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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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37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2.755
页数: 17
页码: 779-795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波市海曙区不同时期财政机构、体制改革、收入、支出、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等相关内容。
关键词: 财政 财政工作 海曙区

内容

南宋绍熙五年(1194),庆元府置财赋司理司理财。元代至清代,财政由同知、通判、县丞、主簿等地方长官兼管。民国元年(1912),境内县公署设第二科主管财政。16年(1927),市政府设财政局,县设财政科。后县改为财务局,又改为财政局,掌管租税征收、钱粮出纳。24年(1935)裁局改科至解放。根据“高度集中,统收统支”原则,境内财政收入全部上缴省和专署,行政、党团、文化、教育、医院等支出均由专署和市财政局开支。1954年实行“收入分类分成”办法,多按10%分成,其后逐步有所提高。1957年,市财政局、税务局、保险公司、建设银行合并成立市财政税务局。1984年两区并建后,正式建立区级财政局。
  第一节 机构
  原海曙区和镇明区不设财政局,只在区政府办公室内设会计室,1982年开始单独设财务科。1984年两区合并,两区财务科合并组建区财政局。1990年,市财税局将“农业四税”划归区财政局征收。1992年,区财政局内设办公室、预算科、综合科、农财科。区内税收由市财税局第四分局征管。1995年国家实行分税制改革,市财税局第四分局分为区国家税务局和区地方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简称“区财政税务局”,内设办公室、预算科、综合科、农财科、税政科、征管科、计会科、检查科、企业一科、企业二科、企业三科、企业四科、个体科。1996年,个体及市场的地方税由区国家税务局划归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局内撤销个体科,增设第一税务所。1998年实行税收征管改革,区财政税务局内设办公室、预算科、综合科、农财科、税政科、征管科、计会科、检查分局、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检查四科、第一税务所。2000年根据财税管理改革要求,局内设办公室、预算一科、预算二科、财政监督科、农财科、综合科、税政科、征管科、稽查局、检查一科、检查二科、信息中心、第一税务所。2001年增设会计核算中心。2002年根据区机构改革要求,局内设办公室、预算编制科、预算执行科、财政监督科、会计核算中心、农税科、国资科、综合科、信息中心、税政科、稽查局、征管科、计划会计科、第一税务所。2005年区财政局与地方税务局分设.地方税务局由市财税局直管。区财政局内设办公室、预算编制科、预算执行管理科、财政监督科、农业税收科、会计事务管理科、国有资产管理科7个科室和区会计核算中心、区票据管理中心2个下属单位。2008年,区票据管理中心撤销。
  第二节 财政体制改革
  区财政体制随着改革需要和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经历几次演变。
  1985年以前,区没有一级财政,市财政局对区按“综合预算单位”对待,每年给区核定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1985-1987年,市对区实行“核定收支、超收留成”财政体制。收支均以1984年为基数,收入包干基数为559万元(工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归中央及省,国有企业收入、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收入、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归地方,作为包干基数),支出包干基数为413.27万元(城市维护费及建设项目经费由市另行核拨).超收分成比例61.25%,乡镇企业奖金税100%留成。
  1988—1993年,市对区实行“收入递增包干”财政体制。收入以1987年为基数,年递增率为7.3%。个体工商户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契税和农林特产税(统称“十四种小税”)划归地方财政收入。耕地占用税收入的71.4%归区,印花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100%归区。市核定区收入包干基数1778万元,支出包干基数668万元,留用比例37.56%,上解比例62.44%。城市维护建设费由市另行核拨。
  1994—2004年,按中央统一部署,市对区实行分税制管理体制。新体制将增值税作为共享税,其中中央75%,区25%。将营业税(不包括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包括中央下放的50%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包括中央与市下放的50%部分)、遗产与赠与税、土地增值税、排污费、其他收入等作为地方税,为地方固定收入。分享增值税的25%部分和地方固定收入在剔除城建税和排污费后,以1993年为基数(市核定区基数为2770万元),从1994年起超基数部分上缴市20%。1998年起,市为调动各区积极性调整增量分配方法,以1997年区收入实绩为基数,比上年增长7%以内部分上缴20%,超7%部分不再上缴。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市对区增值税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数年核定,按照1993年区实际收入及税制改革收入划分情况,确定返还基数(市核定区返还基数为4089万元)。从1994年起,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若1994年以后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的,不足部分连同正常增长应增加的收入一并扣减税收返还基数。实行分税制后,原体制规定向中央“做贡献”和外贸出口退税负担部分继续上解。2005年开始,实行企业在所在地税务局纳税(即属地征税),市对区实行“比例分享”财政体制。这一体制将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市和区共享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和专项分成收入。市级固定收入包括市区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银行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垄断性行业与特大型和特定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缴纳的税收及附加(不含契税)、市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市和区共享收入包括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不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免、抵、调减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以上不包括已列为市级固定收入的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包括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契税、区级国有资产收益、国有企业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专项分成收入包括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海域场地及矿区使用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排污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专项收入。市和区共享收入基数以2003年决算数为基础,加减上下划收入和户管调整因素后确定。根据市和区最后确定的基数,市核定区的分成比例为38.73%。专项分成收入由市核定,区分成比例为城建税43.06%,耕地占用税90%。另外,基金收入分成比例为水利基金26.40%,文化及事业建设费87.50%。原体制上解等经常性事项继续保留,中央“两税”1∶0.3税收返还基数保持不变。
  第三节 财政收入
  区财政局成立第一年的财政收入为1723万元。到1990年“七五”时期末,区财政收入达到3495万元,收入翻了一番,年均增长15%。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财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区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八五”计划时期(1991—1995),区财政总收入达35501万元,是“七五”时期财政总收入13514万元的2.60倍,年均增长27%,增速快了12个百分点。1995年突破亿元大关,达11618万元。“九五”时期,区财政收入继续快速增长,共组织财政收入106863万元,是“八五”时期的3倍,年均增长23%。“十五”期间由于经济的快速增长,财政收入有重大突破。2002年超5亿元,达65316万元。2004年超10亿元,达129021万元。2005年达到310977万元(其中有市下划企业实行区域征税因素)。5年共组织财政收入640621万元,是“九五”时期的6倍,同口径相比,为“九五”时期的4.60倍,年均增长33%,比“九五”时期增幅提高10个百分点。第四节 财政支出
  1986—2005年,区财政总支出为498246万元,其中:农业9010万元,占1.80%;生产49704万元,占10%;教育66690万元,占13.40%。卫生8814万元,占1.80%;公费医疗14537万元,占2.90%;行政经费24462万元,占4.90%;公检法司50545万元,占10.10%;民政福利、抚恤及社会保障28173万元,占5.70%;其他事业费126795万元,占25.40%;其他支出30150万元,占6.10%。按五年计划统计,“七五”期间支出7516万元。“八五”期间支出24722万元,是“七五”期间的3.30倍。“九五”期间支出94331万元,是“八五”期间的3.80倍。“十五”期间支出371677万元,是“九五”期间的3.90倍。
  财政收入的增加,为全区各项事业发展创造了条件。后10年与前10年相比,生产投入增加12倍,教育支出增加7.50倍,城市维护支出增加29倍,公检法司支出增加10.30倍,民政福利抚恤及社会保障支出增加8.30倍。
  第五节 政府采购
  区政府采购始于1999年。是年4月,成立以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区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财政局。同年9月建立区政府采购中心,直属财政局,与采购办公室合署办公,办理政府采购具体事项。区制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对全区汽车、空调、电脑3大类物品先行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并对全区445辆汽车实行统一保险,集中维修。2000年制定《海曙区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并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品种。2001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纸经公开招标实行定点采购。2002年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集中直接支付,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2003年为贯彻政府采购法,实行“管”、“采”分离,区政府采购中心从财政局划归区政府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以监督为主,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具体采购事宜。同时,区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暂行规程》,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与监督的关系,明确将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要求各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和监督管理的针对性。2004年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开设区政府采购网,实行网上公开招标和公开询价。近7年,共支出采购资金17035万元,节约资金1999万元,节约率为10.50%。
  第六节 预算外资金
  区预算外资金经历了规模从小到大、管理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1985年,预算外资金收入94万元。“七五”期间,除市拨入城市维护费,预算外资金年均收入386万元。“八五”期间年均收入达到2639万元。从1995年开始,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增多,范围扩大,预算外资金收入随之增大,每年收入基本上在亿元。随着中央一系列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出台和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较快增长的势头受到遏制,年收入总量趋于稳定,总体规模相当于从1995年财政收入的76.90%下降到2005年的3%。
  1995年以前,预算外资金数额较小,比较分散,未进行有效管理,出现收支渠道混乱、违反财经纪律、滥发奖金、福利费等现象,影响财政分配秩序和政府调控能力。1995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第57号令,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的预算外资金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对137家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进行检查清理,制定《海曙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对28家重点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试点,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1996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界定预算外资金性质和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展整顿财经纪律,清理银行账户,由财政、银行、监察部门进行检查,取消各单位在多家银行开设的多个账户,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经财政审批,集中到一家银行开设单一账户。清理收费和罚没项目,收费、罚款项目清理采取单位自查申报,由物价部门按中央和省文件规定的收费、罚没项目和标准审批,重新核发收费、罚没许可证,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收费、罚款。清理票据,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进行清理核销,在新核发收费、罚没许可证基础上,换领新的票据准购证,凭新证领购票据,并实行先核销后领购。区财政局在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建立票据管理中心,将所有鉴定的收费、罚没项目、开户银行、购领票据情况输入新开发的计算机系统,由计算机控制单位收费、票据使用、交财政专户和支出情况。各行政事业单位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严格按批准的年度综合预算使用预算外资金,年终统一按财政部门要求编报预算外资金决算。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定期开展各项检查。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册内容涵盖海曙区财政税务、经济管理、口岸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华民国地方政权及其党团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军事、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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