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案件执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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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837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案件执行
分类号: D916.4
页数: 2
页码: 1217-1218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推行听证和当事人参与执行制度,实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加强执行局力量的内容。
关键词: 江北区 审判 案件执行

内容

解放后至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建立之前,法院案件执行实行谁审判、谁执行的“审执合一”形式;一般案件由审判员执行或依靠当地组织协助执行,个别案件临时指定专人执行。1984年7月,区法院始设执行庭。当年受理执行案件10件,办结5件。此后区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1985—1989年共收受民事、刑事等执行案件226件,办结221件,办结率达97.8%。1990年8—11月,为改变“执行难”的被动局面,组织两次执行大会战,共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271件,其中全部执行完毕的203件,部分执行59件,中止9件,执行标的金额117万元。1994年10月,对具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自觉履行的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执行,10天内办结案件21件,执行标的金额40.28万元。1992年起办理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至2006年共执行外地执行案件34件。1995年起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劳动法规等案件。1999年组织开展“执行年”活动,包括“执行宣传月”、“执行宣传周”,向群众分发执行工作手册,在媒体上刊登执行公告等。在慈城、庄桥、洪塘等地设点举行“执行法律”咨询活动,接待来访群众120余人次。是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958件,旧存68件,共执行1026件,办结953件,办结率92.9%。
  2001年建立当事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联络员制度、《交叉执行制度》、《关于执行大要案报告制度的几个规定》等制度。7月开展“集中执行月”活动,对立案执行超过6个月等五类案件进行重点执行,执结12件,执行标的820万元,查封住宅4套,拘传7人,司法拘留4人。11月成立执行局,推行听证和当事人参与执行制度,实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2002年,区法院被省高院授予“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的称号。2005年加强对矛盾突出的信访热点案件的执行,共执结企业案件398件,为企业收回欠款3500万余元。2007年,执行局共收各类案件1331件,加上旧存122件,执结1330件,执结率为91.5%。申请执行标的11890万元,执结标的10302万元,执结率为86.6%。是年举行听证会17次,依法变更或追加或不予变更追加执行主体14件,执行和解3件。2008年执行局强化执行举措,全面、准确实施强制手段,落实“穷尽执行举措”的执行原则。3—6月开展“春季集中执行”专项活动,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258件,执行标的2803万元;其中涉及民生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117件重点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全年办结1323件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的732件,占55.3%,强制执行的197件,占14.9%。法院不断加强执行局力量,至2008年底,执行局配备警车3辆、干警9人。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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