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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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110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分类号: C913.7
页数: 2
页码: 1703-1704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1996年到2009年对城镇居民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帮扶 江北区

内容

1996年7月起,江北区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确定最低保障线,对社会成员中生活困难者进行适当的救助,以保障低收入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物质生活。这是对40多年来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1996年,低保标准分别为城市居民每月150元、乡镇居民每月125元,当年对203人实行低保补差,人均月补差92元,合计补助资金17万元,补助资金按市30%、区70%的比例承担。1997年,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扩大到全区农村,最低保障线标准定为每年人均1000元。
  2002年1月,区政府颁布《江北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细则》,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其户口性质和户籍所在地分为:常住户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260元,常住非农业户口乡镇居民223元,常住农业户口村民115元。2003年后,城区居民和乡镇居民的低保标准统一为260元。是年,江北区享受低保人数达4682人。2004年,最低生活保障开始按不同户型确定救济标准,其中单人户最高,为320元,并且对特殊困难对象实行分类救助、区别对待,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居民以及7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增发生活补助费50元和30元。2006年,江北区的城镇低保标准再次提高到300元,农村低保为210元。2009年,宁波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400元,江北区的农村低保标准上调至320元。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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