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抚恤与补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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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111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抚恤与补助
分类号: C913.7
页数: 2
页码: 1712-1713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从1950年以来对革命烈士、军人、民兵以及家属等人的5个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明确了对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的死亡和伤残褒奖及对家属抚恤优待工作。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优抚 江北区

内容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连续施行关于革命烈士、军人、民兵以及家属等人的5个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明确了对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的死亡和伤残褒奖及对家属抚恤优待工作。给烈士家属发“光荣证”,一次性发给抚恤粮,同时对贫困烈属还给予一定的救济。1951年,宁波市召开第一届烈军属代表会,成立荣烈委员会,原江北区相应成立荣烈委员会分会,后改称为优抚工作委员会。对因战负伤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回家或安家者由政府一次性发给抚恤粮及残疾金粮食。三等乙级发给残疾金粮食150千克,抚恤粮200千克。对因公残废之伤残军人,分等级发给优待粮,从特等每年750千克到三等乙级200千克。1952年,庄桥区有烈士家属32户,由各乡统一为他们代耕。姜颜乡二等乙级残废军人杨福堂,复员回乡后积极参加农业生产,不但不要代耕,还带头组织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修建庄桥机场中,发扬革命军人优良传统,工作积极,被评为劳动模范、宁波市残废军人模范等。
  1953年开始,对烈士和伤残军人的抚恤由抚恤粮改为现金抚恤。1955年以后,农村对烈属、伤残军人的代耕取消,有重点地对鳏寡孤独缺乏劳力的家属实行优待劳动日办法。1962年开始,逐步扩大对困难的烈属和伤残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工作,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或略高于一般社员水平。江北(城市)人民公社有烈士家属5户,失踪军人家属2户,一年中发给他们定补费1305元。市郊区有烈士家属27户35人,失踪军人家属2户5人,残废军人5户26人,在群众优待的基础上,政府给予每月定补803元。1965年,每月每人的平均补助金提高到2.51元,全年共计发放补助金10100元。
  1978年,全国统一部署,对优抚对象进行一次大普查,调整了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在乡三等伤残军人的残废补助金改为长期抚恤金;同时调整牺牲、病故人员和家属的抚恤金标准。1981年,郊区有革命烈士家属27户37人,残废军人30人,享受政府定补65户,共发放补助金10656元。烈士家属和伤残军人在享受困难抚恤补助金外,同时享受群众的优待,烈士家属每户每年平均111.95元,生活困难的伤残军人每人每年65元。
  1985年,国家调整革命军人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烈士按其死亡时40个月的工资标准计发;因公牺牲和病故人员,分别按其死亡时20个月和10个月工资标准计发。从是年1月1日起,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改为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参照国家标准做出规定。尔后,浙江省规定的所有抚恤补助标准均高于国家标准,宁波市区规定的标准又比省定标准高出许多。
  1987—2003年,全国统一共8次调整了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和保健金标准;宁波市区10次调整提高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2002年,宁波市规定符合条件的失业伤残军人,可由领取伤残保健金改领在乡伤残抚恤金。同年,江北区对区属20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公费医疗统筹办法,区财政拨款92.2万元。2004年,全国统一实施《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将原来的四等六级套改成十级。原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警、伤残工作人员)领取的伤残保健金,统一改称残疾抚恤金。
  2005年,江北区实施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即对在乡享受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发放优抚金。优抚金为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之和。在乡残疾军人的优抚金护理费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宁波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确定;“三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抚金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宁波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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