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编 社会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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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1096
颗粒名称: 第三十五编 社会保障
分类号: D632.1
页数: 28
页码: 1689-1716
摘要: 本编介绍了宁波市江北区劳动局改组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突出社会保障的职责,下设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和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所等部门,承担江北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职责。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福利 江北区

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待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福利制度,是现代社会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途径。宁波历史上社会保障事业发端较早,尤其是慈善救济事业比较发达。近代以来,江北岸出现了众多带有民间慈善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收养孤老、游民等弱势群体。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党和政府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宁波市据此对城镇职工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待遇,但受惠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城镇百人以上的企业单位职工、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受到冲击,全社会的劳动保险一度停顿,职工福利受到很大影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江北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越来越广,保障力度越来越大,重点是实施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逐步建立了覆盖城乡人口的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实现了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1987年,江北区建立集体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1990年升格为全民事业单位,隶属区劳动人事局。1992年,区公费医疗办公室升级为全民事业单位,担负全区行政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责。1999年5月,江北区成立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设立办公室。2000年6月,区劳动局开始主管全区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并成立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所,与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2001年,区劳动局改组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突出社会保障的职责,下设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和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所等部门,承担江北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职责。2004年4月,根据宁波市的统一安排,江北区把原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把原民政局下的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划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合署办公,至于社会优抚、社会救济等社会福利项目则仍由区民政局承担,打破了城乡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二元化的格局。至此,江北区的社会保障进入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两家共管、多家协管的时代。同时,江北区还在8个街道(镇)设有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在村居设有社保救助服务室,初步构建起三级管理服务网络。
  第一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或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由政府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1952年2月,政务院公布《劳动保护条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一直沿用多年。1966年后,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1984年,国家开始探索退休金制度的改革。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三方负担”原则和“部分积累”模式。1995年,国务院又确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现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随着中央政府政策的层层推进,江北区也初步实现了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养老制度到适应市场经济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城镇养老保险
  1984年前,原江北区和郊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退休人员较少,养老金由企业自行负担。1987年,江北区实行以市、区两级为单位的职工离退休基金统筹工作。是年,全区有11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和46家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2477人参加社会统筹保险,每月缴纳保险费共47835元;合同制工人1086人,每月缴纳保险费共14914元。全区退休职工486人,月支付退休费35015元。1989年,全区有115个单位、3439人参加固定工统筹;109个单位、1450人参加合同工的养老保险。全年收缴统筹费1407252元、合同制工人收缴344537元,下拨离退休费1450056元。1993年,江北区开始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缴费标准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是年底,全区参加统筹的企业184家、职工6950人,其中国有企业835人、集体企业5673人、“三资”企业394人、其他企业48人。
  1994年末,区政府提出贯彻《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意见,扩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与对象,包括各类小集体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个体工商者以及在区人才交流中心的挂靠人员等。1998年后,江北区制订统一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条件和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即对不同年龄、不同参加工作时间的职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1999年,江北区加大扩面征缴力度,清理、追缴企业欠费,清查、回收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改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为全额征缴。同时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到社会保险机构,然后委托银行发放。到2000年,江北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平均为97.7%。是年,新增参加养老保险单位810家、新增参加养老保险10446人,基本实现企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目标。
  2006年,宁波市推出低标准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年限为15年,多缴多得,并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当年,江北区就有5428人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同年,宁波市又出台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解决城镇老年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实现“广覆盖”、“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当年末,江北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参保人数达1132人,基金征缴2281.88万元,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有843人。
  2008年1月1日,全面实施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甬劳社办〔2007〕222号)。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宣传方式,落实推广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新政策,在各企业配合下,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综合险开展一个月参保人数就突破万人,提前超额完成市外来务工参保人数考核指标。是年底,全区外来务工险参保人数达51198人,月末实施缴费人员34611人。全区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达136128人。
  农村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模式有所不同,主要体现为以自我保障为主、互助互济为辅的原则。江北区的农业人口较多,约占总人口的一半。1995年11月,江北区开始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专户,由区统一管理,资金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予以扶持”。集体补助以乡镇村为单位,各类人员平等享受,独生子女户、特困户可略高于其他对象。到1996年底,累计收缴投保费680万元,投保人数1.1万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江北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失土人员的社会保障也越来越紧迫。2002年11月,宁波市颁发《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为被征地人员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按自愿原则参保,并可选择三档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障标准也相应分为三档。男性在年满60周岁,女性在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12月,江北区成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办公室,并确定庄桥镇葛家村,慈城镇国庆村、新联村、东镇村,洪塘镇旧宅徐村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试点村。2003年4月,江北区成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组,抽调人员分赴各试点村开展工作。至年底,江北区全面推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2006年,为减轻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缴费负担,江北区对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行4000~6000元不等的政府补贴。到年底,全区被征地村全部纳入被征地养老保障体系,参保人数30158人,基金征缴6834.4万元,有17408人享受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这项制度,有效地解决江北区近郊农村土地征用后农民的后顾之忧,为推进江北的城市化、工业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节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就业中断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企业用工制度的不断改革,统包统配的固定工制度逐步弱化,代之以劳动合同制度,于是失业问题开始显现。1986年9月,江北区劳动服务公司新增待业职工管理职能,设立待业保险科,编制5人。待业保险的主要对象是国营企业中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混岗集体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由于江北区集体企业较多,所以在实施中将大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和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也纳入待业保险范围。待业职工进行属地化管理,收缴待业保险基金的为江北区属企业,基金支,付包括户籍在江北的,省、部、市属企业的待业职工。截至1992年,全区参保单位164个,参保职工6212人,待业保险基金当年收缴7万元,基金支付21万元。主要的开支项目是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职业介绍、转业训练费等。1992年11月,宁波市政府扩大城镇职工待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从全民所有制、大集体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到街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增设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开支项目;统一职工待业救济金发放期限和标准。
  1996年1月,《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施行,重新确认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与意见。江北区即于当年实行职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1998年,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标准提高到工资总额的2%,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标准按市、县(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1999年7月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至2008年末,全区失业保险参保单位4354个,参保职工92388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缴3156.4万元,当年基金支付2359.5万元。
  第三节 医疗保险
  江北区现境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按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分为企业职工劳保医疗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保险制度。1984年始,江北区逐步探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公费医疗单位和劳保医疗单位实行医疗费定额包干,超额按一定比例报销的办法,压缩了医疗费用的开支。1986年后,江北区开始实行职工就医适当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将全年核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分为门诊费和住院、机动费两部分,门诊费包干到每个享受者,核算到人,节约归己,超支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1989年又确立公费医疗管理由单位总包干,核算到人,节余奖励,超支自负的原则。1993年,江北区修改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住院的医药费由原来的不负担改为个人承担8%,门诊和住院自负部分之和超过100元后,自负部分按原负担比例减半负担,不封顶。至年末,全区公费医疗单位普遍实行医疗费用和职工个人适当负担挂钩的办法;大多数企业劳保医疗也实行了这一办法。
  2001年,江北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启动。医疗保险开始实行基金统筹模式,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的住院医疗首先纳入了社会统筹管理。是年12月底,江北区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为12885人;全年收缴医疗保险基金1868.2万元,上缴市级统筹基金901.14万元,区留用967.06万元,收缴率达100%。
  2002年,宁波市区域内所有企业纳入门诊医疗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一视同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数,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予以补贴。是年,江北区参保人员达到21883人,比上年增加69.8%;征缴医保基金2591.8万元,比上年增加38.7%;就诊人数17466人,比上年增加203.65%;发生医药费1166.86万元,比上年增加81.56%。
  2003年起,对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职工的门诊和住院医疗均实行了社会统筹,“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是年,江北区参保人员达到31235人,比上年增加42.74%;征缴医保基金4736.70万元,比上年增加82.76%。
  第四节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长期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1953年,政务院施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亡的条件、待遇标准等,各种费用均由企业负担。同时把职业病伤害也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这对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保障相关职工及其家庭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多年未作大的修改。20世纪90年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宁波市和江北区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以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
  1998年,《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发布,其主要内容是: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征集和管理,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江北区当年即予实施,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末,全区参加工伤保险单位1428家,参保人数达19024人,当年收缴工伤保险费176.46万元。2004年,国务院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调整保险费缴纳数额和待遇项目等。江北区随即停止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并对照《条例》规定的各项条款,认真清理与《条例》不符的政策规定,结合地方实际,相继出台《条例》的配套政策,从而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2007年末,全区参加工伤保险单位2926家,参保人数达74388人。当年收缴保险基金679.41万元,基金支出790.74万元,享受伤残待遇1707人。
  第五节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对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及时提供物质帮助和产假,以保障母子的基本生活,保持、恢复或增进受保妇女的身体健康及工作能力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首先对企业女职工生育时期的福利待遇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产假、产假工资和生育补助费三部分。1955年,国务院又颁发《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福利作了规定,其基本内容和待遇与《劳动保险条例》中企业女职工是一致的。
  1988年,国务院和浙江省政府推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把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有女职工的所有企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1994年,浙江省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办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为名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将女职工转为待聘、编余人员等。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等。1997年,浙江省的《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5%~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国家和省对生育保险的一系列有关规定,2003年,江北区施行《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主管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由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生育保险业务。2006年,宁波市修改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把市本级及江北、海曙、江东、鄞州、镇海、北仑等区合为同一统筹单位,对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享受保险待遇范围更大、更规范,使生育保险制度得到进一步统一。截至2007年末,江北区参加生育保险单位2776家,参保人数48976人。
  第六节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也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计划经济时代,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由退休前所属企事业单位承担。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事业工人退休年龄以及退休的待遇,其中包括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子女参加工作等。原江北区和郊区的退休人员不多,但对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管理工作都是按照这个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的。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单位制的逐渐瓦解,企业退休(职)人员开始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主要内容是职工办理退休(职)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镇(乡),实行属地管理,由社会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1996年,江北区在慈城镇甬美毛针织有限公司和化学试剂厂开展退休费委托银行直接发放的试点。1997年,慈城镇所有大集体企业中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至是年底,全区已有698名退休职工直接从银行领取退休金,占退休职工总数的29%。1998年8月开始,江北区2856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全部委托银行发放,确保了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
  2001年,江北区劳动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退(离)休(职)人员养老金待遇的享受资格进行认定。以后每年一次,进行企业退(离)休(职)人员养老金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工作。2006年末,江北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工作,进一步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及晚年生活的服务需求,充分听取退休人员对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样、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最,加强与企业退休人员的沟通联系,赢得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好评。全区各街道(镇)都建立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室,把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包括以前已退休)人事档案统一移交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实行集中管理。至2006年末,全区共有退休人员7271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7988.76万元,每年还对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至2007年,江北区所有企业退休人员已基本实行社会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社会救济
  第一节 赈灾救济
  灾害救济
  江北区现境地势较为平坦,河网密布,台风、暴雨、旱涝等自然灾害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历史上,慈溪县在慈城设有济留仓以赈灾救济。元代建义仓2所,预备仓4所。清雍正五年(1727)添建仓厂6间,每间贮谷600石,七年再添13间,八年又添13间。民国初期因战乱,积谷有名无实。民国16年(1927)后始整顿,21年有积谷10260石。每年春季贷给农民,新谷收成时归还本利,借一还二。
  1949年7月,宁波遭强台风袭击,受灾严重,10月暴雨成灾。人民政府刚刚建立就及时发放救济粮款并组织群众补种稻田、生产自救。1950年,庄桥、慈城地区又遭冰雹灾害,秧田全部损失。1952年,遭风、咸、旱、虫四大自然灾害连续交叉袭击,江河受海潮倒灌。慈城城区发动群众修筑堰坝18处,投入劳力1500个,保田4521亩。在山区组织群众修井、打井、修地挖池,全区打井挖掘水井87口。鄮力乡沿低洼山脉林地找水源,掘井30多口;半浦乡五村在河底寻找到一个水井孔,解决吃水问题。
  1953年,市郊区遭受旱灾,农作物歉收,政府以工代赈,组织灾民和贫民家属352人,参加修筑江堤6189立方米,渡口2个,计工61412个,共开支米20136千克。1954年春,江北地区又遭遇内涝,群众损失很大,各乡需救济户增加2倍。郊区政府在摸清灾情的基础上及时救济,动员受救济户加入互助组、合作社,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度灾。1956年8月1日晚,境域内遭12级强台风袭击,市郊区5乡1镇受灾2375户,房屋全塌253间,部分塌1397间,倒墙或掀顶926处,江堤倒塌全部缺口8处,7954亩晚稻秧田和农作物被淹,20余万斤稻谷受潮。灾后,各级政府救济灾民1128户3171人,人民币10962元,救济修整房屋737间,使用资金27773元,银行发放救灾贷款714户计116236元。1960年11月,今江北区境内,由于遭受两次自然灾害以及“大跃进”的影响,粮食减产,群众吃饭困难,少数地区发生浮肿病和逃荒现象。各公社党委根据上级指示,发动群众“生产自救、节约度荒”采集制造各种代食品,克服了暂时困难。
  1962年9月4日晚,境内遭,14号台风袭击,暴雨倾注,平均降雨量182毫米,慈城区达272毫米,其中乍山公社在300毫米以上。山水汇集,加上海潮顶托,各地排水不及,发生内涝。妙山公社120万立方米蓄水量的英雄水库堤坝倒塌,洪涝加水灾致使农作物大面积受淹。慈城地区89800多亩晚稻受淹5昼夜以上,平均损失三到四成,共800万千克左右;棉花、番茄、蔬菜遭淹冲损失也很严重。乍山公社芳江生产大队绝大部分农作物受淹6昼夜以上,晚稻减产大半,损失稻谷69450千克左右。为此,浙江省委、省政府向大队发了慰问信,慈城区采取措施抗灾救灾,克服依赖思想,组织群众向土地要粮,积极抢救、改种。宁波市政府组织慰问团,随带水产品50担、酱品5000千克、乳腐2万块、烧酒(白酒)2500千克、救灾款22788元到重灾区的乍山和妙山公社慰问,给灾民送去政府的关爱。
  1986年10月,慈城镇发生3起大火,烧毁住宅2543平方米,其中私宅471平方米,受灾群众38户,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10人,私人财产损失31.6万元。为此,政府拨款6万元,加群众募集2万元进行救助。1987年2月13日人民路大吉弄5号发生火灾,焚毁楼屋12间约3000平方米,受灾14户36人,死1人。市委书记项,秉炎等市领导到现场察看慰问。同年七八月,裘市、乍山、洪塘、慈城等乡镇39个行政村遭三次台风、龙卷风和暴雨袭击,530户村民遭灾,伤亡9人,房屋倒塌98间,5637亩农作物受损,经济损失100多万元。340多人吃穿住成问题。区民政局立即下拨1万元救灾款解决群众困难,并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1988年7月,江北区遭暴雨袭击和7号台风影响,各乡镇损失较大,区政府向云湖、乍山、半浦、费市等11个乡镇拨放救灾款2.1万元。1990年12月,向受15号台风影响的费市、庄桥等8个乡镇下拨救灾款1.5万元。
  1991年,江北区建立救灾捐赠办公室,负责协调群众的捐赠活动。
  1992年7月,江北区遭受几十年未遇的特大暴雨和龙卷风袭击。洪塘、乍浦、庄桥、慈城等5个乡镇784户1948人受灾,损坏房屋1924间,倒塌412间,农作物受淹10324亩,全区直接经济损失920多万元。区委书记李秀、区长李令红等率队到灾区慰问受灾群众、组织救灾,向洪塘镇下拨救灾款13万元,乍浦乡1万元。1998年后,政府对救灾款的使用作出新规定,要求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作日常救济使用,重点救济解决灾民生活、医疗上的困难,在保障灾民生活的前提下,适当用于扶持灾民的生产等。1998年,江北区又连续遭热带风暴袭击,全区6000多公顷农作物受灾,直接经济损失900多万元,区政府发放救济款9万元。2000年又受强台风“桑美”影响,直接经济损失7935万元。政府发放救灾资金23万元。
  时令救济
  时令救济是人民政府每年发放春夏荒和冬令救济粮款,以帮助受灾百姓和贫困户生产生活的救济形式。1950年,庄桥、慈城地区受灾,地方政府推动农村自由借贷、生产自救,受灾困难户主要为缺乏劳动力和负担过重的农民和鳏寡孤独人员,有严重的困难户三天两头饿肚皮,早粥夜糊,以野番茄、葛藤根、粗糠等度日。慈溪县下拨春荒救济粮谷7500千克。当年的夏荒比春荒更严重,庄桥区灵阳乡2577户中有357户缺粮。云山区一个村12户37人吃水草度日。妙山乡有人吃饲料豆饼。慈溪县下拨夏荒救济粮1500千克;孝中镇256户农民得到政府农货种子粮1650千克;农会互助解决种子粮2082千克。
  由于受1951年秋季咸潮水泛滥影响,1952年江塘两岸稻田受淹,粮食歉收,贫农土改后积年贫困尚未恢复。是年,半浦等地区春荒非常严重,不少贫困家庭以糠为主食;费市乡有的群众摘青麦头吃,不少群众把家里值钱的铜勺、铜汤锅、马桶箍取下卖掉换米,甚至有人拆屋卖田,高利贷乘机出现,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慈溪县政府及时下拨春荒救济稻谷37.5万千克,开展以工代赈工作。1950年8月至1952年6月间,地方政府向慈城镇、城关区、云山区、庄桥区发放第一批夏荒救济粮谷381900千克,救济9877户32068人,第二批夏荒救济粮米35870千克;第一批春荒救济粮谷57000千克,第二批春荒救济粮米5030千克。救济款合计7272元,帮助群众顺利渡过难关。
  1953年,慈溪县城关区对下属半浦、洪塘、横山等9个乡的贫困户发放夏荒救济粮款13181.40元,庄桥区下拨春荒救济粮款1306.90元、夏荒救济粮款9936元。1954年后,农村农业生产互助组、合作社迅速推广,抗荒能力有所增强,每年的春、夏荒救济及冬令救济的主要对象是缺乏劳力、负担过重的困难户及寡孤独人员。1956年,市郊5乡1镇发放社会救济款8966元,其中孤独、贫困长救户193户302人,计2054元;劳动力弱或患病、负担重、历年负债借贷仍不能维持生活的救济户465户1441人,计6912元。
  20世纪60年代初,出现天灾人祸,粮食减产,社员收入减少,口粮标准降低,群众生活出现很大的困难。政府号召“生产自救、节约度荒”,以克服暂时困难。1962年3月,发放夏荒救济款,慈城区3500元、甬江区3000元;江北(城市)人民公社发放冬令社会救济款1800元,棉衣裤76件,棉被12条,共救济123人。
  1964年,为度过春荒,粮食、银行等部门为郊区农村借粮45万千克,困难户每人平均15千克。夏季给甬江、庄桥公社5个渔业大队发放救济款共5460元,受救困难户562户2875人;冬季向困难户发放棉衣、卫生衫衣裤、棉布、棉絮,救济面达1.04%。
  “文化大革命”时期,救济工作受到一定影响,虽有救济,但救济面很小。1971年冬,宁波市内务局介绍乍山公社救济工作经验,共救济9户,计106元。1976年起,救济工作逐渐恢复。是年冬令,市政府给市郊14个公社镇发放冬令救济款10600元。1977年3月,市郊区在青黄不接时期,拨发春夏荒救济费7100元。
  20世纪80年代后,社会改革开放,生产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灾害的承受能力增强,救灾救济办法也有所改变。1985年后推广救灾与扶贫相结合、救灾与保险相结合、救灾款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逐步缩小遭灾救济的范围。1989年,由裘市镇开始,江北区各乡镇全面建立“救灾扶贫储金会,”扩大救灾扶贫面。当年全区共发放社会救济费26万元。1990年建立村、乡(镇)两级救灾网络,确定具体人员,使灾情报告更加确切。1991年,区下拨冬令救济费4.75万元。1994年春荒救济特困户200户,救济款2万元。
  20世纪90年代后,对救灾款的管理使用做出新规定。救灾款必须专款专用,重点使用,解决灾民生活、医疗上无力克服的困难。1998年,江北区遭受两次热带风暴袭击,当年下拨救灾金9万元。1999年又下拨冬令救济物资8万元,春夏荒救灾款15万元,解决2500余人吃饭、穿衣御寒问题。2007年,区政府拨出40万元,用于台风救灾和冬令救济。
  第二节 扶贫帮困
  农村扶贫帮困
  在漫长的农业社会中,由于人多地少,生产力水平低下,农村经济很落后,贫困发生率非常高。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人民政府致力于扶贫帮困,成效显著。
  1964年,对农村困难户的照顾和补助,方法是根据他们劳力和特长,由生产队适当安排其生产为主,辅之以贷款和少量救济款。是年,市政府拨款8000元,通过农村信用社以无息贷款形式发放7113元,扶持困难户696户,养猪706头,以解决他们的生活、生产困难。1965年,本着“发展生产、保证生活”的原则,地方政府、各级组织因人制宜地开展帮困工作,帮助困难户参加力所能及劳动,挖掘他们的劳动潜力,开展家庭副业增加收入。费市公社严家、跃进、灵山3个大队共有困难户15户72人,照顾农活12户,平均每户增加现金收入70元左右,全年每人分口粮205千克。
  1979年,郊区农村制订并实施扶贫脱贫规划,郊区576户困难户1815人,通过扶贫有357户脱贫,占总数62%。至1982年2月,郊区尚有困难户251户777人。政府提出扶贫工作是“解民愁、得人心、合时宜、利四化”的大事,开展群众性的帮扶活动,组织“帮包小组”,形成“一家困难百户帮”的社会新风尚。社队企业、供销社、粮食购销等单位密切配合,在人力安排、资金、物资、饲料方面给予困难户照顾与支持。1986—1992年,供销社每年给江北区扶贫补助平价化肥标氮10吨左右。
  1985年,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农村产业结构加快调整,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扶贫帮困的重点亦转移到帮助贫困户参加各种经济实体,扶持他们发展商品生产,特别是对人均收入150元以下的贫困户给予重点扶持,从而加快了脱贫步伐。1987年,全区确定扶贫对象270户,下拨扶贫款1.2万元,年底脱贫率达30%。
  1988年,江北区实施扶持贫困村政策,给25个贫困村连续3年贴息贷款,年贴息总额为4万元,用于兴办资金周转快、效益好的村办企业和农牧渔业开发;对村民联办的企业和家庭工业免缴三年所得税,并积极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和机关干部,通过借用、聘用、调动等形式到贫困村承包、领办、创办企业和经济实体。1988—1996年,全区每年重点扶持贫困户在120户以上,每年由民政部门下发的扶贫资金2万元左右,脱贫率在30%左右。
  2001年1月,区党政领导走访慰问全区贫困户,开展送温暖活动。2003年,又走访慰问全区500多户困难群众,赠送300余万元慰问金和物品。2004年1月起对全区特困、低保等六类家庭子女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城镇困难户扶持救济
  清代至民国期间,城镇贫民多由民间慈善团体和工商界赈济,政府也偶有放赈。民国35年(1946)成立宁波国际救济委员会,接受战后各种援助和救济事宜,多次给学校儿童和公教人员放赈牛奶294箱;玉枢慈善资金会在江北岸施粥近1个月,共用去粮食9.4吨。民国36年(1947),冬令救济委员会救济城区老弱病残成人6斤糙米,小孩减半,棉背心共1000件。
  1949年5月,宁波解放,人民政府调查登记烈军属、失业工人和城市贫民等情况,团结改造慈善救济团体,接管受外国人资助的普济院等机构,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处,对生活困难的人员进行援助。1950—1956年,宁波市历年共发放救济粮114145千克,救济款367189元,救济棉衣10185件。受救195587人次,受救人员占全市总人口13.9%。
  1950年后,在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自救互救为基础,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开办制麻袋、制粉笔等生产自救社(组、厂),解决了一部分贫民中有劳动能力人的工作与生活。同时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救济失业工人,还资助一部分人回乡生产。对于必须由政府救济的对象,划分出定期救济(长期救济)户和临时救济户。当年,市区共救济6152人。1951年,政府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残废失业工人,可转入社会救济,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救济。当年11月,原江北区政府民政股组织居民干部深入调查,确定困难救济167户364人,发放粮米1547千克。1952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城市紧急救济款发放暂行办法》,扩大了救济对象的范围。当年宁波市发放救济款10339.6元,救济大米15859千克,其中定期救济2485户2749人。1954年7月,原江北区有社会救济户112户196人,失业救济244户970人,定期救济平均每人每月3.57元。1956年底,市政府提出“生产为主、生活为辅、救济适当”的精神,槐树、中马、泗洲3个街道共发放救济款2518元,救济贫苦居民和失业工人560户,对515户缺粮户补助粮食2357千克,帮助1325人解决生产和生活的困难。
  1959年后,城区困难户增多,政府给予困难户适当救济,房租、电费给予适当减免。1965年,江北(城市)人民公社共发放社会救济款11100元,救济2512户次。其中长期救济6748元,1182户次;临时救济4352元,1330户次;物资救济42户;贫病减免医疗费92户。“文化大革命”前期,定期救济基本上未间断,救济对象大多为无依的孤寡老人,但临时救济受到了冲击。1969年以后,对贫困户的救济才逐步恢复。
  1980年,城市救济主要依靠街道举办各类经济实体,安排困难户工作,侧重安排盲聋哑残人士。对“三无”老人及长期救济户的救济每人每月增加到12元。当年,各种临时救济142人,共计1404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贫困人员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社会救济标准和办法也不断加以完善。
  第三节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6年7月起,江北区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确定最低保障线,对社会成员中生活困难者进行适当的救助,以保障低收入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物质生活。这是对40多年来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1996年,低保标准分别为城市居民每月150元、乡镇居民每月125元,当年对203人实行低保补差,人均月补差92元,合计补助资金17万元,补助资金按市30%、区70%的比例承担。1997年,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扩大到全区农村,最低保障线标准定为每年人均1000元。
  2002年1月,区政府颁布《江北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细则》,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其户口性质和户籍所在地分为:常住户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260元,常住非农业户口乡镇居民223元,常住农业户口村民115元。2003年后,城区居民和乡镇居民的低保标准统一为260元。是年,江北区享受低保人数达4682人。2004年,最低生活保障开始按不同户型确定救济标准,其中单人户最高,为320元,并且对特殊困难对象实行分类救助、区别对待,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居民以及7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增发生活补助费50元和30元。2006年,江北区的城镇低保标准再次提高到300元,农村低保为210元。2009年,宁波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400元,江北区的农村低保标准上调至320元。
  第四节 支援内地与对口扶持
  1951年,大批皖北、苏北难民逃荒到慈溪、镇海等地,慈溪县救济难民832人。此后出台户籍制,致使社会流动减弱。以后救援工作多为本地政府在异地开展。
  1988年7月末,宁海、奉化遭遇特大洪灾,损失惨重。江北区派出由5名内科、外科、骨科医生组成的医疗队,到遭遇“7.30”特大洪灾的重灾区宁海县水车乡进行医疗防疫工作。全区机关干部、群众捐赠衣服12400多件送往宁海、奉化灾区,江北区红十字会募集捐款82809.80元、粮票70582.3斤支援灾区。事后,湾头乡被评为宁波市抢险救灾先进集体。
  1991年7月,江北区建立救灾捐赠办公室,随即将筹集的5万元救灾款、两箱医疗器材,派慰问组专程送往江苏镇江市京口灾区。1994年9月,由副区长陈大申带领慰问队前往受17号台风影响损失惨重的温州市鹿城区慰问,并支援100吨水泥。1996年10月,宁海、象山县遭受灾害,区长邹建伟、副区长应和琴带队赴宁海、象山县慰问,并分别向两县捐款10万元。
  20世纪90年代初,江北区响应中央号召,开始支援内地贫困地区建设。1994年秋,为广西贫困地区募捐衣被29082件。1996年11月,宁波与贵州签订对口扶贫协作协议,江北区与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开展结对助学,第一批结对助学计96名学生,都落实到机关各个单位,共接收结对助学捐赠款14万余元。2008年,江北区又出资30万元与市牛奶集团共同援建册亨县、他民族小学。是年度,江北区各项帮扶资金达到421万元。
  2004年11月,江北区建立社会捐助接收中心,由江北区民政局、慈善江北分会联合管理,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社救科。1992—2006年,全区逐年累计募集支援各地的救灾款205万元,衣被物资36.44万件。
  2008年“5·12”川大地震发生后,全区社会各界立即投入到捐助的大行动中,区慈善总会共收到社会各界捐款1820.7万元,先后向四川灾区汇出应急救灾资金105万元、援建过渡安置房资金568万元、青川乔庄镇援建款33万元。在宁波市的统一部署下,与市内其他县区共同援建青川县县城乔庄镇,签署强镇(街道)结对村、卫生系统帮扶结对、教育系统帮扶结对等一系列协议。
  第五节 社会捐赠 慈善救助
  1987年,香港联谊会捐赠人民币35万元,在江北建甬江福利院。1991年,香港爱国人士姚祥兴为各乡镇敬老院捐赠保暖鞋300双、21寸彩电2台。1996年10月,全区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旨在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互助精神,动员群众捐赠衣被和生活物品,送到重灾户和贫困户手中。1998年,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激起社会各界爱心捐助的高潮,全区接收社会捐款131万元,接收捐赠衣被24万余件,为历史最高。
  1998年10月,宁波慈善总会江北分会成立后,江北区每年组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参与面广泛,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参与率往往达100%。孔浦街道一位85岁老人,倾其所有将自己串巷走街做小买卖攒积的1000元钱,捐献给一位身患癌症的妇女,在当地被传为佳话。当年慈善助医385户,发放助医金20.91万元,助困7.45万元。截至1999年年底,江北分会在慈善助医上支出14.58万元,救助176人次;助学支出9.87万元,救助218人次;助困支出19.69万元,救助483人次。
  2002年以后,为了动员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慈善捐赠活动,慈善分会等有关部门积极主动与企业联系,引导和动员有爱心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各种冠名慈善基金。2003年11月,江北博爱门诊部向区慈善分会捐款100万元,设立专项博爱助医基金。江北永发运输公司捐赠30万元建立帮困基金,后来又把基金调高到50万元。2005年,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捐赠200万元,设立“金田慈善助残基金”全区500名贫困残疾人,每人得到价值500元的康复医疗卡;宁波东鑫电机有限公司与洪塘敬老院,结对,捐款购买电视机、健身器材等物品,改善居住条件。
  1998—2005年,江北区慈善分会累计募集社会捐款1074万元,有22个单位和个人捐款建立冠名定向(助残、助医、扶贫等)慈善救助基金,基金总额达1701万元。至2006年,全区200多家企业致富思源,回报家乡父老,纷纷捐款扶助弱势群体。文教街道办事处、江北博爱门诊部、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4个单位和个人被宁波市慈善总会授予“慈善楷模”、“慈善之星”的称号。是年12月26日江北区慈善总会成立,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是年,总会募集善款2721.8万元。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力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庄桥街道办事处、甬江街道办事处、宁波光明眼病医院、王久芳(浙江荣安集团)被授予宁波市“慈善之星”称号。
  2007年,全区8个街道(镇)和工业区全部成立慈善分会;同年底,全区156个行政村及社区,全部建立慈善联络站。是年,总会募集善款1951.6万元。建立企业慈善冠名基金11636万元,增值款到位698万元。64家单位建立7645万元慈善冠名基金。支出救助款551.5万元,1万余人次困难群众受益。
  2008年,区慈善总会开展“百村慈善帮扶基金”工程。至是年底,全区110个行政村(含已拆村建居,仍保留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部建立村级慈善帮扶基金,当年基金总额达7120万元,可用救助资金427.2万元。江北区该项工程在浙江省尚属首例,并在全国率先实现村村有慈善基金的目标,得到上级领导和有关专家的肯定。该年,区慈善总会募集善款1270.2万元。其中91家单位建立万元慈善冠名基金,增值款到位508.7万元;村级慈善帮扶基金,增值款到位420万元;“慈善一日捐”募集341.5万元。当年,支出救助款817.9万元,9212人次困难群众受益。此外,当年募得“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款1820.7万元,37家抗震救灾先进单位及30位爱心人士受到浙江省慈善总会表彰。
  至此,江北区慈善募集三大格局基本形成,即企业慈善冠名基金、村级慈善帮扶基金和“慈善一日捐”,使善款募集趋于稳定。
  第三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收养
  收养弃婴孤儿,历史上大都由地方慈善机构办理。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在慈城太平桥创办的慈溪云华堂以收养婴幼为主业,至1951年时还收养婴儿34人、孤儿28人。清宣统二年(1910)天主教会在草马路建成普济院,内设育婴、孤儿等部,收养男婴男童常年达300人左右。民国元年,(1912)基督教在草马路创办伯特利孤儿院收养孤儿,但人数不多。
  解放后,宁波市,人民政府接管普济院,改为宁波市人民保育院,部分婴幼儿童陆续被人领养,有的被亲人领回,余下的婴幼儿童于1957年迁入在庄桥童家新建的宁波市儿童教养院,后改称宁波市社会福利院。
  1986年9月,香港九龙大业织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沈炳麟捐赠人民币35万元,在洪塘镇鞍山村建成宁波市恩美儿童福利院,原宁波市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婴幼残儿童由恩美儿童福利院收养。恩美儿童福利院为市属全民事业单位,政府全额拨款,并有港澳台胞等社会各界捐助。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对收养行为做出法律上的规定,使孤儿弃婴能回归社会,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得到更好的抚育,并能满足部分家庭的收养愿望。1999年5月后,《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收养登记更加规范、简单和人性化。当年江北区办理收养登记21件。2006年为29件。
  第二节 “五保”供养
  宁波地区历来就有尊老爱幼、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早在宋、明时期,就有官办的居养院、养济院。在清代和民国时期,多有绅商、家族和社会各界捐助办立各种迈妇堂、养老所、义庄等收养鳏寡孤独者。慈城太平桥的云华堂,也兼收鳏寡无依老人,1951年改为私立云华救济院,收养老人17位。民国10年(1921)孙瑞甫捐资在江北浮石亭创办的孙氏义庄,有田300亩供养族内鳏寡孤独者。民国17年(1928),应国民政府内政部之要求,宁波市创办市立救济院(后为鄞县救济院),内有养老所。
  新中国成立后,宁波市人民政府接管原有的慈善救济团体,并对它们进行改造。同时于1951年在江北草马路建立宁波市人民生产救济院、保育院,1953年改称宁波市人民生产教养院,收容改造难民、游民、乞丐、扒手等人员及供养年老残疾者。1957年,庄桥童家村新建宁波市儿童教养院,后有宁波市人民生产教养院的部分老残弱幼迁入,1959年改名为宁波市社会福利院,并迁到洪塘鞍山,庄桥童家的福利院只收治痴呆和精神病人。1960年,余姚县社会福利院(即原慈城云华堂)从慈城镇迁往洪塘,并入宁波市社会福利院,易名为社会救济院(1979年恢复原名),专门收养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疾、婴幼孤儿,实行以养为主、养教结合的办法。宁波市社会福利院时为浙东地区唯一的一所收养救济机构,由国家划拨经费。
  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政府把农村中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孤儿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进行供养,享受“五保”待遇。集体供养有困难的再由政府救济。1958年,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大跃进”高潮和人民公社出现,城镇和农村人民公社办起由集体经济负担的敬老院,对“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1959年9月,境域内第一家敬老院——红旗公社养老院(幸福院)正式建立挂牌,入住老人12位。不久成立庄桥幸福院,供养老人67位。1964年,市郊区共有“五保”户490户535人(其中孤儿4户5人),由当地生产大队供给粮食10.47万千克,稻草15.57万千克,食油200余千克,年人均口粮196千克。另对176户191人给予每月1~2元的零用钱。“五保”户中生活接近于一般社员水平有439户,占总数89.5%。费市公社严家大队3户“五保”户,规定给每户四级劳动力报酬。同年,慈城镇、甬江公社、庄桥公社、湾头大队分别办起敬老院。甬江公社敬老院,收养33名老人,由生产大队负担每人每月生活费7.5元,公社补贴每人每月1元,有土地7亩,可种粮、种菜、喂猪、养羊,还组织老人打草帽、搓草绳,老人生活标准超过一般社员水平,时为敬老院中的一面旗帜。是年,宁波市民政局在郊区费市公社严家、跃进、灵山3个生产大队调查,共有“五保”户17户19人,全年供给成品粮3992.5千克,平均每人210千克;现金每人72元,保证他们吃、穿、用。1981年,郊区有“五保”户442户461人,约占农业人口0.37%,平均年龄70岁,集体供给口粮114166千克,平均每人247千克,供给柴草133365千克,现金平均每人71.7元,平均供给水平为132元,“五保”户生活稳定,没有受饿挨冻现象。洋市公社西邵大队“五保”户按社员全劳力七折供给,每人年达370元,超过大队人均收入151元。1983年,郊区共有“五保”户408户432人,统一制作了“五保供给证”,年人均供给标准增加到162元。
  20世纪80年代,敬老院从救济型转变为福利型。1985年,洋市、半浦、庄桥等3个敬老院相继成立,收养“五保”孤寡老人44人。1987年,宁波市人民政府颁布《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规定“五保”户供给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年收入的50%,由行政村负责募集,乡(镇)统筹平衡负担。当年江北区“五保”户403人,人均年供给标准为326.15元。
  1988年,香港甬港联谊会资助35万元,区政府拨款19万元,在湾头包家村创办“江北区甬港福利院”并多次改扩建。以后几年,因乡镇撤扩并,变化较大,乡镇敬老院也有所调整。全区采取国家倡导资助、个体兴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至2006年,全区已有6所具备一定规模,设施比较完备的敬老院、福利院,分别为宁波市江北甬港福利院、庄桥敬老院、慈城福利中心、甬江夕阳红乐园、洪塘街道福利院、日湖老人乐园。
  2003年,江北区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全区429名“五保”对象,享受“五保”政策294人、集中供养105人,集中供养率为24.4%。2004年,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经费标准为500元/人月,由区财政列支;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全区农民人均收入的70%确定,所需经费由区、镇(街道)两级专户,按3∶7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节 福利生产与残疾人帮扶
  解放后,党和政府提出“生产自救”的方针,以“以工代赈”的方式解决大批需要救济人员的生活问题。在一些城市,组织开展由军烈属、残疾人、城市贫民参加的手工业式的小型生产。1959年,国家把以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生产单位正式归类为社会福利生产,属于社会救济福利性质,国家给予免税等优惠。
  1958年,原江北区红旗、跃进两个公社因陋就简、勤俭创业,开办福利社办工厂38家,安排746人就业。1969年,主管福利生产等工作的内务部撤销,福利企业受到极大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后,福利工厂才逐步恢复起来,解决残疾人就业与生活困难。1973年9月,宁波市电器五金厂在庄桥童家开办,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55人,其中聋哑肢残职工27人,后改为低压电器厂,并于1978年迁到庄桥梅林。至1994年,该厂职工203人,其中残疾职工84人,免缴生产所得税。
  1978年后,政府为福利企业在税收减免、计划管理、原材料供应、技术改造、贷款等方面出台相应的保护性政策。1984年后,进一步放宽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规定福利生产企业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其各种服务性业务所得减免经营税;凡安置比例占50%以上的,其销售所得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1983年,原江北区开办社会福利生产性质的江北刻字小组。1985年,江北区洪塘、洋市开办乡镇福利工厂。1986年,区民政局、残联利用各种渠道发展福利工厂6家,安排残疾人就业94人,至1987年底安置残疾人达173人。至1988年底,全区已有福利企业24家,安置残疾人326人,占生产人员51%,福利企业产值、利润连年提高。
  1988年,江北区成立福利企业整顿清理领导小组。这次清理整顿后,新港塑料厂、白沙五金厂、妙山铜材厂等16家企业符合福利企业标准并通过验收,占福利厂总数的66.6%;4家企业因残疾人就业比例不足而被限令整改;3家被摘掉福利工厂牌子。1993年后,政府实行统一的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制,对福利企业的管理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到2002年底,通过年检被保留的福利企业有31家,销售收入142352.8万元,实现利润6433.9万元,残疾职工653人,占33%以上。2003年,区福利企业协会成立,协同工办加强对福利企业领导。2006年,全区有福利企业29家,实现销售额1228888万元,利润24890.9万元,有职工2229人,其中残疾职工785人。
  第四节 社会募捐与福利彩票
  历史上,社会募捐多为无偿、自愿,多有自捐薪俸、义卖义演、劝募助赈等形式。新中国成立后,私营经济萎缩,社会募捐随之也衰弱,社会福利事业多由国家政府承担。1987年,为了动员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江北区成立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并开展社会募捐,特别是有奖募捐活动,提高了募捐的效果。当年12月,首次发行“摇号对奖式”的社会福利奖券,面额1元,群众购券踊跃,募捐总额达26.24万元。1988—1990年,常年设点销售“即开型有奖福利彩券”3年共募得资金55.27万元,江北区留成14.78万元,用于补助建造甬江福利院6.39万元,
  建造残,疾人工疗站5.77万元,投资福利工厂8.8万元。同时,1988年还进行浙江省烈士纪念馆建设募捐活动,从中为慈城烈士墓修建募集资金1.08万元。1989年开展为江北区残疾人联合会成立的募捐活动,募集资金1.36万元,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和工疗站建设补助。1990年募集资金2.42万元,补助妙山、云湖建造敬老院。
  1995年以后,福利彩票的销售由宁波市统一举办。同时以全市、全省联网的电脑福利彩票代替传统型福利彩票。1998年,为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和长江特大洪灾,全区进行了捐献衣被物资和赈灾专项募集活动,募集衣被2444431件。
  为做好经常性的社会捐助工作,区政府在民政局设置社会捐助接收中心,负责管理全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接收区内社会各界的经常性捐赠,并主管对捐赠钱物的登记、管理、分配工作。截至2006年底,全区福彩销售留成191.85万元,募集社会捐助衣被物资38400多件。
  第四章 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各界通过抚恤、优待和安置等方式,对那些为国家作出过贡献的军人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定的政治与经济上的资格,确保其生活水平,并带有褒扬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大规模开展社会优抚工作,制定一系列优抚的方针政策,各地先后成立拥军优属委员会和转业建设委员会,制定拥军优属规章,开展优抚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对革命烈士、伤残军人、现役军人以及他们的家属,努力做好褒扬、抚恤、优待工作,妥善安置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为增强军队、巩固国防、稳定国家起到了重要作用。(关于“拥军优属”的内容,详见第二十四编第五章第一节。)
  第一节 抚恤与补助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连续施行关于革命烈士、军人、民兵以及家属等人的5个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明确了对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的死亡和伤残褒奖及对家属抚恤优待工作。给烈士家属发“光荣证”,一次性发给抚恤粮,同时对贫困烈属还给予一定的救济。1951年,宁波市召开第一届烈军属代表会,成立荣烈委员会,原江北区相应成立荣烈委员会分会,后改称为优抚工作委员会。对因战负伤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回家或安家者由政府一次性发给抚恤粮及残疾金粮食。三等乙级发给残疾金粮食150千克,抚恤粮200千克。对因公残废之伤残军人,分等级发给优待粮,从特等每年750千克到三等乙级200千克。1952年,庄桥区有烈士家属32户,由各乡统一为他们代耕。姜颜乡二等乙级残废军人杨福堂,复员回乡后积极参加农业生产,不但不要代耕,还带头组织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修建庄桥机场中,发扬革命军人优良传统,工作积极,被评为劳动模范、宁波市残废军人模范等。
  1953年开始,对烈士和伤残军人的抚恤由抚恤粮改为现金抚恤。1955年以后,农村对烈属、伤残军人的代耕取消,有重点地对鳏寡孤独缺乏劳力的家属实行优待劳动日办法。1962年开始,逐步扩大对困难的烈属和伤残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工作,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或略高于一般社员水平。江北(城市)人民公社有烈士家属5户,失踪军人家属2户,一年中发给他们定补费1305元。市郊区有烈士家属27户35人,失踪军人家属2户5人,残废军人5户26人,在群众优待的基础上,政府给予每月定补803元。1965年,每月每人的平均补助金提高到2.51元,全年共计发放补助金10100元。
  1978年,全国统一部署,对优抚对象进行一次大普查,调整了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在乡三等伤残军人的残废补助金改为长期抚恤金;同时调整牺牲、病故人员和家属的抚恤金标准。1981年,郊区有革命烈士家属27户37人,残废军人30人,享受政府定补65户,共发放补助金10656元。烈士家属和伤残军人在享受困难抚恤补助金外,同时享受群众的优待,烈士家属每户每年平均111.95元,生活困难的伤残军人每人每年65元。
  1985年,国家调整革命军人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烈士按其死亡时40个月的工资标准计发;因公牺牲和病故人员,分别按其死亡时20个月和10个月工资标准计发。从是年1月1日起,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改为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参照国家标准做出规定。尔后,浙江省规定的所有抚恤补助标准均高于国家标准,宁波市区规定的标准又比省定标准高出许多。
  1987—2003年,全国统一共8次调整了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和保健金标准;宁波市区10次调整提高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2002年,宁波市规定符合条件的失业伤残军人,可由领取伤残保健金改领在乡伤残抚恤金。同年,江北区对区属20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公费医疗统筹办法,区财政拨款92.2万元。2004年,全国统一实施《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将原来的四等六级套改成十级。原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警、伤残工作人员)领取的伤残保健金,统一改称残疾抚恤金。
  2005年,江北区实施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即对在乡享受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发放优抚金。优抚金为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之和。在乡残疾军人的优抚金护理费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宁波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确定;“三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抚金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宁波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
  第二节 复员接收安置
  1949年冬起,宁波地、市开始接收伤病员复员军人。1950年10月,宁波市、慈溪等县成立复员委员会,后改称转业建设委员会。一般情况下,政府对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历来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并实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1952年,宁波市接收转业建设军人138人,安排到公私营企业83人,参加土改工作4人,安排到郊区从事农业生产17人,继续求学的8人,到商业、文卫系统的24人。1953年接收41人、1954年110人,安置人数占总数的81.7%。70%左右的人安排在市区工厂、企业、手工业互助合作社。
  慈溪县一、二期转业军人受到政府和各界群众敲锣打鼓热烈欢迎,送乡安置,分配房屋、土地。转业前代耕的,回乡后将土地和代耕工资一并给转业军人,对生活困难的转业军人,发动社会互济。大部分回乡转业军人参加了民兵组织、农会,有的吸收为乡、村干部。如云山区,时有转业军人78人,提拔为乡干部3人,担任村长或合作社干部6人,治安委员41人,宣传员8人,占总人数的77%。
  1953年,各级政府成立专职的复员军人安置办公机构,每年召开烈军属、复员军人代表会议,关心他们的生活,发挥他们在地方上的积极作用。
  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城镇就业紧张,安排进城镇的开始减少。1963年春,26名从农村进宁波城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全部动员他们回乡务农。家住农村在城镇入伍或城镇待业入伍的退伍军人,尽量动员回农村务农或安置到农场。1969年后,安置政策有所宽松。宁波市革委会规定,凡入伍前是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工、合同工、学生、待业青年的均纳入国家招工计划,安置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工。军队干部复员回乡的,作为国家干部,大多安置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和政府行政机关、文教卫等系统工作。
  1979年,市郊区有5人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受伤,被安置在集体所有制单位。1980年,因连续几年招工,多数企业人员满额,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面临困难。因此,政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就业。
  1981年是接收退伍军人最多的一年。郊区接收回农村退伍军人240人。市政府郊区办事处拨发10立方米木材、60吨水泥、20万块砖、6万张平瓦补助每个退伍军人修建房屋。同年,国家立项拨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费。1985年,在退伍安置中注意开发“军地两用人才”,鼓励战士在部队服役期间学文化、学技术,退伍后实行对口安置,适应社会需要。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率均在90%以上。
  1987年,国务院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是年,江北区接收安置退伍军人135人,给90%以上的退伍军人安排了工作。1989年,全区接收安置退伍军人67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18人,对28名住房困难退伍军人,补助建房资金和物资。
  1990—1993年,全区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330人,大多数被安排在全民、大集体单位以及乡镇企业工作。
  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政府鼓励退伍和转业军人自谋职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金,另外可享受营业、管理、税收等多项优惠政策。1999年,全区接收退伍义务兵96名,其中12名待业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选择了自谋职业办法。2005年,全区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88人,实行退伍兵自谋职业补助安置办法,发放安置补助费127万元。
  第三节 革命老区扶持
  江北现境为全国著名的19个革命根据地之一的四明山革命根据地的组成部分,属革命老区乡镇村较多,为浙江省划定的第三类革命老区[老区乡镇占全县(市、区)乡镇总数的11%~49%],是宁波重要的革命老区之一,为全国的抗日战争、解放事业和新中国的建立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江北地区是宁波工人阶级最早的诞生地,也是浙东抗日重要的根据地。民国14年(1925)9月,中共甬曹段铁路党支部在江北成立;次年,建立中共庄桥党支部;民国16年(1927)建立中共慈溪独立党支部;民国27年(1938)在慈东洋墅成立中共慈溪县工作委员会。至民国29,年,慈东地区已经有9个党支部。这些党组织,领导当地人民群众,配合四明山抗日武装斗争,建立革命根据地和地方武装,深入开展游击战争,有效地打击了敌人。民国34年(1945)抗日战争胜利后,又利用合法组织和经济手段开展对国民党反动派的斗争,一直到1949年5月宁,波解放。
  革命老区根据地的广大干部群众,为革命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1952年,浙江省组织革命老区慰问团到各地慰问。慰问团第2分团共120人,由朱之光任团长,到宁波慰问老区,召开军烈属代表会议,兑回老区抗币、米票等票据,发放救济粮等,历时45天,受到老区人民的热烈欢迎。1986年,省、市政府根据革命老区的划定标准,确认江北11个村为革命老区村,后又认定25个村。1987年起,政府每年拨给老区资金,用于建设和改善老同志生活。1989年,下拨3万元以及计划物资支援老区建设。
  1992年,因扩镇并乡,行政区划调整,江北区重新认定革命老区根据地,庄桥镇和洪塘镇(从洋市乡继承)为革命老区根据地镇;革命老区根据地村有金沙岙村等36个。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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