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约 布告 章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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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1253
颗粒名称: 一、规约 布告 章程选
分类号: D92
页数: 15
页码: 1993-20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各个规章制度的内容。
关键词: 法律 章程 宁波市江北区

内容

宁绍台道禀浙抚请添派外国巡捕查逐各国流氓帮贴经费文
  窃查宁波地滨海口五方杂处,中外通商,良莠不齐,防范稽查,不容稍涉疏懈。自浙江全境肃清,各路撤散之游勇洋兵,及海外无业流氓,每附海舶往来宁沪二处,甚至中外勾结,辄敢在外江内河同劫商旅。节经捕拿惩治,出示严禁窝屯会营,派拨兵勇巡船,梭织巡缉,并照会各国领事一体示禁。因宁防各勇全裁提标额兵,悬未补足,地方大觉空虚。复于上年十月,禀奉前护抚院批准,就地选募练勇三百名,分三路巡缉,即经遵办,具报在案。数月以来,商民赖以稍安。讵本年正月二十后,城外江北岸上下白沙等处,查有各国黑鬼流氓,形同乞丐,潜居冷庙破船。或十数人一处,或数十人一处。诘其来历,言语不通,殊非良善之类。职道即与英、法、美三国领事,新关税务司会商驱禁。据该领事、税务司等佥称:此种流氓,多系别国下户,并无该管领事驻宁,不遵伊等约束,禁之不听,驱之复来,恐非中国兵勇所能捕尽,必须添派外国巡捕弁兵,严密巡逻制之。不敢滋事,使之无所希图,庶几不逐自去。唯添派各国巡捕弁兵,每月辛工总需洋银一千余元,至少亦需七百元。曩者军兴,江北岸曾派巡捕洋兵防守,系由该处客户、居民、洋行醵金捐助,暨抽收房租津贴。现在客户均已迁徙,房租归官,抽收各居民、洋行,每月仅可助洋四百余元,已属吃力。总计尚欠洋三百元。外国无款可垫,坚请由宁波捐局每月帮补洋三百元,以二月为始,一俟流氓散尽,再行酌撤等语。职道复与众绅密筹,事关紧要,若不允其所请,各领事借口推诿,渐弛其禁,该无业流氓势必肆无忌惮,抢劫横行,隐为地方之患。除严饬巡缉勇丁、城门员弁加意稽察防闲外,理合将会商添派外国巡捕弁兵帮贴经费各缘由,据实禀请宪台察核。可否由宁局按月帮贴洋银三百元,俾资协巡之处。仰乞批示遵行,实为公便。
  同治四年二月十一日
  浙抚批:
  如禀准予每月帮贴经费洋三百元,仰即严饬实力巡缉。一俟流氓散尽,停给具报,毋任冒滥,如有弁勇借端滋事,即严拿究办缴。宁绍台道照会英法美三国领事及林税司葛参府添加巡捕请会议详复文
  窃照江北岸巡捕一事,原因地居海滨,为中外通商之处,每有外国游民勾结劫抢,扰累商人,所以设此巡捕,以为戢暴安良之举。不特与中华有益,亦且使外国商人可以安静,诚良法也。所有缉捕经费,向由洋商捐缴,因恐不敷所用,议为中国按月津贴洋钱三百元,行之已及数年,地方赖以相安,颇能著有成效。前于五月间,以洋商生意渐就清淡,纷纷关闭歇业,不能再捐巡费,欲将巡捕停止,原属出于实情。唯本道之意以为巡捕有益地方,断不能以吝惜小费遽行言撤,曾经照会在案。嗣与英国费领事相晤,意见相同,而接法国席领事照会,议论亦相吻合。唯所议由中国按月添加巡费二百元,连旧定津贴洋三百元,共成每月津贴洋钱五百元一节,现准英、法领事,示以二国同心,特委嘉翻译同葛参将作为总巡捕官,前赴江北岸地方,带同散巡,轮流换班,缉捕所有。本道添加巡费洋钱二百元,汇同原定洋钱三百元,仍照旧章,由本道按月发交税务司散给。彼此议办之意如出一辙,自可定见矣。唯查外国向有一官不当两差之例,但葛参将现在虽经中国派有统带卫安勇之差,而差使甚简,操演之事半日可毕,此外并无事件,而于巡捕一端尚可兼管。但既兼当巡捕之差,若不酌给薪水,未免事涉偏枯,殊非体恤之道。但竟公然详请开销,又恐以一官两差有干宪驳。只得在于现定加添洋二百元之内,酌量派出若干作为总巡薪水,以酬其劳,而免枵腹从事。唯查冬腊二月,曾有添雇巡捕并加雇安勇前赴江北巡缉之事。现既以此为定,即应永为定例,断不能再言加增。唯总巡捕统率散巡缉捕,责有攸归,如有疏虞,即不能置身事外。倘或将来隆冬之时,恐有宵小窃发,勇不敷巡,亦应在于该参将原带卫安勇一军之中,酌量派拨若干,前赴江北帮缉,不得再援上年之例仍请另雇。此不特慎重地方,亦可节省经费。但此项经费究竟现开洋商能否捐缴帮助,应归各国领事官自向劝办,本道概不置问。而本道唯就中国所帮贴,新旧并计按月已至洋钱五百元,不为不厚。唯所添之二百元可否按期发交税务司,归并原定之三百元转给开销,抑或将此二百元另行提出送交贵领事开发,亦须会商定议。再总巡薪水既议在于加给之二百元内分给,究应分给若干,亦宜由贵领事筹定,并同原定之二百元通盘议定。总巡一名,每月究应派给薪水若干,散捕七名,每月各应支给公食若干,一并查议照复,以归核实,合再备文照会。为照会英、法、美领事官,即希查照,督同林税司并葛参将,即将文内所商各层再加逐一查议,即望明白会衔照复过道,以凭转详办理。
  同治六年七月初三日
  宁绍台道照会英国法国领事议复巡捕请商酌示复文
  顷接贵二国领事联衔照会以复,设外国巡捕一事,饬委葛参将管训亦无妨,但应有定章。嘱照前送章程,仿照饬行所有现定,每月巡费洋五百元。内拟总巡一名,每月给洋八十元,散捕五名,每月给洋四十元;写字一名。月给洋二十元;零用月给洋二十元;管巡委员月给洋七十五元。并欲本道另拨卫安勇或五名或十名,当赴江北,常住巡捕房内。倘遇非常之事,帮同巡捕。其无条约各国之水手等人,及与外国交涉,滋生事端,或在船,或在岸,皆以外国巡捕所司之事。如有两造,皆华人争殴各节,应自投该管官审断。本领事素知先前巡捕之洋系交税司转给。现议另设新法,莫如将费洋统交中国银号,汇与管巡委员发给交账等因。准此,足见贵领事办事认真,筹议妥善,本道不胜喜悦之至。唯所云巡捕另有定章等语,查此项章程,前准来文,既以四年间曾经议有数款钞录移送在案。现今调卷批阅,款款皆属妥协,自可即照此章办理。设或因今昔情形稍有不同,其中尚有略宜参酌之处,亦祈贵领事再为核议示复。又查散巡应受总巡节制,而总巡又应听委员督率。葛参将职分较大,办事奋勇,应即由本道委令充当管训巡捕委员之任。唯查中国委带兵勇,向例系一文一武,武则统队,文则管饷。所有此项帮贴巡费,从前原系发交税务司散给,今一旦改为统交银号汇发,似与旧章不符。且银号系属商人,并非官员,亦不便责令管饷。今本道复议,添委林税司作为文委员,令其管发捕费之事。又来文所云散捕五名,本道改为四名,计酌去一名,即以多余之一名作为总巡。所有总巡薪水每月仍给洋八十元,散捕减去一名,每月计省洋四十元,应请留税务司以作外国巡捕案内一切公用之款。至所云由本道派拨卫安勇五名或十名移至江北岸帮办,以副所嘱等语,本道自当遵照,径饬葛参将带勇十名带往帮办。又来文所议巡捕委员月给洋钱七十五元,及散捕、写字、房租、零用、医生、柴油等项,按月应给用之款,来文均属妥协,一概照办,相应逐细备文照覆。为此照会贵领事,请烦查照。至本道所议之处是否允当,尚望公同合议示复施行。
  同治六年七月十四日
  英领事费法领事席复宁绍台道文
  为照复事,七月二十七日准贵道文开,以江北岸复设巡捕,照送章程二十二条并请查核商复等因,准此。查来文有英、法、美三国官衔,唯美国并无领事在宁,是以无从会议。本领事阅此章程,现在尽敷紧要之用,但贵道不甚深悉本领事前要将此章程移送本署之意。缘英、法二国律例均有准英、法人代别国出力之款,若别国地方有管理,英法国官不准者,则不能行。倘该管官准行,亦有限制,一如新关之英、法人作税务司等,遇事属新关之事,应由贵道及总税务司并贵国家专主。倘有事与新关不涉,则照英、法国平人,由领事官管办,本领事以后愿欲免启口舌。若准英、法充作巡捕之事,亦应载明,庶使充当者深明何事在中国官之下,何事系中国所保,除此而外,仍系各国原属官所管者。明此节最关紧要,然与巡费无涉。如贵道细详此意,即知按照本领事前请,将章程核定时,移送本署,各有便益之处也。目下设法改此章程,自二条至五,自七至十八,自二十至二十一各条,照如另单,略加更改,深为妥协可行。其第六条内六个月限期及扣发辛工三十元二事刻尚未能照办,中有两难在内:一系此番初立原因细看如何,二系伊等辛工仅敷所用,故未能扣发。其十九条发给各费,本系贵道与贵道委员之事,本领事无须管问。至于二十二条无领事官所管之人,如贵道所云,应送英、法、美三国领事官代办等语,然三国领事各未奉到各国准将中国官员照律核办之事饬准承办,是以未便办理,特因推诿之也。唯另有一法,若在宁波如在上海之设会审公堂,讯办此等人犯,未尝不妥,请将此意细酌之。此次若照另单略改章程,设立巡捕,甚为妥协,本领事深慕贵道细心任事,善于筹画,以致办理如此。理合当应将前送章程移还并开另单照复。为此照会贵道,请烦查照施行。
  同治六年八月十二日宁绍台道原送江北岸巡捕房章程
  一、议北岸复设巡捕,应定武委员一名,总巡一名,散巡五名,各有辛工洋钱,以资办公。
  二、议散巡捕应听总巡捕管束,总巡捕应听武委员调遣。号衣器械,悉听委员定议。
  三、各巡捕轮班巡查大街小路,如买食物,照市公平卖买,不得短价克扣,亦不得无端多事,扰累铺户居民,违则严究。
  四、应设巡捕房一所,并设一管押人犯之所,其应用柴油、火炉均在巡费支用,其饭食衣履均归各人自备;另设总巡捕屋一间,以便有人来往议论公事。
  五、各巡捕吃饭住宿均应在巡捕房内,不得另出别处游戏。
  六、各巡捕宜以六个月为限,期限届满,方准自行辞歇,每人应领辛工,均宜扣发洋钱三十元存于委员处,以备罚款。
  七、江北分巡地段,其巡查大街时兼须巡小路,统候总巡捕派定,轮流换班,禁止赌博,留意路间安静。
  八、巡捕欲无领事官所管之外国人,均须有管带委员之执照方可提拿;如遇有领事官之外国人,必须有伊国领事官执照方准拿获。向来间有无执照亦准拿获之例者,来告之人,须素知其诚实,犯事之人又有确据,庶唤巡捕捉拿,方可无照拿人。或经巡捕目睹犯法之事,不论在路在店在船,均准无执照一律拿获。
  九、遇有形迹可疑之人,其身上藏有不得借称如何得到之物,准巡捕唤其同至总巡捕处暂行管押。俟次日报明委员。倘所拿之人另有诚实亲友愿为保出者,如查无大罪,亦听保出,但亦须告知委员。如无亲友作保者,毋许该巡捕私行释放,必须送交伊国之本管官处查究。
  十、总巡捕当设立一册,凡遇所拿之人,须将伊之国名、姓名、所因何事逐一注明册内,并注原告姓字、住基,以便领事官不拘时刻阅看。此册每日十点钟送呈委员查阅。
  十一、遇地方紧要之事此起,江北岸巡捕亦应帮同领事官之巡捕协拿人犯,不论在船、在陆均无推诿。
  十二、不准巡捕收取馈送,如敢私自收取,一经察出,除罚辛工并罚保洋外,仍照章革退,不得姑容。
  十三、凡巡捕均在委员之下,如有一切不法之事,均准委员酌量情形轻重,究罚辛工保洋斥革。
  十四、管押人犯之所,不拘时刻,领事官皆可进内查看;此外不论一切人等,如无委员执照者,概不准入。倘总巡私自放入内者,察出将总巡革退。
  十五、凡遇外国船上水手逃走,许巡捕拿获管押,送交伊国本管之官办理。
  十六、巡捕应禁止自早七点钟后至晚十点钟以前不准有人抬送污秽之物在街行走,大路亦不准设有坑厕,并令各户照大门围墙宽窄,各家自行打扫洁净,不可堆积一隅。遇回禄其时,不在值班之巡捕亦应听命往巡,兼为救护;其现在值班之巡捕,如无特命,不准散离分巡地段。十七、倘委员欲另添补小章与大章相符者准其定立。
  十八、议由中国共计每月帮贴巡捕洋钱五百元,内计派定武委员月给薪水洋七十五元,总巡一名,月给辛工洋八十元,散巡五名,每名月给辛工洋四十元,共计洋二百元,写字一名,月给辛工洋五十元。房租月给洋二十元,柴油月给洋二十五元。医生月给洋二十元,零用月给洋二十元。共合前数。
  十九、议由中国另派卫安勇十名,交给武委员带赴江北岸驻扎,遇有要事,帮同巡捕一并办理,以壮声威。
  二十、此次复设江北岸巡捕,实与中外商民皆有裨益,是以由中国每月帮贴巡费洋五百元,仍以税务司作为文委员,专管散放巡捕之事,俾有责成。
  二十一、巡捕拿获中国匪人,即送交中国地方官查办;拿获外国匪人,即送其本管领事官查办;如拿获无领事官各国之匪犯,应送英、法、美三国领事官代为究办;如或三国领事皆不肯代办,即送交现充文委员之税务司办理。如案中牵涉华人者,即送中国地方官会同查办,以昭平允。所有巡捕罚出之辛工保洋钱文,备作犒赏功劳。
  已上共定章程二十二条,遇有章程未及载明之事,再行会同随时商酌办理可也。(案原送章程本二十二条,唯蔡乃煌编《约章分类辑要》仅载二十一条,因无它籍可稽,姑仍其旧)。
  宁绍台道照会税务司照送巡捕房章程
  本年七月十一日准美国罗领事照会,本年六月二十二日准葛参府文移开,自西七月三十日以后,巡捕房事务不由本参府管理,督捕歌林亦经卸事。旋于六月二十九日准贵道照会内开,自西八月初一日起,巡捕房事务由本道自行办理各等因,准此。查是案前经前道文暨驻宁各领事同定章程在案,由来已久。今贵道改行自理,所有前定巨细章程未知有何变易,本领事自当预闻。况捕房远在江北,贵道未能躬亲其事,当必有督捕之人等责成。倘有中外交涉事务,庶可向督捕理问,迄今未准照会,督捕归于何人。若事事奔诉贵署,西人诚恐未便,况贵道有时因公晋省,亦有暂时离宁之时。兹准前因,合行照会,请将一切改办缘由望速照覆,并准英国固领事函询,暨德国梅领事照同前由各等因,准此。本道查江北岸巡捕房前委葛参事兼管,现因裁减各项经费,案内将卫安勇教习华生裁撤。而葛参府训练事繁,捕房一切不能兼顾。是以本道照知葛参府停止兼管,由本道自行办理,业经函照各国领事在案。查捕房经费从事宁郡牙厘局按月拨给洋钱三百元,后增至五百元。现既奉文节省经费,卫安勇已经裁减,捕房亦不得不量为酌减。本道因思捕房经费既议改减,捕房用项势须概行节省。总巡捕歌林每月薪水较巨,是以将其裁撤,并令筹给洋三千六百元,作为回籍犒赏之资。除宁郡局每月仍支给洋五百元,内以三百元作为巡捕房经费,其二百元每月提归所垫歌林之款,俟十八个月将垫款还清后,则宁郡局即可每月开支三百元,以昭节省。本道原欲遴委一职,分较小之中国官员接办捕房事务。因前教习华生在宁波多年,人尚谨慎,从前葛参府回国时,曾代管捕房事务一年有余,并无遗误。故即以华生作为巡捕房督捕,管理一切,遇事仍禀承本道而行,自接办以来亦尚妥当。如各国商民有被人欺凌受害情事,一经领事照知,自应彼此商办。遇有外国贼犯,华生当解送驻宁领事衙门收管。如需中国巡捕帮拿外国贼犯,领事衙门尽可函致华生,请其出力帮助可也。所有同治六年所拟章程,今昔情形不同。现由本道因时制宜,酌量并作十条,除出示晓谕,并将章程抄送各国领事外,合将章程钞录备文照送。为此照会贵税务司,请烦查收备阅可也。
  光绪六年九月十九日附:江北岸巡捕房章程十条
  一、巡捕房系本道禀拨厘金设立,以资保卫江北岸中外商民,所有从前一切章程,现在悉作废纸。
  二、现在雇募巡捕业已敷用,将来或应增应减,随时酌量;各巡捕应听从前卫安勇教习华生管束,即用华生为督捕。所有各巡捕衣帽由该督捕定式,使人易于辨识,应用器械亦即酌定。各巡捕日夜在江北岸分巡地段,查拿匪类,禁止赌博,保卫中外商民及房舍屋产,并须巡查烟馆,留意地方安宁,统候该督捕分派,轮流换班。遇事必须报明督捕。其饮食住宿均在捕房,不得无故出外游行,不得私押私放私收馈遗。如买食物,公平付价,不得短少,更不得无端生事,扰累铺户。居民倘有因此受累者,系外国商民准赴领事控告,系中国商民准赴地方官衙门控告,立予严办。该督捕亦应尽心守分,不得干预他事。
  三、巡捕凡拿无领事官所管洋人,须有督捕执照;有领事官所管洋人,必须有该国领事官执照,方准提拿。向来间有无照拿人之例者,来告之人须督捕素知其诚实,犯事之人又有确据,方可。或经督捕亲见犯法之事,不论在船在岸,均准无照登时拿获。如商民间有无赖之徒在街滋事,或铺户居民被匪抢劫偷窃,均准通报捕房查缉。倘被拿之人有诚实亲友愿为保出者,亦听保出。
  四、巡捕拿获中国匪犯,除由中国照例办理外,如拿获外国匪人,即交该国领事衙门究办。如该国并无领事驻宁,即应询问该应归某国领事官代办。如该国并未与中国立有约条,则应报由新关税务司商同地方官办理。案中犯牵涉华人者,地方官会同查究,并准该督捕一面赴其本国领事官处告知情节。
  五、如领事官需巡捕协拿外国匪人,该督捕一经接有领事衙门信函,应出力协助,不论在船在陆,不得推诿。凡遇外国船上水手逃走,许巡捕拿获,解交该国领事衙门办理。
  六、各巡捕应令自早七点钟后至晚十点钟前不准有人在街巷挑抬秽物,大路亦不准设有坑厕,并令各户各照墙门宽窄自行打扫洁净。不得堆积。
  七、凡遇地方回禄,其时即不值班巡捕亦应听令前往弹压,查拿抢火之犯,兼为救护;其现在值班之巡捕,如未经令往,不得擅离分巡地段。
  八、督捕应专立一册,凡遇所拿之犯,须将伊犯国名、姓名、住基、所犯何事,逐一注明册内,并注原告姓名、住基备查。此册无论中外官绅,但是体面之人皆可入看。
  九、巡捕房管押人犯之所,其应用油、水、火炉,准在巡捕经费内支用;所有管押各人犯饭食均归自备。无论中外官绅,但是体面之人均可入看。
  十、巡捕房经费按外国月份,由税务司备函请发转给督捕,月终由该督捕将收支各账及罚款并大小案由钞送税务司,分别开摺送道备查,罚款另具清单,悬示捕房门首。
  宁波江北岸巡捕房原有章程及历年示禁各条
  第一条 无论华人洋人,不准在江北地方放枪打鸟。(光绪十年闰五月道宪示禁)
  第二条 来宁轮船尚未泊定,不准小船挑夫人等争先上船搬运搭客行李。(光绪八年十一月鄞县出示晓谕)。
  第三条 凡江北岸华洋行铺,不准多积火油,每行铺每日所积不得过四箱。(光绪十一年十一月道宪谕饬遵办)。第四条 凡兵船水手等不得带兵器上岸。(捕房原有章程)
  第五条 不准在江沿及街巷驰马。(捕房原有章程)
  第六条 自晨七点钟以后至晚十点钟以前不准粪担往来。(捕房原有章程)
  第七条 自晨七点钟以后至晚十点钟以前不准洗涤便桶。(捕房原有章程)
  第八条 各粪船自晨七点钟以后至晚十点钟以前不准在甬江一带及各码头行驶湾泊。(捕房原有章程)
  第九条 粪船夜间停泊载粪,只准在砖桥三山道头、新江桥道头、傅家道头、同胜街道头、大道头、张家道头等六处。(捕房原有章程)
  第十条 街巷不准小便。(捕房原有章程)
  第十一条 凡厕所、尿缸向外之门,皆应砌向内。(捕房原有章程)
  第十二条 不准聚赌。(捕房原有章程)
  第十三条 不准弃秽物垃圾下河,并不得堆积房旁。(捕房原有章程)
  第十四条 客房、饭店、烟馆等处,不准容留匪徒,夜间十一点以前一律关门。(捕房原有章程)
  第十五条 江北岸地方宰杀菜牛之坊只准开设一所,以供洋人食用。逢宰牛日,须先报巡捕房,查验是否菜牛,方准宰杀。(光绪九年九月宪谕饬遵照)
  第十六条 江北岸段内不准开设熬煮牛油之厂。(光绪九年九月道宪谕饬遵照)
  第十七条 不准在江边晒晾菜蔬,及铺晒木片柴板之类。(捕房原有章程)
  第十八条 凡向轮船揽载搭客之小船,须赴巡捕房领照,挂号时并无分文使费。(光绪九年十一月道宪谕饬会同保甲委员办理)
  第十九条 江北岸一带不准开设售卖吕宋等票店铺。(光绪八年八月道宪谕饬查禁)
  第二十条 凡地方官、衙门差役在江北岸查拿人犯,其牌票须先送巡捕房签字,协同巡捕往拿。(捕房原有章程)
  第二十一条 衙门差役查拿人犯,或巡察地方,无论何项店铺,皆不准借端讹索。(捕房原有章程)
  第二十二条 居民店铺不得稍占街巷大路,并不准搭盖过街篷,以防火烛。(捕房原有章程)
  第二十三条 凡挑贩、小生意人等不得于道旁乱置担物,有碍街道。(捕房原有章程)
  第二十四条 夏季各家所豢之狗出外,须用木牌书明主家,系狗项上,否则如有人疑为疯狗,捕房即不得不将其击毙。(光绪九年九月鄞县出示晓谕)
  第二十五条 商民不准在街相骂相打。(捕房原有章程)
  第二十六条 凡遇火警,各水龙局必须立即鸣锣赴救,俟火既灭,水龙回局,应以鸣锣两响为号,以免后到之龙不知火灭,仍复前驱。(光绪十一年十二月道宪谕饬遵办)
  第二十七条 抢火之人拿送重办。(光绪十一年十二月道宪谕饬遵办)
  第二十八条 江北岸后河不准染坊洗布,不准浸毛竹及洗秽,不准两岸占搭棚屋,不准于近水处系牛羊及私筑泥塘拦阻行船(光绪十年十二月宁波府示禁)
  第二十九条 凡遇忌辰及照例不准演戏之日,均不准演戏。(光绪十五年七月奉道宪批示严禁)
  第三十条 凡迎神赛会,不准妆扮女台报马。(光绪十三年五月、光绪十六年闰二月叠奉道宪谕饬禁止)第三十一条 不准添设烟馆。(捕房原有章程)
  第三十二条 不准引诱良家妇女荐入娼寮。(捕房原有章程)
  第三十三条 每逢夏天,不准在江沿挖掘船坞及居民房屋左右运动新土。(捕房原定章程)
  第三十四条 凡江北岸有吃讲茶讲烟一律禁止。(捕房原有章程)
  第三十五条 现奉遵宪示禁,不准私设娼寮。(光绪二十年十月奉谕原定章程)
  蜕叟《四明谈屑》云:宁波为五口通商之一,本非租界。江北向设捕房,捕头以西人充之,相沿既久,江北民刑事项其权几全操诸西人。喻庶三(兆蕃)观察莅甬,首议收回主权,得士绅同意,磋商多时,始实行。以鄞县知县邹镕为总理,吴鋆为正捕头,英捕华生为副捕头。华生辞职,蒲立克斯继之。会浙省举行警政,宁波于城内简香庵故址设巡警局。江北因商埠独立,分设巡警局,仍以吴鋆为正巡官,而改蒲立克斯为稽查,皆隶属于省巡警道,而受监督于宁绍台道。宣统二年,巡警局并江北警局均改为警务长公所。辛亥光复后,城内称为警察署,江北则称为警察分署。民国二年秋,始改为警察厅,其厅长则由省委,而江北分署及各乡分署始统一编制矣。案所载事实及年份,与本馆采访所得略殊,参看《政教志·制度沿革》。
  宁绍台道与税务司商设江北岸工程局函件
  税务司穆致宁绍台道函
  径启者:前据各报关行因一时卤莽停止报关,唯恐提讯株连。欣闻江北岸议设工程局,办理工程局应办各事。是以各行愿各捐助一百元,以开其端,而赎前愆,即抽收三文一包之码头捐,亦均愿遵照办理等情。是工程局已具规模,码头捐毫无窒碍。兹既经各行捐集洋一千五百五十元,有此巨款,未便久悬,则工程局应办之各事宜急应次第开办。除一面布置开局外,唯恐未及周知,特先函请贵道出示晓谕。准于本月十五日起,随同报单照缴码头捐,每包三文,悬挂关前,俾众咸知。集本地之捐款,办本地之善举,所取者寡,所益者大。各行具有天良,谅无不踊跃输将争先恐后也。肃此寸缄,务祈迅赐核办,顺颂日祺。
  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一日
  宁绍台道复税务司穆函
  径复者:接来函,以江北岸拟设工程局,据报关各行捐集洋一千五百五十元,即抽收三文一包之码头捐,亦愿遵办。是已具有规模,请即出示晓谕,俾众咸知等因备悉。此事重烦清神,得以部署妥协,本道曷胜欣感。除即缮办告示,随送饬发悬挂外,泐此致复,顺颂日祺。
  宁绍台道告示
  为晓谕事:照得江北岸为通商码头,凡街衢道路一切应办之事甚多,虽由巡捕房清道局等随时经理,每因经费无出,遂致创议为难。上年本关税务司穆莅任以来,目睹情形,力期振作。当与本道面商,拟于江北岸设立工程局,将应行举办各事宜条议章程,务求周妥。令各商于进出口货物每件捐钱三文,自本年二月十五日起随同报单照数附缴。以本地之捐办本地之事,该商等所捐甚微,而于地方裨益匪浅,谅所乐从。现准函开,各报关行前因误听阻止报关。兹闻拟设工程局,欣愿各捐洋一百元,聊以输诚赎愆,已共集洋一千五百五十元,即抽收三文一包之捐亦愿遵照。既有此款,已具规模,应即布置开局,将各事次第办理。唯恐未及周知,请即出示晓谕等因前来。为此示仰商民人等一体遵照。要知众擎易举,所捐几何,无非为本埠久远计及客商往来利便之
  事。其各照章输缴,无负税司殷殷创办之美意。特示。
  ——选自民国《鄞县通志·食货志》
  鄞县政府对于江北岸外滩白水权与天主教堂交涉之概略
  鄞县水岸线租借暂行规则
  民国二十一年一月公布
  第一条 凡租用沿江及官河两岸线建筑码头者,均须恪遵本规则之规定。
  第二条 凡沿岸水面停泊船只之线均为水岸线。
  第三条 沿江及官河两岸水岸线依法属于公有,自本规则公布之日起,凡以前所定之岸线租借办法及契约概行废止。
  第四条 凡在本县境内沿江及官河两岸建筑码头,使用水岸线时,均须向县政府租用。
  第五条 沿江及官河水岸线租借等级规定如下:
  (甲)江北岸外滩由新江桥起至上白沙止定为甲等,每公尺全年租金三十元至五十元。
  (乙)滨江路由新江桥起至老江桥止定为乙等,每公尺全年租金二十元至四十元。
  (丙)甬奉姚三江水岸线除甲乙两段外定为丙等,每公尺全年租金五元至十五元。
  (丁)新河头、木河桥、里濠河、西门外等处水岸线定为丁等,每公尺全年租金一元至五元。
  (戊)除上列举各水岸线外,其他水岸线如有承租者,其价格由县政府定之。
  第六条 凡租用水岸线者,最少限度须承租二十公尺以上。其建筑停泊船只之码头者,不得用土石填出侵占河面,须保持原有水流面积,且长度不得超过承租水岸线长度之三分之二,其出水宽度以不妨害水利交通为原则。
  第七条 凡租用水岸线者,均须缴纳保证金,其数额为承租水岸线半年租金之数,租期满后照数发还。
  第八条 凡租用水岸线者,其租金须按季缴纳,全年分为四季,一、四、七、十各月为缴租金之期。倘逾期不付,得在保证金内扣除之。保证金扣完,即吊销执照并取消其续租资格。
  第九条 凡租用水岸线者,每次以五年为期。期满得申请继续租用,县政府于必要时,并得附加条件后核准之。
  第十条 凡租用水岸线,须将坐落地点两端起讫、租用期限及码头用途,具申请书请县政府核准,同时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及第一季租金后核发执照。
  第十一条 凡在所租水岸线内建筑码头,须先绘具图说。连同申请书,呈请县政府核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后方得兴工建筑。
  第十二条 在沿江或官河水岸线内建筑码头,所有沿江一带之建筑不得损坏,倘因工作上不得已必须变动时,应申请核准,并于事后由该承租人负责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凡未经县政府核准擅自占用水岸线建筑码头者,一经查出除勒令拆除外,并按照应缴租价自占用日起加倍处罚之。
  第十四条 凡租用水岸线后,其建筑工程以码头者及其他必须附带之设备为限,非有特别情形,经县政府核准,不得起造正式房屋及其他为客货上下以外之建筑。第十五条 凡在本规则公布前已筑有码头者均得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呈省核准后施行,修正时同。
  鄞县政府宣布收回白水权之根据及经过
  民国二十二年八月十七日
  查水岸线应归公有,法有明文,外侨侵占,尤背国际通例。本府收回江北水岸线一案。甬北天主堂误认前宁绍台道照复税务司一文为取得岸线所有权之证据,执其片面理由,冀图保留非法利益,交涉经年,未见憬悟。近阅报章,深知各界人士对于本案之关切,爰将全案情节详为露布,俾供众览。
  (一)江北水岸线过去之情形:查宁波为通商口岸,在未开埠以前,江北岸一带本极荒凉。鸦片战争后,辟为商埠,外人纷纷建立教堂、住宅及码头、趸船。当时外人之建筑码头、趸船均经海关指定或禁止。咸丰八年十月《通商善后章程》第十条有“判定江界派人指泊船只及分设浮桥、号船、塔表、望楼等事,毋庸英官指荐干预”等语,并声明“无论何国,皆依章一律办理”。光绪二十五年工程局拟将江北沿岸一带辟作公路,当由地亩所有人天主堂愿将所有沿河基地让出二英丈。拨助工程局驳岸筑路。事经宁波关税务司商得宁绍道台之许可。其后江北岸日臻繁盛,轮埠码头渐次设备。该天主堂乃将新江桥堍至宁绍码头止一带水岸线及水面出租收益。本国人士之拥有沿江地亩产权者亦相率效尤。或有在契上载明“江心为界”、“潮落为界”等字样,此天主堂所称“白水权”之由来也。数十年来官厅疏于管理,未加干涉,遂致化公为私,以迄于今。
  (二)水岸线应归公有之理由:查水岸线应归公有,各国皆同,固不问国民与外侨均不得私享。况国际法规规定,凡距离国土三海里境域,已认为该国领海。内地江河应归所属国家所有,不容为外侨权利者,更不待言。又查通商条约,除在通商口岸容许外国侨民得租地建筑医院、教堂及房屋居住外,概不许购买土地,取得所有权,则土地以外之水岸线更不得为外侨产业之一部。是就国际通例,国家主权立论,江河白水之不容外侨侵占已彰彰明甚。乃者该天主堂自谓在江北岸享有白水权,系订有契约,并经前宁绍道台之承认云云,兹特本府驳复该堂之理由作下列数条分述之:
  1.
  查《土地法》第八条规定:“凡可通行之水道及公共通行之路道,均不得为私有。”此为中华民国之法律。在中国内,本国人民尚不能以其为私权之所有物,则外国侨民之不能以之为产业之一部,更不待言。即或该天主堂购置沿江地亩时,私人间协定契约。误将公有之水道或道路为私有产之转移,然其错误部分,依法自应认为无效,况天主堂并无此项契证之提出(自二十一年五月间县府奉有外交部令转饬该堂提出证件,迄今并无片纸提出,仅以宁绍道台之复文摄影搪塞,其或无何项契据亦未可知)。此就法理立论,该项白水权不容天主堂继续侵占而应收回公有者一。
  
  2.
  查该天主堂以光绪年间让地作路时,宁绍台道照复关税务司一文为取得白水权之唯一保证。查当时税务司照会宁绍台道原文,内称“商之赵主教沿河各地以白水为界,均归堂内管业。兹愿将沿河一带基地让出二英丈,开作公路,以为善举,唯所让二英丈公路驳岸以外,沿河之地仍应照旧以白水为界,归堂内执管,不得被别人侵占利益”等语。复查前宁绍台头复文于赵主教:“让出二英丈开作公路一节,予以照准。”对于“二英丈公路驳岸以外沿河之地。仍应以白水为界,由堂内执管”一节,未有只字提及,固未予以承认(照复原文附录于后)。盖就其原文所称,一则曰沿河一带基地让出二英丈,再则曰驳岸以外沿河之地。试问于二英丈以外,果尚有土地,则此二丈基地自不得谓之沿河,更无须驳岸。既须驳而为岸,自系水陆相交,乃沿河基地驳岸以外,尚称有沿河之地,岂非谰言?当时之所以未予提及者,殆亦因此。该天主堂乃假借白水权一名,而设定其理想上之土地,实为大谬。此就该堂所提出之证据,立论其不能再行继续侵占而应收归公有者二。
  3.查天主堂称其所持证件,注有“白水权”字样,唯始终不肯将其契据缴验。究系有无契据,契据又如何记载未能查知,但其引用英文为“theRighttotheforeshore”则明明为岸而非水。按宁波习惯,沿河居民为洗涤及船只上落便利计,往往筑有石墈,遇房屋基地,买卖转移,契载四至,其一面至水,注明“连沿河浮沉石墈在内,墈驳随意,并无诸般违碍以及亲邻诸色人等妄言有分”云云等字样。似乎取得白水权为私产,然苟详加思考,即可知此不过为证明自私有之屋基人官河,其间并无其他私人产业横阻,其间居住者得以自由开辟门户,上落船舶不受其他私人违碍而已。至于水面河底则固未能占为私有,譬之某甲有地一块,契载“东至甬江,西至官路,南至赵姓,北至钱姓”则甬江也,官路也,赵钱两姓地也,必系在某甲产业之外,而非某甲所有,固彰彰明甚。
  天主堂实系误,解地方习惯,以为沿岸在未捐作马路以前,系彼执管,则沿岸水面亦彼执管,殊不知捐助物既捐之后即不能再主张权利,况水面自始即不应为彼执管乎。此其三。
  4.查所谓
  “潮落为界”者,其意以为沧桑变迁,将来沙涂涨出与此地毗连,即可执子母相生之说据为私有。殊不知沙涂,无论水沙、暗沙,已未成熟,向归官有。其毗连业主,均依法以契载亩分为限,归其管业。如有溢管部分,一经查处,仍须遵章缴价,报领升科,始可管业。如违则官方可以标管,另行招人承领。又如有妨水利,官方亦必禁止占用,并可浚去其沙涂。故原契即令载有“潮落为界”字样,其效力止可用为优先承领权而已,并无所有权或永租权之凭证。此揆诸法理,夷考习惯,均甚明确。否则契上亩分将成为无意义之数字,可以任意东侵西占矣。至于“江心为界”字样,类乎行政区域之划分,纵有此种错误习惯之用语,实无执此语以主张产权之事实,更无此法理。盖果均持此以争,则两岸土地均有业主,双方砌墈可断江流,且可向通过船只征收地租矣。宁有此类怪诞事理哉?此其误解习惯认理不当者四。
  5.
  查天主堂现将已捐助归公之驳岸外水线出租收费,彼固执以驳岸以外有余地为理由。事实上驳岸以外并无余地已如上述,且曾摄有实地照片为证,可不必再论。兹所欲声明者,即所有码头趸船及种种设备亦均系各租户、轮船公司自行建造,并非天主堂所建造,天主堂实无丝毫可以收费之理由。况江北岸沿江一带道路,本政府正在放宽建筑马路,系就水底打坝填筑,临江方面放宽一倍,原岸线已在路心之中,业将全部完工。即使如该堂所言,于原岸外有一线土地,则在此一线之外亦已根本不能越争公家之建筑。此白水权之亟应收回天主堂之不能再继续私租者五。
  (三)办理本累之经过:民国十六年前,宁波市政府拟定办法,着手整理岸线各段,岸线之由私人出租者主张一律收归公有。呈奉省政府,由宁波交涉员与驻沪法总领事迭次交涉,未得圆满解决。旋经函准江苏特派交涉员呈奉外交部令,以收回白水权,依法自无不合,唯所拟办法尚欠妥洽。即经市府遵令重订《宁波市暂行江河沿岸码头章程》,呈送外交部核示(查未奉复)。二十年一月,市府奉令裁撤本府接办市政后,认为整理岸线为办理港务之要著,白水权为国家所有,而非私人所得侵占,自应继续办理。不惜于市财政水穷山尽之际,毅然息借商款,计划宽驳江岸,改筑外滩马路,则是对于白水权之收回,尤属不容或缓。二十年十二月间,经制定调查表式,饬据使用岸线各商输公司,将岸线长度、向何人承租、每年租金数目遵限报县,以为整理之根据。调查既经竣事,当即通知岸线出租承租人等,限二十一年一月起,解,除原有租约,嗣后如须租用,一律向本府承租。复经召集各商输公司开会商定,停付租金,移转押租诸项办法。一面参照前市府办法,妥订本县《水岸线租借暂行规则》,呈奉省政府建设厅核准,于二十一年一月间公布施行。是本府准备整理岸线收回白水权之手续大体已臻完备。查江北岸水岸线,除大部分由天主堂出租收益外,间亦有少数之地段为本国人民,如岭南会馆等所出租。然自本府依法收回公有后,均能深明大义,恪遵办理。唯该天主堂来函声明否认,并由驻沪法总领事向政府提出抗议,要求制止本府收回白水权之措施。本府奉到省令,即经历陈理由,呈奉省政府咨准外交部复开。略以沿河地亩之所有人,并无水岸线之权利。上海市政府收回沿浦岸线一案,可比照办理。当经省政府致函驻沪法领,据理驳复,而天主堂及驻沪法领仍误认前宁绍台道照复税务司一文,为其取得白水权斤斤声辩之唯一证据与理由。嗣经省政府将全案咨请外交部交涉办理,所有岸线实地情形亦经本府摄成影片,连同前道署照复钞呈外交部核办,并迭催迅赐交涉解决。嗣奉省令以准部咨,略谓本案已照催法使,转饬遵照等因各在案。此本案办理经过情形也。综上所述,该水岸线之应归公有,已绝无疑义,本府对于办理此案完全依据法理,为市政设施,决未对外侨有何歧待,且本信教自由之旨对天主堂视为一宗教团体,与他教同受保护,原不涉及国际公法范围。该堂如另有苦衷。只须向,本政府详明陈述,即可易于解决,原不必张皇其词,动辄条约交涉,仍取数十年前之故态以自外。现在沿江路墈渐次驳成,各商输公司已纷纷来府照章承租,尚望天主堂幡然憬悟,恪遵法令,且教友亦多系本国人民,不少智识分子幸毋以外侨身份,或假借旗号,为地方政府施政之阻梗,则不仅整理岸线进行无碍,实亦所以增进教堂自身之地位也。
  附录前宁绍台道照复税务司原文如下:
  为照复事,本年二日初四日准贵税务司照会开照,得新江桥堍一带地方,内有天主教堂之产。工程局原拟于该处开通公路,筑造驳岸,以便行旅。商之赵主教,谓沿河各地以白水为界,均归堂内管业,兹愿将沿河一带基地让出二英丈,拨助工程局,开作公路,以维善举。唯所让出二英丈之公路驳岸以外沿河之地仍应照旧以白水为界,归堂内执管,不得被别人侵占等情。按赵主教让地开路,似此急公好义,颇堪嘉尚。所称公路驳岸以外之沿河利益照旧,归堂内自主,尚在人情物理之中,似宜照准。为此据情照准惠复,以便转达赵主教可也等因,准此。查江桥堍一带地方内有天主堂之产,工程局原拟于该处开通公路,筑造驳岸,以便行旅,既经贵税务司商之赵主教允为拨让,本道自应照准,相应照复。为此照会贵税务司,请烦查照施行,须至照会者。
  光绪二十五年二月十二日
  甬北浮石亭孙氏义庄章程
  第一章 宗旨及定名第一节本庄以敦睦宗族、赒济贫寒为宗旨,但专以本族为限,故定名曰孙氏义庄。
  第二节 本庄乃文房房长瑞甫氏创办,因以裕瑞名其堂。中设奠邦公以下、瑞甫氏之上嫡派之神位,永作纪念。如族内有志捐助洋壹千元者,可将本身生位座在圣堂左右边,倘欲本进本身以上之神位者,须助洋壹千元,其生讳期辰,由本庄每年各备羹饭供奉,子孙亦得享馂。
  第二章 义举之类别
  第三节 本庄所办义举分三大部,一曰赡给部,二曰教育部,三曰善事部,分别办理。
  第三章 赡给部
  第四节 本族内有具左列各项之一者,由本庄赡给之。
  一、鳏。每名按季给谷一百廿斤。子者以本人年六十岁起至寿终止,有子者年满二十岁后不给。二、寡。每名按季给谷一百廿斤,如有子女者,每名添谷六十斤。子者以本身故止,有子者年满二十岁止,女至出阁停给。
  三、孤。每名按季给谷一百廿斤。不论男女,年满十六岁停给。
  四、独。不论男妇,每名按季给谷一百廿斤,但须年在六十岁以上。
  五、废疾。不论男女老幼,每名终身按季给谷一百廿斤。其有子年满二十岁者停给,女已出嫁者不在此例。
  六、养媳。每名按季给谷一百廿斤,以年十岁起,十六岁止停给。以上六项如遇闰月,按季加给三分之一。
  七、赤贫。由本庄酌量情形,暂给谷六十斤,不得视为常例。
  第五节 各领户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得褫其领受例谷之权利:
  一、忤逆不孝。
  二、帷薄不修者。
  三、偷盗人物者。
  四、开场聚赌者。
  五、有其他不正当或不法行为者。
  第六节 本族凡来庄领谷者,须由各本房长或族内公正人出具保证书,亲自签押,报明本人履历、年岁、有无子女等情,经庄经理会同庄正查明实情,注册给照,方准领谷。
  第七节 保证人对于被保之人应负完全责任,确知其家中艰苦状况,并不犯第五节所列之规定。
  第八节 各领户如有隐瞒冒滥等弊,经本庄查明发觉后,即停止其给谷,并责成保证人将历年所给之谷如数赔偿,如有中途退保,须先期到庄声明缘由,方可脱离关系。
  第九节 各户来庄领谷,均须持有本庄所发执照,以便查核。如执照遗失,应先期邀同保证人到庄声明,方准补给。唯将本季应得之谷削去三分之一,以示薄惩。
  第十节 每逢春季给谷时,更换新照一次。换照之日,各领户须亲自到庄,违者停给。如有废疾,不能行走,或新寡不便到庄者,应由本庄派人调查实情,方准补给。
  第十一节 每逢四季给谷之期,定夏历二、五、八、十一等月初二日给发,逾限未取者,待下届给谷之日补发,逾年不给者不补。如遇庄内特别事故,变更日期,由本庄先期告之。
  第十二节 凡自文房奠邦公派下智、仁、勇三房子姓,如遇鳏、寡、孤、独、废、疾、养媳各项,除照第四节之规定外,每名按季另给柴火零用洋拾元,以示优异。
  第十三节 各领户不得向本庄先期通借钱谷,或将执照抵押他人,违者查出停给。
  第四章 教育部
  第十四节 本庄附设国民小学校一所,以教族内贫寒子弟,不取学费。如学校未成立以前,族内有志入学者,可向本庄报名。转送近方初等学校,先行走读,学费、书籍费每名每年给洋五元,按上下两学期支领,不准预借。
  第五章 善事部
  第十五 节本族人如有家景穷寒,身故不能殓者,由本庄助寿材壹具,或给洋廿元。无力营葬者,再助洋十元。文房名下加倍之。但未成年人及有子女者不给,其有子未成年及土葬者不在此例。
  第十六节 宗祠所购慈溪车厩山、柳山庙进都神会山左首公山壹座,以便族人身故或厝或葬之用。倘如无力者,可报明本庄,每穴领安葬费洋拾元,如暂厝及土葬不给。倘后该山葬满时,再
  由本庄出资另购山地,以备不敷。
  第十七节本庄拟置义山,凡族内无力迁葬者,其费得由本庄开支,并刊名标号,以垂永久。
  若本家自行觅地迁葬者,不准援例领费。
  第十八节本庄延聘中医一位,备诊本族贫苦之疾,其医金由本庄开支,但出诊及药费不在
  此例。
  第十九节本族贫寒人,每逢冬季,可向本庄各领棉衣一件,至春残原物交还。必须有族内
  公正人担保赔偿之责,否则不能援例。
  第六章 办事规则
  第二十节 本庄职员人数及责任如左。
  一、庄董一员。以文勇房派下后裔推举一人任之,纯尽义务,总持大纲,有表决本庄诸事之全权。
  二、庄正一员。由庄董举族内公正人任之,其舆马金酌送,有随时监察庄内各司事及稽查给发、查验账款之权。
  三、庄经理一员。由庄董延聘,月薪酌送,执行本庄所定规则,并有进退各司事、教员、医生之权。
  四、会计一员。由庄经理任用,月薪酌定。管理钱谷收支各项账目簿据,缮造各户清册,登记赡给簿票。
  五、庶务一员。由庄经理任用,月薪酌定。管理给谷、收租、上仓及一切杂务。
  六、杂差一名或二名。由庄经理雇用,管理谷仓前后门窗,并听会计、庶务各员差遣管束。
  第廿一节 本庄早晚两季收租,在庄各司事如不敷所用,由庄经理临时酌量雇用。
  第廿二节 各职员薪水按月初二日给发,不得透支,并不准在庄内舞弊、酗酒、赌博、争闹等事,及种种不法行为,亦不得招引族内外无业者在庄寄宿留膳。
  第七章 收支账目
  第廿三节 本庄收支账目每日逐项详细登册,候月终清结,汇入滚存,分入总清。每逢年底,由庄经理督同会计,将钱谷两项、造具四柱清册两份,一存本庄,一存庄董,以备查核。
  第廿四节 本庄所有田房息各项收入,应向甬江殷实钱庄存储,以备随时置产之用。
  第廿五节 每届租谷上仓后,除赡给外,所有赢余之谷预留一年之粮,以防荒歉。
  第廿六节 各项赡给钱谷均须照章核实,不得以谷折钱,以钱折谷,致启朦混影射之弊。
  第廿七节 早晚两季收租,由庄经理派员分班收取。每班以两人为率,不准任意将谷折价,即佃户无谷可收,必须折价时,应由本庄所定之谷价为准,如有不符定数,即向经手人追补。
  第廿八节 经收人称租应在佃户家,每袋挂竹筹一枚,写明号码并佃户姓名、斤两若干,候租到庄,由庄经理派同会计对筹覆码,登入簿内,仍将竹筹交还租船,如有不符,即向船夫追查。
  第廿九节 租簿登入斤两,必须注明租称实收之数,不得虚填,倘经收人如有隐戤等弊,一经查明,即将薪水扣除,或向保人照数追偿。
  第三十节 早晚租谷晒毕后,由庄经理率同各司事称足斤两,于上仓簿内,及仓而写明斤数,封闭仓门。
  第三十一节 本庄所置生财必须列号登册,以备查考。但无论族内外至亲等均不准借用,如有损失应归在庄司事负赔偿之责。
  第八章 产业奉祀
  第三十二节 本庄所置大小业民田及各处房产,必须在册载明量计字号、亩分、四趾、坐落、都图、土名,以备稽查。如有添置,再行登载。唯需随时达部立案,无论何人如有盗卖盗买,禀官究治。
  第三十三节 本庄兼管文房名下各祀产业,其一切收入费用,均归各户开支,必须另立簿据,以清界限。
  第三十四节 本庄所供神位每逢春秋两祀至,创办人及捐助者生讳忌辰应如何定章,随时分别另定之。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节 本庄章程草创,谅未尽善,应由庄董、庄正随时酌量修改之。
  中华民国十二年岁次癸亥春三月谷旦,文房瑞甫氏谨订
  ——选自《甬北孙氏宗谱》卷首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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