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编 财政 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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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370
颗粒名称: 第十四编 财政 税务
分类号: F812.7;F810.42
页数: 42
页码: 777-818
摘要: 本编包括财政、税务两个主题。详细介绍了财政机构、体制改革、财政收支、政府采购以及国税和地税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财政 税务 海曙区

内容

1984年,原海曙区和镇明区财务科合并组建海曙区财政局。1995年前,区内未建立税务机构,税收由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征管。1995年1月,市财税局第四分局分为区国家税务局和区地方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与区财政局合署办公,简称“区财政税务局”。1995年,区地税收入4321万元,到2004年达85554万元,增加19倍。1995年,区国税收入8017万元,到2006年达102592万元,增加12倍。1985年,区财政收入1723万元,2005年达到310977万元(其中有市下划企业实行区域征税因素),20年间增加180倍。到2008年达到472151万元,为2005年的1.50倍多。
  第一章 财政
  南宋绍熙五年(1194),庆元府置财赋司理司理财。元代至清代,财政由同知、通判、县丞、主簿等地方长官兼管。民国元年(1912),境内县公署设第二科主管财政。16年(1927),市政府设财政局,县设财政科。后县改为财务局,又改为财政局,掌管租税征收、钱粮出纳。24年(1935)裁局改科至解放。根据“高度集中,统收统支”原则,境内财政收入全部上缴省和专署,行政、党团、文化、教育、医院等支出均由专署和市财政局开支。1954年实行“收入分类分成”办法,多按10%分成,其后逐步有所提高。1957年,市财政局、税务局、保险公司、建设银行合并成立市财政税务局。1984年两区并建后,正式建立区级财政局。
  第一节 机构
  原海曙区和镇明区不设财政局,只在区政府办公室内设会计室,1982年开始单独设财务科。1984年两区合并,两区财务科合并组建区财政局。1990年,市财税局将“农业四税”划归区财政局征收。1992年,区财政局内设办公室、预算科、综合科、农财科。区内税收由市财税局第四分局征管。1995年国家实行分税制改革,市财税局第四分局分为区国家税务局和区地方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简称“区财政税务局”,内设办公室、预算科、综合科、农财科、税政科、征管科、计会科、检查科、企业一科、企业二科、企业三科、企业四科、个体科。1996年,个体及市场的地方税由区国家税务局划归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局内撤销个体科,增设第一税务所。1998年实行税收征管改革,区财政税务局内设办公室、预算科、综合科、农财科、税政科、征管科、计会科、检查分局、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检查四科、第一税务所。2000年根据财税管理改革要求,局内设办公室、预算一科、预算二科、财政监督科、农财科、综合科、税政科、征管科、稽查局、检查一科、检查二科、信息中心、第一税务所。2001年增设会计核算中心。2002年根据区机构改革要求,局内设办公室、预算编制科、预算执行科、财政监督科、会计核算中心、农税科、国资科、综合科、信息中心、税政科、稽查局、征管科、计划会计科、第一税务所。2005年区财政局与地方税务局分设.地方税务局由市财税局直管。区财政局内设办公室、预算编制科、预算执行管理科、财政监督科、农业税收科、会计事务管理科、国有资产管理科7个科室和区会计核算中心、区票据管理中心2个下属单位。2008年,区票据管理中心撤销。
  第二节 财政体制改革
  区财政体制随着改革需要和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经历几次演变。
  1985年以前,区没有一级财政,市财政局对区按“综合预算单位”对待,每年给区核定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1985-1987年,市对区实行“核定收支、超收留成”财政体制。收支均以1984年为基数,收入包干基数为559万元(工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归中央及省,国有企业收入、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收入、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归地方,作为包干基数),支出包干基数为413.27万元(城市维护费及建设项目经费由市另行核拨).超收分成比例61.25%,乡镇企业奖金税100%留成。
  1988—1993年,市对区实行“收入递增包干”财政体制。收入以1987年为基数,年递增率为7.3%。个体工商户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契税和农林特产税(统称“十四种小税”)划归地方财政收入。耕地占用税收入的71.4%归区,印花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100%归区。市核定区收入包干基数1778万元,支出包干基数668万元,留用比例37.56%,上解比例62.44%。城市维护建设费由市另行核拨。
  1994—2004年,按中央统一部署,市对区实行分税制管理体制。新体制将增值税作为共享税,其中中央75%,区25%。将营业税(不包括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包括中央下放的50%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包括中央与市下放的50%部分)、遗产与赠与税、土地增值税、排污费、其他收入等作为地方税,为地方固定收入。分享增值税的25%部分和地方固定收入在剔除城建税和排污费后,以1993年为基数(市核定区基数为2770万元),从1994年起超基数部分上缴市20%。1998年起,市为调动各区积极性调整增量分配方法,以1997年区收入实绩为基数,比上年增长7%以内部分上缴20%,超7%部分不再上缴。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市对区增值税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数年核定,按照1993年区实际收入及税制改革收入划分情况,确定返还基数(市核定区返还基数为4089万元)。从1994年起,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若1994年以后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的,不足部分连同正常增长应增加的收入一并扣减税收返还基数。实行分税制后,原体制规定向中央“做贡献”和外贸出口退税负担部分继续上解。2005年开始,实行企业在所在地税务局纳税(即属地征税),市对区实行“比例分享”财政体制。这一体制将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市和区共享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和专项分成收入。市级固定收入包括市区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银行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垄断性行业与特大型和特定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缴纳的税收及附加(不含契税)、市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市和区共享收入包括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不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免、抵、调减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以上不包括已列为市级固定收入的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包括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契税、区级国有资产收益、国有企业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专项分成收入包括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海域场地及矿区使用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排污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专项收入。市和区共享收入基数以2003年决算数为基础,加减上下划收入和户管调整因素后确定。根据市和区最后确定的基数,市核定区的分成比例为38.73%。专项分成收入由市核定,区分成比例为城建税43.06%,耕地占用税90%。另外,基金收入分成比例为水利基金26.40%,文化及事业建设费87.50%。原体制上解等经常性事项继续保留,中央“两税”1∶0.3税收返还基数保持不变。
  第三节 财政收入
  区财政局成立第一年的财政收入为1723万元。到1990年“七五”时期末,区财政收入达到3495万元,收入翻了一番,年均增长15%。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财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区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八五”计划时期(1991—1995),区财政总收入达35501万元,是“七五”时期财政总收入13514万元的2.60倍,年均增长27%,增速快了12个百分点。1995年突破亿元大关,达11618万元。“九五”时期,区财政收入继续快速增长,共组织财政收入106863万元,是“八五”时期的3倍,年均增长23%。“十五”期间由于经济的快速增长,财政收入有重大突破。2002年超5亿元,达65316万元。2004年超10亿元,达129021万元。2005年达到310977万元(其中有市下划企业实行区域征税因素)。5年共组织财政收入640621万元,是“九五”时期的6倍,同口径相比,为“九五”时期的4.60倍,年均增长33%,比“九五”时期增幅提高10个百分点。第四节 财政支出
  1986—2005年,区财政总支出为498246万元,其中:农业9010万元,占1.80%;生产49704万元,占10%;教育66690万元,占13.40%。卫生8814万元,占1.80%;公费医疗14537万元,占2.90%;行政经费24462万元,占4.90%;公检法司50545万元,占10.10%;民政福利、抚恤及社会保障28173万元,占5.70%;其他事业费126795万元,占25.40%;其他支出30150万元,占6.10%。按五年计划统计,“七五”期间支出7516万元。“八五”期间支出24722万元,是“七五”期间的3.30倍。“九五”期间支出94331万元,是“八五”期间的3.80倍。“十五”期间支出371677万元,是“九五”期间的3.90倍。
  财政收入的增加,为全区各项事业发展创造了条件。后10年与前10年相比,生产投入增加12倍,教育支出增加7.50倍,城市维护支出增加29倍,公检法司支出增加10.30倍,民政福利抚恤及社会保障支出增加8.30倍。
  第五节 政府采购
  区政府采购始于1999年。是年4月,成立以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区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财政局。同年9月建立区政府采购中心,直属财政局,与采购办公室合署办公,办理政府采购具体事项。区制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对全区汽车、空调、电脑3大类物品先行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并对全区445辆汽车实行统一保险,集中维修。2000年制定《海曙区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并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品种。2001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纸经公开招标实行定点采购。2002年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集中直接支付,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2003年为贯彻政府采购法,实行“管”、“采”分离,区政府采购中心从财政局划归区政府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以监督为主,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具体采购事宜。同时,区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暂行规程》,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与监督的关系,明确将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要求各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和监督管理的针对性。2004年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开设区政府采购网,实行网上公开招标和公开询价。近7年,共支出采购资金17035万元,节约资金1999万元,节约率为10.50%。
  第六节 预算外资金
  区预算外资金经历了规模从小到大、管理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1985年,预算外资金收入94万元。“七五”期间,除市拨入城市维护费,预算外资金年均收入386万元。“八五”期间年均收入达到2639万元。从1995年开始,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增多,范围扩大,预算外资金收入随之增大,每年收入基本上在亿元。随着中央一系列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出台和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较快增长的势头受到遏制,年收入总量趋于稳定,总体规模相当于从1995年财政收入的76.90%下降到2005年的3%。
  1995年以前,预算外资金数额较小,比较分散,未进行有效管理,出现收支渠道混乱、违反财经纪律、滥发奖金、福利费等现象,影响财政分配秩序和政府调控能力。1995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第57号令,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的预算外资金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对137家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进行检查清理,制定《海曙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对28家重点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试点,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1996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界定预算外资金性质和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展整顿财经纪律,清理银行账户,由财政、银行、监察部门进行检查,取消各单位在多家银行开设的多个账户,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经财政审批,集中到一家银行开设单一账户。清理收费和罚没项目,收费、罚款项目清理采取单位自查申报,由物价部门按中央和省文件规定的收费、罚没项目和标准审批,重新核发收费、罚没许可证,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收费、罚款。清理票据,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进行清理核销,在新核发收费、罚没许可证基础上,换领新的票据准购证,凭新证领购票据,并实行先核销后领购。区财政局在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建立票据管理中心,将所有鉴定的收费、罚没项目、开户银行、购领票据情况输入新开发的计算机系统,由计算机控制单位收费、票据使用、交财政专户和支出情况。各行政事业单位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严格按批准的年度综合预算使用预算外资金,年终统一按财政部门要求编报预算外资金决算。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定期开展各项检查。第二章 税务
  区境向为州(府、路)、县(市)治所,历代税务稽征机构繁多。北宋咸平二年(999),明州设市舶提举司,监征外船商税,为境内始见设置地方税征机关的记载。宋代还有设于东渡门内征收商税杂赋的都税务、子城西南美禄坊的都酒务等。元代有设于河利桥西的两浙都转运盐使司分司、县城东北隅姚家巷的庆元路市舶提举司、东渡门内的都税务。明代有设于迎凤桥西的税课司、永丰街的市舶提举司(后改为巡视海道司)。至清末民初,税捐繁多,税务机构倍增,常税出多门,随意立目。民国时期有田赋、盐税、货物税、直接税、营业税、地方税等各种名目征税机构,还有娼妓捐办事处、迷信品征收处、花筵捐经办处等。民国27年(1938),境内成立县税处,后改称“县税务局”。30年(1941)4月宁波沦陷,汪伪成立“宁属税务处”,县设“财政科”,征收地方赋税,日军投降后解体。抗日战争胜利后,境内设货物税局和直接税局,后并称“国税稽征局”。
  解放后,军管会接管县国税稽征局,成立浙江省税务局宁波分局,后改称“宁波专署税务局”,国、地两税后并,各税统管,城区设税务所。1953年成立宁波市税务局,原税务所改称分局。1957年市税务、财政局合并,设市财政税务局。境内税收由市财政税务局统管。
  第一节 国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税务机构按体系和收入归属,分设中央税、地方税两大征税机构体系,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1995年1月,市财政税务局第四分局分设为区国税局和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内设机构7个,人员编制90人,负责辖区税收征管工作。处于市中心的海曙,商贸环境优越,招商引资改变了产业结构单一性,多种经济类型企业发展较快,区域经济不断发展,使税收收入稳定增长,1995年纳税人户数9286户,国税税收收入8017万元。2001年6月,区国税局改名为“海曙国税局”,后又改为区国税局。2008年,区国税局组织国税税收收入138176万元。
  税源
  1995年,区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税源和税种有:
  增值税 税率分为两档,一档为基本税率17%,一档为优惠税率13%。出口货物和劳务享受零税率的退税政策,实行简易计税办法的企业按照征收率征税,其中工业及修理加工劳务6%,其他行业4%。
  消费税 金银饰品在零售环节按销售额的5%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税率33%。
  个人所得税 从1999年11月起由国税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企业所得税 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的企业,新设立企业及其他单位的企业,从2002年1月起,由国税局按33%的比例税率负责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实行18%、27%的优惠税率。
  收入水平
  1995年,区国税税收收入8017万元,2000年税收收入突破亿元。随着中心城区建设进程加快,楼宇经济及各类经济类型企业发展,招商引资力度增加,经济体制改革深入,税收征收管理力度加大,税收收入保持高速增长态势,至2004年,税收收入超过4亿元。2005年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属地管理,市国税局直属管理局下划1701户企业,税收收入比2004年翻一番。2006年,税收收入超过10亿元,达到102592万元,创历史新高。1995—2008年,共组织税收收入622669万元。其中2007—2008年两年共组织税收收入261534万元,占1995—2008年14年中全部收入的42%。
  收入结构
  税种结构 国税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外企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1995—2006年完成的税收收入361135万元中,增值税累计入库282605万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8.25%。消费税累计入库3749万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04%;外企所得税累计入库19106万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5.29%;企业所得税累计入库44081万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2.21%;个人所得税累计入库9030万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50%。
  2007—2008年完成的税收收入261534万元中,增值税入库167543万元,占收入总数的64.06%;外企所得税入库30064万元,占收入总数的11.50%;企业所得税入库54198万元,占收入总数的20.72%;消费税入库3814万元,占收入总数的1.46%;个人所得税入库5915万元,占收入总数的2.26%。
  经济类型 1995—2006年完成的税收收入中,集体企业税收经过改制逐渐减少,从1995年的纳税大类5702万元,至2006年的405万元,仅1/14。股份制公司税收1995年只有4万元,到2006年增加到32620万元,增加8000多倍。私营企业发展迅速,从1995年的136万元,增加到32889万元,增加240倍,成为第一纳税大类。
  2006年,国税税收收入102592万元,私营企业完成32889万元,占年度税收的32.06%;股份有限公司完成32620万元,占年度税收的31.20%;港澳台资企业14790万元,占年度税收的14.42%;外商投资企业6932万元,占年度税收的6.76%;股份合作企业3609万元,占年度税收的3.52%;个体经营完成8990万元,占年度税收收入的8.76%。
  2007—2008年完成的税收收入中,国有企业税收和集体企业税收逐渐减少,仅占1.53%。股份公司和私营企业稳步发展,税收比例分别占到33.88%和27.88%。税收征管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复业等税务登记以及非正常户认定、验证换证、税收证明管理。
  1995年1月区国税局成立后,税务开业登记仍由市国税局统一登记,在市局征管处所辖部门设置税务登记窗口。2005年,市局下放税务开业登记职权,辖区纳税人划归区国税局登记。
  2007—2008年登记的企业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比重逐步下降,私营企业的比重逐步提高。2008年,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比重分别占登记总数的0.48%和0.36%,而私营企业的比重达到40.31%。
  征管改革 1995年国税、地税分设后,按照税务总局征管改革的工作要求,提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30字”新税收征管模式。
  取消专管制度。税收专管员制度从“专管户”向“专管事”转变。区国税局全面取消专管员制度,实行征、管、查相分离的征管模式。在计划财务科下设立征税大厅,在征管科下设立管理服务大厅,成立区国税局稽查分局。
  建立行政管理体制。2001年6月区国税局改名为“海曙国税局”后,强化税收管理分权制约,专职从事管理职能,改革内设机构,新设置综合业务科、税务管理科、办税服务科,撤销税政科、征管科、计划财务科,归并综合业务科。
  强化税源管理。2003年6月调整部分机构职能,税收征收职能并入区国税局办税服务科,分离税务管理科税源管理工作,从机构制度上强化税源管理,完善“集中征收、专业化管理、重点稽查”的征管格局。
  实施属地管理。除各银行、保险公司作为宁波市的一级单位纳税人,市政府确定的垄断性、特大型和特别企业的本部及其本部控股51%以上的下属二级企业等属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管理局管理外,其余企业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属地管理,并从直属管理局下划1701户企业。
  完善管理职责。本着“精简、效能、规范统一”的原则,2005年6月调整内设机构部分职责,撤销纳税评估科、税务管理科、个体市场科,成立税源管理一科、二科、三科。纳税评估工作并入税源管理二科,综合业务科出口退税工作划归税源管理三科,综合业务科的征管和税政工作职责、税务管理科和个体市场科工作职责划归税源管理一科,综合业务科专职从事执法管理和监督。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征管工作和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税收管理要走“科学化、精细化”道路的工作思路。原“30字”的征管模式,完善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征管模式。2005年,总局下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标志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正式实行。
  办税服务厅建设 1995年区国税局成立之初,办税大厅窗口均为单职能办税窗口。大厅的服务功能分别由两个科室承担,计划财务科承担申报征收涉税事项,征管科承担发票领购、临时开票等涉税事项。所有涉税事项均为手工操作,票款分离,纳税人上门申报。2000年1月1日NBTAIS系统上线,手工操作向信息化管理转变。2001年5月成立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承担除申报征收外的其他涉税事项办税业务。厅内设发票认证、发票领购、税务咨询、临时开票、涉税事项等窗口。2003年6月机构改革,市征收局征收大厅将区国税局管辖的纳税人申报征收职能划归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区国税局重新整合优化服务窗口和服务资源,将原来6个申报窗口、4个认证、报税窗口整合并为集8个认证、报税、申报窗口于一体的复合型窗口。撤销两个个体涉税事务窗口,将个体工商户的开业登记落户、定额调整、停业登记、注销登记等事项归并到“受理、回复服务窗口”。撤销税务管理科的发票审批、缴销窗口,归并到发票管理窗口。归并后的各类窗口统一由办税服务大厅实施管理,解决因纳税人注册类型不同而导致窗口重复设置和人员配置利用的浪费现象,打破原来按专业设置窗口的办税方式。归并大厅窗口、简化流程,将单职能办税窗口整合为三类综合性服务窗口,即“受理、回复服务窗口”、“发票管理窗口”、“申报征收窗口”,设置窗口共22个,并设银行窗口,实现银税一体化服务。2006年,CTAIS系统正式上线,简化办税程序,提升服务标准,将三类综合性服务窗口整合为两大综合服务型“一窗式”窗口,其中“综合服务窗口”16个,“发票管理窗口”6个。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发票发售、申报征收、发票认证、发票报税、代开发票、税收证明开具、文书审批、税务咨询等服务。纳税人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均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实施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审批,一窗回复。实行“一窗式”服务、限时制服务、延时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双语服务”、“绿色通道”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推行纳税提醒服务,对新开业户进行政策宣传提醒。通过咨询热线电话,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问题解答等涉税服务。同时以自主申报为基础、计算机网络为依托,推行上门申报、电话申报、网络申报、代理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办税服务平台的建立,方便纳税人准确、快捷、便利地上门办理涉税事项,节省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有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纳税评估 区国税局于2003年6月设立纳税评估科,2004年6月改设为税源管理二科。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对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深入分析,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2003—2006年共纳税评估1007户,补税入库273.11万元,移交稽查部门查处54户。
  2007—2008年,区国税局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做好纳税评估工作。2008年加大评估建模的工作力度,建立汽车零售(小汽车)销售行业评估模型,并对建立商贸企业动态的增值税评估工作模型进行有益探索。
  出口退税1995年,区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权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1996年1月起,区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初审权划归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管理。其间注册出口企业11户,其中外贸企业2户;实际发生出口业务5户,其中外贸企业1户。是年应退税额868万元,其中外贸企业806万元;实际退税721万元,其中外贸企业700万元。1998年1月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再次把生产企业的出口免、抵、退税的审批权划归区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管理。区国税机关在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上有了初审、复审、审批及退库(调库)一套完整的审核审批程序。1996年1月至2001年5月,分管出口退(免)税的部门是区国税局税政科。到2004年底,分管出口退(免)税的部门为海曙区国税局综合业务科。
  2005年1月起,对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原市级外贸企业、生产型自营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初审权和退库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划归区级国税机关,复审权与审批权仍保留在市局机关。同年7月增设税源管理三科,负责海曙区出口企业进出口税收管理。
  2007—2008年,区国税局加强出口退(免)税计划管理,及时对出口退(免)税进行预测。提高退税申报的信息化、网络化程度,提出限时服务,增加办理退税次数,加快退税办理速度。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工作,加强对外贸企业财务核算和疑点审核,开展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检查,有效防止出口骗税。
  信息化建设 网络建设:1995年区国税局建立了NOVELL网,主要应用于税款的征收和计会统报表的加工。1996年通过拨号上网的方式与市局建立广域网连接,主要用于报表传输。2000年结合局大楼改造,在局域网上建立NT网,同时与市局建立电信和网通双备份10兆光缆连接的广域网。2002年设立区国税局局域网网站,开设“局内动态”、“政策法规”、“干部考勤”等栏目,应用“公文处理”系统,推进无纸化办公进程。2006年对网站进行改版。征管系统:1995年征管系统基于NOVELL网,采用FOXPROL的税务系统,业务仅覆盖开业登记、税款征收、会统报表等部分。2001年底,全大市数据集中,征管系统采用ORACLE数据库、两层架构的NBTAIS,基本覆盖税收征管全部内容。其间,还推出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电话申报和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网络申报。税款划解采用财税库行联网实时响应,方便纳税人。2005年底,为CTAIS全面上线,对全局几万户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及征管数据进行清理,同时对全局干部进行系统操作应用培训,理顺内部操作流程,提高征管效率。2006年1月1日,全新的三层架构CTAIS2.0正式上线应用。金税工程: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针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各地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金税工程”。1996年1月1日起,在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的一般纳税人范围内,推广使用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成立稽核科,将纳税人每月申报的进销项发票进行交叉稽核,及时查找疑点,加强监控。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防伪税控开票范围。至2002年底,完成取消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纳入防伪税控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取得后,也必须经过防伪税控的认证才能进行抵扣。2006年起,“金税工程”三期开始前期工作。
  减税免税办理减免税主要有以下几种:增值税减免,《增值税条例》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校办、福利企业的减免税(其中校办企业从2001年起停止执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减免,对新办的生产性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从2003年开始对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减免税。从2004年开始,对新办特定行业企业实行减免税。
  2007—2008年的减免税主要涉及软件企业减免、远洋捕捞业减免、再就业安置减免等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和软件行业超税负返回、福利企业“先征后退”,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等不同类型企业的增值税免税。特别是2008年度,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出台一系列内容多、政策性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区国税局严把政策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节 地税
  1995年1月,与分税制的财政体制相配套,市财税局第四税务分局分为区国税局和区地税局。区地税局在宁波市规定的管辖范围和权限内,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和宁波市开征的税种征收各项地方税收,主要有区属企业、街道企业、西郊乡、段塘镇属企业及村办企业、区属校办工厂、福利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区级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及无证经营户、区内动产和不动产销售、农牧业收入等。
  税源
  1994年税制改革后,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税源和税种有营业税(不包括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中央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外籍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不包括海洋石油资源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教育费附加(按地方营业税附加)、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十几个地方税税种,同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粮食补偿金、粮食附加税等。后根据形势变化,粮食附加税、粮食补偿金、城市维护建设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等相继停征。199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国税局、地税局税收征收范围,个体工商业户和市场的地方税收由区国税局划归区地税局征收。1999年在全区范围内对房屋出租、漏征漏管、临时设摊等经营行为建立以乡、镇、街道为主的协税护税网络,公平税负,净化税收秩序。1998—2001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失业保险金、义务兵优待金纳入地税征收。
  收入水平
  1983年,市财税局第四分局设置后,征收的税款大部为区财政收入。1994年止,第四分局共完成工商税收44964万元,其中产品税1770万元,增值税9411万元,营业税16142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7094万元。
  区地税局成立第一年,完成税收3587万元。经济发展,税源扩大,税种增加,增大征管力度和税法宣传,促进税收快速增长,区地税局征收的工商税收从1995年的3587万元,增加到2004年的85554万元。其中1996年、2000年、2004年均比上年增长50%以上,2001年比上年增长达102.10%。
  收入结构
  1995—2004年,区地方税务局共完成税收269475万元。其中营业税111249万元,企业所得税88796万元,个人所得税35336万元。
  1995—2001年,共完成税收88722万元,包括营业税30312万元,企业所得税37216万元,个人所得税10013万元。其中,集体企业完成税收43300万元,包括营业税14898万元,企业所得税 17309万元,个人所得税3543万元。股份制企业完成税收28519万元,包括营业税8475万元,企业所得税17360万元,个人所得税793万元。私营企业完成税收6653万元,包括营业税26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47万元,个人所得税666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完成税收2530万元,包括营业税1981万元,个人所得税350万元。个体工商业户完成税收7716万元,包括营业税2345万元,个人所得税4662万元。
  1999—2001年,乡镇企业完成税收8532万元,包括营业税2767万元,企业所得税3866万元,个人所得税588万元。
  2002—2004年完成税收180940万元,包括营业税80949万元,企业所得税51696万元,个人所得税25322万元。其中第一产业11万元,第二产业35543万元(制造业13147万元、建筑业22396万元),第三产业145386万元(交通运输业592万元,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22229万元,金融业1541万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2万元,租赁和商业服务业29959万元,房地产业57531万元,其他行业33462万元)。
  2007年完成税费总收入42123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7%。其中,完成地方税收276669万元,比2006年同期增长25.50%,完成年度计划238000万元的116.20%。完成基金、税费收入144561万元,比2006年同期入库增长30.10%。按照税种结构分析,营业税:2007年入库120597万元,较2006年同期93963万元增收26634万元,增长28.30%。增收主要因素为房地产业销售形势较好、金融市场交易频繁、住宿和餐饮业经营规模扩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发展迅速、统计口径差异影响等。企业所得税:2007年入库66122万元,比2006年52916万元增收13206万元,增长25%。建筑安装业因汇算清缴入库、竣工结算、项目增收等增收6382万元。商业销售额有较大幅度提高,利润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增收2935万元。个人所得税:2007年入库58850万元,比2006年47077万元增收11773万元,增25%。个人所得税点增长比较均衡,工资薪金所得占增收数的29%,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占增收数的26%,金融保险业占增收数比重较大,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成为增收亮点。2007年税收的特点:一是税收增幅较大,税收收入增长快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税收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显著提高。二是主体税种增幅相对均衡,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入库均比2006年同期增长较快。三是各行业税收状况差异较大,金融保险业持续保持高增长,累计收入51967万元,同比增长26.50%。房地产业收入由回升转向增幅下降,由9月份的累计增长40.40%下降到12月的18.90%。制造业企业所得税也呈下降趋势。四是从企业类型上看,民营经济贡献率比重增大。民营经济收入148466万元,较2006年同期增收48948万元,比重由2006年的45.10%上升到53.70%。
  2008年,区地税局共组织各项收入48.17亿元,同比增长14.34%。其中地方税收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达到30.84亿元,比2007年增长11.47%,完成年初计划的101.12%;各项规费收入达17.33亿元,比2007年增长19.85%,其中社会保险费收入15.17亿元,同比增长2.62亿元,增幅21%。按照税种结构分析,营业税:入库13.69亿元,同比增长13.60%。增收主要原因是,金融保险业调整信贷投向结构,在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求的同时,增加现代服务业信贷投入,大力拓展中间业务;区域工业企业在保持出口高速增长的同时,加大内销力度,积极拓展国内市场;商贸企业利用区位优势再创收入新高。企业所得税:入库6亿元,同比减少9.30%。减收原因是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成交量大幅萎缩;作为中心城区,房地产行业后续税源缺乏;受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影响,劳动成本增长;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税率下降等影响,所得税收入呈现下滑趋势。个人所得税:入库7亿元,同比增加18.70%。增收原因是2007年银行业业绩增长显著,股息红利和年终奖金发放大幅增加,个人收入大幅提高;因消费环节属于产业链条的末端,2008年金融危机对服务业的影响仍未显现,个人所得税收入仍保持较大比例的增长。其他税收收入:入库17.33亿元,同比增长19.85%。房产税征收1.10亿元,同比增长14.87%。税额适用标准提高,土地使用税入库0.43亿元,同比增长220.91%,2008年实行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征管新机制,车船税入库0.39亿元,同比增长1318.73%。2008年税收的特点:一是收入总量实现新突破,全年组织收入总计48.17亿元,其中地方税收收入突破30亿元,再创历史新高;二是税收收入呈现“先增后减”态势,1—8月份税收收入保持稳定增长,9—11月份均为负增长;三是各行业税收状况差异较大,金融保险业持续保持高增长,累计收入8.53亿元,同比增长38%,房地产业收入同比下降40%。
  税收稽征管理
  区地税局实行税收征管模式改革,对外建立以办税服务大厅为标准的纳税人自行申报集中征收的纳税制度,对内形成以取消专管员制度为标志的征服、管理、稽查相结合的税收管理格局。初步实行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税收征收管理监控体系,在办税大厅内实行优化服务,建立大厅值班制度,增设电子大屏幕、办税指南、税收小册子等服务设施,并将一系列政务制度公开,为纳税人创造快捷良好的纳税环境。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纠正在税收政策和具体税法执法行为方面存在问题,制定“行政执法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并且成立公安驻税务联络室,进一步完善税收司法保全体系。做好税法宣传,在税收宣传月活动中,设立税法宣传咨询电话接受咨询,开展新税制培训和辅导,每年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先后举办“地税杯少儿书法大奖赛”、“小小税法宣传员”、“税法进社区”、“税收与文明”、“我和税收”征文等系列宣传活动,9次获得“全市税法宣传先进单位”称号。
  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 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等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1996年开展税务登记和纳税换证工作,印发换证通知书8000多份,发给纳税人和单位,换发新证8488户。2003年完善电话申报系统,开发网上申报软件,做好税银联网基础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服务。
  纳税鉴定和纳税辅导制度 纳税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征收方式等,需作出书面鉴定。辅导工作采用纳税辅导与财务辅导相结合,重点辅导与一般辅导结合,纳税辅导与纳税检查相结合。按照各主管部门及企业经济性质,在企业财务人员中广泛组织互助组和辅导网,定期开展互助辅导活动,1995—2000年平均每月分21次进行集中辅导,2000—2004年平均每月分15次进行集中辅导,使纳税辅导制度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事项中存在的问题。
  纳税检查制度 税务检查是指经济监督机关和组织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活动。税务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重点与一般、平时与突击相结合的方法,分为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和一般检查。20世纪80年代始,开展税收大检查,先动员企业自查,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和各种类型的宣传辅导会,大量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税收咨询,向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印发自查提纲,促使纳税单位和纳税人进行自查补税,然后组织重点检查。1997年以后,税收大检查改为经常性检查,至2004年共查补税款6752万元、9332户次。加大清理欠税力度,压缩陈年欠税规模,杜绝新欠发生,对欠税大户签订缓欠税责任书,明确入库期限,1998年、1999年、2003年、2004年共清理入库9690万元。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是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印制、发售、监督、管理均由税务部门负责,企业需要自印发票的,可自拟格式,报经税务局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并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的印、领、用、存情况。区地税局对自印发票,按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加强管理,及时做好发票清理工作。2000年制定“海曙区地税局发票登记规程”,开展经常性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发票违章行为,提高以票管税的水平。2003年开展发票稽核系统,做好有奖发票宣传、发售、兑奖等各项基础工作。开发审核评税软件,发挥税典管理决策功能。
  减税免税 是针对纳税人的特殊情况,减轻或免除纳税人税负的一种特殊优惠措施,体现税收既严又灵活的特性。纳税人需减税免税时,必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分级审批。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仍需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减免税期届满,即恢复征税。1995—2004年共减免税款21025万元。
  违章处理 纳税人有漏、欠、偷、抗税行为或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屡催无效,以及其他违章行为,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作出处理。
  税务违法行为通常有两类情形:一类是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需即时处罚的通常适用于集市贸易市场上的无照经营者,采用简易程序处罚;另一类情况比较复杂,需经过调查的需要采用一般程序。根据管辖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受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系统选案发现的,有关单位移送,群众举报的,当事人自述或者申诉,然后对这些材料和线索进行初步审查,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税务违法事实,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就应立案;认为没有税务违法事实或者违法事实较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定案。
  税务行政处罚由区地税局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简易处罚标准:自然人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如是涉税刑事案件,则由区地税局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册内容涵盖海曙区财政税务、经济管理、口岸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华民国地方政权及其党团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军事、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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