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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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83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行政审判
分类号: D916.4
页数: 2
页码: 1214-1215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不当或违法行为,由党和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予以处理。
关键词: 江北区 行政审判 案件

内容

解放后至1989年,江北现境的法院(庭)没有设立专职审理“民告官”的行政审判机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不当或违法行为,由党和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予以处理。1982年,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相关规定,对涉及经济的行政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受理;对涉及城乡规划的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受理。198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对于因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治安行政案件,也由民事审判庭受理。
  1989年5月,区法院组建行政审判庭。1990年10月起,《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1989—1998年间,仅收案33件。2002年起,收受的行政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案由也逐渐拓展到涉及公安、土地、城建、工商、卫生、海关、税务、环保行政等。其中,当事人不服土地征用和拆迁裁决案件明显增加,由此引发群体案件不断发生。2007年起,法院把协调工作作为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必要程序。1989—2008年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建立的20年间,共收行政案件212件。其中,土地管理70件,占33.01%;治安40件,占18.87%;房产23件,占10.85%;拆迁14件,占6.6%。以上居行政案件收案的前四位。审结行政案件200件,结案方式,在对行政处罚的具体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由原告方撤回诉讼请求的73件,占36.1%;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52件,占25.7%;对行政处罚主要事实失实或适用法律失当,全部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26件,占12.87%;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的19件,占9.4%。以上居审结方式的前四位。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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