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失业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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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109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失业保险
分类号: F840.615
页数: 2
页码: 1693-1694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失业保险的参保情况。
关键词: 社会保障 失业保险 江北区

内容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就业中断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企业用工制度的不断改革,统包统配的固定工制度逐步弱化,代之以劳动合同制度,于是失业问题开始显现。1986年9月,江北区劳动服务公司新增待业职工管理职能,设立待业保险科,编制5人。待业保险的主要对象是国营企业中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混岗集体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由于江北区集体企业较多,所以在实施中将大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和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也纳入待业保险范围。待业职工进行属地化管理,收缴待业保险基金的为江北区属企业,基金支,付包括户籍在江北的,省、部、市属企业的待业职工。截至1992年,全区参保单位164个,参保职工6212人,待业保险基金当年收缴7万元,基金支付21万元。主要的开支项目是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职业介绍、转业训练费等。1992年11月,宁波市政府扩大城镇职工待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从全民所有制、大集体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到街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增设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开支项目;统一职工待业救济金发放期限和标准。
  1996年1月,《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施行,重新确认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与意见。江北区即于当年实行职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1998年,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标准提高到工资总额的2%,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标准按市、县(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1999年7月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至2008年末,全区失业保险参保单位4354个,参保职工92388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缴3156.4万元,当年基金支付2359.5万元。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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