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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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831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16.4
页数: 16
页码: 1203-1218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审判机构、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等具体内容。
关键词: 江北区 审判 机构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在封建社会,司法与行政合一,地方长官集司法与行政于一身,且诸法一体,刑民不分。清宣统二年十二月(1910年1月)宁波府设立审判厅,内设刑、民庭,由推事、典簿、录事等办理案件。至此,甬城始有独立的审判机关。辛亥革命后,宁波军政分府执行部取代宁波地方审判厅。民国元年(1912)5月,宁波军政分府改名为浙江省第四地方法院,同时设立鄞县法院,宁波境内始有“法院”之名。民国3年(1914),县地方法院的管辖范围扩大,现区境的一审案件为其所辖。民国24年(1935)宁波设立浙江高等法院第三分院,现境审判为其所辖。宁波沦陷期间,汪伪建立鄞县地方法院,其,辖域为鄞县、慈溪、镇海等地。抗日战争胜利,鄞县、慈溪、镇海等县法院复建,直至宁波解放,被宁波军管会接管。
  1949年7月至1965年10月,原江北区的刑、民事案件由宁波市人民法院审理。1950年6月,慈溪县人民法院成立,现境慈城、洪塘、庄桥等地的刑、民事案件归其管辖。后随行政区划的调整,上述地区的刑、民事案件先后归余姚县人民法院、郊区临时巡回法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基层人民法院等机构管辖。1965年11月,市法院在现境设有江北、甬江、庄桥和慈城4个人民法庭,管辖现境案件的审判工作。“文化大革命”爆发后,法院机构一度被砸烂,现境审判工作由市公安机关军管会接管。1973年7月,市法院恢复,境内慈城、庄桥人民法庭恢复审判职能。1978年11月建立原江北区人民法院,设刑庭、民庭和办公室,慈城、庄桥法庭归其管辖,隶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世康为区法院院长,谢菊卿任副院长。1980年4月建立郊区人民法院,慈城、庄桥法庭转归其管辖,李元节任院长,周桂清、钱今寰为副院长。
  1984年4月,郊区法院与原江北区法院合并成立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设刑庭、民庭、经济庭、执行庭、办公室;下辖庄桥、慈城人民法庭;8月建立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同时增设洪塘、妙山、甬江、孔浦4个法庭。1986年,甬江法庭与孔浦法庭、庄桥法庭与洪塘法庭、慈城法庭与妙山法庭分别合署办公。1987年建立信访科(先后又更名为告诉申诉庭、立案庭)。翌年6月建立法院法医室,主办伤残鉴定工作。1989年建立行政审判庭;撤销孔浦、甬江、妙山3个法庭。翌年5月建立政工科。1991年建立综合档案室。1997年设立案件督察室、司法行政科、司法警察科。1998年政工科改为政治处。2000年8月撤销洪塘人民法庭。2001年案件督察室更名为审监庭,司法警察科更名为司法警察大队;同年成立执行局,与执行庭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增设监察室。2002年8月,民事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济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司法行政科并入办公室。2004年设立装备处、交通庭(旋改为民事审判第三庭)。2006年撤销法医室,其工作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医疗机构接替。至2008年,区法院设有15个庭科室办,有各种车辆24辆,固定资产1076.39万元,干警78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新中国成立初期,刑事审判按犯罪意图有无政治目的而分为特种刑事案件(后称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两大类。1951年起,今江北区境开展历时3年,分3个阶段镇压反革命运动(参见本编第一章第二节)。因资料残缺,普通刑事案件无法统计齐全。1978年11月,原江北区区人民法院建立。翌年6—12月,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5件,并将公诉案件全部办结,其中反革命案1件、普通刑事案62件、自诉轻微案12件,共判处案犯88人。其间,先后在港务局、洪塘、半浦、庄桥等地召开宣判大会7次,判决案犯27人,参加群众14000余人。1980年起,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一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七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犯罪分子,至1984年3月共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151件,处理被告232人,其中判处死刑5人。1980年4月,郊区法院建立。至1984年3月,郊区法院共审理刑事案219件,处理被告332人,其中处以极刑7人。其间召开宣判大会3次,到各乡镇召开宣判大会8场,参加群众12000余人次。
  1984年4月至1987年3月,江北区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254件,审结231件,处理被告人382人。其中“七类”重点案件占32.3%,经济犯罪案件占7.5%。其间,先后召开宣判大会18次,参加人数11000余人次。1992—1996年,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从重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5年中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16件,处理被告人1052人。1997—2001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247件,处理被告人1496人。其间,依法从严惩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共审结贪污、受贿案件18件,挪用资金案件5件,处理被告38名,虚开增值税发票11件,合同诈骗、持有假币等案件19件;审理“黄、赌、毒”犯罪案件68件,处理被告人84名。2002年起,开展“树优良作风、创优质服务、做优秀法官、塑优良形象”活动,至2006年,共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1588件,处理被告2087人。2007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34件,处理被告人635人;其中,审理抢劫、强奸、重伤等暴力犯罪案件77件,判处被告105人。2008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包括旧存)共452件,审结446件,结案率达98.7%,666名犯罪分子受到惩处。其中,审结故意伤害、强奸、绑架、抢劫和盗窃案254件410人;审结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案11件1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6万余元;审结贪污贿赂等案16件18人。
  第三节 民商事审判
  民事审判 民国伊始,现境民事审判由鄞县地方法院管辖。据相关资料反映,审理的民事案件,以金钱类居绝对多数,婚姻亲属关系继承等人事类次之,土地的买卖、典押、租赁纠纷亦不少。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解除封建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继承、子女抚养等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成为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1955年后此类案件有所下降。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民事案件主要是家庭纠纷。1979年起,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和制度的规定(试行)》,法院建立案件公开审判、陪审、辩论、合议等审判制度,并在辖区内建立调解委员会。至1983年,原江北区法院和郊区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545件,其中离婚、房屋买卖和人身赔偿案占较大比例。
  1984年,江北区法院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商事工作方针,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法律调整民事关系范围更加广泛。至1989年,区法院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753件,其中离婚案件832件,占55%;房屋、债务、继承等三类案件也不断上升;审结的案件中调解结案1237件。2003年始,区法院根据新婚姻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注重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和财产关系,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房地产纠纷以及新村、镇规划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等案件,维护农民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08年,共收各类民事案件1995件,审结1916件,收结案同比分别增长8.6%和2.5%。有50.4%的案件是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对审结的123件拖欠工资款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执”的办案方针,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发放职工工资,维护社会的稳定。
  商事审判 解放后至1983年,经济纠纷案件被列入民事案件范畴。1984年,区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不到半年即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5件,诉讼标的79.95万元。1985年起,区法院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案件特点,区分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贯彻民事诉讼“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和“着重调解”的原则,至1989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894件,其中调解结案636件,调解率为71%,诉讼标的1673.83万元。1987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后,收案的范围由以前的购销合同纠纷扩大到加工承揽、借贷、租赁合同纠纷以及新出现的商标、广告、侵犯法人名称权等纠纷案件。1990—1998年,区法院审理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借款合同、企业联营、合伙内部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3789件,诉讼标的8.73亿元。其中审结各类购销合同纠纷案件206件,追回逾期贷款480.5万元。审结以宁波国际信托公司为原告的融资纠纷案件23件,诉讼标的1702.33万元。
  1998年起,区法院慎重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案件,依法审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中发生的案件和有关农村经济改革的案件;至2002年,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938件,诉讼标的74054.6万元。2003年,区法院按照“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要求审理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转制的案件,审理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以及“三农”问题的案件。在各类案件审理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至2007年,共审结各类商事案件3318件,诉讼标的70190.11万元,其中调解结案1013件,判决结案1046件,撤诉结案1137件。2008年共收到商事案件951件,审结898件,收结案同比上年分别增长16.97%和20.21%,诉讼标的61499.30万元。在审结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的584件,判决结案的103件,其他方式结案的211件。
  第四节 行政审判
  解放后至1989年,江北现境的法院(庭)没有设立专职审理“民告官”的行政审判机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不当或违法行为,由党和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予以处理。1982年,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相关规定,对涉及经济的行政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受理;对涉及城乡规划的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受理。198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对于因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治安行政案件,也由民事审判庭受理。
  1989年5月,区法院组建行政审判庭。1990年10月起,《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1989—1998年间,仅收案33件。2002年起,收受的行政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案由也逐渐拓展到涉及公安、土地、城建、工商、卫生、海关、税务、环保行政等。其中,当事人不服土地征用和拆迁裁决案件明显增加,由此引发群体案件不断发生。2007年起,法院把协调工作作为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必要程序。1989—2008年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建立的20年间,共收行政案件212件。其中,土地管理70件,占33.01%;治安40件,占18.87%;房产23件,占10.85%;拆迁14件,占6.6%。以上居行政案件收案的前四位。审结行政案件200件,结案方式,在对行政处罚的具体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由原告方撤回诉讼请求的73件,占36.1%;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52件,占25.7%;对行政处罚主要事实失实或适用法律失当,全部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26件,占12.87%;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的19件,占9.4%。以上居审结方式的前四位。
  第五节 申诉复查
  1979年6月,江北区法院和慈城、庄桥法庭的部分干警组成复查组,对“文化大革命”中产生的一批冤假错案开展复查审理。至1980年底,调卷分阅178件申诉案件(其中反革命案件34件、普通刑事案件144件),除交公安系统和其他部门83件外,共办结68件,维持原判31件,改判5件,其他处理32件。1981—1983年,又立案受理各类刑事申诉案件及主动复查的案件113件,共审结刑事申诉案件71件,维持原判32件,改判7件,撤销原判决4件,终止、移送和其他处理共28件。1984年6月至1987年,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和“文化大革命”前判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129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平反纠正71件,并按有关政策协助有关单位妥善安置平反人员。至此,法院对“文化大革命”前后判处的政治性案件复查工作基本结束,并经市中院验收合格;共受理并审结刑事申诉案件180件,其中维持原判53件,改判44件,其他处理7件,撤诉2件。
  1995年,在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对审结的162件公诉案件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其中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7件,并在审理中发现漏犯1名。1997年实行审判委员会听证审查制度,所有当事人的申诉与再审案件,都必须通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2004年后,重点建立和健全审判期限跟踪管理制度和案件催办、督办制度,对可能超时案件的黄牌警示制度,每月平均抽查各类生效案件40件以上,法院以工作简报的形式对各业务部门审理案件的质量进行定期通报。2008年抽取全院已生效的审(执)结案件480件,以查错、纠错、评错、罚错四位一体为内容进行逐案评查,其中不合格1件,基本合格8件,合格以上的471件,占被评查案件的98.1%。1997—2008年,法院共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60件,审结158件。
  第六节 案件执行
  解放后至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建立之前,法院案件执行实行谁审判、谁执行的“审执合一”形式;一般案件由审判员执行或依靠当地组织协助执行,个别案件临时指定专人执行。1984年7月,区法院始设执行庭。当年受理执行案件10件,办结5件。此后区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1985—1989年共收受民事、刑事等执行案件226件,办结221件,办结率达97.8%。1990年8—11月,为改变“执行难”的被动局面,组织两次执行大会战,共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271件,其中全部执行完毕的203件,部分执行59件,中止9件,执行标的金额117万元。1994年10月,对具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自觉履行的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执行,10天内办结案件21件,执行标的金额
  40.28万元。1992年起办理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至2006年共执行外地执行案件34件。1995年起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劳动法规等案件。1999年组织开展“执行年”活动,包括“执行宣传月”、“执行宣传周”,向群众分发执行工作手册,在媒体上刊登执行公告等。在慈城、庄桥、洪塘等地设点举行“执行法律”咨询活动,接待来访群众120余人次。是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958件,旧存68件,共执行1026件,办结953件,办结率92.9%。
  2001年建立当事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联络员制度、《交叉执行制度》、《关于执行大要案报告制度的几个规定》等制度。7月开展“集中执行月”活动,对立案执行超过6个月等五类案件进行重点执行,执结12件,执行标的820万元,查封住宅4套,拘传7人,司法拘留4人。11月成立执行局,推行听证和当事人参与执行制度,实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2002年,区法院被省高院授予“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的称号。2005年加强对矛盾突出的信访热点案件的执行,共执结企业案件398件,为企业收回欠款3500万余元。2007年,执行局共收各类案件1331件,加上旧存122件,执结1330件,执结率为91.5%。申请执行标的11890万元,执结标的10302万元,执结率为86.6%。是年举行听证会17次,依法变更或追加或不予变更追加执行主体14件,执行和解3件。2008年执行局强化执行举措,全面、准确实施强制手段,落实“穷尽执行举措”的执行原则。3—6月开展“春季集中执行”专项活动,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258件,执行标的2803万元;其中涉及民生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117件重点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全年办结1323件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的732件,占55.3%,强制执行的197件,占14.9%。法院不断加强执行局力量,至2008年底,执行局配备警车3辆、干警9人。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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