还客户,向客户赔礼道歉,并处以5倍罚款。同时围绕这件事情,在全队职工中开展讨论,使大家懂得,一个人行为的好与坏,会影响整个车队的形象。车队又向全队职工发了公开信,修订了规章制度,车队的整体面貌有了新的改进,还被评为宁波市“出租汽车形象工程先进管理企业”。王昌海为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做出了贡献,为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1996年被评为宁波市先进生产工作者,1997年被评为宁波市劳动模范,2000年被评为全国出租行业优秀企业家,2001年被评为宁波市优秀共产党员,2003年被评为宁波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先进工作者,2005年被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评为先进工作者,并当选中共海曙区第六届党代会代表和海曙区第七届、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海曙区客货车队20多年的安置帮教工作,体现了党的宽阔胸怀和各级政府的关心支持,也体现了车队全体职工自强、自立、自尊、自爱的“海客”精神,涌现出许多感人的事迹。罗某是一名因盗窃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的刑释人员,1994年6月30日,他送顾客宋某到汽车南站。宋某急于赶车,把手提包遗忘在三轮车上,包内有现钞11700元和7000元现金支票一张。罗某生平第一次见到这么多钱,但他不动心,在原地等了个把小时无果后,把提包交到了月湖派出所。第二天,宋某认领手提包后,拿出一沓钱给罗作酬谢,罗婉言拒绝。解教人员陈某悉心照料素不相识的一位孤寡老人半个多月,天天送老人到医院换药打针,大年夜也守候在老人身边。刑释人员俞某遇到走私犯携带违禁品,便巧妙周旋,将其扭送至公安局。还有夜送病人急诊不收费的俞某,火海中舍身救人的周某,寒冬腊月下水救小孩的周某。归正人员王明勇被授予“全国文明出租车驾驶员”的光荣称号,周伟青被评为“宁波市十佳的士司机”,郁明法被授予“模范车”光荣称号。他们为失足浪子树立了榜样,弘扬了车队正气。1995年以来,车队收到的各种感谢信、锦旗等有300余封(面)。
  海曙区客货车队创出了一条成功之路。中国回归社会学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宝鑫说:“王昌海把这么多的回归人员组织起来搞经济实体,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没有一人重新犯罪,这不能不说是个奇迹。”1995年10月,全国政协副主席阿沛·阿旺晋美、原中顾委秘书长荣高棠听了海曙区客货车队的事迹介绍后,亲切接见王昌海,与其合影留念,并当场泼墨挥毫为车队题词:“回归之家”、“涅槃”。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册内容涵盖海曙区财政税务、经济管理、口岸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华民国地方政权及其党团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军事、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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