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执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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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61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执行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1217-1218
摘要: 本节介绍了海曙区法院在建立执行庭、加强执行力度、推行执行活动等方面的措施,并强调了他们在保护当事人权益和高效执结方面取得的成绩。
关键词: 审判工作 审判执行 海曙区

内容

1954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员,但市内法院机构建立不甚完善,仍采取谁审案谁执行的形式,“审执合一”的做法延续至20世纪70年代末。
  1984年4月,区法院建立执行庭,充实干部队伍,加大执行力度,集中力量,开展大范围联合执行大会战,对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采取扣押财产、训诫、拘留、罚款等措施强制执行。1991—1995年期间,区法院将执行工作目标列入岗位责任制,组织“执行周”、“执行旬”活动,做到审执并重,对老案排队清理,对新案及时执行。在执行中以教育疏导为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防止随意扣人扣物。对有能力履行而故意逃避、拖延、拒不履行或阻挠、妨碍执行的人,依法采取搜查、查封、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执行被告新昌一家服装厂拖欠原告宁波市一家公司贷款一案,依法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对阻挠干警执行公务的肇事为首者予以司法拘留,5天内被告清偿了拖欠2年之久的货款6万余元。1995年8—9月间,提前介入严重阻碍重点工程白版纸厂二期项目的违章建筑案件,并强化思想疏导工作,5天内找当事人谈话150余人次,10月上旬违章建筑搭建者全部履行了搬迁义务。1999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开展“执行年”活动。“执行难”主要表现为有的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逃避债务、不履行义务,有的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有的群体案件难落实,还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区法院成立“执行年”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并完善执行工作运行新机制,创新执行方法。如推出“限制高消费令”、监督债务人申报财产,允许有市场前景的负债企业继续经营,“放水养鱼”。实行执行工作承诺制,被执行对象在市辖海曙、江北、江东三区内的,24小时开始执行;被执行对象在其他地方的,48小时开始执行。向申请人发放“执行联系卡”,方便举证和提供执行线索。对一些积案、难案展开攻坚战。重点保护弱势群体追索劳动报酬的合法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同年,共执行案件2099件,执结2110件(包括上年),分别比上年上升43.6%和42.9%;未结106件,比上年下降39.4%。2001—2005年,区法院贯彻“三穷尽”原则(穷尽被执行主体、穷尽被执行财产、穷尽执行措施),建立执行“三告知”制度(向当事人告知执行风险、被执行人法律责任、承办人接待日),提高执行透明度,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重点规范被执行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程序,强化对委托、拍卖过程的制约和监督。其间,区法院严格落实执行裁决权、实施权的分权运行,推行听证制度。还开通追薪绿色通道,优先执行劳动者追索工资等案件。配合城市建设和管理,强制拆迁前丰村、冷静街等地临时建筑,在汪弄、大沙泥街等区域拆除违章建筑4100平方米。针对汽车消费贷款案件相对集中的特点,组织专项执行活动。2008年,以实施修改后的“民诉法”为契机,建立立即执行和强制申报财产制度,确保有条件执行的案件高效执结。执行中,坚持教育疏导和法律威慑相结合,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决及阻碍执行的当事人,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全年受理民商事执行案件达1152件,执结1124件,执结标的总额为1.9亿元,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册内容涵盖海曙区财政税务、经济管理、口岸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华民国地方政权及其党团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军事、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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