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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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60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926.3
页数: 5
页码: 1190-1194
摘要: 本节总结了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的发展历程和在刑事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刑事诉讼监督方面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
关键词: 检察工作 刑事检察 海曙区

内容

区检察院建院初期,还未设置专门审查批捕、起诉机构,但已开始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重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刑事检察从过去的偏重“实体”,演化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内部机制更为科学完善,法律监督功能逐步增强。建院以来至2008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区检察院自侦及市院移送各类案件1112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007人,不批准逮捕627人;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移送及市院交办审查起诉和免予起诉12746人,其中审查批捕“七类案件”3416人(杀人案103人、放火案15人、投毒案0人、爆炸案4人、强奸案229人、抢劫案1514人、重大盗窃1551人)。
  审查批捕
  严厉打击七类重大犯罪 1983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海曙区院、镇明区院(合并前)开始把严厉打击杀人、抢劫、流氓、强奸、重大盗窃、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七类重大案件作为审查批捕工作的重点,贯彻“三年为期,三个战役,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开展“严打”第一战役。截至1986年,先后三次展开“严打”战役,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犯62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62人,其中“七类重大案件”案犯140名。1990年以后,多次组织“严打”,派专人深入基层派出所排摸案源,了解“严打”整治斗争收案情况,参与案件讨论,依法逮捕一批涉案罪犯。2001年,审查批捕科承办人在审查批捕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中,察微析疑,不仅查清犯罪嫌疑人盗窃犯罪事实,而且查清其真实身份,使这名被江西公安机关追捕达8年之久的逃犯落入法网。
  配合公安、法院开展专项斗争 从1987年开始,配合公安、法院等部门开展各种专项斗争,进行社会秩序集中整治。1993年以前,专项斗争重点放在打击流氓、流窜犯罪、重大盗窃、惯犯、累犯及团伙犯罪和“六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上,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盗窃团伙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不纠缠枝节,从快批捕,缩短办案时间。1994年工作重点为整治农村社会治安,一周内办结23件53人犯批捕案件。1997—1998年,围绕整治不良社会风气,先后开展“扫黄打非”、“禁毒禁赌”、“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和“反盗窃摩托车”集中搜捕专项行动,批捕了一批涉毒和盗窃摩托车案件犯罪嫌疑人。1999年开始,加强对毒品犯罪、黑恶势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的打击力度,为“平安大区”的建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在打击“毒品”犯罪专项斗争中,批准逮捕了宁波市新中国成立以来贩卖毒品数量最大(海洛因达640克)的8人特大贩卖毒品犯罪团伙,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召开打击毒品犯罪公开处理大会。
  适时介入严重刑事案件 自1981年开始,对强奸、放火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参与公安机关预审和外调,加快批捕速度。是年7—11月,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提请批捕的,准捕平均时间缩短为1天,比1980年减少1~5天。1989年,对宁波丝绸公司服装工地简易工棚凶杀案,“4·2”特大抢劫轮奸案,宁波饭店杀人分尸案,1990年南站广场“行李房帮”、“黄鱼车帮”、高塘二村301室凶杀案,“辰光”电子游戏场的伤害致人死亡案,陈家漕村蒙面入室抢劫案等恶性案件都实行提前介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刑事检察一科被评为“宁波市提前介入参与公安重特大案件现场勘验”先进集体。1992年后,提前介入工作步入规范化,发生重、特大恶性案件,检察院均派员赶赴现场。1993—2000年,提前介入次数从54人次增加到167人次。提前介入重大案件有恶性杀人分尸案,“11·13”开明街杀人、抢劫案。1999年3月7日,莲桥街发生一家三口全部被杀的特大杀人抢劫案,犯罪嫌疑人被押回宁波的当天,刑检部门立即提前介入,针对其翻供情况,及时调查取证,连续两天两夜加班加点,以确凿充分的证据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2003—2008年,适时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255件。如对2003年全省首起医保诈骗案、2004年部分个体出租车司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案、2006年澳洲联球贸易(宁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12.4亿元等案件,及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员介入,引导侦查。
  审查起诉
  海曙区院和镇明区院(合并前)分别开始履行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权。1983—1986年投入“严打”斗争,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例如,某单位诈骗案案犯辩称属于经济纠纷,经查实,案犯诈骗55万余元,其中挥霍7万余元。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案犯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5人团伙在滨江市场殴打来甬的港胞和上海青年,社会影响很大,区院及时抽调10余名办案骨干,以最快的速度办结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和派多人支持公诉,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
  1987—1996年,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及“黄赌毒”丑恶现象有所上升的情况,配合公安机关等开展打击流氓、流窜犯罪、重大盗窃、赌博和“扫黄”、“除六害”、“打流窜”、“打拐”、反走私等为重点的专项斗争,做到快审快诉,使一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现行严重刑事犯罪得到从重从快惩处,净化了社会风气,维护了社会稳定。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审查起诉工作形成了专人阅卷、集体讨论、科长审核、检察长审批、重大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制度,继续对七类重大案件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夏季“严打”和各类专项斗争交错进行。2001年后,公诉部门实施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公诉改革,制定实施《关于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方式审理的若干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方式审理,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起诉部门还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加大庭审公开性,增强公诉机关的指控力度。2003年开始,打击重心转向涉黑涉恶案件和日益增多的侵财性犯罪,配合公安机关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000年以后,针对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实际,采用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和分类办理等措施,加快办案节奏,增强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实效性。严格执行办案程序,落实错案责任追究,有效保证办案质量。
  刑事诉讼监督
  “关口前移”,既防错又防漏。1988年建立刑事案件发案和破案情况登记制度。1994年后开展案后跟踪,对刑事拘留案件批准逮捕的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对无罪不批准逮捕的案犯是否及时释放,对有罪不捕的案件是否直诉,对退回补充侦查未报案件如何处理等情况作反馈了解。1998年后,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制度,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对原宁波市新华工具厂财务人员挪用资金一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起诉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3年,公诉科在审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察微析疑,发现其中1人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退回公安机关对其作撤案处理。2004年,加强与技监、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等9个部门的密切配合,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拓宽立案监督渠道。当年还开展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项立案监督工作。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区检察院一般均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实行监督。1986—2008年,共向法院提出抗诉9件,其中法院改判3件。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册内容涵盖海曙区财政税务、经济管理、口岸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华民国地方政权及其党团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军事、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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