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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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10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住房制度改革
分类号: F299.233.1
页数: 2
页码: 296-297
摘要: 本文介绍了海曙区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历程,包括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政策落实、福利分房、住房货币化等方面。
关键词: 海曙区 住宅 住房制度改革

内容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
  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和80年代后政策落实
  1958年8月,根据市委《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对出租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方案》精神,境内对符合改造条件的4433位业主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纳入改造房屋,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1987年,根据市委办公室文件《转发<关于私房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出租改造私房复查,逐户调查核实。对1958年私房改造时没有通过租金形式改造的出借房和空关、自住多余房,不属私改范围而改造的房屋930户发还产权。1987年,私房改革复查,由占住户工作单位、房管部门对占住户分批通过折价收购,解决一部分落实政策私房问题。其后通过拆迁解决。
  1995年,进一步落实应腾空的错改华侨私房政策,保护侨房业主合法权益,对华侨私房的续租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代建房中划出2万余平方米新房安置占住户,新安置房由占住户所在单位出资购买,房价按基本造价计算,定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0元。住户实行换约续租,原住房腾退归还华侨业主。
  1998年,在5平方米以下住户困难房解困工作中,对部分落实政策住房的占住户实行解困安置,由占住户工作单位和个人负担,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购置解困房。旧房腾退归还业主,解决部分落实政策私房的腾退归还问题。
  福利分房
  福利分房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住房分配方式,住房投资由国家和企业统包,住房分配采取实物福利分配,低租金使用。根据1985年全市住房普查资料,海曙区有直管公房32484套,建筑面积171万平方米。1992年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时,有直管公房34822套。至2008年底,有直管公房6056套,建筑面积约33.80万平方米。
  20世纪80年代后,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标准经历两次变化。第一次为1984年。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关于今后住宅建设和分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通知》规定,建房和分配标准分四类:一类42~45平方米,二类45~50平方米,三类60~70平方米,四类80~90平方米。一、二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适用于县团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适用于市一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第二次为1997年。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关于宁波市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规定:一般职工、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及中级职称人员80平方米,处级干部及副教授职称人员90平方米,副局级干部100平方米,正局级干部及正教授级职称人员115平方米。上述两个文件中规定的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1998年7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各地停止实物分房。根据1998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规定,海曙区1998年底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住房货币化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原先实物分房的住房分配方式不适应发展的要求,国家提出改革住房分配体制,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体制。职工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满足居住需要。
  公房出售 1992年8月,市政府颁发《宁波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分步提高公房租金,积极出售公有住房,租房缴纳保证金,推行公积金制度,扶持集资合作建房,统一建立住房基金。1992年10月,区设立房改办,负责审核区内单位自管公房出售工作。1995年4月,市政府又颁发《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租房缴纳保证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加强住房资金管理。从1992年10月至2005年6月,区内共出售国家直管公房32127户,建筑面积178万平方米,单位自管公房32957户,建筑面积206万平方米。2005年7月至2008年12月,全区共出售国家直管公房2489户,建筑面积约11.68万平方米,单位自管公房367户,建筑面积1.76万平方米。
  住房货币补贴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同时,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机制,将国家和单位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资金以货币分配形式补助给职工。根据2000年8月市政府颁发的《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区政府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采取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补贴形式。凡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0%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并纳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凡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对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按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0%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及1994年前工龄的乘积,由所在单位给予工龄住房补贴。区于2004年底开始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截至2008年底,累计补贴老职工5354人,补贴金额1.96亿元;新职工670人,补贴金额699万元。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上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2008年海曙区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志由概述、大事记、政区、地理环境、人口、城区建设、街道、经济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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