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申诉复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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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836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申诉复查
分类号: D916.4
页数: 3
页码: 1215-1217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法院在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实行审判委员会听证审查制度,所有当事人的申诉与再审案件,都必须通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关键词: 江北区 审判 申诉复查

内容

1979年6月,江北区法院和慈城、庄桥法庭的部分干警组成复查组,对“文化大革命”中产生的一批冤假错案开展复查审理。至1980年底,调卷分阅178件申诉案件(其中反革命案件34件、普通刑事案件144件),除交公安系统和其他部门83件外,共办结68件,维持原判31件,改判5件,其他处理32件。1981—1983年,又立案受理各类刑事申诉案件及主动复查的案件113件,共审结刑事申诉案件71件,维持原判32件,改判7件,撤销原判决4件,终止、移送和其他处理共28件。1984年6月至1987年,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和“文化大革命”前判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129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平反纠正71件,并按有关政策协助有关单位妥善安置平反人员。至此,法院对“文化大革命”前后判处的政治性案件复查工作基本结束,并经市中院验收合格;共受理并审结刑事申诉案件180件,其中维持原判53件,改判44件,其他处理7件,撤诉2件。
  1995年,在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对审结的162件公诉案件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其中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7件,并在审理中发现漏犯1名。1997年实行审判委员会听证审查制度,所有当事人的申诉与再审案件,都必须通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2004年后,重点建立和健全审判期限跟踪管理制度和案件催办、督办制度,对可能超时案件的黄牌警示制度,每月平均抽查各类生效案件40件以上,法院以工作简报的形式对各业务部门审理案件的质量进行定期通报。2008年抽取全院已生效的审(执)结案件480件,以查错、纠错、评错、罚错四位一体为内容进行逐案评查,其中不合格1件,基本合格8件,合格以上的471件,占被评查案件的98.1%。1997—2008年,法院共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60件,审结158件。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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