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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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28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分类号: F327.55
页数: 4
页码: 635-638
摘要: 这篇文字主要讲述了宁波市海曙区农村的生产关系变革。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土地改革、互助合作、人民公社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股份合作制。在解放前,农村存在土地被少数人占有的现象,大多数农民只能靠租种或打工维持生计。解放后,人民政府实行土地改革,基本实现了平均分配土地。随后进行了互助合作,推行初级社和高级社的建设。然而,公社化运动时期的政策措施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直到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实施,农村的生产关系得到了改善。
关键词: 土地改革 互助合作 人民公社

内容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农村生产关系的实质是农民对土地占有的关系。解放前,在区属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着土地被少数人占有的现象,绝大多数农民只能靠租种或打工(分短工、长工)来维系生计。解放后,人民政府实行土地改革,基本实现平均田地,随后进行自愿互助合作,又从初级社到高级社。这一阶段由于政策得当,农民认可,生产发展较快,随之而来的高级社到人民公社化,则走得比较急,并施以“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生产关系脱离了生产力的实际,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股份合作制等新政策,效果甚好,但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没有真正消除,农村生产关系仍然存在完善或变革的内在要求。
  第一节 土地改革
  解放前,农村土地沿袭封建私人土地所有制。原市郊区人民政府资料(简称“资料”)载,土地改革前夏禹、西成、泗港3乡地主占耕地面积的20.06%,人均3亩多;贫雇农占耕地面积的2.48%,人均0.05~0.29亩。《古林区塘西乡土改前后各阶层土地占有使用情况》(简称《情况》)载,土地改革前,塘西乡地主(含经营地主、工商业兼地主)占耕地面积的14.10%,人均7.90亩;贫农占耕地面积的1.50%,人均0.29亩;雇农占耕地面积的0.40%,人均0.05亩。塘北和秀水等两乡因无资料记载,不详,故略(下同)。地主则以雇工、出租土地(定租、分租、预租等)、高利贷(青黄不接时借给粮食,至新粮收割时按所借数量的50%~100%利率兑还本息)和勾结官商等手段盘剥农民。解放后,各乡根据上级政府统一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于1950年10月份前后派遣土地改革工作队进驻农村进行土地改革,通过农民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和民兵组织,发动群众参与诉苦会、批斗地主大会,分田分地,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发展农业生产。历时半年,翌年4月份相继结束。其间,“资料”载夏禹、西成、泗港3乡没收、征收162户地主土地2800亩,《情况》载塘西乡没收、征收17户地主土地615亩,同时没收地主粮食、房屋、农具等实物。所得没收、征收土地,除保留一定数量公共耕地,备作复转军人和回乡人员的安置地,其余全部分给贫雇农、渔民和部分贫苦手工业者。土地改革后,夏禹、西成、泗港3乡地主占耕地面积的2.90%,人均2.10亩。贫农占耕地面积的25%,人均2.37亩。雇农占耕地面积的6%,人均2.40亩。塘西乡地主占耕地面积的2.30%,人均2.10亩。贫雇农占耕地面积的10%,人均2.40亩。
  第二节 互助合作
  土地改革后,农民分得土地,生产和生活条件有所改善,但分散性的个体农业和单薄的经济能力,仍影响着农业生产的发展。1952年,夏禹、西成、泗港3乡人民政府响应中共中央“组织起来,发展生产,走共同富裕道路”号召,遵循“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原则,指导各村组建农忙季节临时换工的互助组,或固定成员常年换工的互助组。据“资料”载,是年,夏禹、西成、泗港3乡即组建235个互助组,1800余农户入组。塘西、塘北、秀水3乡无资料记载,不详。互助组的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变,实行个体经营,组内换工互助,部分生产资料同组共用,在抗旱、治水、抢收、抢种等农作中起到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为贫雇农所欢迎。1953年4月1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提出“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办社原则和“增加生产,增加收入”的办社方针,西成乡一村(甬丰村)仇全根互助组率先试办耕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统一经营(产权不变),劳动力记工分,年终按一定比例分红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成功。翌年,中共宁波市委农村工作部总结推广,掀起办社热潮。夏禹、西成、泗港3乡建办由2000余农户、7980余人参与的80余个初级社,入社土地13200余亩。塘西、塘北、秀水3乡无资料记载,不详。1956年春,西成乡一村再次引领创建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之后,各村建立不久的初级社亦仓促升建高级社(一般以行政村为社,自然村为生产队或生产组,统一建账,分别核算)。有资料记载,当时夏禹、西成、泗港3乡1699家农户、11187人、14200余亩土地参与高级社,而无所建高级社的具体数据。塘西、塘北、秀水3乡无资料记载,不详。
  第三节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同年9月中共宁波市委撤销东郊、南郊、西郊、湾头4乡,小社并大社,于9月12日召开5000人大会,成立由10万余亩土地、10万余人组成的甬江人民公社(下称“公社”),西郊乡(前身为夏禹、西成、泗港3乡)为其下属西郊大队。塘西、塘北和秀水3乡分别划入卫星公社和上游公社。建社初期,强调“一大二公”(指公社规模大、公社公有化程度高),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政社合一,“生产战斗化、组织军事化、生活集体化”。因此,公社无偿调用生产资料,统一安排生产计划,调配劳动,大搞“丰产田”、“卫星田”,实行生产大兵团作战。选调人员担任下属组织的排长、连长、营长,实施军事化管理。建办公共食堂、托儿所、缝纫组、洗衣组,实现生活集体化。继后,又违背等价交换、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掀起“一平二调”(指平均主义和无偿调拨物资、劳力)、“共产风”(不承认生产队之间的差别、贫富队拉平,在公社范围内实行平均分配,公共积累过多、义务劳动过多,破坏等价交换原则、无偿调拨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某些财产),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1959年贯彻中共中央第二次郑州会议精神和毛泽东提出的“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的方针,整顿和建设公社,清算退赔无偿调用的生产资料。1961年贯彻《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俗称《60条》),次年工作队进驻公社开展工作,实行生产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允许社员保留少量自留地,解散公共食堂。1964年,农业学大寨。“文化大革命”时期,并队升级,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改为公社、大队“二级所有”,批判“定额管理”、“评工计分”为“工分挂帅”、“物质刺激”,致使农村工作混乱。1976年10月,公社成立西南管理区(其间又一度分南片和北片),西郊大队归属其下。1978年5月,西南管理区改名“西郊人民公社”,属有甬丰、粮丰、震丰、联丰、胜丰、双杨、西成、新星、后孙、姚丰、联合、前丰12个大队(其中联合大队于1982年撤并西门街道)。其间,塘西乡的段塘、吴家、丁家3村,塘北乡的徐家漕村、秀水乡的望春村也分别划入石碶公社、望春公社下属生产队。1983年12月撤销西郊人民公社,恢复乡、村制,成立西郊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望春、徐家漕两村划入西郊乡。1984年建立段塘镇,段塘、吴家、丁家3村划入段塘镇。
  第四节 联产承包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区16个生产大队(141个生产队)相继组建300多个季节性和长年的生产操作组。1980年9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翌年,全区农村在确保粮食定购任务和缴足农业税的基础上实行土地承包期限15年的家庭联产承包,以原生产队为单位,按实有男女正(半)劳动力(包括16岁在校生)承包土地,全区分包土地16000多亩,人均6亩。1984年为解决近郊农业劳力不足,继续引进宁海、象山、奉化、台州等地种田农户,代替当地部分农户种田缴售定购粮。1986年适度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区农村经济委员会成立领导班子,鼓励种田能手扩大承包土地。全区承包10亩以上的300多户,承包30亩以上的20多户,个别承包土地达100多亩。2000年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全区分包土地8000多亩,发放承包权证3022份,签订合同3022份。同时为进一步搞活土地经营权,促进土地有序流转,逐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由村经济合作社返租1505农户2709亩承包地,再倒包给其他农户经营。联产承包责任制稳定了民心,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五节 股份合作制
  改革开放以后,全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2000年统计资料记载,是年农村经济总收入21亿余元,其中农业收入0.50亿余元,工业收入11亿余元,第三产业收入9.50亿余元,原置农村经济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体制,不再适应发展中的农村经济。为此,2001年,区委、区政府学习借鉴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经验,以段塘镇粮丰村和西郊乡震丰村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经总结经验于2002年全区推广实施,2005年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全区16个村相继改建16个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11205人,量化总资产9.50亿元,股份总数9亿元,其中人口股3.40亿元,劳动贡献股4.50亿元,其他股1.10亿元,按股分红0.56亿元。改革后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名“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行使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社员转为股民,成立由股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3~5名董事的董事会,选举产生3名监事的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则分别推举董事长和监事长。董事会负责村集体经济的决策和实施,监事会负责决策监督和财务监督。村集体经济进行折股量化,主要设置以改革时人口数为依据和以务农年数为依据的人口福利股和劳动贡献股,股民享有股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和依法自愿转让、继承股权,并于年终按股分红。至2006年,股民12767人,量化总资产11亿元,股份总数8.50亿元,其中人口股3.10亿元,劳动贡献股4.30亿元,其他股1.10亿元,按股分红0.30亿元。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上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2008年海曙区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志由概述、大事记、政区、地理环境、人口、城区建设、街道、经济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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