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岸天主堂对收回白水权之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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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记忆江北——旧闻录》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1322
颗粒名称: 宁波江北岸天主堂对收回白水权之争辩
分类号: K295. 53
页数: 3
页码: 047-04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波市记忆江北——旧闻录中政治篇的情况,介绍了宁波江北岸天主堂对收回白水权之争辩,谓白水权系由地基交换取得,管理三十余年不能无偿交还,既得权与侵占大可研究的相关内容,记录于《上海宁波日报》 1933年8月23日。
关键词: 宁波市 记忆江北 旧闻录 江北岸天主堂

内容

谓白水权系由地基交换取得
  管理三十余年不能无偿交还
  既得权与侵占大可研究
  宁波江北岸之水岸线,光绪二十五年起,即为天主堂所占有。现在鄞县县政府,拓宽外滩马路,对于天主堂所占有之白水权,亟须收回。鄞县县政府发表收回白水权之根据及经过一文,已见十五日本报。嗣天主堂以利害关系,对于上文有所声辩,断断不休,阻碍我地方行政,国运低落,在华外侨,到处皆然,岂独我宁波已也!兹将天主堂争辩原文,转录如下,愿甬人深切思考可也:
  甬北天主堂驳复鄞县县政府收回白水权论点之论点:关于江北水岸线收回问题,敝堂与鄞县县政府,几经交涉,社会人士,多有未明真相。兹鄞县县政府将收回白水权之论点,登诸报端,敝堂亦不详繁赘,择其荦荦大者,据理驳复,俾社会人士,得明了此案事情曲直。一、敝堂江北外滩白水权之取得,系根据于宁绍台道之照会,且系交换而取得者。查鄞县县政府以复查前宁绍台道覆文,于赵主教让出二英丈开作公路一节,予以照准,对于二英丈公路驳岸以外之地,仍应以白水权界归堂内执管一节,未有只字提及,固未予以承认云云。查核原文赵主教允为让地筑路之条件,为驳岸以外之沿河利益,仍归堂内执管,不得被别人侵占。当时税务司虽主政工程局,而对于有条件之让地,未能擅主,故特请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之核准,是税务司之据以转请者,专在此点,宁绍台道之据以核准者,亦专在此点可知,否则赵主教既允工程局之之请,而愿为让地,工程局自有权可以接受,何必转请宁绍台道之核准耶,且敝堂沿河利益之取得,系以沿河一带二英丈之基地交换而来,与因买卖契约而取得者,实无以异,自得本于所有权之作用,而排除他人之干涉也。二、驳岸以外沿河之地之解释。鄞县县政府以二英丈之外,果尚有土地,则此二丈基地,自不得谓之沿河,更无须驳岸云云,不知赵主教当时所允让者,为沿河二英丈之基地,所不允让者,为驳岸以外之沿河利益,故其照会原文于所让二英丈公路驳岸以外沿河之地之下,即继之曰仍应照旧以白水为界,归堂内执管,不得被别人侵占利益等语。鄞县县政府断章取义,安得推翻敝堂之证据耶。三、敝堂即无权占有白水权,亦因时效而取得也。敝堂既根据交换契约而取得沿河白水权之后,即从事经营继续享受利益,迄今已逾三十余年,其权原甚为正当,为确实毫无瑕疵之可言。即退一步言,敝堂即无权占有,而既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继续占有?三十年亦得以主张因时效而取得也。四、敝堂所有水岸线之权利,非上海沿浦岸线可比照办理也。查上海市政府所收回者,仅将沿十六铺一带原署官商合办之大达轮埠公司之沿岸线,收回官办,非单独收回私人所有之岸线也,且浦西地属租界,姑不具论。而租界以外之浦东沿浦岸线华洋公司码头林立,有否收回市有之事实乎。五、敝堂办理本案之经过,鄞县县政府以敝堂张皇其词,动辄以条约交涉仍取数十年前之故态以自外,一则曰继续强占,再则曰继续私租,殊深遗憾。查敝堂之取得白水权,根据于交换契约,已如上述,何得谓为强占为私租,且敝堂一向顾全公益,并尊重地方政府之合法命令,绝未以外侨身份或旗号以自外,不特光绪二十年之让地筑路可证,即最近鄞奉路南门外汽车站及江北岸外马路中马路之拆让,无不惟命是从,他如鄞镇慈路致非法侵占敝堂基地,当以其事关公益,损失尚微,犹隐忍而未与计较也。六、附带之声明。敝堂所有产业之收益,全数拨充地方公益之用,尚虞竭蹶,除传教外,如药行街之仁慈堂、草马路之普济医院等之养老、嫠恤、育婴、吟废弛医药等基金,无不藉此挹注,因此项码头租为敝堂最大多数之收入,故权衡轻重,未便轻易放弃也,且即以既得权论,亦未能无偿返还也。
  ——《上海宁波日报》 193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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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记忆江北——旧闻录》收录了综合篇,政治篇,经济篇,文化教育篇,社会篇和人物篇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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