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离婚 复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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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108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离婚 复婚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1675-1676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离婚、复婚的登记管理情况。
关键词: 江北区 离婚 复婚

内容

由于男女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历史上离婚现象较少。解放后,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政府以及各单位都开展了离婚的调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经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有适当处理时,准予离婚,男女双方领取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亦准予离婚。1950—1953年底,原江北区离婚登记的有16对,在婚姻管理中发现夫妻关系不和且有虐待案9件,调解婚姻纠纷69件。1962年,江北(城市)人民公社准予离婚登记23对,1965年却只有1对。20世纪80年代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加快发展和繁荣,社会出现多元化趋势。1987年,江北区申请离婚者增加到85对,其中准予离婚51对。1994年,全区申请离婚达280对,准予离婚登记105对,离婚率达1‰
  2003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办理离婚的手续,离婚当事人不再需要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只需出具本人有关证明材料和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而且取消了1个月的审查期,可以当场领到离婚证。2004年,江北区的离婚率有较大的攀升。到2006年,全区准予离婚登记425对,离婚率达4‰。
  复婚登记的程序,变化不大。1986年,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复婚须按结婚登记程序申请办理。离过婚的申请复婚或再婚时,应持《离婚证》,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或再婚登记。经查对,注销离婚证,重新发给《结婚证》,并在申请书上注明“恢复结婚”等字样,同时收回原发的《离婚证》或《判决书》,一并归档。1987年,全区复婚6对,1990年复婚22对,1994年复婚7对,2000年复婚25对,2006年复婚33对,与每年的离婚数有一定的相关性。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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