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北岸商埠各种约章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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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潮涌城北》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2265
颗粒名称: 一、江北岸商埠各种约章①
分类号: G259.2
页数: 14
页码: 161-174
摘要: 本文记述的江北岸商埠各种约章包括宁绍台道禀浙抚请添派外国巡捕查逐各国流氓帮贴经费文、宁绍台道照会英法美三国领事及林税司葛参府添加巡捕请会议详复文、宁绍台道照会英国法国领事议复巡捕请商酌示复文等情况。
关键词: 江北岸 商埠 约章

内容

(一)宁绍台道禀浙抚请添派外国巡捕查逐各国流氓帮贴经费文
  窃查宁波地滨海口,五方杂处,中外通商,良莠不齐,防范稽查不容稍涉疏懈。自浙江全境肃清,各路撤散之游勇洋兵及海外无业流氓,每附海舶往来宁沪二处,甚至中外勾结,辄敢在外江内河同劫商旅。节经捕拿惩治,出示严禁窝屯会营派拨兵勇巡船,梭织巡缉,并照会各国领事一体示禁。因宁防各勇全裁,提标额兵,悬未补足,地方大觉空虚。复于上年十月,禀奉前护抚院批准,就地选募练勇三百名,分三路巡缉,即经遵办具报在案。数月以来,商民赖以稍安。讵本年正月二十后,城外江北岸上下白沙等处,查有各国黑鬼流氓,形同乞丐,潜居冷庙破船,或十数人一处,或数十人一处。诘其来历,言语不通,殊非良善之类。职道即与英法美三国领事,新关税务司,会商驱禁。据该领事、税务司等佥称:此种流氓,多系别国下户,并无该管领事驻宁,不遵伊等约束,禁之不听,驱之复来,恐非中国兵勇所能捕尽,必须添派外国巡捕弁兵,严密巡逻制之。不敢滋事,使之无所希图,庶几不逐自去。惟添派各国巡捕弁兵,每月辛工总需洋银一千余元,至少亦需七百元。曩者军兴,江北岸曾派巡捕洋兵防守,系由该处客户居民洋行醵金捐助,暨抽收房租津贴。现在客户均已迁徙,房租归官,抽收各居民洋行,每月仅可助洋四百余元已属吃力。总计尚欠洋三百元。外国无款可垫,坚请由宁波捐局每月帮补洋三百元,以二月为始,一俟流氓散尽,再行酌撤等语。职道复与众绅密筹,事关紧要,若不允其所请,各领事借口推诿,渐弛其禁,该无业流氓势必肆无忌惮,抢劫横行,隐为地方之患。除严饬巡缉勇丁、城门员弁加意稽察防闲外,理合将会商添派外国巡捕弁兵帮贴经费各缘由,据实禀请宪台察核。可否由宁局按月帮贴洋银三百元,俾资协巡之处。仰乞批示遵行,实为公便。同治四年二月十一日
  浙抚批:
  如禀准予每月帮贴经费洋三百元,仰即严饬实力巡缉。一俟流氓散尽,停给具报,毋任冒滥,如有弁勇藉端滋事,即严拿究办缴。
  (二)宁绍台道照会英法美三国领事及林税司葛参府添加巡捕请会议详复文
  窃照江北岸巡捕一事,原因地居海滨,为中外通商之处,每有外国游民勾结劫抢,扰累商人,所以设此巡捕,以为戢暴安良之举。不特与中华有益,亦且使外国商人可以安静,诚良法也。所有缉捕经费,向由洋商捐缴,因恐不敷所用,议为中国按月津贴洋钱三百元,行之已及数年,地方赖以相安,颇能著有成效。前于五月间,以洋商生意渐就清淡,纷纷关闭歇业,不能再捐巡费,欲将巡捕停止,原属出于实情。惟本道之意以为巡捕有益地方,断不能以吝惜小费遽行言撤,曾经照会在案。嗣与英国费领事相晤,意见相同,而接法国席领事照会,议论亦相吻合。惟所议由中国按月添加巡费二百元,连旧定津贴洋三百元,共成每月津贴洋钱五百元一节,现准英法领事示以二国同心,特委嘉翻译同葛参将作为总巡捕官,前赴江北岸地方,带同散巡轮流换班,缉捕所有。本道添加巡费洋钱二百元,汇同原定洋钱三百元仍照旧章,由本道按月发交税务司散给。彼此议办之意如出一辙,自可定见矣。惟查外国向有一官不当两差之例,但葛参将现在虽经中国派有统带卫安勇之差,而差使甚简,操演之事半日可毕。此外并无事件,而于巡捕一端尚可兼管。但既兼当巡捕之差,若不酌给薪水,未免事涉偏枯,殊非体恤之道。但竟公然详请开销,又恐以一官两差有干宪驳。只得在于现定加添洋二百元之内,酌量派出若干作为总巡薪水,以酬其劳而免枵腹从事。惟查冬腊二月,曾有添雇巡捕并加雇安勇前赴江北巡缉之事。现既以此为定,即应永为定例,断不能再言加增。惟总巡捕统率散巡缉捕,责有攸归。如有疏虞,即不能置身事外。倘或将来隆冬之时,恐有宵小窃发,勇不敷巡,亦应在于该参将原带卫安勇一军之中,酌量派拨若干,前赴江北帮缉,不得再援上年之例仍请另雇。此不特慎重地方,亦可节省经费。但此项经费究竟现开洋商能否捐缴帮助,应归各国领事官自向劝办,本道概不置问。而本道惟就中国所帮贴,新旧并计按月已至洋钱五百元,不为不厚。惟所添之二百元可否按期发交税务司归并原定之三百元转给开销,抑或将此二百元另行提出送交贵领事开发,亦须会商定议。再总巡薪水既议在于加给之二百元内分给,究应分给若干,亦宜由贵领事筹定并同原定之二百元通盘议定。总巡一名,每月究应派给薪水若干,散捕七名,每月各应支给公食若干,一并查议照复,以归核实,合再备文照会。为照会,英法美领事官即希查照督同林税司并葛参将即将文内所商各层再加逐一查议,即望明白会衔照复过道,以凭转详办理。同治六年七月初三日
  (三)宁绍台道照会英国法国领事议复巡捕请商酌示复文
  顷接贵二国领事联衔照会以复,设外国巡捕一事饬委葛参将管训亦无妨,但应有定章。嘱照前送章程,仿照饬行所有现定每月巡费洋五百元,内拟总巡一名,每月给洋八十元,散捕五名,每月给洋四十元;写字一名,月给洋二十元;零用月给洋二十元;管巡委员月给洋七十五元。并欲本道另拨卫安勇或五名或十名,当赴江北,常住巡捕房内。倘遇非常之事,帮同巡捕。其无条约各国之水手等人及与外国交涉滋生事端,或在船,或在岸,皆以外国巡捕所司之事。如有两造,皆华人争殴各节,应自投该管官审断。本领事素知先前巡捕之洋系交税司转给,现议另设新法,莫如将费洋统交中国银号,汇与管巡委员发给交账等因。准此,足见贵领事办事认真,筹议妥善,本道不胜喜悦之至。惟所云巡捕另有定章等语,查此项章程,前准来文,既以四年间曾经议有数款钞录移送在案。现今调卷批阅,款款皆属妥协,自可即照此章办理。设或因今昔情形稍有不同,其中尚有略宜参酌之处,亦祈贵领事再为核议示复。又查散巡应受总巡节制,而总巡又应听委员督率。葛参将职分较大,办事奋勇,应即由本道委令充当管训巡捕委员之任。惟查中国委带兵勇,向例系一文一武,武则统队,文则管饷。所有此项帮贴巡费从前原系发交税务司散给,今一旦改为统交银号汇发,似与旧章不符,且银号系属商人,并非官员,亦不便责令管饷。今本道复议添委林税司作为文委员,令其管发捕费之事。又来文所云散捕五名,本道改为四名,计酌去一名,即以多余之一名作为总巡。所有总巡薪水每月仍给洋八十元,散捕减去一名,每月计省洋四十元,应请留税务司以作外国巡捕案内一切公用之款。至所云由本道派拨卫安勇五名或十名移至江北岸帮办,以副所嘱等语,本道自当遵照,迳饬葛参将带勇十名带往帮办。又来文所议巡捕委员月给洋钱七十五元及散捕、写字、房租、零用、医生、柴油等项,按月应给用之款,来文均属妥协,一概照办,相应逐细备文照覆。为此照会贵领事,请烦查照。至本道所议之处是否允当,尚望公同合议示复施行。同治六年七月十四日
  (四)英领事费法领事席复宁绍台道文
  为照复事,七月二十七日准贵道文开,以江北岸复设巡捕,照送章程二十二条并请查核商复等因,准此。查来文有英法美三国官衔,惟美国并无领事在宁,是以无从会议。本领事阅此章程,现在尽敷紧要之用,但贵道不甚深悉本领事前要将此章程移送本署之意,缘英法二国律例均有准英法人代别国出力之款,若别国地方有管理英法国官不准者,则不能行。倘该管官准行,亦有限制,一如新关之英法人作税务司等,遇事属新关之事,应由贵道及总税务司并贵国家专主。倘有事与新关不涉,则照英法国平人,由领事官管办,本领事以后愿欲免启口舌。若准英法充作巡捕之事亦应载明,庶使充当者深明何事在中国官之下,何事系中国所保。除此而外,仍系各国原属官所管者。明此节最关紧要,然与巡费无涉。如贵道细详此意,即知按照本领事前请将章程核定时移送本署各有便益之处也。目下设法改此章程自一条至五,自七至十八,自二十至二十一各条,照如另单,略加更改,深为妥协可行。其第六条内六个月限期及扣发辛工三十元二事刻尚未能照办。中有两难在内:一条此番初立原因细看如何,二系伊等辛工仅敷所用,故未能扣发。其十九条发给各费,本系贵道与贵道委员之事,本领事无须管问。至于二十二条无领事官所管之人,如贵道所云,应送英法美三国领事官代办等语,然三国领事各未奉到各国准将中国官员照律核办之事饬准承办,是以未便办理,特因推诿之也。惟另有一法,若在宁波如在上海之设会审公堂,讯办此等人犯,未尝不妥,请将此意细酌之。此次若照另单略改章程,设立巡捕甚为妥协,本领事深慕贵道细心任事,善于筹画,以致办理如此。理合当应将前送章程移还并开另单照复,为此照会贵道,请烦查照施行。同治六年八月十二日
  (五)宁绍台道原送江北岸巡捕房章程
  一、议北岸复设巡捕,应定武委员一名,总巡一名,散巡五名,各有辛工洋钱,以资办公。
  一、议散巡捕应听总巡捕管束,总巡捕应听武委员调遣,号衣器械悉听委员定议。
  一、各巡捕轮班巡查大街小路,如买食物照市公平卖买,不得短价克扣,亦不得无端多事扰累铺户居民,违则严究。
  一、应设巡捕房一所,并设一管押人犯之所,其应用柴油火炉均在巡费支用,其饭食衣履均归各人自备;另设总巡捕屋一间,以便有人来往议论公事。
  一、各巡捕吃饭住宿均应在巡捕房内,不得另出别处游戏。
  一、各巡捕宜以六个月为限,期限届满,方准自行辞歇,每人应领辛工均宜扣发洋钱三十元存于委员处,以备罚款。
  一、江北分巡地段,其巡查大街时兼须巡小路,统候总巡捕派定,轮流换班,禁止赌博,留意路间安静。
  一、巡捕欲无领事官所管之外国人,均须有管带委员之执照方可提拿;如遇有领事官之外国人,必须有伊国领事官执照方准拿获。向来间有无执照亦准拿获之例者,来告之人,须素知其诚实,犯事之人又有确据,庶唤巡捕捉拿,方可无照拿人。或经巡捕目睹犯法之事,不论在路在店在船,均准无执照一律拿获。
  一、遇有形迹可疑之人,其身上藏有不得藉称如何得到之物,准巡捕唤其同至总巡捕处暂行管押,俟次日报明委员。倘所拿之人另有诚实亲友愿为保出者,如查无大罪,亦听保出,但亦须告知委员。如无亲友作保者,毋许该巡捕私行释放,必须送交伊国之本管官处查究。
  一、总巡捕当设立一册,凡遇所拿之人,须将伊之国名、姓名、所因何事逐一注明册内,并注原告姓字、住基,以便领事官不拘时刻阅看。此册每日十点钟送呈委员查阅。
  一、遇地方紧要之事此起,江北岸巡捕亦应帮同领事官之巡捕协拿人犯,不论在船、在陆均无推诿。一、不准巡捕收取馈送,如敢私自收取,一经察出,除罚辛工并罚保洋外,仍照章革退,不得姑容。一、凡巡捕均在委员之下,如有一切不法之事,均准委员酌量情形轻重,究罚辛工保洋斥革。
  一、管押人犯之所,不拘时刻,领事官皆可进内查看;此外不论一切人等,如无委员执照者,概不准入。倘总巡私自放入内者,察出将总巡革退。
  一、凡遇外国船上水手逃走,许巡捕拿获管押,送交伊国本管之官办理。一、巡捕应禁止自早七点钟后至晚十点钟以前不准有人抬送污秽之物在街行走,大路亦不准设有坑厕,并令各户照大门围墙宽窄,各家自行打扫洁净,不可堆积一隅。遇回禄其时,不在值班之巡捕亦应听命往巡,兼为救护;其现在值班之巡捕,如无特命,不准散离分巡地段。
  一、倘委员欲另添补小章与大章相符者准其定立。
  一、议由中国共计每月帮贴巡捕洋钱五百元,内计派定武委员月给薪水洋七十五元,总巡一名,月给辛工洋八十元,散巡五名,每名月给辛工洋四十元,共计洋二百元,写字一名,月给辛工洋五十元。房租月给洋二十元,柴油月给洋二十五元。医生月给洋二十元,零用月给洋二十元,共合前数。
  一、议由中国另派卫安勇十名,交给武委员带赴江北岸驻扎,遇有要紧事,帮同巡捕一并办理,以壮声威。
  一、此次复设江北岸巡捕,实与中外商民皆有裨益,是以由中国每月帮贴巡费洋五百元,仍以税务司作为文委员,专管散放巡捕之事,俾有责成。
  一、巡捕拿获中国匪人,即送交中国地方官查办;拿获外国匪人,即送其本管领事官查办;如拿获无领事官各国之匪犯,应送英法美三国领事官代为究办;如或三国领事皆不肯代办,即送交现充文委员之税务司办理。如案中牵涉华人者即送中国地方官会同查办,以昭平允。所有巡捕罚出之辛工保洋钱文,备作犒赏功劳。
  已(以)上共定章程二十二条,遇有章程未及载明之事,再行会同随时商酌办理可也(案原送章程本二十二条,惟蔡乃煌编约章分类辑要仅载二十一条,因无它籍可稽,姑仍其旧)。
  (六)宁绍台道照会税务司照送巡捕房章程
  本年七月十一日准美国罗领事照会,本年六月二十二日准葛参府文移开,自西七月三十日以后,巡捕房事务不由本参府管理,督捕哥林亦经卸事。旋于六月二十九日准贵道照会内开,自西八月初一日起巡捕房事务由本道自行办理各等因,准此。查是案前经前道文暨驻宁各领事同定章程在案,由来已久。今贵道改行自理,所有前定巨细章程未知有何变易,本领事自当预闻。况捕房远在江北,贵道未能躬亲其事,当必有督捕之人等责成。倘有中外交涉事务,庶可向督捕理问,迄今未准照会,督捕归于何人。若事事奔诉贵署,西人诚恐未便,况贵道有时因公晋省,亦有暂时离宁之时。兹准前因,合行照会,请将一切改办缘由望速照覆,并准英国固领事函询,暨德国梅领事照同前由各等因,准此。本道查江北岸巡捕房前委葛参事兼管,现因裁减各项经费,案内将卫安勇教习华生裁撤。而葛参府训练事繁,捕房一切不能兼顾。是以本道照知葛参府停止兼管,由本道自行办理,业经函照各国领事在案。查捕房经费从事宁郡牙厘局按月拨给洋钱三百元,后增至五百元。现既奉文节省经费,卫安勇已经裁减,捕房亦不得不量为酌减。本道因思捕房经费既议改减,捕房用项势须概行节省。总巡捕歌林每月薪水较巨,是以将其裁撤,并令筹给洋三千六百元,作为回籍犒赏之资。除宁郡局每月仍支给洋五百元,内以三百元作为巡捕房经费,其二百元每月提归所垫歌林之款,俟十八个月将垫款还清后,则宁郡局即可每月开支三百元,以昭节省。本道原欲遴委一职,分较小之中国官员接办捕房事务。因前教习华生在宁波多年,人尚谨慎,从前葛参府回国时曾代管捕房事务一年有余,并无遗误。故即以华生作为巡捕房督捕,管理一切,遇事仍禀承本道而行,自接办以来亦尚妥当。如各国商民有被人欺凌受害情事,一经领事照知,自应彼此商办。遇有外国贼犯,华生当解送驻宁领事衙门收管。如需中国巡捕帮拿外国贼犯,领事衙门尽可函致华生,请其出力帮助可也。所有同治六年所拟章程,今昔情形不同。现由本道因时制宜,酌量并作十条,除出示晓谕并将章程抄送各国领事外,合将章程钞录各文照送。为此照会贵税务司,请烦查收备阅可也。
  光绪六年九月十九日
  (七)附江北岸巡捕房章程十条
  一、巡捕房系本道禀拨厘金设立,以资保卫江北岸中外商民,所有从前一切章程现在悉作废纸。
  一、现在雇募巡捕业已敷用,将来或应增应减,随时酌量;各巡捕应听从前卫安勇教习华生管束,即用华生为督捕。所有各巡捕衣帽由该督捕定式,使人易于辨识,应用器械亦即酌定。各巡捕日夜在江北岸分巡地段,查拿匪类,禁止赌博,保卫中外商民及房舍屋产,并须巡查烟馆,留意地方安宁,统候该督捕分派,轮流换班。遇事必须报明督捕,其饮食住宿均在捕房,不得无故出外游行,不得私押私放私收馈遗。如买食物公平付价,不得短少,更不得无端生事,扰累铺户。居民倘有因此受累者,系外国商民准赴领事控告,系中国商民准赴地方官衙门控告,立予严办。该督捕亦应尽心守分,不得干预他事。
  一、巡捕凡拿无领事官所管洋人,须有督捕执照;有领事官所管洋人,必须有该国领事官执照,方准提拿。向来间有无照拿人之例者,来告之人须督捕素知其诚实,犯事之人又有确据,方可。或经督捕亲见犯法之事,不论在船在岸均准无照登时拿获。如商民间有无赖之徒在街滋事,或铺户居民被匪抢劫偷窃均准通报捕房查缉。倘被拿之人有诚实亲友愿为保出者,亦听保出。
  一、巡捕拿获中国匪犯,除由中国照例办理外,如拿获外国匪人即交该国领事衙门究办。如该国并无领事驻宁,即应询问该应归某国领事官代办。如该国并未与中国立有约条,则应报由新关税务司商同地方官办理。案中犯牵涉华人者,地方官会同查究,并准该督捕一面赴其本国领事官处告知情节。
  一、如领事官需巡捕协拿外国匪人,该督捕一经接有领事衙门信函,应出力协助,不论在船在陆,不得推诿。凡遇外国船上水手逃走,许巡捕拿获,解交该国领事衙门办理。
  一、各巡捕应令自早七点钟后至晚十点钟前不准有人在街巷挑抬秽物,大路亦不准设有坑厕,并令各户各照墙门宽窄自行打扫洁净,不得堆积。
  一、凡遇地方回禄,其时即不值班巡捕亦应听令前往弹压,查拿抢火之犯,兼为救护;其现在值班之巡捕,如未经令往,不得擅离分巡地段。
  一、督捕应专立一册,凡遇所拿之犯,须将伊犯国名、姓名、住基、所犯何事,逐一注明册内,并注原告姓名、住基备查,此册无论中外官绅,但是体面之人皆可入看,
  一、巡捕房管押人犯之所,其应用油、水、火炉,准在巡捕经费内支用;所有管押各人犯饭食均归自备,无论中外官绅,但是体面之人均可入看。
  一、巡捕房经费按外国月份,由税务司备函请发转给督捕,月终由该督捕将收支各账及罚款并大小案由钞送税务司,分别开摺送道备查,罚款另具清单,悬示捕房门首。
  (八)宁波江北岸巡捕房原有章程及历年示禁各条
  第一条 无论华人洋人不准在江北地方放枪打鸟(光绪十年闰五月道宪示禁)
  第二条 来宁轮船尚未泊定,不准小船挑夫人等争先上船搬运搭客行李(光绪八年十一月鄞县出示晓谕)。
  第三条 凡江北岸华洋行铺不准多积火油,每行铺每日所积不得过四箱(光绪十一年十一月道宪谕饬遵办)。
  第四条 凡兵船水手等不得带兵器上岸(捕房原有章程)
  第五条 不准在江沿及街巷驰马(捕房原有章程)
  第六条 自晨七点钟以后至晚十点钟以前不准粪担往来(捕房原有章程)
  第七条 自晨七点钟以后至晚十点钟以前不准洗涤便桶(捕房原有章程)
  第八条 各粪船自晨七点钟以后至晚十点钟以前不准在甬江一带及各码头行驶湾泊(捕房原有章程)。
  第九条 粪船夜间停泊载粪,只准在砖桥三山道头、新江桥道头、傅家道头、同胜街道头、大道头、张家道头等六处(捕房原有章程)。
  第十条 街巷不准小便(捕房原有章程)。
  第十一条 凡厕所、尿缸向外之门皆应砌向内(捕房原有章程)。
  第十二条 不准聚赌(捕房原有章程)。
  第十三条 不准弃秽物垃圾下河并不得堆积房旁(捕房原有章程)。
  第十四条 客房、饭店、烟馆等处不准容留匪徒,夜间十一点以前一律关门(捕房原有章程)。
  第十五条 江北岸地方宰杀菜牛之坊只准开设一所,以供洋人食用。逢宰牛日,须先报巡捕房,查验是否菜牛,方准宰杀(光绪九年九月道宪谕饬遵照)。
  第十六条 江北岸段内不准开设熬煮牛油之厂(光绪九年九月道宪谕饬遵照)。
  第十七条 不准在江边晒晾菜蔬及铺晒木片柴板之类(捕房原有章程)。
  第十八条 凡向轮船揽载搭客之小船,须赴巡捕房领照,挂号时并无分文使费(光绪九年十一月道宪谕饬会同保甲委员办理)。
  第十九条 江北岸一带不准开设售卖吕宋等票店铺(光绪八年八月道宪谕饬查禁)。
  第二十条 凡地方官衙门差役在江北岸查拿人犯,其牌票须先送巡捕房签字协同巡捕往拿(捕房原有章程)。
  第二十一条 衙门差役查拿人犯,或巡察地方,无论何项店铺,皆不准借端讹索(捕房原有章程)。
  第二十二条 居民店铺不得稍占街巷大路,并不准搭盖过街篷,以防火烛(捕房原有章程)。
  第二十三条 凡挑贩、小生意人等不得于道旁乱置担物,有碍街道(捕房原有章程)。
  第二十四条 夏季各家所豢之狗出外,须用木牌书明主家,系狗项上,否则如有人疑为疯狗,捕房即不得不将其击毙(光绪九年九月鄞县出示晓谕)。
  第二十五条 商民不准在街相骂相打(捕房原有章程)。第二十六条凡遇火警,各水龙局必须立即鸣锣赴救,俟火既灭,水马回局,应以鸣锣两响为号,以免后到之龙不知火灭仍复前驱(光绪十一年十二月道宪谕饬遵办)。
  第二十七条 抢火之人拿送重办(光绪十一年十二月道宪谕饬遵办)。
  第二十八条 江北岸后河不准染坊洗布,不准浸毛竹及洗秽,不准两岸占搭棚屋,不准于近水处系牛羊及私筑泥塘拦阻行船(光绪十年十二月宁波府示禁)。
  第二十九条 凡遇忌辰及照例不准演戏之日,均不准演戏(光绪十五年七月奉道宪批示严禁)
  第三十条 凡迎神赛会,不准妆扮女台报马(光绪十三年五月光绪十六年闰二月叠奉道宪谕饬禁止)。
  第三十一条 不准添设烟馆(捕房原有章程)。
  第三十二条 不准引诱良家妇女荐入娼寮(捕房原有章程)。
  第三十三条 每逢夏天,不准在江沿挖掘船坞及居民房屋左近运动新土(捕房原定章程)。
  第三十四条 凡江北岸有吃讲茶讲烟一律禁止(捕房原有章程)。
  第三十五条 现奉道宪示禁,不准私设娼寮(光绪二十年十月奉谕原定章程)。
  (九)蜕叟四明谈屑
  宁波为五口通商之一,本非租界。江北向设捕房,捕头以西人充之,相沿既久,江北民刑事项其权几全操诸西人。喻庶三(兆蕃)观察莅甬,首议收回主权,得士绅同意,磋商多时,始实行。以鄞县知县邹镕为总理,吴鋆为正捕头,英捕华生为副捕头。华生辞职,蒲立克斯继之。会浙省举行警政,宁波于城内简香庵故址设巡警局。江北因商埠独立,分设巡警局,仍以吴鋆为正巡官,而改蒲立克斯为稽查,皆隶属于省巡警道,而受监督于宁绍台道。宣统二年巡警局并江北警局均改为警务长公所。辛亥光复后,城内称为警察署,江北则称为警察分署。民国二年秋,始改为警察厅,其厅长则由省委,而江北分署及各乡分署始统一编制矣。案所载事实及年份与本馆采访所得略殊,参看《政教志·制度沿革》。
  (十)宁绍台道与税务司商设江北岸工程局函件
  1.税务司穆致宁绍台道函
  径启者:前据各报关行因一时卤莽停止报关,惟恐提讯株连。欣闻江北岸议设工程局,办理工程局应办各事。是以各行愿各捐助一百元,以开其端而赎前愆,即抽收三文一包之码头捐,亦均愿遵照办理等情。是工程局已具规模,码头捐毫无窒碍。兹既经各行捐集洋一千五百五十元,有此巨款,未便久悬,则工程局应办之各事宜急应次第开办。除一面布置开局外,惟恐未及周知,特先函请贵道出示晓谕。准于本月十五日起随同报单照缴码头捐,每包三文,悬挂关前,俾众咸知。集本地之捐款,办本地之善举,所取者寡,所益者大。各行具有天良,谅无不踊跃输将争先恐后也。肃此寸缄,务祈迅赐核办,顺颂日祺。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一日
  2.宁绍台道复税务司穆函
  径复者:接来函,以江北岸拟设工程局,据报关各行捐集洋一千五百五十元,即抽收三文一包之码头捐,亦愿遵办。是已具有规模,请即出示晓谕,俾众咸知等因备悉。此事重烦清神,得以部署妥协,本道曷胜欣感。除即缮办告示随送饬发悬挂外,泐此致复,顺颂日祺。
  3.宁绍台道告示
  为晓谕事:照得江北岸为通商码头,凡街衢道路一切应办之事甚多,虽由巡捕房清道局等随时经理,每因经费无出,遂致创议为难。上年本关税务司穆莅任以来,目睹情形,力期振作。当与本道面商,拟于江北岸设立工程局,将应行举办各事宜条议章程,务求周妥。令各商于进出口货物每件捐钱三文,自本年二月十五日起随同报单照数附缴。以本地之捐办本地之事,该商等所捐甚微,而于地方裨益匪浅,谅所乐从。现准函开,各报关行前因误听阻止报关。兹闻拟设工程局,欣愿各捐洋一百元,聊以输诚赎愆,已共集洋一千五百五十元,即抽收三文一包之捐亦愿遵照。既有此款,已具规模,应即布置开局,将各事次弟办理。惟恐未及周知,请即出示晓谕等因前来。为此示仰商民人等一体遵照。要知众擎易举,所捐几何,无非为本埠久远计及客商往来利便之事。其各照章输缴,无负税司殷殷创办之美意。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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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涌城北

《潮涌城北》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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