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户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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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59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户政管理
分类号: D631.42
页数: 9
页码: 1157-1165
摘要: 本节主要讲述了宁波市对户籍沿革和户籍迁移的管理措施和制度。文章提及了民国时期的户口编查制度,宁波解放后的户口管理改革,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的户籍登记和迁移制度的变化。
关键词: 户政管理 公安工作 海曙区

内容

户籍沿革
  民国期间,户口由警察署编订和清查。民国6年(1917)省民政厅颁布《县治户口编查规则》,户口统一由县民政科管理。编查区域划定后,就区域内住户分编牌甲,以10户为一牌,10牌为一甲,在城区内依牌甲号数钉立门牌(纸质)。17年(1928)改里村设乡镇,户籍制度改牌甲制为邻闾制,5户为邻,5邻为闾。户口由工商科调查。19年(1930)12月管辖城区的宁波公安局,制订《户口调查暂行规则》、《编订门牌办法》等章程,区内设3个区、57镇、1乡。24年(1935)撤区,废除邻闾制,推行保甲制,10户为甲,10甲为保,连坐以治,设湖东、湖西、灵桥、灵塔、县东、县西、南郊、西郊8个镇,下设237保、3517甲,辖区总人口146316人。
  1949年5月,宁波解放,6月,市军管会接管海曙、镇明、长春、灵塔、西郊、北郊6镇,建立区委。宁波市公安局、市军管会公安部接管国民党政府警察局,在现区域内建宁波市公安局第一、第二公安分局,下设8个公安派出所,配备47名户籍警,接收中华民国期间镇公所及192保的旧户口簿册,废除保甲制,户政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是年9月,各街道建立居民委员会,实行人民警察户口段管理责任制。1951年3月派出所民警的户籍管理改为联勤责任制。7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境内户口管理走上正规化道路。1955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办理户口的登记机关,在城市、集镇是公安派出所,在乡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是乡、镇人民委员会。次年3月,宁波市公安局决定,境内的西郊乡、南郊乡,分别在北郊路128号张家祠堂、董孝子庙内办理本乡户口登记手续。1956年2月,撤销海曙公安分局,境内10个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局业务部门直接领导。1984年7月,重新设立海曙公安分局,在分局内设立治安科(三科),分管户政管理工作。1988年12月设立户政科,1998年3月设立户政中心,集中办理区内户口登记、迁移手续。
  户籍登记
  户籍登记以户为单位,公民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1950年户别分为住宅户、工商户、公共户、寺庙户、公寓户、船舶户、渔民户、外侨户。1951年7月,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分为住家户、工商户、公共户、寺庙户、公寓户、船舶户、渔民户、外侨户。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分为家庭户、集体户、船舶户。家庭户根据居住地点不同,分为城市居民户、集镇居民户、农村户。根据粮食供应渠道不同,又分为农业户、非农户、自理口粮户等。
  各不同历史时期建有各种异动申报制度。民国21年(1932)8月15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始执行宁波公安局规定的户口异动登记,受理迁徙、出生、死亡、婚嫁、继承、收养弃儿、失踪、离婚、营业开业和闭歇等呈请登记。宁波解放后,区内各派出所在内部仅办理迁进、迁出手续。1950年建立迁入、迁出、嫁去、婚入、雇工、解雇等申报制度。1951年7月,《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布实施,使用全国统一的户口簿册、表格、证件,各派出所建立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及非病死亡登记簿。凡户口迁出、迁入、出生、死亡等变动,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凡结婚、离婚、分居、姘居、失踪、寻回、收养、认领、雇工、解雇、开张、歇业或户主职业等有变动时,均须分别报告。1953年6月在全区范围内发居民户口簿,建立迁出、迁入、出生、死亡、来客住宿、离婚、结婚、分居、姘居、失踪寻回登记制度。1956年2月换发居民户口簿。9月,各派出所开始建立人口卡片填报制度,对8周岁以上常住人口建登记卡。由于死亡、迁出、参军、出国、失踪、逮捕、劳动教养等原因,在注销户口的同时,应填注销卡(1985年后,居民身份证制度实施,人口卡片被居民身份证底卡取代)。1958年4月,公安部对申报出生户口作出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根据婴儿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的申报,办理出生登记。1960年,为适应城市公社化形势,市公安局在苍水派出所开展户口管理改革试点,改户口登记簿为一人一张的人口卡签,改原来以居住地为常住人口为以服务处所为常住人口。凡国营、公私合营工厂、商店与合作社,机关、团体、医院和中等以上学校师生,生产集中、人员户口又不在单位所在居民区的社办工厂,食堂、托儿所、幼儿所的管理人员,在单位供膳的小学和托儿所的学生儿童,一律以服务处所为常住户口登记地。1962年12月公安部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集体户口以同一单位共住一处立为一户,纠正住在家里的常住人口登记在食堂或就业地等做法。一个人在同一市镇有两个住所的,除在经常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外,在另一住所登记为寄住人口。各派出所实行“寄居户口”登记制度。1964年建立公社和大队两级户口簿,确定公社文书和大队会计为户籍员。1978年公安部规定,出生婴儿凭《出生证》随母申报登记户口。1981年11月,全区范围内换发新户口簿。户口簿册分为供市镇使用的《户口登记簿》、《户口簿》,供农村使用的《户口登记簿》,供集体户口单位使用的《集体户口登记簿》。1982年底,根据尊重历史、方便群众、照顾习惯的原则,全区完成门牌号码整顿工作。1984年3月对超计划生育的小孩,凭《出生证》随母给予登记户口。因随母申报婴儿户口是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措施之一,1985—1997年,有877名出生婴儿未予登记常住人口,平均每年62.6名。1995年使用微机管理人口,居民户口簿改为微机打印活页式,常住人口登记表也改为微机打印。1998年7月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未予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逐年减少,2002—2003年为零。随着购房入户、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等政策出台、乡镇改制为街道等因素,境内常住人口中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比例发生很大变化。2003年,非农业人口数占总人口95.15%。2008年,非农人口达99.98%。
  户籍迁移
  户籍迁移是因人户法定地址变动而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区内户籍迁移手续由公安派出所(不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配有户籍员)办理,凭证落户。1951年,根据《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迁出者,须于事前向当地人民公安机关申报迁移、注销户口,发给迁移证(同一公安派出所辖区内迁移不发给迁移证)。凡迁入者,须在到达住地3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入户,缴销户口迁移证。20世纪六七十年代,因自然灾害和十年“文化大革命”,形成人口迁移的低谷时期。1976年为扭转“文化大革命”期间户籍迁移手续混乱现象,浙江省公安厅印制了“准迁证”(1980年7月,使用全国统一的户籍准迁证),对迁往控制地区的户籍迁移,凭“准迁证”、“迁移证”落户。1977年,户籍迁移进入平稳时期。
  严格控制市镇人口,20世纪60—80年代政府的这项重要政策,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处理户籍迁移的指导原则。户籍迁移严格执行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方针,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符合国家规定的迁移。控制重点是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每年批准从农村迁入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职工家属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数的1.5‰。1977年末,区内常住人口仅比上年增加819人,同时出现未落上常住人口的“黑人黑户”。1980年6月,公安部发出《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对家属已来城市投靠职工生活多年,农村失去生活条件,确有特殊困难无法返回的;职工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其直系亲属已来城市照顾的;原属城市居民,因户口丢失或被注销,或因农村生活无着,无处投奔,已返回城市依靠亲属生活的,按国家规定每年以1.5‰的控制比例有计划地解决。1981年6月实行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两级审批户口制度,凡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镇郊农村和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由区公安分局审批。80年代中期,户籍迁移政策逐步放开。国务院和省、市对干部、职工调动后本人及其家属子女的户口迁移,军人家属及军人退出现役后的户口迁移、申报,知识分子及其家属的户口迁移,精减人员及知识青年的户口迁移,招工、招生及学生分配后的户口迁移等作了详细规定。本区的常住人口也逐年增多,辖区1986年达223077人。1992年6月成立区公安分局户证办理中心。1998年3月成立区公安分局户证中心,这是公安派出所户证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当年,共办理各类户口迁移57532人次,日均受理417件,高峰时近600件。受理居民身份证16957份,临时身份证295份,办理边境通行证1347份,接待查询662人次。2001年遵照办公无纸化、操作程序规范化、证书制作标准化、服务态度文明化、群众办事方便化的工作要求,户证中心开发出“网上审批户口调查系统”程序,所有操作都能通过电脑完成。2001年2月简化户口审批程序,对居(村)民申请需报市局、分局审批的户口,取消派出所所长审批和治安大队审核的环节,采取户政中心受理申报材料,两个工作日内转递派出所,由责任民警调查核实,并署明确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派出所将材料转递户证中心。中心主任两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直报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审批。2003年3月,户政中心被浙江省总工会评为模范职工之家。
  暂住人口管理
  暂住人口管理以掌握暂住人口情况,保障持有暂住证件的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它是户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治安管理的重要措施。解放初期,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主要是对浮(寄)居于居民家中的人员的登记管理。1950年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各市县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和《户口违禁暂行罚法》,居民家中有来客住宿,应向管区派出所申报来客住宿登记。来客、外出、雇用、辞退等不按规定报告登记,且无正当理由者,处2—5日之拘役或罚款。来客中发现匪特,不及时报告或纵其潜伏或逃逸者,一律以窝匪论处。1951年5月,省公安厅下发《关于简化户口异动手续的通知》,浮住人员可向派出所口头报告,由派出所进行浮住登记,离去注销。是年,各街道相继成立治保会,建立定期清查户口制度,督促来客申报。1952年5月执行《华东城市户口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来客住宿超过3日者,须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办理暂住登记手续。是年,孝闻、县学、药行三派出所对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工人保健院、传染病院建立“住院病人入院、离院报告书”和“住院病人登记簿”制度。1957年5月取消同一市内的暂住申报制度。1960年2月对辖区工厂内“盲流”人员进行调查,动员回乡。是年3月,对“黑人黑户”、“盲流”人员(外来人员)进行清查。1962年夏秋战备期间,暂住2天以上的人口,要在12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进行登记,暂住期满的,督促其返回。1963年贯彻“来人报,走了销”的制度,居民区设警民联系箱。
  1964年建立居民小组安全防范责任制,设居民小组户口管理员,督促来客进行暂住登记。
  “文化大革命”期间,暂住人口管理失控。1973年恢复设置警民联系箱,和民警上门申报临时户口制度。1979年后,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暂住人口逐年增加。1983年执行省公安厅《关于农村劳动力进城暂住申报临时户口的规定》,要求用工单位于3日内逐人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持相关证明、文件、合同,向驻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1984年2月,宁波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农村劳动力进城暂住人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各县城镇、农村劳动力进城从事建筑、运输、装卸、清肥等行业或其他零星散杂工,并在本市暂住的,应于进城3日内,持市建工(基建)、计划、劳动等部门批准进城做工的文件,乡以上机关的证明,使用单位的证明和承包合同,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临时户口。市(区)企事业单位雇聘常住地在市区以外的临时工、合同工,在单位内宿、工作暂住的,由使用单位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是年,区内实有暂住人口13900人,发暂住证9626份。1985年补充规定,暂住时间拟超过3个月的16周岁以上的人,需申领“暂住证”。雇用的外来人员,由雇用单位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1986年第三产业兴起,大量民工进城,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猛增。全区登记在册的外来建筑队、民工队234个,日流动人口6万人以上,暂住人口2.6万人。1987年6月对以下6类外来人口,暂住或预住3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1)从事建筑、运输、装卸及其他包工的人员;(2)联户或个体经营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人员;(3)外地设置在市镇的联营厂、店、办事处(组)、中转站、货栈等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单独派驻的采购员、业务员等;(4)单位招聘、雇用的技术员、合同工、临时工及培训、实习人员;(5)停泊沿海、内河船上,从事水上运输、捕捞、养殖等人员;(6)进入城镇从事其他行业的暂住人员。暂住时间拟超过3个月者,须申领“暂住证”。1993年6月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许可证制度,采取软硬牌配套管理。1994年,全区7个公安派出所均成立“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各居民区(村)、建筑队、内保单位配设户口协管员,挂牌办公。暂住人口的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步入正常化、规范化轨道。是年末,有暂住3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26554人,其中领“暂住证”的24127人,领证率达90%。1995年,三次组织清理“盲流”人员工作,遣送近千名“三无”(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盲流”人员。1997年9月由政府牵头,以公安、劳动部门为主,计生、房管、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外来人口实行“统一登记发证、统一收费、统一管理、统一教育、统一服务”的“五统一”管理。2000年结合第五次人口普查整顿户口,上门调查13万余户、31万余人,其中户口待定15000余户,为9900余人新做暂住证,提供线索82条,侦破刑事案件13起,查破治安案件141起,抓获逃犯3人。2004年推行以“重登记、促做证、主动型、高效率”为理念,以分层次、抓重点为手段的暂住人口ABCD管理模式。对外来人口按不同情况分为A、B、C、D四类,采用“以外管外、以外治外”管理手段,“按籍”物色136名外来人口信息员。重点加强C、D类暂住人口信息管理,对D类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列入警察工作视线,进行动态跟踪调控管理。通过调查,排摸出C、D类人员1574名,其中列入高危人群管理158名。通过管理,侦破各类案件127起,处理158人。2006年,境内暂住人口106071人,主要原籍地分别是浙江省(宁波市外)29074人、安徽省19188人、江西省10729人、四川省10603人、河南省6467人、湖南省6123人、江苏省4352人、湖北省4366人、贵州省2582人、陕西省1929人、山东省1516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1人、辽宁省468人、吉林省501人、黑龙江省1166人。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各派出所组织民警深入社区,开展四川籍重灾区来甬人口调查,为来自四川重灾区的2897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
  居民身份证
  民国27年(1938)1月16日,乡镇颁发居民身份证。沦陷期间,汪伪政权宁波乡镇联合会对10岁以上居民发县民证,俗称“良民证”,无证者不配给食品。36年(1947),国民党政府乡镇公所对年满18岁以上现住人口发国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公民的各种交往活动日益增多,城乡居民在办理涉及自身权益的各种事务中,要求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大量增加。为适应人财物大流动对社会管理构成的巨大挑战,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正式确立了中国的身份证制度。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印有持证人照片和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证明项目。居民身份证分3种有效期:16~25岁的人领10年有效期证件,26~46岁的人领20年有效期证件,46岁以上的人领长期有效证件。申领范围是,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正在服兵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居民身份证,可使用军官证、士兵证和警官证。1986年3月13日,海曙区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选择孝闻街道作为发证试点单位。经宣传发动,核对户口,组织照相,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按人编码、填卡,检查验收,制证发证等阶段,在年底,将23502份居民身份证发到居民手中,为在全区铺开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987年,发证工作在区内全面铺开,至年底全区应发证181864人,实际发证181682人,发证率为99.9%。1987年11月,市公安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关于启用居民身份证的通告》,规定自1987年12月1日起,在已完成居民身份证发放的地区,开始全面使用和查验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必须查验居民身份证的19项公务为:1.办理各种户口登记手续时;2.受理16周岁以上人员的入户申请时;3.审查了解迁入人口、暂住人口和核对户口时;4.外来人员经允许查询各种户籍资料时;5.办理出国出境和前往边境管理区的手续时;6.办理危险、爆炸物品的制造、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手续和领取爆破员作业证时;7.办理各种枪支、弹药的购买、携运、持用等手续时;8.办理准刻、准印、准购及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登记手续时;9.办理建筑防火审核手续时;10.接待群众来访和报案时;11.调解民事纠纷或处理治安事件时;12.在旅馆、招待所审查投宿人员时;13.审查群众扭获或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人员及可疑的人员时;14.发还赃款、赃物、捡拾物资和认领走失的儿童时;15.执行治安拘留及登记时;16.看守所、拘留所及收审所在接待前来探亲的人员时;17.在追捕逃犯、侦破案件和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巡逻执勤中,遇有形迹可疑或指控有违法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证时;18.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进行现场调查时;19.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中,需要查验公民身份时。1989年8月5日,区公安分局、劳动人事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民政局、文教局、工商局联合发文,将核查居民身份证的有关事项通知相关单位。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及《宁波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1.招工、招干,干部分配、聘用,年满16周岁以上的新生办理入学、升学、转学(包括广播电视大学、业余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等)手续时,除其他必备证件外,一律核查居民身份证,对于不出示身份证的应予缓办;2.在整顿市场,检查税收,查缉走私贩私、违禁物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办理各种税务案件时,应核查居民身份证;3.政法各机关在办理公务,受理各类案件(包括公证、聘请律师,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群众举报,接待外调人员,以及接待人犯家属、发还赃款赃物)时,均应依法核查居民身份证件;4.文化系统各类影剧场放映“儿童不宜”的电影,电视录像,营业性舞厅,出租录像片以及批发各类书刊画报,均应核查居民身份证;5.兵役登记、选民登记、婚姻登记、发放社会优抚救济等应核查居民身份证。1990年2月,分局在狮君招待所核查旅客身份时,查获被盗财物15万余元,余姚公安局通缉的流窜犯姚某被抓捕。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实行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的决定》,1999年10月起,开展新身份证号码编码工作。编码的对象从原来16周岁以上的公民,扩大到公民自出生之日起。身份证编码,将原来的15位数字改为18位数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2004年7月,开展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由于“二代证”采用IC芯片的特殊要求,对境内29万人口的姓名、地名、冷僻字逐一寻找,整理冷僻字51个。是年,全区应换发“二代证”267794人,至2006年底,已换证195315人,换证率72.9%。2008年顺利完成“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试点工作。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册内容涵盖海曙区财政税务、经济管理、口岸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华民国地方政权及其党团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军事、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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