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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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49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区人大常委会
分类号: D624.55
页数: 15
页码: 1015-1029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海曙区、镇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常委会的历史沿革、工作机构、历届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以及常委会会议的情况。
关键词: 人大会 常委会 海曙区

内容

1980年6月和9月先后召开的海曙区、镇明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首次选举产生区人代会常设机关——区人大常务委员会。1984年3月,两区合并建立海曙区,7月召开海曙区三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自此区人大每次换届同时也进行区人大常委会换届。区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注重调查研究,依靠和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1984年7月三届人大起,至九届人大召开后的2008年底,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78次,依法组织监督“一府两院”(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工作,促进全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常委会自身建设也日益加强。
  第一节 工作机构
  区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3~5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二届至五届区人大常委会任期为3年,六届至七届任期为5年,第八届任期为4年。
  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设立各工作机构,主要有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为综合性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为专门工作机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由常委会会议决定,其组成人员由常委会任免。
  区人大常委会从1984年起,设立常委会党组,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核心。党组下设党支部。常委会党组主要任务是负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领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中共党员,团结党外人士,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中共海曙区委和“一府两院”推荐任免的干部,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指导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织的工作等。党组及其成员由中共海曙区委任命。区三、四、五届人大常委会党组设书记和党组成员若干名,从1993年的区六届人大常委会起,增设副书记一职。
  1980年6月,区二届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办事机构。1981年6月,区二届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文教卫生委员会,作为常委会具体办事机构。委员会与后来的工作委员会作用相同。1984年7月起的区三届人大常委会沿用二届设置。1987年5月起的区四届人大常委会仍沿用二、三届设置。
  1990年6月,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城乡建设、教科文卫3个工作委员会。1992年12月,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增设代表工作委员会,先后任免了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之后,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即为上述“一办四委”。
  2002年12月,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将财政经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分为城建环保和财政经济两个工作委员会,将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更名为“教科文卫民侨工作委员会”,共计一办五委。八届、九届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仍为一办五委。
  2005年8月,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在辖区8个街道设立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委员等职。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按区域划分,肩负联系人大代表、指导代表开展工作、密切代表与群众联系的各项职能。
  随着工作机构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常委会加强了各工作机构的人员配置。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工作人员等职位。从1998年区七届人大常委会起,办公室分设了综合、秘书、行政3个科。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委员(专职或兼职)等职,其组成人员必须从本届区人大代表中产生,经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选举、任命。
  第二节 历届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节 常委会会议
  《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行使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共有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等14项职权。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通过常委会会议行使。常委会会议依法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区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自1980年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以来,常委会历届历次会议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把实施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依法治区,改革开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列为议题进行审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和工作监督,开展执法检查,进行执法评议。加强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听取其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自身建设。
  两区合并前,原镇明区二届人大共举行常委会会议20次,原海曙区资料缺失。两区合并后,从1984年7月海曙区三届人大起,至2007年2月九届人大前,共举行常委会会议164次。其中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共举行19次常委会会议,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共举行20次常委会会议,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共举行22次常委会会议,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共举行39次常委会会议,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共举行36次常委会会议,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共举行28次常委会会议。2007年2月召开九届人大一次会议。至2008年底,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共举行14次常委会会议。
  第三届人大起至第八届人大前,历届历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285个,作出决议决定77项,检查36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07人(次)。八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63个,作出决议决定28项,检查13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77人(次)。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2008年两年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29个,作出决议决定12项,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71人(次)。历届区人大常委会会前都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视察检查,会上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
  常委会会议邀请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部分代表中心组负责人以及八届人大以来设立的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专职委员等)列席,直接听取情况,参与审议。常委会会议有时还安排群众和代表列席。
  第四节 常委会重要工作
  决定重大事项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之一。区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主要方式,是在常委会会议上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和决定。对需要决定的事项,事先要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决议、决定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一府两院”贯彻实施。贯彻实施情况,由常委会适时组织代表视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6项。具体内容是:关于召开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建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在全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关于召开区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关于1986年国民经济计划部分调整的决议,关于召开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10项。具体内容是:关于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决议,关于在全区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关于对人事任免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决定,关于召开区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关于在全区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关于召开区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关于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实行述职制度的决定,关于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决定,关于建立海曙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召开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13项。具体内容是:关于建立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建立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建立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关于设立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加强同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关于开展区人大常委会成立10周年纪念活动的决定,关于调整1991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决定,关于召开区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代表法》决定,关于调整1992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决定,关于开展1993年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决定,关于变更1993年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几个日期的决定,关于提前召开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27项。具体内容是:关于加强区人大常委会思想作风建设的决定,关于批准区1992年财政决算和1993年财政预算的决定,关于实施依法治区的决议,关于组织人大代表评议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工作的决定,关于调整1993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决定,关于增选一名区六届人大代表的决定,关于召开区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关于批准区199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财政预算报告的决定,关于调整1994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决定,关于区199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5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决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关于建立区特困基金的决定,关于调整1995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决定,关于乡(镇)选举委员会成员任命的决定,关于确定段塘镇第五届、西郊乡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关于召开区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关于批准1995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在全区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批准区科学技术“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的决定,关于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机构调整的议案,关于调整1996年国民经济部分计划指标的决定,关于调整1996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决定,关于召开区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关于批准1996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加强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关于建立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召开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七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23项。具体内容是:关于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的决议,关于批准区1997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实施依法治区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决议,关于1998年预算调整的决议,关于调整1998年工业总产值部分指标计划的决议,关于建立西郊乡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和段塘镇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召开区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关于批准1998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批准调整1999年财政预算的决议,关于召开区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关于批准区1999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批准调整2000年财政预算的决议,关于批准区2000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批准调整2001年财政预算的决议,关于同意调整乡镇行政区划和管理体制的决定,关于召开区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关于批准区2001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批准调整2002年财政预算的决议,关于设立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召开区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28项。具体内容是:届中各年度批准财政预算、财政预算执行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补选区人大代表的决定,关于召开届中各次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召开九届一次代表大会的决定。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还作出关于设立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关于推进生态区建设的意见,关于建设“法治海曙”的决议等。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在2007年、2008年两年作出决议、决定12项。具体内容除批准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和执行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个别政府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的辞职报告的决定之外,还有关于加强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关于召开九届二次代表大会的决定,关于补选区人大代表的决定,关于设立九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等。
  审议工作报告
  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重要形式。历届区人大常委会选择关系全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工作监督,及时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常委会注重提高审议质量和审议实效,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加强督促检查,使审议意见落到实处。
  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对“一府两院”提交的29个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内容涉及(以审议的时间先后为序,下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计划生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经济、城建、公安、财政预算、财政收支、群众文化、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物价检查、居民身份证颁发、推动农村商品生产、爱国卫生、计划司法行政工作、土地管理、市容管理等。1996年,对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同时审议和通过了常委会工作要点、工作报告、人代会有关事项等5个报告。
  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对“一府两院”提交的30个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内容涉及经济计划执行、公安工作、农业生产、财政收支、财政安排、计划生育、城市建设和管理、区重点项目建设、农村改革、发展第三产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廉政监察、科技、教育、打击贪污受贿和经济犯罪、公司清理整顿等。先后在1987年、1988年、1990年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审议提交的自查报告10个,区人大常委会视察报告3个。同时审议了常委会工作要点、工作报告、人代会筹备、代表变动情况等9个报告。
  第五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对“一府两院”提交的39个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内容涉及发展外向型经济、国民经济计划执行、农业生产、财政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公安工作、城乡建设管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化市场管理、“一五”普法、“二五”普法、法制教育、科技、集贸市场管理、刑事审判、惩治贪污贿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府工作报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企业转制、初级卫生保健、街道合并、市场建设等。同时审议了常委会工作要点、工作报告、人代会筹备、区人大常委会成立10周年纪念活动筹备工作等12个报告。
  第六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对“一府两院”提交的54个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内容涉及财政预算、工农业科技发展、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文化市场管理、城市综合管理、创建文明城市、“二五”普法、企业转制、侨胞捐赠工作、廉政建设和反贪污受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改善城区环境管理、重点工程建设、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改革、区国民经济远景规划、农村集体资产体制改革、法院执行工作和审判工作、区科技发展远景规划、初级卫生保健、学校布局规划等。1993年和1994年,开展依法治区检查和司法评议,先后审议“一府两院”提交的工作报告7个。同时审议了常委会工作要点、工作报告、人代会筹备、代表工作开展情况、代表变动、代表补选、换届选举有关事项等20个报告。
  第七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对“一府两院”提交的42个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内容涉及财政预算、财政收支、财政执行、财政审计、农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执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业计划调整、“三五”普法、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反腐败斗争、村务财务公开、个私经济发展、预算外资金管理、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四五”普法、素质教育推进、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招商引资、“平安大区”建设、“严打”整治斗争、社区卫生服务等。1998年10月召开的七届人大五次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了区政府提交的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1998年开展依法治区检查工作和司法评议,先后审议“一府两院”提交的工作报告6个。同时审议了常委会工作要点、工作报告、人代会筹备、代表工作等17个报告。
  第八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对“一府两院”提交的63个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内容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招商引资和发展楼宇经济,财政预算、财政收支、财政审计,“非典”防治,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生态区建设规划,依法治区和“法治海曙”建设,“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实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编制,《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直选,街道机关聘用人员管理改革,文化馆改革试点方案,劳动争议仲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绿化养护管理,老住宅小区整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在2007年、2008年先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提交的工作报告29个,内容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财政预算安排和执行,财政审计,以及食品安全卫生,老小区物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义务教育法》实施,社区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南站广场区域实施综合管理,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表议案、建议督办,科技自主创新等工作报告。
  检查执法
  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区人大常委会检查执法工作的主要方式有:听取、审议行政和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检查组或指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常委会会议提交报告。执法检查组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必要时采取市、区两级上下联动形式,或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执行检查组共同进行检查。从第三届至第八届末,区人大常委会共检查并审议49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其中对6部法律的执行情况作过多次检查。
  人事任免
  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为: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任免区人民政府各局、办、委的局长、主任。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各审判庭正、副庭长,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代主任人选。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的主任、副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在换届选举期间,任免区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补选市、区两级人大代表人选。决定接受区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区人民政府正、副区长,区人民法院正、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的辞职。决定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区人大代表的辞职。依法行使罢免权、撤职权,罢免、撤去经依法选举、任命产生的有关人员。
  从1984年7月海曙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起,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1987年的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的暂行办法》,经1998年的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改、修订,逐步规范、完善。
  常委会会议行使人事任免权的程序是,由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常委会书面提请人事任免的事项,常委会会议发扬民主,认真审议,经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形式,决定任免,最后在会议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当场发放任命书。区八届人大以来,常委会会议还要求被任命人员事先准备好宣誓材料,作好表态发言的准备。受任干部在接受任命后,到会作现场表态发言,以增强人大任命干部的人大意识、法律意识和执政为民的责任意识。
  至2003年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止,合计5届常委会共召开了136次常委会会议,依法任免607人(次)。其中任命了419人(次)的职务,免去了188人(次)的职务。其中第三届常委会会议共计依法任命100人(次),免去14人(次);第四届常委会会议共计依法任命46人(次),免去20人(次)。第五届常委会会议共计依法任命74人(次),免去33人(次);第六届常委会会议共计任命118人(次),免去63人(次);第七届常委会会议共计依法任命81人(次),免去58人(次)。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28次常委会,依法决定代区长和区人民法院代院长3人(次),决定任免政府组成人员30人(次),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两院”法律职务人员44人(次)。九届常委会会议在2007年、2008年两年依法任免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法律职务人员71人(次),其中任免政府组成人员33人(次),任免“两院”法律职务人员38人(次)。
  述职评议
  历届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建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机制,对任命干部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从1989年6月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起,至八届人大结束,先后对“一府两院”的94人(次)人大任命干部进行了述职评议。1994年11月,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工作的暂行规定》,从制度上规范、完善了述职评议工作。述职干部涵盖政府财政、城建、审计、监察、农业、卫生、教育、公安、商业、工业、科技、计划生育、文化、劳动、人事等部门,还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1年12月,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要求区人民法院4名庭长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这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层以下任命干部的书面述职评议工作的开端。以后,在各次常委会会议上,不定期地要求上述范围的人员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时,开展视察调查,听取意见,客观、民主地评估干部的履职情况,及时反馈评议意见,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力求做到程序合法充分,评议公正客观。通过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督促受任人员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创新意识,保持勤政廉洁作风,依法履行职责。
  制定制度
  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从两区合并后的三届至七届末,共制定工作制度15件,修订3件。
  1984年7月,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联系区人大代表的办法》。1987年6月,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人事任免的暂行办法》、《关于审议决定重大事项范围和加强与区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暂行制度》、《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工名单》。1987年7月,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区人大代表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的决定》。1988年9月,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9年6月,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海曙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1992年12月,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1994年11月,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工作的暂行规定》。1995年2月,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开展人大代表优秀议案、建议和承办代表议案、建议优秀单位评比活动的实施意见》。1997年6月,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应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和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的规定》。1998年3月,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规则》。2000年6月,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和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区八届人大期间除编印《宁波市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制度汇编》外,2005年8月,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海曙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重新修订《海曙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则》。2007年4月,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制定《宁波市海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同年8月,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海曙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情况公布和通报办法》。
  第五节 常委会日常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主要是听取和讨论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开展调查和视察;组织召开政府工作通报会等各类重要会议,组织和举行有关纪念活动,承办上级和区级各类联系会议;联系区人大代表,督促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供服务;指导乡、镇换届选举工作;开展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活动;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开展对外交流等。
  听取工作汇报
  区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和没有召开常委会会议期间,主要通过召开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
  主任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的内容,属于列入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议题,提交常委会会议。在提交前,一般由主任会议提出意见建议,督促“一府两院”对相关问题先进行必要的整改。
  主任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的内容,属于没有列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但又需及时了解、进行监督的单项性或时效性较强的事项,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后,将所提意见和建议整理成《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纪要》,交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的具体内容和情况,见本编第四章“常委会主任会议”。
  调查视察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视察活动,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视察,及时了解情况,推动“一府两院”工作。服务的直接对象主要是:为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会议审议做好准备,组织开展会前视察调研;为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审议做好准备,对会议需要审议的相关议题开展针对性的视察调研;按照形势要求和群众愿望,组织对特定问题展开专题视察调研。市人大海曙代表中心组、各街道人大工委等组织的有关调查视察活动或代表个人持证调查视察活动,是常委会调查视察整体活动的组成部分,其计划、组织、活动由常委会统一部署、协调,或报常委会备案。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视察活动,主体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还经常性地邀请在本区的全国、省、市代表参加,邀请专家和有关专门人士参加。
  经过历届区人大常委会的建设和规范,常委会视察调查工作形成比较系统和周密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制订年度调查视察计划,报常委会会议审议,作为全年调查视察工作计划的蓝本;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统一部署,指令常委会办公室或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调查视察议题的大小或专业分工情况,分别由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或各工作委员会制订调查视察计划,并以发文的形式告知“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调查视察期间工作包括: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汇报;召开有关座谈会,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组织代表实地走访了解;进行情况汇总,充分吸取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调查视察报告。后期工作包括:将调查情况提交常委会有关会议审议;督促“一府两院”整改,并要求报告整改、处理结果;跟踪调查视察,督促问题解决和落实。
  区八届人大以来,区人大常委会调整视察调查周期,逐步将过去集中时间开展视察调查活动的方式,改为集中安排、分段实施的方法进行,便于对问题的动态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在调查视察中辅以媒体报道、音画资料记录、审计、调查问卷、无记名投票等手段,客观真实地记录人大监督行为,提高调查视察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
  重要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日常重要会议,主要有情况通报会、学习交流会以及各类座谈会、纪念会、联系会议等,部分会议已成为例会。
  情况通报会,分为区人民政府半年度工作情况通报会和政府重要情况通报会两种,每年度召开1~2次,由常委会组织,全体或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邀请政府负责人到会向代表汇报。学习交流会,在制定学习制度、坚持常委会日常学习的同时,对中央和全国人大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或全区性的政治活动等内容,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体代表或部分代表,举办专题学习讨论会。自1980年的区二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先后组织了党的各次代表大会、党的各项专题活动专题学习会,全国人大各次会议精神专题学习会,《地方组织法》、《宪法》修正案、《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专题学习会。其他还有举办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20周年座谈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立50周年座谈会等。
  代表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等各项活动,积极发挥代表作用,密切与代表联系,听取代表反映群众意见,了解社情民意,督促办理代表议案、建议;通过组织学习、培训提高代表素质,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各类服务和保障。历届常委会把代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各项制度,定期交流工作经验,使代表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从1992年区五届人大常委会起,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代表工作专门机构。
  通过建立健全组织,制定工作制度,打好代表工作基础。第二届人大期间还没有建立代表工作委员会,区人大代表按产生单位或选区编成若干个代表小组,以街道为单位设立代表中心联络组,选举产生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中心联络组组长、副组长,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代表活动。至区三届人大,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建立10个代表中心联络组、22个代表联系小组。区四届人大期间,建立11个代表大组,各组都有专职联络员。区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区人大代表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区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的决定》,要求各代表中心组每季度至少召集或组织一次代表小组组长或代表参加的活动;代表联系小组的活动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并向区人大常委会及时汇报活动情况,代表工作日趋规范。区五届人大按照“条块结合,便于活动”的原则,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建立代表中心组,建立18个代表小组。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出台新的《区人大代表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的任务。区六届人大建立健全代表活动网络,重视和加强闭会期间代表工作的联系和指导,还建立了每月一次的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决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和《关于开展人大代表优秀议案、建议和承办代表议案、建议优秀单位评比活动意见》,加强代表履职保障,加强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和落实。区七届人大建立了8个代表中心组、13个代表小组。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在辖区8个街道全面设立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取代原街道代表中心组的职能。
  通过加强培训、交流,加强代表工作。每次换届后,区人大常委会对当选的代表都进行系统的培训,以《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为主要学习内容,提高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平时,按时给全体代表寄送区人大常委会《公报》,订阅寄送《宁波人大》、《人民政权报》、《海曙人大》等报刊。常委会先后组织举行法律知识竞赛,开展“增强代表意识,发挥代表作用”、“怎样撰写代表议案、建议”、“本届以来我是怎样履行代表职务”等征文活动。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代表工作会议,检查履职成效,总结交流经验。通过组织开展各项活动,丰富代表活动,拓宽代表履职视野。区三届人大常委会实施代表“五个一”活动计划,即每年参加一次视察,联系一次选民,办一件好事,评议一次“一府两院”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一次工作。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四个一”活动,即引进一个项目,办一件实事,持证视察一次,提一次建议。区八届人大以来,重点抓好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代表履职情况评估和促进代表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作用等系列工作,先后建立起代表信箱、代表考评制度等工作机制,尝试对不称职代表劝退或劝辞等工作。在白云街道设立人大代表联络站,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再推广至全区8个街道。同时成立课题组,专题研究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探讨其中牵涉的理论和法律问题,为代表联络站有序运作提供依据。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制订代表五年培训计划,完善常委会和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两级培训体系。优化代表组织形式,推广按代表专长分组,围绕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问题选择主题活动。人大代表联络站扩充到14个,年接待群众900多人次,解决问题400余件,其工作成效得到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日报》等各级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增设代表社区接待点,推动代表进社区、学校和商务楼宇。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对履职记录内容定期审核、评鉴。开展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接受选民评议。
  议案(建议、批评)办理
  区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情况,负责督促和检查,要求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建立办理责任制,认真研究办理意见,落实办理措施,让代表满意、群众放心。常委会确定一位副主任分管这项工作,根据议案、建议的内容分别由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督办。凡涉及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多次提出而得不到解决的重点议案、建议,采取组织视察、常委会会议审议、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办理等方法重点督办。
  两区合并前,海曙区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共收到议案896件,其中需交市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的有538件,属区有关部门办理的358件,当年全部办理完毕。海曙区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共提出议案132件,其中需交市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的有71件,属区有关部门办理的有61件,当年全部办理完毕。区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共提出议案148件。镇明区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1232件,其中需交市有关局和部门办理的有865件,属区有关部门办理的有333件,其他情况34件。当年有91%的议案办理完毕。镇明区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收到议案155件,其中需交市有关部门办理的有79件,属区有关部门办理的有73件。当年有148件议案办理完毕。镇明区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120件议案,当年全部办理完毕。
  两区合并后,第三届期间共收到代表议案(意见、建议)1231件(其中议案282件);第四届期间共收到代表议案(意见、建议)686件(其中议案103件);第五届期间共收到代表议案(意见、建议)839件(其中议案146件);第六届期间共收到代表议案(意见、建议)790件(其中议案165件);第七届期间共收到代表议案(意见、建议)526件(其中议案135件);第八届期间共收到代表议案(意见、建议)396件;第九届在2007年、2008年两年共收到代表议案(意见、建议)299件。上述议案、意见和建议,都在历届内按规定期限办理完毕。
  指导乡(镇)人大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是区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工作。海曙区西、南部与鄞州接壤处原有西郊乡和段塘镇。区人大常委会重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组织建设。1989年12月,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区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条例,决定建立西郊乡、段塘镇两个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适当调整主席团成员结构。换届后,两个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均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后又逐步增设专职常务副主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分工专人联系乡(镇)人大,经常列席乡(镇)人大会议,指导乡(镇)人大工作,定期去乡(镇)接待人大代表。组织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学习考察,参加省、市培训班或培训会。指导乡(镇)人大建立会议、工作的规章制度。用上下联动的办法,带动乡(镇)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和评议活动,促进乡(镇)人大的工作。
  2001年11月14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同意调整乡镇行政区划和管理体制的决定》,撤西郊乡,建望春街道办事处,撤段塘镇,建段塘街道办事处。指导乡(镇)人大工作至此终止。
  民主法制宣传教育
  第七届前,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创办了《海曙人大简报》、《海曙人大信息》等刊物,作为宣传载体。第八届以来,又新办《海曙人大》杂志,建起海曙人大网站(http://rdweb.haishu.gov.cn),拓宽了宣传载体和渠道。目前海曙人大网年点击率已超过30万次。《海曙人大》杂志为固定双月刊。《海曙人大信息》为内部工作通讯,周刊。1994年,聘请一批人大工作信息员和人大新闻宣传员,通过他们,广泛收集情况,及时反映本辖区、本部门民主法制建设情况和人大工作动态,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等。每年度定期召开区人大信息工作会议,每季度不定期地召开人大信息约稿会、策划会等,确保人大信息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
  历届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多项重要宣传教育活动。1991年,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用一周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区开展纪念区人大常委会成立10周年宣传活动。2000年6月,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开展纪念区人大常委会设立20周年纪念活动,回顾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20年来的历程和工作经验,推进新形势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发展。2004年6—9月,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的宣传教育活动,先后举办知识竞赛、征文比赛、学习培训、系列座谈和专题宣传日等活动。区第九届人大以来,更新和充实海曙人大网内容,优化《海曙人大》刊物栏目设置,《海曙人大信息》编辑质量提高。《人民日报》、《民主与法制》等全国性报刊专题报道了海曙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
  信访工作
  历届常委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建立工作制度,规范和加强人大信访工作,设立专人负责接待、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及时的督办、答复和跟踪。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认真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一般内容的信访,转交区级机关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重要信访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批示,必要时,提交主任会议专题研究处理,督促有关机关办理并报告结果。
  自二届至七届末,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共计2252件(次)。受理信访后,一般都及时地办妥并答复,遇到情况比较复杂的,移交下一年或下一届继续办理。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受理信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和推进“一府两院”的工作,为常委会科学决策和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信息服务。常委会机关多次被评为“宁波市人大系统信访工作先进集体”。
  历年来的信访具体统计情况是:
  两区合并前,海曙区二届人大常委会受理人大代表来访50人(次),群众来信49件,群众来访179人(次)。镇明区具体统计数据不详。
  两区合并后,三届期间受理来信来访72件(次),办结60件(次)。其中1984年受理代表和群众信访67件(次),当年办结47件(次)。第四届期间受理来信来访219件(次),其中1987年受理代表和群众信访89件(次),当年办结83件(次);其他年份统计数据不详。第五届期间接待群众来访261人(次),受理群众来信159件(次)。第六届期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98件(次)。第七届期间受理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865件(次)。第八届期间接待群众742人(次),受理群众来信178件(次)。第九届期间2007年、2008年两年,应对信访量不断增加的趋势,为完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常委会领导督办、办公室主办、相关工委协办的信访责任体系,加强与“一府两院”各信访责任部门联系,强化重要信访件督办,提高办结率。两年中接待来访群众330人(次),接受群众来信来电159件(次),两年信访办结率100%。
   理论研究 历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进基层人大工作理论研究,把理论研究的一些创新性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1996年10月经区民政局批准,成立“海曙区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邀请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代表共计68人,担任常务理事和理事。1997年1月召开第一次人大工作理论研讨会,研讨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辖区内省、市人大代表和区、乡(镇)人大代表,“一府两院”有关人员共80余人参加。共有28篇文章在会上交流。至2006年底,理论研究会已召开会议5次,共收到交流文章266篇,已收集编印《人大工作材料汇编》5册。
  区第八届人大以来,通过加强理论研究工作,参与宁波市人大的理论研究交流,参与和分担中共海曙区委的理论调研课题,理论研究工作取得新成绩。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等理论文章获得多个奖项。第九届人大以来,完成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换届工作,调整研究会及其理事会成员,扩大社会各界对人大理论研究的参与。《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课题列入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通过专家评审。
  对外交往 历届区人大常委会重视对外交往和工作交流,通过承办和出席各项会议、活动,加强工作交流,促进工作。主要内容有:举办各类专题工作交流会,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参加市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对口会议,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外出考察学习,参加部分城区人大常委会联席会议,组织或参加与市内其他县(市、区)的联合会议、联组视察参观活动等。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册内容涵盖海曙区财政税务、经济管理、口岸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华民国地方政权及其党团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军事、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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