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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五保”供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111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五保”供养
分类号:
C913.7
页数:
3
页码:
1707-1709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的慈善救济团体的改造工作。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
江北区
内容
宁波地区历来就有尊老爱幼、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早在宋、明时期,就有官办的居养院、养济院。在清代和民国时期,多有绅商、家族和社会各界捐助办立各种迈妇堂、养老所、义庄等收养鳏寡孤独者。慈城太平桥的云华堂,也兼收鳏寡无依老人,1951年改为私立云华救济院,收养老人17位。民国10年(1921)孙瑞甫捐资在江北浮石亭创办的孙氏义庄,有田300亩供养族内鳏寡孤独者。民国17年(1928),应国民政府内政部之要求,宁波市创办市立救济院(后为鄞县救济院),内有养老所。
新中国成立后,宁波市人民政府接管原有的慈善救济团体,并对它们进行改造。同时于1951年在江北草马路建立宁波市人民生产救济院、保育院,1953年改称宁波市人民生产教养院,收容改造难民、游民、乞丐、扒手等人员及供养年老残疾者。1957年,庄桥童家村新建宁波市儿童教养院,后有宁波市人民生产教养院的部分老残弱幼迁入,1959年改名为宁波市社会福利院,并迁到洪塘鞍山,庄桥童家的福利院只收治痴呆和精神病人。1960年,余姚县社会福利院(即原慈城云华堂)从慈城镇迁往洪塘,并入宁波市社会福利院,易名为社会救济院(1979年恢复原名),专门收养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疾、婴幼孤儿,实行以养为主、养教结合的办法。宁波市社会福利院时为浙东地区唯一的一所收养救济机构,由国家划拨经费。
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政府把农村中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孤儿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进行供养,享受“五保”待遇。集体供养有困难的再由政府救济。1958年,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大跃进”高潮和人民公社出现,城镇和农村人民公社办起由集体经济负担的敬老院,对“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1959年9月,境域内第一家敬老院——红旗公社养老院(幸福院)正式建立挂牌,入住老人12位。不久成立庄桥幸福院,供养老人67位。1964年,市郊区共有“五保”户490户535人(其中孤儿4户5人),由当地生产大队供给粮食10.47万千克,稻草15.57万千克,食油200余千克,年人均口粮196千克。另对176户191人给予每月1~2元的零用钱。“五保”户中生活接近于一般社员水平有439户,占总数89.5%。费市公社严家大队3户“五保”户,规定给每户四级劳动力报酬。同年,慈城镇、甬江公社、庄桥公社、湾头大队分别办起敬老院。甬江公社敬老院,收养33名老人,由生产大队负担每人每月生活费7.5元,公社补贴每人每月1元,有土地7亩,可种粮、种菜、喂猪、养羊,还组织老人打草帽、搓草绳,老人生活标准超过一般社员水平,时为敬老院中的一面旗帜。是年,宁波市民政局在郊区费市公社严家、跃进、灵山3个生产大队调查,共有“五保”户17户19人,全年供给成品粮3992.5千克,平均每人210千克;现金每人72元,保证他们吃、穿、用。1981年,郊区有“五保”户442户461人,约占农业人口0.37%,平均年龄70岁,集体供给口粮114166千克,平均每人247千克,供给柴草133365千克,现金平均每人71.7元,平均供给水平为132元,“五保”户生活稳定,没有受饿挨冻现象。洋市公社西邵大队“五保”户按社员全劳力七折供给,每人年达370元,超过大队人均收入151元。1983年,郊区共有“五保”户408户432人,统一制作了“五保供给证”,年人均供给标准增加到162元。
20世纪80年代,敬老院从救济型转变为福利型。1985年,洋市、半浦、庄桥等3个敬老院相继成立,收养“五保”孤寡老人44人。1987年,宁波市人民政府颁布《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规定“五保”户供给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年收入的50%,由行政村负责募集,乡(镇)统筹平衡负担。当年江北区“五保”户403人,人均年供给标准为326.15元。
1988年,香港甬港联谊会资助35万元,区政府拨款19万元,在湾头包家村创办“江北区甬港福利院”并多次改扩建。以后几年,因乡镇撤扩并,变化较大,乡镇敬老院也有所调整。全区采取国家倡导资助、个体兴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至2006年,全区已有6所具备一定规模,设施比较完备的敬老院、福利院,分别为宁波市江北甬港福利院、庄桥敬老院、慈城福利中心、甬江夕阳红乐园、洪塘街道福利院、日湖老人乐园。
2003年,江北区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全区429名“五保”对象,享受“五保”政策294人、集中供养105人,集中供养率为24.4%。2004年,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经费标准为500元/人月,由区财政列支;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全区农民人均收入的70%确定,所需经费由区、镇(街道)两级专户,按3∶7比例共同承担。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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