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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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423
颗粒名称: 第九章 行政服务中心
分类号: D035-0
页数: 4
页码: 886-8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波区海曙区行政服务中心是海曙区政府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而设立的综合行政服务平台。自1998年成立以来,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逐步拓展服务功能和提高办事效率。服务中心提供包括企业注册、行政许可、法律咨询、统计登记、税务登记、环保审批等170多个服务项目。服务中心实行进驻工作人员审核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等服务制度,以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
关键词: 海曙区 服务项目 服务制度

内容

区行政服务中心前身为区经济服务中心,成立于1998年8月,是区政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设立的综合行政服务平台,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提供相关行政服务事项,2007年11月改称“区行政服务中心”。
  第一节 机构沿革
  区行政服务中心位于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1998年8月至2000年底,主要是集中办公,将与企业登记落户直接相关的区工商分局、公安分局、卫生局、审计局、房管处、地税局、国税局、技监局8个政府职能部门派驻的工作人员集中在大厅办公,注重企业准入服务,承诺在30—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事项。2001年初至2002年底,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拓展服务功能,提高办事效率。进驻大厅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增加到22个,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工作方式,削减审批项目,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证时限。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全面清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和制度,进一步缩减审批事项和环节,坚持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对来海曙区注册的经济主体,不管个体工商户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一律免除注册落户过程中的各类行政规费。2007年11月至2008年底,实施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推出“审批事项向科室集中、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的改革措施,建立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区行政审批及相关行政服务事项。作为事业单位的区经济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于2008年更名为“宁波市海曙81890求助服务中心”,而涉及企业设立等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行政服务职能归并到区行政服务中心,33个相关部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为区政府设立的综合行政服务平台,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的相关服务事项。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其性质为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区政府对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活动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职能。
  服务中心的成立,行政许可事项削减到157项(其中130项为本级终审、27项为初审),实现行政服务由原来的经济(企业)服务为主,转向组织、法人和公众全方位行政服务,初步建立批管分离的运行机制和网上审批与电子监察系统。
  第二节 服务项目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30个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和服务部门,以及商务中心、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3个中介机构,为投资者和群众提供170多个服务项目。
  工商分局 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户外广告登记等。
  公安分局 开设旅馆、印章刻字、典当等特种行业审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购买、运输审批等。
  卫生局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审批及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变更审批。医疗广告初审。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等。
  统计局 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或变更、撤销办理统计登记或变更、撤销手续。核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地税局 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和变更登记。
  国税局 办理国家税务登记和变更登记。
  质监分局 办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代码证登记、发证、变更、换证和补证等手续。
  教育(体育)局 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筹设和正式设立审批,上述单位举办者或地址变更审批及终止办学审批。教师资格证认定。核发举办经营性体育活动(包括跳伞、滑翔、热气球、轻型飞机、游泳、帆船、漂流、冲浪、潜水、飞艇、运动游艇、摩托艇、登山、攀岩、蹦极、探险、汽车、摩托车、射箭等)许可证。办理体育经营性活动(包括羽毛球、篮球、棒球、健美、体操、冰上舞蹈等)备案证书。核发棋牌室经营许可证等。
  文广新局 复印、打字经营单位,出版物零售单位,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艺表演团体等设立和变更审批。举办经营性演出审批。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备案。涉外或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备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等。
  城管局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试刹车以及履带车、铁轮车、齿轮车和各种重型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横穿或短距离行驶及通过城市桥梁审批。单位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审批。改变排水设施位置及流向审批。城市绿地临时占用、树木移植审批。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
  建设局 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利用许可。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许可初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人防工程拆除许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建筑企业资质核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初审等。
  房管处 为租赁双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许可证。建设单位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审批。
  环保分局 建设项目和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等。
  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地名证明,婚姻登记等。
  消防大队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开业、使用和申请举办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审批等。
  贸易局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变更、注销的审批等。
  发改局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工程建设不招标项目批准,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核准。新建生产性供热锅炉审批。
  司法局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总工会 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工会会员、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对困难职工予以特困救助。为职工提供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受理工会干部、职工群众其他信访事项。为流动职工办理入会手续等。
  妇联 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信访接待等服务。
  政府采购中心 受理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委托,代理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为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进行工程招标(使用财政性预算资金10万~50万元之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组织合格供应商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经发局(综合窗口)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动物诊疗许可。兽药经营许可。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等。
  人口计生局(综合窗口) 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再生育审批,复通手术审批等。
  档案局(综合窗口)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审批。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审批。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对国家或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赠送、交换的审批。
  民宗局(综合窗口)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许可。在宗教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许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许可。可以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合的认可。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许可。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许可。
  安监局(综合窗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认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中心)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审核等。
  人事局(分中心) 事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举办人才交流活动审批。
  财政局(分中心) 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审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纪委监察局(96178投诉中心) 负责全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
  第三节 服务制度
  进驻工作人员审核制 要求各部门选派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各方面表现好的人员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各部门提出初选名单后,要将拟派人员基本情况报服务中心,经审核同意后正式确定。派驻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两年,其间如确需变动应征得审管办同意。审管办有权提出调整适应能力差、服务态度不好、群众反映大的工作人员,各派驻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对进驻工作人员实行选派单位和服务中心双重领导,人事、工资关系不变,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审管办负责。
  首问责任制 服务对象到窗口办事或来电咨询,第一个接受询问的人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了解对方基本情况和要求,按照岗位职责,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能够立即解决的,应立即进行协调、办理,不能立即解决的,应清楚交代解决的日期,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部门领导请示汇报。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指引到相应的承办人,不能简单一推了之或避而不答。
  一次性告知制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清楚办理程序、受理时限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一次性告知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工作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员。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事,应主动协调或引导。对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帮助办事者咨询了解,并告知结果。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限时办结制 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工作人员经手的服务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即办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刁难。对限时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对申报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通知单。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同意,并将延时办理理由告知办事人。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册内容涵盖海曙区财政税务、经济管理、口岸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华民国地方政权及其党团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军事、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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