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殡葬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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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108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殡葬改革
分类号: D632.9
页数: 1
页码: 1677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殡葬礼俗改革的情况。
关键词: 江北区 殡葬 改革

内容

历史上,中国社会传统的殡葬礼俗向来有“入土为安”之说,人死后用棺木土葬,亲属举办丧事讲排场,不但繁文缛节多,有不少还是迷信活动,更有乱葬、缓葬、厝柩等陋习,既浪费土地资源,又不卫生。民国时期,殡葬礼俗有所革新。民国11年(1922)鄞县知事通告民众要迁葬浮厝。民国17年(1928)宁波市政府规定严禁抛掷骸尸人江河,并推行公,墓制度,不准私择平原葬地,以矫正社会弊习,节,约土地和增进公共卫生。民国35年(1946),慈溪县长建议推广“坟上山、树上坟”严禁占用耕地建坟营葬。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提倡破除烦琐的丧葬习俗和迷信活动,逐年整顿清理乱葬乱埋的行为,城乡群众普遍接受,香烛、锡箔、纸具使用量明显减少,一般采用佩戴黑纱布小白花、送花圈、开追悼会、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等来代替旧习俗,树立社会新风尚。1952年,江北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辖区内的浮厝、棺,有的采用深埋,有的利用荒山瘠地,无主的则集体火化。1954年,宁波始,建火葬场,号召市民进行火葬,经济节约又方便卫生。但直到60年代,宁波的火化率只是在10%左右。1978—1984年,江北地区的火化率仍只有19%左右。
  1985年9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台《宁波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划定江北等老三区为首先实行火葬区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去世后,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为了落实该规定,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都配备专职殡葬管理员,制订乡规民约,强制火葬管理。全区除云湖乡,慈城镇的毛力、毛岙村,乍山乡的三勤村、妙山乡的五湖、五星村,洪塘镇的荪湖、鞍山村,费市乡的灵山村外,其他地区都划为火葬区域。是年全年火化率达58%,庄桥镇和湾头乡的火化率达100%,被评为宁波市先进单位。1986年,全区火化率上升为78%,1987年达92%,其中有8个乡镇、街道达100%。但也有个别农村群众不愿意火化,偷偷埋尸,通过艰苦的思想工作,掘坟起棺火化59具。1989年,全区火化率为99.7%,1990—1994年均为99.9%以上。1994年,殡葬管理主抓网络制度建设和“钉子户”的工作。1996年,全区除原云湖乡4个村外均实行遗体火化。到2000年,全区死亡1021人,火化1021人,火化率达100%,此后一直保持。2006年,对墓葬进行专项治理改革,对超面积的大坟依法进行平毁,推进“三化”为主题的新一轮殡葬改革,即经营性公墓的园林化、公益性公墓生态化、“三沿五区”无坟化。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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