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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107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分类号:
D267.2
页数:
1
页码:
1666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的情况。
关键词:
江北区
村民委员会
建设
内容
宁波解放后,各地农村纷纷建立了由贫雇农、下中农组织起来的农民协会来行使乡村的管理职责。1949年10月,浙江省废除保甲制,以原来保的范围设村,建立村级行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7~9人,均不脱产。1950年,郊区的6个乡有行政村37个,辖自然村150个,5328户,2.01万人;除湾头乡外,共建有农会30个,妇代会18个,农会会员2000多人。
1951年1月,浙江省第一次民政会议决定取消村级政权,乡以下取消行政村长,实行代表主任制。郊区共划分行政代表小区62个,选出正副代表主任124人。1954年1月,各地复建行政村;而农村的农业互助组也发展迅速,郊区30%的农户已组织起来,还建立了国营蔬菜农场。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行政村逐渐与初级社、高级社合并,村级组织开始成为拥有土地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一级经济和社会单位。
1958年,各地实行人民公社,公社下设生产大队(管理区)、生产队(小队),分别取代了乡以及行政村和村民小组。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队为基础,三级所有”,以生产大队(行政村级组织)为主的集体经济逐步发展,使各村组织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文化大革命”时期实行“革命委员会”体制,公社和大队管理委员会分别改称为“革命委员会”和革命领导小组,设主任、副主任、组长、副组长等成员,均非选举产生。1979年,市郊区有17个人民公社、148个生产大队,828个生产队。
1980年后,各地逐步恢复人民代表、公社和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1982年的宪法规定,要在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983年,各地撤销人民公社,恢复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以原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村民委员会,市郊区有2镇14乡,共143个村委会。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公布,确认村委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活动,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宣传教育村民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计划生育、服兵役、纳税等)。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江北区委、区政府分期分批对乡镇干部和村委会成员进行培训,使村委会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办理村民事情的群众自治组织。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江北农村的村级组织逐步缩减。1987年底,江北区3镇9乡有128个村委会,512个村委会成员。至1995年末,全区村民委员会为110个,委员355人,村民小组1038个。2005年,村委会为110个,其中1000户以下106个,1000~3000户4个,村委会成员336人,村民小组521个,自然村548个。2008年有村民委员会101个。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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