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商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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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83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商事审判
分类号: D916.4
页数: 8
页码: 1207-1214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民事审判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商事工作方针,整顿金融秩序中发生的案件和有关农村经济改革的案件。
关键词: 江北区 审判 民商事

内容

民事审判 民国伊始,现境民事审判由鄞县地方法院管辖。据相关资料反映,审理的民事案件,以金钱类居绝对多数,婚姻亲属关系继承等人事类次之,土地的买卖、典押、租赁纠纷亦不少。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解除封建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继承、子女抚养等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成为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1955年后此类案件有所下降。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民事案件主要是家庭纠纷。1979年起,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和制度的规定(试行)》,法院建立案件公开审判、陪审、辩论、合议等审判制度,并在辖区内建立调解委员会。至1983年,原江北区法院和郊区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545件,其中离婚、房屋买卖和人身赔偿案占较大比例。
  1984年,江北区法院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商事工作方针,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法律调整民事关系范围更加广泛。至1989年,区法院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753件,其中离婚案件832件,占55%;房屋、债务、继承等三类案件也不断上升;审结的案件中调解结案1237件。2003年始,区法院根据新婚姻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注重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和财产关系,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房地产纠纷以及新村、镇规划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等案件,维护农民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08年,共收各类民事案件1995件,审结1916件,收结案同比分别增长8.6%和2.5%。有50.4%的案件是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对审结的123件拖欠工资款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执”的办案方针,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发放职工工资,维护社会的稳定。
  商事审判 解放后至1983年,经济纠纷案件被列入民事案件范畴。1984年,区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不到半年即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5件,诉讼标的79.95万元。1985年起,区法院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案件特点,区分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贯彻民事诉讼“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和“着重调解”的原则,至1989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894件,其中调解结案636件,调解率为71%,诉讼标的1673.83万元。1987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后,收案的范围由以前的购销合同纠纷扩大到加工承揽、借贷、租赁合同纠纷以及新出现的商标、广告、侵犯法人名称权等纠纷案件。1990—1998年,区法院审理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借款合同、企业联营、合伙内部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3789件,诉讼标的8.73亿元。其中审结各类购销合同纠纷案件206件,追回逾期贷款480.5万元。审结以宁波国际信托公司为原告的融资纠纷案件23件,诉讼标的1702.33万元。
  1998年起,区法院慎重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案件,依法审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中发生的案件和有关农村经济改革的案件;至2002年,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938件,诉讼标的74054.6万元。2003年,区法院按照“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要求审理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转制的案件,审理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以及“三农”问题的案件。在各类案件审理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至2007年,共审结各类商事案件3318件,诉讼标的70190.11万元,其中调解结案1013件,判决结案1046件,撤诉结案1137件。2008年共收到商事案件951件,审结898件,收结案同比上年分别增长16.97%和20.21%,诉讼标的61499.30万元。在审结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的584件,判决结案的103件,其他方式结案的211件。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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