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服务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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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42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服务制度
分类号: D035-0
页数: 1
页码: 8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波市海曙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了进驻工作人员审核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度。进驻工作人员由各部门选派,工作期限一般不少于两年,人事、工资关系不变,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审管办负责。首问责任人负责接待办事人员或接听咨询电话,根据自身职责范围解决问题或引导到相应的承办人。工作人员有义务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特殊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办理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即办事项要即时办结,延时办理需经领导批准并告知办事人员。
关键词: 海曙区 限时办结 工作人员

内容

进驻工作人员审核制 要求各部门选派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各方面表现好的人员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各部门提出初选名单后,要将拟派人员基本情况报服务中心,经审核同意后正式确定。派驻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两年,其间如确需变动应征得审管办同意。审管办有权提出调整适应能力差、服务态度不好、群众反映大的工作人员,各派驻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对进驻工作人员实行选派单位和服务中心双重领导,人事、工资关系不变,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审管办负责。
  首问责任制 服务对象到窗口办事或来电咨询,第一个接受询问的人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了解对方基本情况和要求,按照岗位职责,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能够立即解决的,应立即进行协调、办理,不能立即解决的,应清楚交代解决的日期,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部门领导请示汇报。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指引到相应的承办人,不能简单一推了之或避而不答。
  一次性告知制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清楚办理程序、受理时限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一次性告知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工作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员。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事,应主动协调或引导。对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帮助办事者咨询了解,并告知结果。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限时办结制 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工作人员经手的服务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即办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刁难。对限时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对申报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通知单。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同意,并将延时办理理由告知办事人。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册内容涵盖海曙区财政税务、经济管理、口岸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华民国地方政权及其党团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军事、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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