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图书馆
江北区图书馆
机构用户
江北区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四章 婚姻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1080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婚姻管理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1674-1676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结婚、离婚、复婚的管理情况。
关键词:
江北区
婚姻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结婚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历史上,由于把婚姻当作社会民间的私事,历代官府并无太多的管理之举,主要靠文化与习俗制约。宁波本地男女缔结婚姻,大都也遵“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按照“六礼”完婚,程序较为繁复,故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甚至有童养媳。
民国时期,有社会新风尚出现。《民法》规定结婚的年龄为男18岁、女16岁,还要有人证婚以及“公开之仪式”,鄞县县政府也举办过多次集体婚礼,但无法动摇千百年来的传统婚姻习俗,不少家庭仍沿袭旧规,买卖婚姻、一夫多妻、抢婚、逼婚等现象时有发生,妇女受害尤深。
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央人民政府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包办婚姻等旧俗,实行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新制度,大批妇女得以解放,宁波及江北地区离婚率随之上升。1950年8月,宁波市各地建立婚姻登记制度,规定结婚、离婚、复婚的男女双方均需去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科或区公所办理登记手续,经过审查后才予登记,由政府发给证书予以法律保护,并大力推行婚事简办、新事新办,发聘礼、坐花轿等传统习俗逐渐消失。但由于土地改革尚未完成,部分农村传统思想仍很浓厚,《婚姻法》在推行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阻碍,有些地方甚至拖延贯彻落实《婚姻法》。1953年,为了大力宣传贯彻《婚姻法》,原江北区成立运动委员会分会,把3月份定为“运动月”。全区有14017人受教育,查处婚姻案件12件,有力地打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陋习,推进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和一夫一妻,保证新婚姻制度的实施。后马路的居民戴阿桂,经常打骂妻子,经教育后不但每月工资交给妻子,还鼓励她参加社会活动,被誉为民主和睦家庭,传为佳话。同年,江北有8对新人,先后举行集体结婚仪式,发扬了社会新风尚。在原江北区域结婚登记的,1957年有59对,1958年为72对,1963年为428对,1964年189对。”文化大革命”早期,婚姻登记工作受到干扰,境域城乡婚姻登记率下降,未婚同居及早婚、早育现象严重。
1981年1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施行,除继续坚持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外,还补充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等。结婚年龄由男满20周岁改为22周岁;女满18周岁改为20周岁。原江北区、郊区社会各界进行了深入的学习与宣传活动,婚姻登记日趋规范,普遍做到“五坚持、五查明”(即坚持男女双方亲自到场,查明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坚持核对户口簿,查明是否符合法定年龄;坚持双方要有结婚登记介绍信,查明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坚持婚前健康检查,查明有无不应结婚的疾病;坚持认真填写结婚申请书,查明有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1986年,各乡镇、街道婚姻登记机关建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对婚姻登记员进行专职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婚姻登记员证书》后才能持证上岗。1989年6月始,《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发证机关统一用浙江省民政厅印章,同时在证书上贴男女双方相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方为有效。全区举办乡镇、街道婚姻登记人员业务培训班,要求提高婚姻登记率,消除不登记结婚和违法婚姻。洪塘镇对违法婚姻和非法同居者进行排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和罚款处理。是年,全区申请结婚登记2161对,准予结婚登记2009对。
1991年,全区的婚姻档案管理工作成效明显。16个街道、乡镇中,婚姻档案管理达到二级标准的有6个,三级标准的有7个,结婚登记和合格率分别达96.8%,被评为浙江省婚姻登记先进单位。1993年开展建立标准婚姻登记室活动,江北区建成4个。1994年颁布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提出了公民结婚必须婚检及提交各种证明等强制性规定。是年,全区婚姻登记1506对,婚登率达95%,合格率达100%。1995年12月始,江北城区街道及甬江镇的婚姻登记改由区民政局统一办理。1998年准予结婚登记1755对。1999—2000年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262对,出具结婚档案证明65人次。到2000年,全区各乡(镇)、街道的婚姻登记全部统一由区民政局办理。2006年,区婚姻登记服务机构单独设置,登记程序、档案管理与户籍办证中心联网,以防止结婚登记手续简化后的重婚现象产生。是年准予结婚登记2531对,补发婚姻证书188本,出具婚姻登记记录1211份。
第二节 离婚 复婚
由于男女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历史上离婚现象较少。解放后,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政府以及各单位都开展了离婚的调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经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有适当处理时,准予离婚,男女双方领取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亦准予离婚。1950—1953年底,原江北区离婚登记的有16对,在婚姻管理中发现夫妻关系不和且有虐待案9件,调解婚姻纠纷69件。1962年,江北(城市)人民公社准予离婚登记23对,1965年却只有1对。20世纪80年代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加快发展和繁荣,社会出现多元化趋势。1987年,江北区申请离婚者增加到85对,其中准予离婚51对。1994年,全区申请离婚达280对,准予离婚登记105对,离婚率达1‰
2003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办理离婚的手续,离婚当事人不再需要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只需出具本人有关证明材料和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而且取消了1个月的审查期,可以当场领到离婚证。2004年,江北区的离婚率有较大的攀升。到2006年,全区准予离婚登记425对,离婚率达4‰。
复婚登记的程序,变化不大。1986年,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复婚须按结婚登记程序申请办理。离过婚的申请复婚或再婚时,应持《离婚证》,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或再婚登记。经查对,注销离婚证,重新发给《结婚证》,并在申请书上注明“恢复结婚”等字样,同时收回原发的《离婚证》或《判决书》,一并归档。1987年,全区复婚6对,1990年复婚22对,1994年复婚7对,2000年复婚25对,2006年复婚33对,与每年的离婚数有一定的相关性。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波市江北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