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规划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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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08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规划管理
分类号: TU984.2
页数: 1
页码: 191
摘要: 本文介绍了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发展历程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发布与实施。从民国时期开始不同时期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变化和城市规划相关法规的制定与修改。
关键词: 海曙区 建设规划 规划管理

内容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始自民国9年(1920)鄞县的宁波市政筹备处。16年(1927)析鄞县城厢设宁波市,成立市政府工务局。20年(1931)撤市复县,由县政府建设科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1月市人民政府设实业局,次年改建设局,1957年改为城市建设局,1978年成立市城市建设规划处,1985年改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1996年5月成立宁波市规划局海曙分局,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
  1995年8月,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4月起施行,分别于2004年、2006年两次修改。条例内容分为总则、城市规划制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凡海曙区规划区内建设必须遵守这一条例。1998年11月,市规划局发布《关于启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通知》,1999年2月起正式施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作为施工依据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凭证之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到发证单位换取。1998年下半年开始试行《宁波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规定》,1999年1月全面实施。2000年7月实施经修订后的《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在规划间距上把原按日照时间为主的理论操作改为明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中南北向条式多层住宅间距为建筑高度的1.10倍,新区不小于1.25倍。2002年8月,市政府发布《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02年10月施行。其中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2006年10月起,在市区范围内,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全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区管辖范围内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划转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2005年7月,市规划局制定《宁波市规划局推行“阳光规划”的实施意见》,实施规划公示制度。规定有关分区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在项目批前(批后)需向市民公示,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和建议。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上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2008年海曙区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志由概述、大事记、政区、地理环境、人口、城区建设、街道、经济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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