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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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61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5
页码: 1208-1212
摘要: 本节主要记述了海曙区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对刑事审判的处理方式和重点。文章详细介绍了解放初期对反革命分子和严重犯罪分子的惩处,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的军事管制和审判工作的恢复。
关键词: 审判工作 刑事审判 海曙区

内容

解放初期,刑事审判以惩治凶杀、放火、抢劫、重大盗窃犯罪以及有血案民愤大的不法地主、恶霸和反革命分子等犯罪为主。1951年4月30日,在解放北路市体育场召开首次公开审判大会,审判处决反革命分子11名。1952—1953年,依法惩处一批土匪、恶霸、特务、间谍、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分子,巩固了新建立的人民政权,确保抗美援朝的胜利等。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法院被“砸烂”,地区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78年12月,区法院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1979—1982年,区法院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00件,从重从速惩办了一批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流氓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社会治安有所好转,但重大恶性案件仍有发生,“坏人神气,好人受气,积极分子憋气”的不正常状况仍未完全解决。
  “严打”案件审判
  1983年,区法院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简称“严打”),依法从重从快判决一批罪恶深重的刑事罪犯。“严打”锋芒对准七类犯罪(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劫机劫船犯;抢劫犯、强奸犯;流氓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人贩子、制毒贩毒犯、教唆犯;重大的贪污犯、盗窃犯、投机诈骗犯、受贿索贿犯、走私贩私犯;重大流窜犯;反革命分子、特务间谍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1984年相继召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宣判大会,判处一批大案和社会影响大的恶性案件。1985—1987年的“严打”斗争,依法判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423人,召开公判大会8次,旁听1万余人次。1989年刑事案件大幅上升,恶性案件不断发生,大案要案明显增多,区法院根据“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心要再大一些,行动要再快一些,声势要再猛一些”的指示,抓紧大案要案审理,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25件,审结224件。判决的304名被告人中,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3人。1991年开展反盗窃斗争,把打击严重盗窃犯罪作为“严打”的重要内容,在判处的20件、27人重大盗窃犯罪案件中,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人。1992—2000年,区法院投入以打击团伙犯罪为重点的“三打一禁”(打黑除恶、打击整治盗窃“三车”违法犯罪、打击传销,禁毒)案件,严惩一批抢劫、盗窃团伙和卖淫嫖娼等严重犯罪分子。
  经济犯罪、贪污贿赂案件审判
  近年,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罪案件发案面广,形势严峻。贪污犯罪涉及各领域、各部门、各层次、各环节的人员,而且作案手段更狡诈诡秘,大都经过周密计划和充分准备,作案时力求不留蛛丝马迹,作案后千方百计地掩盖、毁灭罪证,案发后又内外勾结,四处活动,打探案情,订立攻守同盟,给案件侦破增加了难度。共同作案犯罪增多,出现案犯同属一个单位或一个行业,案犯之间相互知情。家庭成员联成一体共同参与贪污贿赂犯罪的现象也较普遍,并呈增多趋势。1993—2008年,区法院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共审结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103件,挽回经济损失1858.78万元。
  1993-2008年,区法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决策和部署,把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单位资金犯罪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共 审结贪污、贿赂、挪用犯罪案件196件,涉案201人。
  未成年人审判
  提升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的专职性和专业性 少年刑事案件的特点,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整体趋缓。2005年,未成年犯罪人数比2004年下降了11.7%,2006年比2005年下降了58.6%。二是侵犯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居多。以2006年为例,抢劫与盗窃犯罪人数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52.9%,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犯罪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14.6%。三是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罪犯低龄化趋势明显。一些重大犯罪案件作案前有预谋,对作案时间、地点、犯罪对象、犯罪路线等进行周密策划、具体分工。四是犯罪突发性、随意性居多,团伙犯罪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处于发育阶段,心理、生理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简单,有的是一时感情冲动,有的则是出于好奇、自我表现和寻求刺激。基于其生理特点,未成年人往往结伙成群、相互壮胆、相互依存。团伙性犯罪或者加入成年人团伙犯罪有增多趋势。常有在校生与社会不法分子相互结伙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五是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未成年罪犯中,绝大多数被告人初中未毕业即辍学,有的小学都未读完。因文化素质低,是非观念、法制意识淡薄,意识不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如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刚满14周岁,问他为什么抢劫,他回答说:跟别人要点钱很好玩、很开心,怎么是抢劫呢?是一个十足的法盲,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根本不清楚。1988年区法院成立审理青少年犯罪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后归属刑庭,指定一个合议庭专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挑选责任心强、审判经验丰富、工作耐心仔细、善做教育工作的女性担任合议庭审判长,聘请从监狱、学校退休的有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经验者担任陪审员。
  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 审判程序上维权:依法指定援助律师,维护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通知法定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减轻庭审对未成年被告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和心灵创伤,同时便于法定代理人了解案情;掌握不公开审判尺度,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均不予公开审理;专设的少年审判庭实行圆桌座位,消除审判人员与被告人之间的对立,审判人员言语平缓,态度亲切,气氛融洽,蕴涵司法人文关怀;注重被害一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着重保护被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实体上维权:对未成年人刑罚掌握从轻、减轻幅度,体现挽救政策,给未成年被告人重新做人机会,对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被告人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在2002—2007年判处刑罚的394名未成年被告人中,被判处缓刑或管制的非监禁刑46名,占11.7%。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延伸帮教 庭审前,开展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成长经历、性格特点,为庭审及再教育作好铺垫。庭审中,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着重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感化被告人。判决生效后,教育被告人重树生活信心,安心改造。对家庭残缺、畸形,父母过分溺爱或教育方式简单粗暴而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出法定监护人对孩子教育中存在的不足,督促他们按照正确合理的方式抚养孩子,纠正其不良的教育习惯。区法院与公安、检察、司法、教育、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联系配合,以审判为点、帮教为面,形成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完整体系。回访服刑的少年犯,了解他们的改造情况。对被判非监禁刑少年犯,建立定期回访制,帮助他们走出犯罪阴影,达到感化、教育、挽救的目的。2000—2005年,海曙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2007年探索实行缓刑听证、社会调查员和心理鉴定制度,建立由宁波大学法学院师生和区关工委辅导员组成的调查员队伍,对少年犯进行判前人格调查,完善符合少年心理特征的刑事审判机制,对12名被告人进行了缓刑听证,对22名被告人作了人格调查,为准确量刑提供了参考。联合社会力量做好少年犯的判后帮教工作,聘请女律师担任社会关爱员,依托学校、社区、企业深化缓刑少年犯帮教基地建设,帮助失足少年早日回归社会。是年,8名缓刑犯接受帮教。在完成帮教的5人中,1人考上大专,2人被留用,2人找到新工作。2008年,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海曙模式”:庭前实行社会调查员、心理鉴定制度,加深对未成年犯的了解;庭中设置专门的教育环节,从道德、法律层面对被告人进行帮助教育;庭后通过社会关爱员、家庭监管、基地帮教等措施落实个性化帮教,促使未成年犯重新做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现场会形式向全市法院推广海曙区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做法。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册内容涵盖海曙区财政税务、经济管理、口岸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华民国地方政权及其党团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军事、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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