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计划生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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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04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8
页码: 107-114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波市海曙区人口计划生育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生育状况、优生优育、生育管理等。
关键词: 宁波市 海曙区 计划生育

内容

境内计划生育工作始于1963年,镇明、海曙两个公社(海曙区前身)分别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之后,两公社所属分社、街道成立由分社(街道)主任、卫生所所长、共青团和妇联干部等组成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工厂和商店成立由厂长(经理)、共青团干部、保健员等组成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周向公社汇报情况一次,公社每月召开计划生育专题会议,指导和管理计划生育工作。1979年撤社复区后,成立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83年改名为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计生委”),下设办公室。街道成立由计生委指派全民事业编制的计生专职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人员组成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形成计划生育工作网络。1984年两区并建后,重新组建区计生委。1987年成立全民事业编制的隶属区计生委的海曙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1988年成立海曙区计划生育协会(群众团体)。2002年,区计生委更名为区计划生育局,2004年又更名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设办公室、综合科,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辖管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协助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工作,至2008年先后获得33个各级政府(或部门)授予的各种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称号。
  第一节 生育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国致力于社会治安、发展国民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尚未明确提出人口政策,境内生育工作以宣传避孕知识和节育方法、提供生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为主,但受“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和当时宣传的“人多力量大”思想影响,加之否定和批判马寅初的《新人口论》,生育基本处于自然状态。1962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要求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计划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人口生育由自然状态逐步进入有计划状态,并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既定政策。嗣后,海曙公社成立提倡计划生育领导机构,制定《海曙公社1964年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开展节制生育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当年人口出生率由1963年的37‰降至21‰。“文化大革命”期间,计划生育工作虽受不同程度冲击,但仍坚持联系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批判“男尊女卑”、“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等影响计划生育的旧思想观念,人口出生率总体仍逐年下降。1971年7月8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克服生育无政府状态,实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海曙公社(区政府)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先后成立区妇幼保健站、区妇幼保健网络等组织,人口增长指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1980年人口出生率降至8.6‰。1984年两区并建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区委、区政府议事日程,以合情合理的措施,调动和提高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性,有效控制人口增长,全区基本无违法生育事案发生。进入20世纪90年代,通过开展“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三学三比”(学技术、比收入,学文化、比文明,学知识、比三优)、“解难送暖”、“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区人口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走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直至2008年,全区人口出生率一直保持在8.24‰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稳定在5.61‰以内。
  第二节 优生优育
  1981年3月成立区妇幼保健站之后,又相继建立区妇幼保健网络、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区“三优”(优生、优育、优教)中心学校(1998年更名为“人口学校”)和区家庭婚育保健服务中心等组织,负责指导实施计划生育技术和优生优育工作。
  宣传教育
  1981年,区妇幼保健站在落实“少生、养好”各项措施的同时,重点宣传育龄妇女围产期保健和新婚男女青年婚前检查知识。1983年10月始,区政府规定每年10月为计划生育宣传月,以讲座、编发资料、制作标语等形式宣传计划生育国策和优生优育知识,至2008年,共举办各类讲座940余次,编发各类资料41.2万份(册),制作各类大型标语牌(条幅)1840块(幅)。1987年,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深化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知识、避孕节育方法宣传。1994年以西郊乡为试点,开展“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为主题的“新家庭计划活动”,翌年全面推广。“九五”期间(第九个五年计划,1996—2000年)主要以“新家庭计划活动”为载体,乡镇开展“三学三比”活动,街道开展“解难送暖”帮扶活动,传授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和生育技能,参与家庭达86%。以转变群众婚育观念为中心,通过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全程教育工程、国策风景线工程、宣传资料精品工程、知识库进家入户工程、美在家庭世纪工程5个工程建设,创建一个新型社区生育文化体系,免费赠送新婚家庭生殖保健手册、举办育龄妇女“五期”保健讲座和组织计划生育为主题的文艺演出,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将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知识送至每个家庭。2001年启动新一轮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首倡男女平等、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的社会主义新型婚育理念,普遍开展男性生殖保健、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和艾滋病预防等知识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生活。2005年针对取消婚检后缺陷婴儿增多情况,区婚姻登记处为办理结婚手续的新婚夫妇发放优生优育有关资料,区人口学校聘请市妇儿医院医务人员为新婚夫妇和孕妇讲授优生优育知识。2006年于中国宁波网天一论坛开设婚育保健互动论坛,《海曙区大众科普报》新辟人口计生专栏,组建专业婚育咨询师队伍等,向婚育家庭宣传新婚至产后的优生优育全程知识。2007年《婚育新风报》创刊,向适龄青年宣传婚育新风。2008年开展婚育文明福万家活动,组织参加省人口计生系统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文艺汇演,选送节目《青春的童话》获银奖。
  婚育服务
  做好孕妇产前检查和产妇产后访视工作,1985年7月设置婚前检查门诊室,孕产妇保健工作列入管理范围。1985—1997年期间先后为14252名孕妇作产前检查(人均9.4次),为1059名怀孕12周前孕妇建立保健卡(建卡率51.03%),为近100名胎位异常孕妇纠正胎位(纠正率92.77%),对1402名产妇进行产后访视(访视率92.91%)。1993年实施宣传工作上门、避孕药具上门、访问孕妇上门、术前术后上门的婚育“四上门”服务。1998年,“四上门”服务改为新婚夫妇,孕前妇女,产后42天妇女,放环、取环、流产、引产妇女“四必访”,面授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技能。2000年始,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落实优生筛查技术服务,联手区卫生部门在区妇幼保健站进行弓形虫、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抗体筛查为主的优生三项检测,阳性者给予及时治疗,至2008年未曾间断。
  第三节 生育管理
  生育节制
  1964年1月,海曙公社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精神,制定《海曙公社1964年计划生育工作意见》,提倡晚婚(男30岁,女25岁),推行晚育,严禁未婚先孕,动员三个孩子以上的夫妇绝育(免收手续费),已婚男女避孕,已孕和避孕失败妇女进行人工流产。至年底,1526名有生育力妇女结扎(占应节育人数60%),3077人实施各种避孕措施,273人作人工流产,计划生育率83%,人口出生率21‰。“文化大革命”期间,计划生育工作受到冲击,但人口出生率仍有所控制。1971年逐步恢复实施生育管理,贯彻“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生育政策,继续做好晚婚和已有一至两个孩子夫妇的避孕工作,以及三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夫妇的节育工作。1973年落实“晚”(晚恋、晚婚、晚育)、“稀”(两胎间隔时间4年以上)、“少”(一对夫妇最好生一个,最多两个)政策,加强两个孩子生育时间控制。1978年重点抓“晚”和“少”,晚婚平均年龄男性28.7岁,女性26.9岁,人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为9.8‰、2.6‰。另有1061对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80年,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积极响应,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纵深开展,当年人口出生率下降至8.6‰,自然增长率下降至1.97‰。1982年主要实现以人口计划指标和生育政策双轨控制为主的生育节制。1983年,区政府出台独生子女物质奖励措施,1740人采取节育措施,11764人落实节育指标,节育率99.8%。1984年中央(84)7号文件提出农村生育二胎意见,区计生委遵循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二胎审批条件和实行晚婚困难者的照顾意见,同年12月召开千人动员大会,学习宣传中共中央批转的有关计划生育文件,提出争创无计划外生育、无大月份流产、无多胎的计划生育“三无”区。1987年,区政府提出照顾生育二胎对象,提倡一胎放环,二胎结扎为主的综合性节育措施,计划生育工作列入乡镇、街道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计划生育部门协调会议制。1996年,区政府下达的《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分工及考核办法》规定,凡户籍在境内街道、乡镇的18~49周岁育龄女性和49周岁以下已婚男性,外出经商或从事劳务,必须落实避孕措施,签订《外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前来境内街道、乡镇居住的外来育龄人员,10天时限内必须交验《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者,街道、乡镇、居(村)各类企业和个人不得录用、聘用、雇用。1998年列入市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启动“取消人口指标、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考核评估”三项改革,全区生育节制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政策调控
  1964年,《海曙公社计划生育工作意见》规定,3个孩子以上夫妇经动员接受绝育,免收个人手术费。表扬和奖励只生一个孩子夫妇,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儿童保健费。1996年,区政府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授权,拟制《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每年可向所在单位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个体及失业人员由个体劳动者协会及街道发放兑现,城镇居民可转入子女教育婚嫁保险金,农民可转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金。接受节育手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职工(合同工),其国家规定的产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无业居民和农民(特别是自觉落实补救措施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补贴。计划生育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规定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合同工),一律开除公职、辞退或终止合同。居民和农民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不予分配住房,不批建房基地,限制其他公共福利待遇,个体户或私营企业主一律吊销营业执照。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五年内每年按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30%~50%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不低于计划外二孩生育费总额的两倍征收,并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子女系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征收5000元,子女系农业户口的征收3000元)。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未满生育间隔期提前生育的,每年按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30%~50%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至间隔期满止(提前生育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未满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30%~50%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至依法登记结婚止。已满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30%~40%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登记结婚后未经批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20%~30%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已满晚育年龄非法同居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5%~20%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男女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包括街道、乡镇和农<居>企业)、事业单位,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每例分别处以500~10000元罚款,并于罚款决定书到达之日起半个月内如数上缴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时,区委下达《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实施意见》,凡计划生育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突破人口计划或未能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主要指标的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当年不得参评各类文明单位、先进集体,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责任人当年不得参评先进、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等次。而于当事人除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政纪、党纪、法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外,三年内不得参评先进、劳模,不得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得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招工招干、入党入团。2003年,区政府重新拟制和下达《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并废止“细则”),调整和完善“细则”内容。“细则”、“通知”相继实施以来,至2008年,共查处各类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者104人,开除国家工作人员1人,撤销政协委员资格1人,取消各类评选资格单位27个。
  管理成果
  重视做好各类群体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逐步改变居民婚育观念,控制人口出生数量,降低了妇婴患病率和死亡率,减少遗传因素造成的各种残疾人口,提高了人口素质,区计划生育工作得到各级党政领导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肯定,至2008年,区政府、区计生委(局)、区计生协会和5个街道、7个基层单位先后获各类先进称号33个。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上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2008年海曙区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志由概述、大事记、政区、地理环境、人口、城区建设、街道、经济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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