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59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
页数: 17
页码: 1189-1205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海曙区检察系统的各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机构、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法纪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预防青少年犯罪、民事行政检察以及队伍建设等。
关键词: 检察 检察工作 海曙区

内容

清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在境内湖西成立宁波府地方审判厅暨检察厅。民国初期沿袭旧制,其后虽几经变更,但变化不大,直至1949年宁波解放。1954年11月,境内成立市人民检察院。1984年两区并建,两区检察院合并建立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区检察院)。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检察职能扩大,区检察院在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等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成为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部门。2000年,区检察院被省检察院评为“五好”检察院。2004年,区检察院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2006年,区检察院被省检察院命名为先进检察院。
  第一节 机构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廷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大理院以下审判厅局设检察官,开始推行检察制度。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在境内湖西成立宁波府地方审判检察厅,府前设立鄞县初级审判检察厅,实行司法独立。辛亥革命爆发后,检察职能一度由宁波军政分府执法部代行。民国期间,宁波府地方审判检察厅改为浙江省第四法院暨检察厅,同时设鄞县法院检察厅,实行三级三审制,分别以旧府属、县属为管辖区域。其后,检察机构几经变更、裁撤。民国24年(1935),宁波增设浙江高等法院第三分院。30年(1941),宁波沦陷,城内先后建有汪伪鄞县地方法院和浙江高等法院鄞县分院。抗日战争胜利后,恢复鄞县地方法院,其间仍实行审检合署制度,直至1949年宁波解放。
  1951年11月,市人民检察署成立,1954年12月更名为市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期间,市人民检察院受到严重冲击,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5年,根据《宪法》关于“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的规定,市人民检察院随即撤销。1978年8月,市人民检察院重建,并开始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是年9月,行政区划调整,镇明、海曙两区为市辖区一级政权建制,两区分别建立人民检察院,并在11月任命两区检察院正、副检察长。1979年6月,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海曙区院)和镇明区人民检察院(下称镇明区院)正式开展检察业务。海曙区院机关地址在遵义路175号(现永丰路9号)。建院初,编制4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至两区合并时增至11人,无内设科室。镇明区院原址大梁街57号,编制4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至两区合并时增至15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无内设科室。
  1984年,两区检察院合并建立现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下称区检察院),办公地址宁波市法卿巷11号(现天一广场西大门所在地)。两院合并后,内部机构设置变更频繁,业务范围多有变化。
  1984年7月,区检察院设办公室、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1985年增设法纪检察科。1986年5月,在宁波洗衣机总厂设立检察联络组。1987年开始接手区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经打办”)业务,“经打办”撤销后,编制划归区检察院。是年9月,设控告申诉检察科,接待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988年9月,成立区人民检察院经济罪案举报中心,6年后,更名为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1990年3月,区检察院设政工科、贪污贿赂侦查局(科级),撤销经济检察科。同年6月,增设监所检察科。1991年5月增设驻市财政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检察室,至1998年7月,税务检察室撤销。1993年9月增设驻市第二劳改支队检察室,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展开。1994年1月,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受理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1995年12月,区检察院迁至新芝路95弄5号新办公大楼。1996年4月,贪污贿赂侦查局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1998年7月增设行政装备科,刑事检察一科更名为审查批捕科,刑事检察二科更名为审查起诉科,政工科更名为政治处(科级)。2000年新增办公用房700平方米,安装了全院计算机局域网,成为全市检察机关首家通过省、市院联合验收的网络系统。受到省院表彰,被省检察院评为2000年度省“五好”检察院。自2001年始,先后配备多媒体示证系统、录音录像监控系统和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新建50余平方米院史室。2002年开始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出庭举证,增强指控力度。是年12月,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分别更名为侦查监督检察科、公诉科、渎职侵权检察科。2003年开通“海曙检察”内部网站和外部网站。翌年11月,全面启动市检察系统三级专线网,实现资源共享。2006年,渎职侵权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2008年4月,区检察院迁至民通街75号新办公大楼。6月,设立检察技术科和纪检监察室和检察保障中心(事业编制)。至2008年底,区人民检察院共有政治处、办公室、行政装备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技术科、纪检监察室12个科(处、局)室和检察保障中心(事业编制)。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区检察院建院初期,还未设置专门审查批捕、起诉机构,但已开始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重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刑事检察从过去的偏重“实体”,演化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内部机制更为科学完善,法律监督功能逐步增强。建院以来至2008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区检察院自侦及市院移送各类案件1112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007人,不批准逮捕627人;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移送及市院交办审查起诉和免予起诉12746人,其中审查批捕“七类案件”3416人(杀人案103人、放火案15人、投毒案0人、爆炸案4人、强奸案229人、抢劫案1514人、重大盗窃1551人)。
  审查批捕
  严厉打击七类重大犯罪 1983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海曙区院、镇明区院(合并前)开始把严厉打击杀人、抢劫、流氓、强奸、重大盗窃、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七类重大案件作为审查批捕工作的重点,贯彻“三年为期,三个战役,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开展“严打”第一战役。截至1986年,先后三次展开“严打”战役,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犯62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62人,其中“七类重大案件”案犯140名。1990年以后,多次组织“严打”,派专人深入基层派出所排摸案源,了解“严打”整治斗争收案情况,参与案件讨论,依法逮捕一批涉案罪犯。2001年,审查批捕科承办人在审查批捕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中,察微析疑,不仅查清犯罪嫌疑人盗窃犯罪事实,而且查清其真实身份,使这名被江西公安机关追捕达8年之久的逃犯落入法网。
  配合公安、法院开展专项斗争 从1987年开始,配合公安、法院等部门开展各种专项斗争,进行社会秩序集中整治。1993年以前,专项斗争重点放在打击流氓、流窜犯罪、重大盗窃、惯犯、累犯及团伙犯罪和“六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上,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盗窃团伙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不纠缠枝节,从快批捕,缩短办案时间。1994年工作重点为整治农村社会治安,一周内办结23件53人犯批捕案件。1997—1998年,围绕整治不良社会风气,先后开展“扫黄打非”、“禁毒禁赌”、“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和“反盗窃摩托车”集中搜捕专项行动,批捕了一批涉毒和盗窃摩托车案件犯罪嫌疑人。1999年开始,加强对毒品犯罪、黑恶势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的打击力度,为“平安大区”的建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在打击“毒品”犯罪专项斗争中,批准逮捕了宁波市新中国成立以来贩卖毒品数量最大(海洛因达640克)的8人特大贩卖毒品犯罪团伙,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召开打击毒品犯罪公开处理大会。
  适时介入严重刑事案件 自1981年开始,对强奸、放火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参与公安机关预审和外调,加快批捕速度。是年7—11月,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提请批捕的,准捕平均时间缩短为1天,比1980年减少1~5天。1989年,对宁波丝绸公司服装工地简易工棚凶杀案,“4·2”特大抢劫轮奸案,宁波饭店杀人分尸案,1990年南站广场“行李房帮”、“黄鱼车帮”、高塘二村301室凶杀案,“辰光”电子游戏场的伤害致人死亡案,陈家漕村蒙面入室抢劫案等恶性案件都实行提前介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刑事检察一科被评为“宁波市提前介入参与公安重特大案件现场勘验”先进集体。1992年后,提前介入工作步入规范化,发生重、特大恶性案件,检察院均派员赶赴现场。1993—2000年,提前介入次数从54人次增加到167人次。提前介入重大案件有恶性杀人分尸案,“11·13”开明街杀人、抢劫案。1999年3月7日,莲桥街发生一家三口全部被杀的特大杀人抢劫案,犯罪嫌疑人被押回宁波的当天,刑检部门立即提前介入,针对其翻供情况,及时调查取证,连续两天两夜加班加点,以确凿充分的证据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2003—2008年,适时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255件。如对2003年全省首起医保诈骗案、2004年部分个体出租车司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案、2006年澳洲联球贸易(宁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12.4亿元等案件,及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员介入,引导侦查。
  审查起诉
  海曙区院和镇明区院(合并前)分别开始履行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权。1983—1986年投入“严打”斗争,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例如,某单位诈骗案案犯辩称属于经济纠纷,经查实,案犯诈骗55万余元,其中挥霍7万余元。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案犯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5人团伙在滨江市场殴打来甬的港胞和上海青年,社会影响很大,区院及时抽调10余名办案骨干,以最快的速度办结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和派多人支持公诉,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
  1987—1996年,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及“黄赌毒”丑恶现象有所上升的情况,配合公安机关等开展打击流氓、流窜犯罪、重大盗窃、赌博和“扫黄”、“除六害”、“打流窜”、“打拐”、反走私等为重点的专项斗争,做到快审快诉,使一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现行严重刑事犯罪得到从重从快惩处,净化了社会风气,维护了社会稳定。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审查起诉工作形成了专人阅卷、集体讨论、科长审核、检察长审批、重大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制度,继续对七类重大案件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夏季“严打”和各类专项斗争交错进行。2001年后,公诉部门实施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公诉改革,制定实施《关于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方式审理的若干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方式审理,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起诉部门还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加大庭审公开性,增强公诉机关的指控力度。2003年开始,打击重心转向涉黑涉恶案件和日益增多的侵财性犯罪,配合公安机关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000年以后,针对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实际,采用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和分类办理等措施,加快办案节奏,增强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实效性。严格执行办案程序,落实错案责任追究,有效保证办案质量。
  刑事诉讼监督
  “关口前移”,既防错又防漏。1988年建立刑事案件发案和破案情况登记制度。1994年后开展案后跟踪,对刑事拘留案件批准逮捕的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对无罪不批准逮捕的案犯是否及时释放,对有罪不捕的案件是否直诉,对退回补充侦查未报案件如何处理等情况作反馈了解。1998年后,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制度,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对原宁波市新华工具厂财务人员挪用资金一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起诉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3年,公诉科在审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察微析疑,发现其中1人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退回公安机关对其作撤案处理。2004年,加强与技监、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等9个部门的密切配合,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拓宽立案监督渠道。当年还开展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项立案监督工作。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区检察院一般均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实行监督。1986—2008年,共向法院提出抗诉9件,其中法院改判3件。
  第三节 职务犯罪侦查
  贪污贿赂检察
  1983—1984年共受理经济案件线索18件,其中立案侦查9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件4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追回赃款赃物25650余元。1985年在办理宁波洗衣机厂供销员受贿、贪污案件中,深挖犯罪,查实有严重经济犯罪的3人。1986年依法查办了宁波市住宅建设开发公司计划技术处干部受贿案和宁波磁性材料厂基建施工员挪用公款等大案,挖出6名犯罪分子,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8万余元。1987—1988年重点打击建筑市场和商业系统经济犯罪,立案侦查37件、40人,其中商业系统立案查处12件、14人。1989年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宣传发动群众检举犯罪,受理群众举报121件,立案侦查27件、30人。成功侦破中国人民银行宁波融资公司经理特大受贿案,在全省金融系统引起很大震动,被列入当年全省检察系统大要案之一。1990—1992年,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重点放在管理混乱、非正常亏损严重的企业及党政机关和主管部门发现问题要求查办的案件上,查处了江厦综合服务公司五交化经营部原负责人贪污案,海曙工商经营公司和西郊渔工商下属宁波锌带厂贪污案,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9万余元。1992年,在城饭店召开区属部分企业经理、厂长座谈会,制订9条措施,鼓励经理、厂长大胆搞社会主义经济建设。1993—1997年,职务犯罪呈多发态势,共受理群众举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线索646条,立案侦查84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492万元。中国工商银行鼓楼支行副行长等一批位高权重的犯罪分子落入法网。其间,还开展了打击违反《公司法》等犯罪,依法惩处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的犯罪行为。宁波保税区新美国际实业发展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90万元,用于期货交易,案发后潜逃四川等地。检察机关多次追捕,将其抓获归案。1997年后,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调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范围,部分立案侦查划归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受案线索下降。区检察院探索依法独立办案,至2008年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130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300余万元。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突出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性腐败窝串案。2003—2008年,共立案查处电力、教育、医药卫生、保险等领域窝串案42件、55人,占立案总数的67%。其中2005—2006年间侦破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黄某某在内的保险从业人员腐败窝串案7件、9人,犯罪金额高达260余万元,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保监部门的密切关注。2008年依法查办的徐家漕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窝串案7件、9人,较好地缓解了社会矛盾。
  税务检察
  1991年5月,区检察院在市财政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建立税务检察室,开始承担配合税务机关查办偷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犯罪案件,至1997年,共受理偷税、抗税案件线索264件,依法追缴应纳税款和罚款合计48.4万元。1998年7月,税务检察室撤销。
  职务犯罪预防
  1998年起,成立预防职务犯罪丁作领导小组,制订预防职务犯罪实施方案和三年规划。随后几年,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制度,与职务犯罪多发部门和重点行业单位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协议书,帮助堵漏建制。2001年成立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全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创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动态》专刊。预防网络覆盖至市、区多个单位,实现由检察机关部门预防向社会预防转变。2002年在鼓楼街道尝试社区预防,设立全市首家社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律宣传服务站,采取聘请社区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建立预防工作联席会议等七项措施,整合社区职务犯罪预防资源优势。1987—2004年,不定期深入社区、街道、农村及有关单位,采取讲课辅导、分发资料、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观看录像、设立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力度,提高预防实效。结合办案,对案发单位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案发单位堵塞管理漏洞,建章立制,完善安全措施,消除隐患。先后发出99份检察建议,其中1条(份)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首届预防职务犯罪优秀检察建议。2007年主动提请区人大岀台《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为更好地规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奠定制度基础。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85年,区检察院增设法纪检察科,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受理、侦查法纪案件,把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作为重点。2006年,法纪科改为反渎职侵权局,调整力度,拓宽视野,推进法律监督。
  侵权案件检察
  1984年开始,把法纪检察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随着经济发展,因经济纠纷引起的人身侵权案件增多。1992年12月6日凌晨,市委党校工地发生一起非法拘禁致两人一死一伤案件,区检察院当日展开调查,查清事实立案。1993年,因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进而导致非法拘禁案件呈多发态势,且大部分发生在建筑工地。案件承办人注意分析案情,探讨发案原因,一方面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及民事赔偿等事项,平息事态,防止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主动会同劳动监察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分析会等形式,以案释法,排除干扰,依法查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减少此类案件发案根源。1995年把因经济纠纷而导致的“人质型”非法拘禁案列为监督重点,多次赴金华、安徽等地解救人质,防止事件激化,全年共受理非法拘禁案件线索9件。1996年后,在有关人员中进行法制宣传和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建章立制。对“人质型”非法拘禁及劳资纠纷引起的突发事件,接到报案,无论是工作日还是节假日都迅速赶到现场调查。截至2004年,共立案查处侵权类案件11件,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推动了建设法治文明的进程。
  渎职案件检察
  从1984年开始,法纪检察工作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着重查处破坏经济改革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渎职案件。1991年,宁波电业局特大失窃案发生后,区检察院即往调查,发现该局门卫值勤班长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便迅速立案侦查,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后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1997年6月立案查处了原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派出所所长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一案,提起诉讼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为拓宽案源,组织人员到区属的城建、国税、工商等8部门走访,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和联系档案,从“前案”中挖掘线索,提高成案率。2001年初,法纪检察科从一条市商检局工作人员商检失职线索中发现,该局机电处商检员在1997年负责北仑电厂工程设备进口商检工作期间,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一些人利用电厂补供件免税规定,冒用电厂名义,伪造提单复印件、补供协议、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走私普通货物达37批52票,其中查实的28批货物价值1250余万元,偷逃增值税215万余元。此案于3月14日立案侦查并一举突破。2003—2004年,立案侦查区地税局1名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案,区国税局2名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案和玩忽职守案。检察长协调指挥,从各科室抽调人员参与办案,查清徇私舞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0余万元、受贿28万元。后案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此案成为全市检察部门查处渎职案件中处刑最高的案件。2007—2008年间,查处导致2007年司法考试试题泄露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4件,涉案者4人。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检察
  1985年法纪检察科设立后,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成为法纪监督的重要内容,并以预防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为法纪检察工作重点。1992年9月28日,鄮城精密轧管厂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区检察院在较短时间内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帮助健全规章制度,使企业很快恢复了生产。1994年后,预防工作进一步规范,与区城建局、劳动人事局一起,对辖区建筑工地60余家建筑安装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针对大部分建筑安装企业无安全制度,部分人无上岗证,建筑工具老化等事故隐患,提出安全制度上墙、上岗培训、领取上岗证、限时改进不安全建筑工具、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促进了辖区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来信来访
  区检察院建立初始,由经济检察承担办理信访的职能。1987年9月建立控告申诉检察科,控申工作首次有专职职能部门,同时建立检察长接待日制度。1992年,控申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对群众来访及署名来信作第一次反馈,对已结案的群众举报线索作第二次反馈。对来访群众坚持“五个一样”:熟悉和不熟悉一样,上级或领导转来和群众自己来一样,来访者态度好和差一样,初次来与重复来一样,管辖内与管辖外一样。1998年开展文明接待窗口活动,制定《信访接待制度规定》等制度,增加检察长接待日天数。1999年针对“两访一户”(集体访、告急访和上访老户)人员普遍情绪激烈、矛盾容易激化的特点,把握政策,教育疏导,化解矛盾,妥善处理8次、40余人的上访,维护了社会稳定。2001年以争创省级“文明接待室”为契机,制订《开展争创省检察系统“文明接待室”活动的实施方案》,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接待行为和用语,实行挂牌接待,接受群众监督。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实行检察长接待预约,方便群众举报。控告举报接待室被省检察院命名为文明接待室。1991—2002年,共受理来信来访1475件。其中举报、控申案件1060件,占72%。2003年后,先后出台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检察长接待日和预约接待制度、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和举报工作承诺制,注意从自身执法活动和受理控告、信访举报中发现不安定因素,形成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的信访工作新格局。2003—2008年共受理并分流来信来访375件,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11件。
  举报中心
  1988年建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受理举报173件。从举报中发现重要犯罪线索64件,内有万元以上重大案件线索11件。举报工作改变过去自侦部门“找米下锅”的局面,拓宽了查处经济犯罪线索的案源,增强了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斗争的威慑力。一些案犯慑于法律,投案自首。1993年,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更名为举报中心,扩大了举报内涵。8月份以后,举报线索比上年同期增加104%。对具名举报或当面举报的,初查完毕都作答复,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1994年在西郊乡设立举报接待室,举报线索比上年递增33.6%。1998年新设举报中心接待室,制定《举报线索管理规定》等制度。2004年,举报中心开设了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网上密码举报等项目。
  控告申诉
  1988年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后,控告申诉案件直线上升,区检察院当年受理控告申诉案200件,都作了妥善处理。1990年举报线索有所下降,区检察院对各类线索,采取去粗存精、由表及里、集中筛选、分头突破的方法,挖掘每一个细小线索,使举报件的成案率比上年提高14%。1991年举报人员构成出现新变化:单位举报增加,署名举报超过匿名举报,占举报件的53.1%;财会人员举报比例增大,举报内容具体,举报线索成案率明显提高,占立案数的82.6%。1992年集中力量初查举报线索,基本改变了举报线索积压的情况。至12月底,积压的举报线索从年初的112件下降到29件。举报线索成案的8件,占立案数的66.6%。2001年,坚持举报承诺制度,制定《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扩大举报工作的社会基础。2002—2004年,控告申诉检察对业已受理的线索进行认真清理,改变积压情况。健全举报线索的受理、登记、分流、催办、反馈、结案、归档等制度,对举报线索实行统一管理。突出实效,属于自身权限之内的线索认真办结,属于其他单位的线索及时移送,并做好跟踪反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7年奖励举报有功人员2名。
  第六节 监所检察
  监所管理活动检察
  1990年6月,区院设立监所检察科,对市劳动教养所和第二劳改支队全面履行监所检察任务。后又分别在劳教所和劳改支队设立检察室。1991年查办市劳教所下属建新工业公司一供销员贪污1.7万元大案,向法院提起公诉。1993年,建立驻所检察人员岗位责任、检察业务登记、工作联系、检察人员纪律等4项基本制度以及检察日记、劳改劳教(简称两劳)工作干警违法情况登记等13种登记制度。对两劳单位不合理的收费提出意见。对监管单位、执法干警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监所正常秩序。1994年,对干警不文明执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4名严重违纪的司法干部提出检察建议。查办了第二劳改支队司法干部挪用巨额公款炒股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至1998年,宁波市望春监狱首次实现建监8年以来无食物中毒、无传染病蔓延、无逃跑脱逃、无凶杀、无重大事故的监管工作“五无”记录。1999年后,监所检察的重心放在配合两劳单位创建部级文明监狱和劳教所活动以及推进检察室自身规范化达标上,完善驻所检察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硬件建设。2001年在省检察院组织的达标验收中,驻望春监狱检察室以全市最高分通过省检察院考核验收。2003年3月24日,劳教所一劳教人员因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负责监所监督的人员在调查核实死因的基础上,一方面配合劳教所妥善处理,另一方面及时书面建议劳教所对全所劳教人员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2003年在“非典”期间,配合两劳单位,研究制定积极预防的八条应对措施,与监狱干警实行同步封闭,检察吃住在监狱近一个月。截至2004年,在市望春监狱和市劳教所驻所检察3732天,协助监管单位清所清监、安全检察276次,向监管单位提出各种检察建议350余人次,纠正违法行为60余次。区院驻市劳教所、望春监狱检察室分别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评为三级规范化检察室。2008年12月,区院驻市劳教所、望春监狱检察室改由市检察院派驻。
  罪犯减刑、假释等检察
  加强对减刑、减期、释放等申报对象的条件、程序审核,维护司法严肃性,排除人情干扰。1991年,建议市劳教所建立对劳教人员提前解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工作的集体审批制度。书面建议对两名检举有功的罪犯提前解教、减刑,对一名精神病患者解除劳教。1998—2002年,对望春监狱申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1368名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进行审核和专项检察,提出缓报、假释改为减刑、降低减刑幅度的建议180人次,均被监狱和市中级法院采纳,确保减刑、假释严格依法公正执行。2003年,参加监管单位减刑、假释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呈报材料和日常检察掌握的情况发表检察意见。对患有精神等严重疾病的刘子洋、徐时兵等3人,及时书面建议监管单位作退回原籍或所外就医处理。
  办理重新犯罪和申诉
  1992年以来,配合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当年批准逮捕、向人民法院起诉劳教人员盗窃、诈骗案件1件、3人。1993—1997年,以打击人犯在押期间犯罪活动为重点,开展了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斗争,办理两劳人员重新犯罪案件21件、22人。2001年配合两劳单位搞好监管场所“严打”整治斗争,敦促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共收到两劳人员检举材料32份,线索43条,坦白交代2件、2人。2002年办理两劳人员重新犯罪案件4件、4人,其中2件2人法院作有罪判决。开展服刑罪犯重新犯罪专项检察活动,提出相应对策。2004年办理2件起诉案件,法院作有罪判决。
  监外罪犯执行情况检察
  1991—1992年,开始对户口在境内的“五种人”(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缓刑、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工作。派干部深入帮教对象所在辖区或单位了解情况,把握动态,先后两次考察、检察200余人次,其中对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监外执行犯罪重点考察,并结合帮教对象自身情况,在原单位落实帮教措施。1993年后,采取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走访、建立帮教小组等多种形式,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对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罪犯开展重点检察和全面检察,防止“五种人”和免诉人员重新犯罪。对部分因住宅拆迁移到外区的监外执行罪犯,及时向派出所或居委会了解搬迁地址,把材料移送罪犯所在地检察院,当年对65名监外执行罪犯先后进行两次重点检察与全面检察,除一名重新犯罪,其余均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及犯罪。1993—1997年间,对辖区内416人(次)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重点考察和全面考察,防止了不安定因素,保证法律适用的效果。2007年开始逐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新途径。
  第七节 预防青少年犯罪
  法制教育
  1979年海曙区院和镇明区院建立初始,把普法宣传纳入工作范围,并将重点放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上,建立法制宣传栏,制作和印发宣传图板和资料,设立法律咨询站,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同时探索法制教育进课堂、进社区,构筑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制屏障”。从1992年开始,与区文教局共同建立中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组,率先在宁波九中建立校外检察辅导员工作试点,为学生和家长上法制辅导课。1995年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1998年,法制宣传融入文明小区创建活动,多次派员为学校、居民小区上法制课,青少年受教育达3000余人次。
  青少年维权岗
  1991年尝试由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1992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每案深入居委会、学校、家庭进行社会调查,摸清犯罪原因、动机,做到有的放矢,把教育、启发、法制宣传贯穿于办案全过程。1996—2000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展开重点帮教,走访未成年人犯所在社区和家庭,关心实际困难,交流谈心,落实帮教措施。其间多次到省少教所看望服刑的青少年犯,教育他们好好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2001年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2002年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办案小组,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规则。2003—2004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一人一卡”,积累台账资料,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在办案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教育挽救了一批青少年。在办理在校学生杜某盗窃一案时,办案人员走访杜某所在学校,同该校党委书记、副校长、教导主任和市人大代表、市检察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成员一起进行深入分析,对杜某进行批评教育,共同做好挽救工作,最后作出不起诉处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一些需要起诉的案件,开庭时,也坚持寓教于审,充分发挥公诉词的作用,注意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做到教育一个人,影响一批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2005年,未成年人案件办案小组被评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8年推行青少年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拓展青少年维权内涵。
  第八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4年1月建立民事行政检察科,正式着手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的试点工作。截至1997年,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7件,办结16件,其中驳回申诉6件,提请抗诉1件,其余作息诉处理。1998年开始,针对民事行政案件抗诉难的实际情况,改变坐等案件上门的被动做法,主动出击。当年发现一批案源线索,受理了1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经审查,建议市院提请省院抗诉,迈出了区院民事行政案件抗诉的第一步。1999—2000年,先后立案审查各类民事、经济申诉案件30余件,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共14件,其中7件被市院采纳,两件由审判机关撤销原审判决并作了改判。发出“检察意见书”4份,均被法院采纳。对22件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服刑息诉工作。2001年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线索32件,受案数比上年增长近40%。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8件,1件提请抗诉案件作了改判。发检察建议1件。对24件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做好申诉人息诉服判工作,维护了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2002年,受理当事人不服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19件,办结18件,提请抗诉案件的2件、建议提请抗诉4件,被市院采纳5件。其中1件人民法院经再审后依法作出改判,2件建议抗诉案件经市院提请抗诉后,被省院采纳。抗诉案件的采纳量由3件增至5件。2003—2004年,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参加市院组织的律师联席会议,申诉案件明显增多。有律师的申诉案件,与代理律师沟通,取得共识,共同把握抗诉理由。如柴某申诉案,承办人原意见准备终止审查,后与律师沟通后,重新分析找准新的申诉理由。从原来的书面遗嘱有效变为对继承财产分配显失公平,被上级院采纳。在办理柳某商品房买卖纠纷申诉案时,按照新的证据规则取证,走访房产交易中心及房地产公司,调查本地商品房交易习惯,做好涉案知情人询问笔录和证人到庭作证工作,查清影响原审法院判断的不真实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全案得到改判。
  第九节 队伍建设
  教育活动
  区检察院建立后,把政治学习作为重要工作。1989年组织全院干警到樟村聆听烈士事迹,加强廉政教育。1990—1992年,全院干警积极投入“学决定、比贡献”、“忆入党誓言”、“检察官形象大讨论”等各项教育活动,对照有关要求查摆不足,进行思想作风教育整顿。1993年,组织干警学习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推进检察工作展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讨论。1996年,解放思想细化为“纪律教育整顿”、“服务于人民,奉献于事业”等7个专题教育,在全院干警中开展“建一流队伍,创一流工作”活动,强化理想信念,增强干警工作责任感。1997年以后,重点围绕职业道德,改进纪律作风,进行教育活动。1999年国庆50周年,开展以“爱我中华”为主题的国庆系列活动,组织干警参观嘉兴南湖革命纪念馆和奉化滕头村。2001年以来,组织干警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理想信念,公正执法,艰苦奋斗”,“如何争当人民满意的检察官”,“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等活动,其间还召开检察文化座谈会,探索思想政治工作新途径。2007年以来,区院先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风建设年”活动,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等,并通过读书会、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方式,增强教育活动实效。
  监督管理
  1985年在检察机关内部开始试行岗位目标责任制。1988年制定了“十要十不准”规定,规范执法行为。1994年建立承办人、科长、检察长三级办案责任制,对中层干部任用进行初步改革,制定检察职称晋升评定办法,把竞争机制引入干部队伍管理。1996年实行“禁酒令”。1997年出台《检察干警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并聘请10名检察行风监督员。1998年建立《办案纪律检查卡》和《办案纪律监督卡》制度,迎接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和执法大检查,接受区人大的司法评议。这一年,还开展了首轮中层干部竞聘和一般干部双向选择工作。至2008年已开展5轮“双聘”工作,促进中层及后备干部梯队建设。2000年制定《干警函询和诫勉制度》、《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检察干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施行办法》等,把对干警的监督延伸至8小时之外,实行单位、家庭和社区的“多维监督”。同年开始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制订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方案,在全院范围首次聘任4名主诉检察官,在民事行政科和批捕科聘任主办检察官。2003年设立内督室,制定《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内部监督试行细则》,由内督室负责对各业务部门办理的全部自侦案件进行检查,对其他案件进行抽查。2004年10月实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10名人民监督员,检察院内部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承办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联系、协调和管理事宜,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拟不起诉三类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实施监督。2006年完成38项业务工作制度和45项队伍保障管理制度的清理工作并汇编成册,上网公布。建立干警廉政信用档案,定期开展队伍建设分析讲评,增强监督制约。
  教育培训
  1985年创办电大检察班,16名干警参加电大或自学考试,2名干警脱产学习。1987年组织干警参加市检察院开展的评比优秀公诉人等活动,对办案人员的起诉书、公诉词、答辩提纲等进行考核评比,庭审观摩,提高公诉水平。1988年,9名干警获大专文凭。是年,学历在大专以上的干警占全院干警的51%,提前两年实现省高级检察院提出的学历在大专以上的干警要占全院35%以上的要求。1996年重点学习新刑诉法,全院干部撰写论文13篇,其中6篇分别参加省、市检察系统及有关部门的论文交流。派人赴鄞县、绍兴、上海等地观摩。2000年制定《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若干规定》,对在职进修从经费和时间上给予倾斜和保证。当年50岁以下检察官学历在大专以上的达到97.6%,其中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达40%。2001年新招研究生1名和自行培养在职研究生4名。2003年以来,深化学习型检察院创建活动,坚持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理论研究多管齐下,努力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至2008年底,全院45岁以下检察官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达100%,具有硕士学位的达20%。
  获得荣誉
  1983年 戴友定被评为省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
  1988年 崔运富被评为省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
  1989年 戴友定记省级个人二等功一次,崔运富记市级个人二等功一次。
  1990年 崔运富被评为省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
  1991年 沈家鸣被评为省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
  1994年 沈贤祥、季茂荣分别记市级个人二等功一次。
  2001年 孟国荣记市级个人二等功一次。
  2002年 吴鸣被评为省“巾帼建功”标兵。
  2007年 李虹被评为省检察统计先进个人。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册内容涵盖海曙区财政税务、经济管理、口岸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华民国地方政权及其党团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军事、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波市
相关地名
海曙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