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工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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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106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劳动工资
分类号: F244
页数: 3
页码: 1651-1653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全民、大集体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工效挂钩、建立工资分配制度的情况。
关键词: 工资 江北区 劳动

内容

全民、大集体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1984年,江北区劳动人事局审批全民、大集体职工536人增加工资,月增资额3626元;审批办理商业业务人员靠级23人,月增资额43元;审批办理268名小集体职工增加工资,月增资额1781元。是年,全区的工资水平从原来收入的634.96元,提高到761.2元,增长19.85%。1985年,对全区200家企业、7405名职工工资进行补差,人均月增资额2.50元,全区月增资总额为18513元。对864名职工进行定级。其中大集体293人,月增资额808元;小集体571人,月增资额3465元。对197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中,因调动工作和支农上调工作,推算后达不到1972年底前工作的人员进行补办调整工资手续,共办理36人,月增资288元。符合升“二级”范围和条件的15名全民职工补办升“二级”手续,月增资128元。
  1986年,对全区139家单位,6121名职工进行工资调整,月增资额98009元。经过“工改”,全民职工人均月增资17.32元,比原有工资增长35%;大集体职工人均月增资16.78元,增长37.5%;小集体职工人均月增资13.92元,增长33%。同时,理顺全区工资标准,达到了归并、简化工资标准的目标。1987年,为全区58家企业单位的3542名职工增加了工资,月增资约23000元,月标准工资水平由原来的59元提高到65.50元,增长11%。对经营性亏损企业暂不增资,增资指标也不调剂给其他企业使用,待扭亏增盈后,再报主管部门和区企业工改办批准核拨增资指标。
  全面实行工效挂钩 1988年,江北区成立企业工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区商业局11家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单位,并核定利税基数114.78万元、基本工资总额41.36万元,核定增长比例为1∶0.75,即经济效益净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75%。按人均税利、工资税利率、资金税利率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酌情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和随经济效益新增长工资,不能突破经区核定的浮动比例。在核定比例范围内,工资、奖金由企业自主决定分配。同年6月,市属5家商业企业,江北区烟糖公司、江北区百货公司、江北区五交化公司、江北区饮服公司、江北区蔬菜食品公司下放到江北区,由江北区管理,予以核定职工总数69人,全年工资总额104175元。1989年在全区多数企业推行工效挂钩的办法。至年底,江北区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有77家,占133家企业总数的57.89%;职工3892人,占4941职工总数的78.77%。
  1990年,江北区对全区23家全民企业和112家大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基金审批工作。同年3月,对全区135家县以上集体企业的5055名职工实行调资,其中52家工效挂钩企业中1933名职工增加一级半工资,使全区企业月标准工资提高69639元,职工月工资人均提高13.33元,退休工人提高18.24元,企业人均基本工资由79.55元提高到93.38元。同时,对1989年末实行工效挂钩的经营性亏损企业,暂缓增加工资。1991年8月,对第一轮全区77家工效挂钩企业再次核定工资基数,实行第二轮工效挂钩办法。10月,对全区145家企业的5346名职工核批升级指标和增资限额,平均升级面为64%。其中,工效挂钩企业升级面为65.94%,未工效挂钩企业38.7%,大部分职工都增加一级或一档工资,月增资46614元。
  1992年,全区重新调整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利税基数和挂钩人数。经核定是年挂钩工资总额645.56万元,比原核定额增加78.63万元,调整后利税基数为1047.98万元,调增16.91万元。从1986—1992年,全区全民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增加2.8倍,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增加2.15倍,乡(镇)村企业职工增加3.6倍。
  1993年6月,开始实行新一轮工效挂钩办法,将原来采用的定比挂钩改为环比挂钩,原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改为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使企业的工资随着效益好坏上下浮动。对企业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政策。全区有51家企业、3364名职工实行新办法,经测定工资总额基数1391.25万元,实现税利基数为1465.34万元,月人均工资基数为346元,这样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上缴国家税收,又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2001年9月,江北区总工会、江北区劳动局、江北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区企业中全面贯彻“工资集体协调试行办法”和建立职工集体协调机制的通知》,要求各镇(乡)、街道和各单位都要制订工作目标和措施,分步实施,用两年时间基本建立这项机制。至年底,全区有50家企业建立这项机制,其中甬江镇14家、庄桥镇12家、慈城镇8家、洪塘镇8家、乍浦乡3家,中马、白沙、文教、孔浦街道各1家,新宜公司1家。
  建立工资分配制度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1994年,江北区开始实行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范围为江北区内城镇各类企业中领取报酬的在职职工,但不包括见习期和熟练期内职工。乡镇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标准每月220元,以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范围确定。每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和幅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并在《宁波日报》上公布。历年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994年9月起210元,1995年9月起245元,1996年10月起270元,1999年7月起380元,2001年4月起4
  0元,2003年9月起520元,2004年10月起620元,2005年12月起670元,2006年9月起750元,2007年9月起850元,2008年9月起960元。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的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工种)的低、中、高三档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1998年,宁波市劳动力市场在全省率先推行(试点)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至2006年共发布全日制就业人员工资指导价位333个。江北区劳动力市场没有单独推行工资指导价位工作,基本上是以市劳动力市场推出的工资指导价位为准。
  工资指导线制度 这是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江北区从1998年度起试行,统一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内容,负责实施和管理,指导企业内部分配,实现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工时制度 江北区从1994年7月起,在全区实行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截至2007年末,江北区共审批办理符合条件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250家。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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