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周松林犯黄绥茂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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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记忆江北——旧闻录》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1806
颗粒名称: 绑架周松林犯黄绥茂执行枪决
分类号: K295. 53
页数: 3
页码: 344-3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波市记忆江北——旧闻录中社会篇的情况,介绍了绑架慈东郎家坪住民周松林匪徒黄绥茂执行枪决的相关内容,记录于《上海宁波日报》 1933年 11月19日。
关键词: 宁波市 记忆江北 旧闻录 周松林犯黄

内容

临刑态度强横 观众万人空巷
  绑架慈东郎家坪住民周松林匪徒黄绥茂,经鄞县公安局拿获,移解至犯案所在地慈县政府,经慈县鞫讯数次属实,依法判处死刑,已志前报。兹悉慈府呈报到省政府后,当经核准,前日复奉浙江高等法院指令,饬在原县执行枪决,呈报等因。慈府遂于前日(十六)上午十一时,将该犯在监内提出,绑赴天宝山执行枪决。兹将各节详情,分志如下:
  失业作匪难逃法网该犯黄绥茂,嵊县人,现年二十九岁,本在上海绸厂作工,嗣因工厂倒闭,失业来甬。本年七月二十六日夜十二时,即废历六月五日,与同乡单嘉源、单汉章,及不识姓名者五人,由嘉源为首,持械至慈东即家坪绑架周松林,并投信其家中,索价五六千元,并指定命净远寺僧皓明,至鄞县汽车路上石碶段接洽,后让价至七百元,八月十六日,由皓明至原处交价,而其时周松林,已早被击毙,次日皓明以未见肉票回来,再至原处寻觅,始于本县小菜场遇见该犯,未及责问,该犯已情虚奔逃,当经本县公安局侦缉队追获,在身边拽出银七十七元,盖该犯共分到贼银八十元,已用去三元,于是研问一过,遂移解慈县府讯办。
  面无戚容沿途沉默十六日下午十一时,成县长命将该犯在监狱中提出,由成县长自升公座讯问,问,你是不是黄绥茂,答,是的,问,几岁,答,念九岁,问,那里人,答,嵊县,问,家里还有什么人,答,还有老婆儿子,问,邬家坪绑架周松林案子,你是不是在场,答,在场,问,今天是你执行死刑的日子,你有没有遗言,答,没有,问,你家里要不要写信通知,该犯摇头示不必。问毕,即提至庭下起绑,先推跪下地,用白索紧紧反缚两手,一面即由法警,饷以肉馒头及粉酒等,该犯只呷粉酒数口,食馒头一个,摇头不愿饮食,于是遂由法警提起,捺入无顶轿内,抬赴刑场,由成县长亲自监刑,簇拥同往者,有公安局长吕思义,巡官楼凤林,带同警察一大队,及基干队一大队。该犯中等身材,面色惨白,上身衣汗衫,下身着蓝布棉裤,面无戚容,沿途不发一言。
  吸烟自若三枪毙命当时随同往观者,人山人海,大有万人空巷之势,由县政府出发,直走县前大街,过观音堂大关帝殿竺巷口市兴口,折过下横街,出大西门,到大宝山东面山麓下执行。既抵刑场,由基干队公安局警察,密布步哨,拦住四周民众入内,轿抵距山麓二丈许放下。该犯即回首谓轿夫,我走不动,你们再抬进去几步,轿夫无奈,只得抬近山麓数尺地,该犯由警察挟持出轿,复顾谓警察,快将我脚镣解去,使我死也死得爽快些,言讫,即卧地上,扬脚嘱警察开镣,警察等将镣打开后,要求将所缚白索解去,旋以警察不理,复索吸香烟,当由一警察将烟塞在其嘴内,并为之燃火,该犯吸烟自若。其时公安局长命行刑,即有一警察,抱放该犯在坟滩上,面山而跪,并伏身挟持其下跪,由另一警长,用枪射击,连开三枪,第一枪弹由脑后入鼻上出,该犯即应声仆地,但有微颠,第二枪弹由左肩入,前心穿出,已告毕命,第尚恐其气仍未全绝,第三枪自背脊下弹入,小肢穿出,第二三枪出口圆径寸许,状若肚脐,第一枪出口为鼻部,鼻子打破,脑浆流出,晴穿牙露,鲜红淋漓,陈尸一小时,即行备棺收殓,并掩埋该山麓,率队回县。
  宣布罪状俾众周知慈溪县政府,同时宣布该犯罪状,兹探录如下,为宣布罪状事,案查本政府受理匪犯黄绥茂一名,结伙持械绑架民人周松林勒赎一案,业经讯明,依照惩治盗匪条例第一条第一款,及刑法第九条第五七条第二项,判处死刑,转呈省政府核准。兹奉浙江高等法院第五三六四号令发原县执行枪决,呈报等因。下县遵于本月十六日,将该匪犯黄绥茂一名,提庭验明正身,绑赴刑场执行枪决,以昭炯戒,除呈报外,合行宣布罪状,俾众周知。此布。
  ——《上海宁波日报》 1933年 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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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记忆江北——旧闻录》收录了综合篇,政治篇,经济篇,文化教育篇,社会篇和人物篇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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