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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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111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社会优抚
分类号: C913.7
页数: 5
页码: 1712-1716
摘要: 本章介绍了宁波市江北区的社会优抚工作。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各界通过抚恤、优待和安置等方式,对那些为国家作出过贡献的军人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定的政治与经济上的资格,确保其生活水平,并带有褒扬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大规模开展社会优抚工作,制定一系列优抚的方针政策,各地先后成立拥军优属委员会和转业建设委员会,制定拥军优属规章,开展优抚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对革命烈士、伤残军人、现役军人以及他们的家属,努力做好褒扬、抚恤、优待工作,妥善安置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为增强军队、巩固国防、稳定国家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优抚 江北区

内容

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各界通过抚恤、优待和安置等方式,对那些为国家作出过贡献的军人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定的政治与经济上的资格,确保其生活水平,并带有褒扬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大规模开展社会优抚工作,制定一系列优抚的方针政策,各地先后成立拥军优属委员会和转业建设委员会,制定拥军优属规章,开展优抚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对革命烈士、伤残军人、现役军人以及他们的家属,努力做好褒扬、抚恤、优待工作,妥善安置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为增强军队、巩固国防、稳定国家起到了重要作用。(关于“拥军优属”的内容,详见第二十四编第五章第一节。)
  第一节 抚恤与补助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连续施行关于革命烈士、军人、民兵以及家属等人的5个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明确了对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的死亡和伤残褒奖及对家属抚恤优待工作。给烈士家属发“光荣证”,一次性发给抚恤粮,同时对贫困烈属还给予一定的救济。1951年,宁波市召开第一届烈军属代表会,成立荣烈委员会,原江北区相应成立荣烈委员会分会,后改称为优抚工作委员会。对因战负伤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回家或安家者由政府一次性发给抚恤粮及残疾金粮食。三等乙级发给残疾金粮食150千克,抚恤粮200千克。对因公残废之伤残军人,分等级发给优待粮,从特等每年750千克到三等乙级200千克。1952年,庄桥区有烈士家属32户,由各乡统一为他们代耕。姜颜乡二等乙级残废军人杨福堂,复员回乡后积极参加农业生产,不但不要代耕,还带头组织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修建庄桥机场中,发扬革命军人优良传统,工作积极,被评为劳动模范、宁波市残废军人模范等。
  1953年开始,对烈士和伤残军人的抚恤由抚恤粮改为现金抚恤。1955年以后,农村对烈属、伤残军人的代耕取消,有重点地对鳏寡孤独缺乏劳力的家属实行优待劳动日办法。1962年开始,逐步扩大对困难的烈属和伤残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工作,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或略高于一般社员水平。江北(城市)人民公社有烈士家属5户,失踪军人家属2户,一年中发给他们定补费1305元。市郊区有烈士家属27户35人,失踪军人家属2户5人,残废军人5户26人,在群众优待的基础上,政府给予每月定补803元。1965年,每月每人的平均补助金提高到2.51元,全年共计发放补助金10100元。
  1978年,全国统一部署,对优抚对象进行一次大普查,调整了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在乡三等伤残军人的残废补助金改为长期抚恤金;同时调整牺牲、病故人员和家属的抚恤金标准。1981年,郊区有革命烈士家属27户37人,残废军人30人,享受政府定补65户,共发放补助金10656元。烈士家属和伤残军人在享受困难抚恤补助金外,同时享受群众的优待,烈士家属每户每年平均111.95元,生活困难的伤残军人每人每年65元。
  1985年,国家调整革命军人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烈士按其死亡时40个月的工资标准计发;因公牺牲和病故人员,分别按其死亡时20个月和10个月工资标准计发。从是年1月1日起,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改为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参照国家标准做出规定。尔后,浙江省规定的所有抚恤补助标准均高于国家标准,宁波市区规定的标准又比省定标准高出许多。
  1987—2003年,全国统一共8次调整了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和保健金标准;宁波市区10次调整提高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2002年,宁波市规定符合条件的失业伤残军人,可由领取伤残保健金改领在乡伤残抚恤金。同年,江北区对区属20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公费医疗统筹办法,区财政拨款92.2万元。2004年,全国统一实施《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将原来的四等六级套改成十级。原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警、伤残工作人员)领取的伤残保健金,统一改称残疾抚恤金。
  2005年,江北区实施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即对在乡享受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发放优抚金。优抚金为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之和。在乡残疾军人的优抚金护理费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宁波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确定;“三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抚金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宁波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
  第二节 复员接收安置
  1949年冬起,宁波地、市开始接收伤病员复员军人。1950年10月,宁波市、慈溪等县成立复员委员会,后改称转业建设委员会。一般情况下,政府对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历来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并实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1952年,宁波市接收转业建设军人138人,安排到公私营企业83人,参加土改工作4人,安排到郊区从事农业生产17人,继续求学的8人,到商业、文卫系统的24人。1953年接收41人、1954年110人,安置人数占总数的81.7%。70%左右的人安排在市区工厂、企业、手工业互助合作社。
  慈溪县一、二期转业军人受到政府和各界群众敲锣打鼓热烈欢迎,送乡安置,分配房屋、土地。转业前代耕的,回乡后将土地和代耕工资一并给转业军人,对生活困难的转业军人,发动社会互济。大部分回乡转业军人参加了民兵组织、农会,有的吸收为乡、村干部。如云山区,时有转业军人78人,提拔为乡干部3人,担任村长或合作社干部6人,治安委员41人,宣传员8人,占总人数的77%。
  1953年,各级政府成立专职的复员军人安置办公机构,每年召开烈军属、复员军人代表会议,关心他们的生活,发挥他们在地方上的积极作用。
  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城镇就业紧张,安排进城镇的开始减少。1963年春,26名从农村进宁波城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全部动员他们回乡务农。家住农村在城镇入伍或城镇待业入伍的退伍军人,尽量动员回农村务农或安置到农场。1969年后,安置政策有所宽松。宁波市革委会规定,凡入伍前是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工、合同工、学生、待业青年的均纳入国家招工计划,安置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工。军队干部复员回乡的,作为国家干部,大多安置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和政府行政机关、文教卫等系统工作。
  1979年,市郊区有5人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受伤,被安置在集体所有制单位。1980年,因连续几年招工,多数企业人员满额,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面临困难。因此,政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就业。
  1981年是接收退伍军人最多的一年。郊区接收回农村退伍军人240人。市政府郊区办事处拨发10立方米木材、60吨水泥、20万块砖、6万张平瓦补助每个退伍军人修建房屋。同年,国家立项拨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费。1985年,在退伍安置中注意开发“军地两用人才”,鼓励战士在部队服役期间学文化、学技术,退伍后实行对口安置,适应社会需要。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率均在90%以上。
  1987年,国务院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是年,江北区接收安置退伍军人135人,给90%以上的退伍军人安排了工作。1989年,全区接收安置退伍军人67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18人,对28名住房困难退伍军人,补助建房资金和物资。
  1990—1993年,全区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330人,大多数被安排在全民、大集体单位以及乡镇企业工作。
  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政府鼓励退伍和转业军人自谋职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金,另外可享受营业、管理、税收等多项优惠政策。1999年,全区接收退伍义务兵96名,其中12名待业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选择了自谋职业办法。2005年,全区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88人,实行退伍兵自谋职业补助安置办法,发放安置补助费127万元。
  第三节 革命老区扶持
  江北现境为全国著名的19个革命根据地之一的四明山革命根据地的组成部分,属革命老区乡镇村较多,为浙江省划定的第三类革命老区[老区乡镇占全县(市、区)乡镇总数的11%~49%],是宁波重要的革命老区之一,为全国的抗日战争、解放事业和新中国的建立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江北地区是宁波工人阶级最早的诞生地,也是浙东抗日重要的根据地。民国14年(1925)9月,中共甬曹段铁路党支部在江北成立;次年,建立中共庄桥党支部;民国16年(1927)建立中共慈溪独立党支部;民国27年(1938)在慈东洋墅成立中共慈溪县工作委员会。至民国29,年,慈东地区已经有9个党支部。这些党组织,领导当地人民群众,配合四明山抗日武装斗争,建立革命根据地和地方武装,深入开展游击战争,有效地打击了敌人。民国34年(1945)抗日战争胜利后,又利用合法组织和经济手段开展对国民党反动派的斗争,一直到1949年5月宁,波解放。
  革命老区根据地的广大干部群众,为革命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1952年,浙江省组织革命老区慰问团到各地慰问。慰问团第2分团共120人,由朱之光任团长,到宁波慰问老区,召开军烈属代表会议,兑回老区抗币、米票等票据,发放救济粮等,历时45天,受到老区人民的热烈欢迎。1986年,省、市政府根据革命老区的划定标准,确认江北11个村为革命老区村,后又认定25个村。1987年起,政府每年拨给老区资金,用于建设和改善老同志生活。1989年,下拨3万元以及计划物资支援老区建设。
  1992年,因扩镇并乡,行政区划调整,江北区重新认定革命老区根据地,庄桥镇和洪塘镇(从洋市乡继承)为革命老区根据地镇;革命老区根据地村有金沙岙村等36个。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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