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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节 生育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1102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生育保险
分类号:
F840.617
页数:
2
页码:
1696-1697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生育保险的规定和实施情况。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生育保险
江北区
内容
生育保险是国家对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及时提供物质帮助和产假,以保障母子的基本生活,保持、恢复或增进受保妇女的身体健康及工作能力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首先对企业女职工生育时期的福利待遇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产假、产假工资和生育补助费三部分。1955年,国务院又颁发《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福利作了规定,其基本内容和待遇与《劳动保险条例》中企业女职工是一致的。
1988年,国务院和浙江省政府推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把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有女职工的所有企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1994年,浙江省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办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为名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将女职工转为待聘、编余人员等。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等。1997年,浙江省的《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5%~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国家和省对生育保险的一系列有关规定,2003年,江北区施行《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主管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由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生育保险业务。2006年,宁波市修改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把市本级及江北、海曙、江东、鄞州、镇海、北仑等区合为同一统筹单位,对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享受保险待遇范围更大、更规范,使生育保险制度得到进一步统一。截至2007年末,江北区参加生育保险单位2776家,参保人数48976人。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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