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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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109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社会保险
分类号: F840.61
页数: 7
页码: 1691-1697
摘要: 本章介绍了宁波市江北区各类社会保险的基本情况。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江北区

内容

第一节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或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由政府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1952年2月,政务院公布《劳动保护条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一直沿用多年。1966年后,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1984年,国家开始探索退休金制度的改革。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三方负担”原则和“部分积累”模式。1995年,国务院又确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现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随着中央政府政策的层层推进,江北区也初步实现了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养老制度到适应市场经济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城镇养老保险
  1984年前,原江北区和郊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退休人员较少,养老金由企业自行负担。1987年,江北区实行以市、区两级为单位的职工离退休基金统筹工作。是年,全区有11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和46家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2477人参加社会统筹保险,每月缴纳保险费共47835元;合同制工人1086人,每月缴纳保险费共14914元。全区退休职工486人,月支付退休费35015元。1989年,全区有115个单位、3439人参加固定工统筹;109个单位、1450人参加合同工的养老保险。全年收缴统筹费1407252元、合同制工人收缴344537元,下拨离退休费1450056元。1993年,江北区开始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缴费标准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是年底,全区参加统筹的企业184家、职工6950人,其中国有企业835人、集体企业5673人、“三资”企业394人、其他企业48人。
  1994年末,区政府提出贯彻《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意见,扩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与对象,包括各类小集体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个体工商者以及在区人才交流中心的挂靠人员等。1998年后,江北区制订统一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条件和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即对不同年龄、不同参加工作时间的职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1999年,江北区加大扩面征缴力度,清理、追缴企业欠费,清查、回收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改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为全额征缴。同时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到社会保险机构,然后委托银行发放。到2000年,江北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平均为97.7%。是年,新增参加养老保险单位810家、新增参加养老保险10446人,基本实现企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目标。
  2006年,宁波市推出低标准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年限为15年,多缴多得,并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当年,江北区就有5428人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同年,宁波市又出台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解决城镇老年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实现“广覆盖”、“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当年末,江北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参保人数达1132人,基金征缴2281.88万元,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有843人。
  2008年1月1日,全面实施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甬劳社办〔2007〕222号)。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宣传方式,落实推广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新政策,在各企业配合下,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综合险开展一个月参保人数就突破万人,提前超额完成市外来务工参保人数考核指标。是年底,全区外来务工险参保人数达51198人,月末实施缴费人员34611人。全区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达136128人。
  农村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模式有所不同,主要体现为以自我保障为主、互助互济为辅的原则。江北区的农业人口较多,约占总人口的一半。1995年11月,江北区开始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专户,由区统一管理,资金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予以扶持”。集体补助以乡镇村为单位,各类人员平等享受,独生子女户、特困户可略高于其他对象。到1996年底,累计收缴投保费680万元,投保人数1.1万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江北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失土人员的社会保障也越来越紧迫。2002年11月,宁波市颁发《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为被征地人员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按自愿原则参保,并可选择三档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障标准也相应分为三档。男性在年满60周岁,女性在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12月,江北区成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办公室,并确定庄桥镇葛家村,慈城镇国庆村、新联村、东镇村,洪塘镇旧宅徐村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试点村。2003年4月,江北区成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组,抽调人员分赴各试点村开展工作。至年底,江北区全面推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2006年,为减轻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缴费负担,江北区对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行4000~6000元不等的政府补贴。到年底,全区被征地村全部纳入被征地养老保障体系,参保人数30158人,基金征缴6834.4万元,有17408人享受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这项制度,有效地解决江北区近郊农村土地征用后农民的后顾之忧,为推进江北的城市化、工业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节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就业中断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企业用工制度的不断改革,统包统配的固定工制度逐步弱化,代之以劳动合同制度,于是失业问题开始显现。1986年9月,江北区劳动服务公司新增待业职工管理职能,设立待业保险科,编制5人。待业保险的主要对象是国营企业中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混岗集体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由于江北区集体企业较多,所以在实施中将大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和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也纳入待业保险范围。待业职工进行属地化管理,收缴待业保险基金的为江北区属企业,基金支,付包括户籍在江北的,省、部、市属企业的待业职工。截至1992年,全区参保单位164个,参保职工6212人,待业保险基金当年收缴7万元,基金支付21万元。主要的开支项目是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职业介绍、转业训练费等。1992年11月,宁波市政府扩大城镇职工待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从全民所有制、大集体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到街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增设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开支项目;统一职工待业救济金发放期限和标准。
  1996年1月,《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施行,重新确认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与意见。江北区即于当年实行职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1998年,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标准提高到工资总额的2%,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标准按市、县(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1999年7月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至2008年末,全区失业保险参保单位4354个,参保职工92388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缴3156.4万元,当年基金支付2359.5万元。
  第三节 医疗保险
  江北区现境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按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分为企业职工劳保医疗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保险制度。1984年始,江北区逐步探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公费医疗单位和劳保医疗单位实行医疗费定额包干,超额按一定比例报销的办法,压缩了医疗费用的开支。1986年后,江北区开始实行职工就医适当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将全年核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分为门诊费和住院、机动费两部分,门诊费包干到每个享受者,核算到人,节约归己,超支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1989年又确立公费医疗管理由单位总包干,核算到人,节余奖励,超支自负的原则。1993年,江北区修改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住院的医药费由原来的不负担改为个人承担8%,门诊和住院自负部分之和超过100元后,自负部分按原负担比例减半负担,不封顶。至年末,全区公费医疗单位普遍实行医疗费用和职工个人适当负担挂钩的办法;大多数企业劳保医疗也实行了这一办法。
  2001年,江北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启动。医疗保险开始实行基金统筹模式,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的住院医疗首先纳入了社会统筹管理。是年12月底,江北区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为12885人;全年收缴医疗保险基金1868.2万元,上缴市级统筹基金901.14万元,区留用967.06万元,收缴率达100%。
  2002年,宁波市区域内所有企业纳入门诊医疗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一视同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数,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予以补贴。是年,江北区参保人员达到21883人,比上年增加69.8%;征缴医保基金2591.8万元,比上年增加38.7%;就诊人数17466人,比上年增加203.65%;发生医药费1166.86万元,比上年增加81.56%。
  2003年起,对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职工的门诊和住院医疗均实行了社会统筹,“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是年,江北区参保人员达到31235人,比上年增加42.74%;征缴医保基金4736.70万元,比上年增加82.76%。
  第四节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长期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1953年,政务院施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亡的条件、待遇标准等,各种费用均由企业负担。同时把职业病伤害也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这对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保障相关职工及其家庭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多年未作大的修改。20世纪90年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宁波市和江北区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以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
  1998年,《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发布,其主要内容是: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征集和管理,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江北区当年即予实施,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末,全区参加工伤保险单位1428家,参保人数达19024人,当年收缴工伤保险费176.46万元。2004年,国务院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调整保险费缴纳数额和待遇项目等。江北区随即停止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并对照《条例》规定的各项条款,认真清理与《条例》不符的政策规定,结合地方实际,相继出台《条例》的配套政策,从而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2007年末,全区参加工伤保险单位2926家,参保人数达74388人。当年收缴保险基金679.41万元,基金支出790.74万元,享受伤残待遇1707人。
  第五节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对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及时提供物质帮助和产假,以保障母子的基本生活,保持、恢复或增进受保妇女的身体健康及工作能力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首先对企业女职工生育时期的福利待遇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产假、产假工资和生育补助费三部分。1955年,国务院又颁发《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福利作了规定,其基本内容和待遇与《劳动保险条例》中企业女职工是一致的。
  1988年,国务院和浙江省政府推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把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有女职工的所有企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1994年,浙江省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办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为名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将女职工转为待聘、编余人员等。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等。1997年,浙江省的《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5%~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国家和省对生育保险的一系列有关规定,2003年,江北区施行《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主管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由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生育保险业务。2006年,宁波市修改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把市本级及江北、海曙、江东、鄞州、镇海、北仑等区合为同一统筹单位,对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享受保险待遇范围更大、更规范,使生育保险制度得到进一步统一。截至2007年末,江北区参加生育保险单位2776家,参保人数48976人。
  第六节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也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计划经济时代,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由退休前所属企事业单位承担。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事业工人退休年龄以及退休的待遇,其中包括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子女参加工作等。原江北区和郊区的退休人员不多,但对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管理工作都是按照这个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的。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单位制的逐渐瓦解,企业退休(职)人员开始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主要内容是职工办理退休(职)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镇(乡),实行属地管理,由社会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1996年,江北区在慈城镇甬美毛针织有限公司和化学试剂厂开展退休费委托银行直接发放的试点。1997年,慈城镇所有大集体企业中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至是年底,全区已有698名退休职工直接从银行领取退休金,占退休职工总数的29%。1998年8月开始,江北区2856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全部委托银行发放,确保了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
  2001年,江北区劳动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退(离)休(职)人员养老金待遇的享受资格进行认定。以后每年一次,进行企业退(离)休(职)人员养老金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工作。2006年末,江北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工作,进一步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及晚年生活的服务需求,充分听取退休人员对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样、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最,加强与企业退休人员的沟通联系,赢得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好评。全区各街道(镇)都建立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室,把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包括以前已退休)人事档案统一移交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实行集中管理。至2006年末,全区共有退休人员7271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7988.76万元,每年还对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至2007年,江北区所有企业退休人员已基本实行社会化管理与服务。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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