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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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64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9
页码: 871--8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物价演变、物价指数与物价补贴、物价监督检查等物价管理概况。
关键词: 宁波市江北区 物价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物价演变
  民国初期,以银圆为货币本单位,市场物价比较平稳。偶遇灾年或因战争影响,短时间部分商品价格上涨,事后又复归正常。
  民国19年(1930),受国际市场影响,黄金价格急剧上升。民国24年(1935)11月4日改革币制,发行纸币而禁用银圆。
  民国26年(1937)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市场物价由缓慢上涨到急剧波动。民国26年(1937)到民国30年(1941)初,主,要民生物品的价格上涨5~10倍;民国30年(1941)4月,宁波沦陷,数月内物价成倍上涨。大米每石(75千克,下同)从100元左右上升到260元;菜油每500克由2元左右上升到3.6元;白糖每500克由5元上升到8元。民国31年(1942)6月,日伪政府发行“中央储备券”(简称“中储券”),以1元中储券兑换2元旧法币,禁止法币流通;到民国34年(1945)8月抗日战争胜利,物价累计上涨1000~3000倍,其中,大米上涨6000倍,食糖上涨5000多倍。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宣布废止中储券,以1元新法币兑换200元中储券。但因国民政府滥发纸币,物价再次狂涨,市场极度混乱。至民国37年(1948)8月19日市场物价比民国35年(1946)2月上涨1500多倍。8月19日国民政府改革币制,发行“金圆券”,,以1元金圆券兑换300万元新法币。到1949年5月22日宁波,解放前夕、金圆券即将废止之时,各种商品价格比 “8·19”限价时上涨600多万倍。
  宁波解放初期,市场物价经历了继续急剧波动和基本稳定两个阶段。1949年6月到1952年2月,宁波市市场出现4次涨价风。1953年开始,国家全面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央提出“继续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先后对粮食、食油、棉花和纱布实行统购统销政策。1955年3月1日起,改革币制,发行新人民币,并临时实行物价冻结,对工农业产品价格实行分类管理。
  1958年,全国出现“大跃进”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加上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农业歉收,商品乏,财政赤字,物价又,一次上涨。1961年,宁波市区零售物价指数上升13%。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决定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物价方面采取了四项措施①,到1965年,市场物价又趋向稳定和合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工作又陷入混乱。1967年初,社会上刮起一股“经济主义”歪风。为避免市场物价失控,中央于8月20日发出“冻结物价 ”的通知,规定一切不合理的价格一律推迟到 “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价格体制开始改革。1979年4月份起,粮、油、棉、茶、猪、鱼等80多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20%~50%;11月1日提高8种副食品零售价格,并给每个职工每月5元补贴。1980年和1981年又作“填平补齐”的商品价格调整。1981年11月18日提高烟酒零售价格,幅度在15%~50%;降低涤棉布价格,幅度在15%左右。1983年1月20日全面调整针纺织品价格,化纤品平均降低30%、纯棉织品价格平均提高20%。同时,还降低国产手表、彩色电视机等一部分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1982年开始,先后放开600多种日用工业品价格。1982—1984年先后提高钢材、工业用煤、水泥、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和铁路交通运输价格。1980年,对机械、电子等行业实行浮动价格。1984年5月,对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实行加价20%的办法。
  1985年4月,农副产品购销政策调整,取消对粮、棉、油统购制度,实行合同定购,合同内执行国家规定的定购价,合同外价格放开②。生猪等取消派购,实行指导价议购。其他农副产品价格一律放开,实行随行就市,议购议销。同时给每个职工每月4元和8元的价格补贴。1988年1月提高猪肉、牛肉、鲜蛋、消毒牛奶和其他相关产品价格,给每个职工10元价格补贴。7月,省政府决定,实行猪肉等7种主要副食品价格浮动,同时发给职工生活补贴。1988年7月放开13种名烟和13种名酒价格。1990年7月全面放开香烟批、零价格。此后,还先后多次提高纺织品、肥皂、火柴、食糖、食盐、酱油等日用消费工业品价格;提高铁路、海运、公路、航空客货运价,电影票价,公共汽车、自来水、液化石油气、旅游门票、医疗收费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对农产品和工业产品价格、服务收费价格逐步加大放开步伐,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行规范。2002年10月14日,浙江省物价局颁布了《浙江省定价目录》,严格限定政府定价行为。
  第二节 物价指数与物价补贴
  物价指数
  1953年,调整部分商品价格,环比指数比1952年上升6.05;1954—1959年,环比指数基本持平。1960年按牌价计算,指数下降,但不少商品有价无货。1961年,部分商品实施高价供应,以回笼货币,抑制通货膨胀。是年,综合价格指数比1960年上升13.06。1962—1966年,环比指数下降0.83~1.56。1980年、1985年和1987年进行物价改革,调整不合理的商品比价,放开部分商品价格,环比指数分别上升9.5、16.9和11.1。
  1988年6月起,市场物价明显上升,月环比总指数由20%上升至30%左右,副食品类上升40%以上,衣着类指数上升28%~29%,日用消费品类上升10%左右。次年上半年继续上升,各月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25%上下。1990年1月,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5%,至12月上升3.8%。
  1991年,外贸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全市外贸价格工作会议要求全市出口商品收购价格指数上升幅度控制在6%以内。是年,宁波市确定的各类出口商品收购价格指数控制目标:出口粮油食品类价格总水平控制在6%;水产品类、丝绸类、化工类控制在10%;纺织品类控制在12%;轻工业品类、工艺品类、五金矿产类、机械类、机械设备类、医药保健品类均应控制在2%。8月13日,宁波市物价局发文,要求将当年的零售物价上升幅度控制在8%以内。9月5日,市物价局下达1991年商品价格的控制意见,涉及电子、纺织、公用事业、建材、林业、物资、化工、二轻、轻工、机械共10个部门的47个控价商品。其中,代办液化气价格上升幅度控制计划为15%,水泥、木材、玻璃保持不变,白酒控制在5%。1991年度,宁波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实际执行结果为106.8,其中消费价格指数为106.4,包括食品价格指数109.20,粮食价格指数150.5,副食品价格指数106.8,衣着价格指数104.3,日用品价格指数101.8,文娱品97.3,书报100.5,医药102.9,建材98.4,燃料123.6;服务价格指数为111.5。
  1992年,国务院确定的全国零售物价总水平上升幅度为6%以内,省政府下达给宁波市的控制计划是7%。是年4月1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1992年全市零售物价指数控制意见的报告》,决定在1992年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基本实现的前提下,将当年的零售物价上升幅度控制在8%。1992年的控制重点为食品类价格的上涨,特别是蔬菜、水产品价格,其中粮食的控价目标为66%、食油为16%,猪肉、水产品为10%,医药用品为6%。4月17日市物价局提出控价商品具体出厂价格的上升幅度控制计划,涉及电子、纺织、建材、化工、二轻、轻,工、机械7个部门的共41个控价商品。
  1997年3月25日市政府发出《关于认真落实1997年物价调控计划目标的通知》,对当年的物价调控计划目标作初步,分解,提出具体意见。同时,对涉及粮食、医管、市政、电业等部门的共7个大类的商品,明确价格升幅的控制计划。其中食品类、中西医药类各为10%,燃料类为20%,建材类为13%,民用自来水价为48%,民用电价为12%,公交月票为23%。
  物价补贴
  1988年7月,省政府决定,实行猪肉等7种主要副食品价格浮动。是年7月起,宁波市实施每月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办法。因受条件制约,其实际执行的补贴标准被限制在每人每月10元以内。
  1991年,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发文,提高民用煤饼、液化石油气等燃料的价格,并加收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燃料补偿金。为此,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决定,自8月1日起按照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给每个职工(含离退休和民政定期优抚救济人员)每月补贴3元。
  1992年7月1日起,浙江省继续提高煤球(饼)、液化石油气等民用燃料的价格。为稳定职工生活,省物价局、省劳动局、省人事局、省财政局发文,决定于7月1日起给每个职工每月补贴3元,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1.5元。
  1993年,本市7种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上升幅度较大,宁波市从当年下半年起,适当提高给职工补贴的标准。职工调整到每月18元;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人均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 10.5元。
  为有利于宁波市经济发展,疏导国家调整、放开煤炭、原油、电力等价格的影响,宁波市对煤饼、液化石油气、自来水、居民生活用电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市物价局、市财税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决定从1993年7月1日起给职工增加价格补贴。市三区每个职工每月补贴为15元;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统一每人每月增加补贴2元;按规定每月享受遗属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每人每月补助9元,每户有2人以上享受补助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5元。
  1994年6月18日,市政府发出《关于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确定定向补贴的标准和形式。对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优抚和城镇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6元;对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按每个学生每月补助5元的标准核拨补贴资金;对城镇企事业单位中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低收入职工,通过提高职工困难补助标准每月6元的形式解决。
  第三节 物价监督检查
  物价法规
  民国初期,国民政府未设专门物价管理部门,少数公用事业收费作价由政府部门规定,商品交易自由议价。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一些主要商品价格由同行业公会议定。重要商品,由同业公会议价后登报公布或报政府备案。对违反议价者,由同业公会给予惩罚,有登报道歉、罚款等形式。
  抗日战争爆发后,物价波动,鄞县政府指定建设科负责管理物价。民国29年(1940)8月,成立县评价委员会,实施对粮、油、糖、盐、布、柴等10余种民生必需品的价格议定。
  民国30年(1941)4月,宁波沦陷,市场物价波动,日伪政府规定,凡进出口主要物资都要经日军特务机关批准。民国31年(1942)6月,对87种物品议定最高限价。民国32年(1943)5月,实施战时经济管制和物资统制,规定棉花等18项战略物资,凡有储存者必须登记上报并不得移动。最后出动宪兵队,强迫商人亏本售货。
  抗日战争胜利当年,市场物价继续波动。民国35年(1946)4月,政府对粮食实行管制,统一核定米价,限量售米。民国36年(1947)2月,宁波奉命成立物价评议会,严格管制物价,但通货继续膨胀,市场物价直线上升。民国37年(1948)8月19日国民政府发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规定所有商品一律限定在8月19日价格,不准提高,公安局,负责检查物价。11月,国民政府宣布放弃全国性统一限价,对经济管制办法做出6点补充:粮食依照市价交易自由运销;纱布、食油、煤炭、食盐由中央主管机关核本定价;其他重要物资授权地方政府依 “核本定价 ”原则加以管理。然而,物价继续全面上涨,“核本定价 ”成为空话。
  解放初期,物价管理的重点是迅速扭转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恶性通货膨胀局面,各地的市场物价由工商局(科)负责管理。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采取3条措施①稳定市场物价;两个月后,持续12年之久的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局面得以扭转。1951年4月,中央贸易部颁发《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种差比价的计算原则和方法,强调物价管理工作要集中统一。1952年9月,宁波专署工商科从国营专业公司抽调人员成立物价联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地区和各国营专业公司物价工作。
  1953年始,国家先后对粮食、油料、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政策。1955年,又对生猪等重要农副产品实行派购,对烟酒实行专卖。1957年11月,省人委正式颁发农副产品分类管理目录。粮食、油料、棉花等22种商品为一类物资,由国家统一购销;生猪、茶叶等80种为二类物资,生产者必须完成国家派购任务;鸡蛋、冬笋等12种为三类点名物资,由国家下达收购计划,生产者必须按计划先投售给国家,然后允许向政府管理下的自由市场销售。1961年11月以后,对管理品种又多次作调整。对工业品也划分为统购统销、包销、合同订购三类,实行计划管理。
  1957年9月,宁波专署成立地区物价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物价管理工作。1958年2月,宁波市人委成立市物价委员会。此后,一、二类工农业产品其主要产地收购价格、出厂价格和在全国大中城市、县城所在地以上的市场销售价格由中央和省管理,部分重要物资价格的变动还要经国务院或省人委批准。地区和市物价委员会对一些地方生产、地方销售的部分工、农业产品,县以下主要集镇和主要产地实施价格管理。各经营企业从外地调入的各种商品,由各专业公司按照上级规定的作价办法和作价原则计算定价,通过印发牌价单,分发至基层零售商店执行。价格管理高度集中,一切工商企业无权自行定价。1965年,宁波地市范围实行分级管理的农副产品有310种,其中,属于中央和省管理价格的品种有206种(类),地区和市管理的品种104种(类)。工业品价格共管324种(类),其中,属于中央和省管理的有144种(类),地区和市管理180种(类)。以后随着情况的变化,管理的品种稍有增减,直至1984年后,管理品种才有大幅度减少。
  1979年,价格体制开始改革,先从农副产品价格着手。1980年4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12月7日国务院又发布《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规定凡由国
  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业商品,在全,国各地的零售价格一律执行国家规定,不得提高。12月18日,省
  政府发文规定,不准议价的主要工业品目录有棉纱、棉布等。1981年1月22日省政府批转省财办、物委《关于农副产品市场管理分类目录和议购议销范围的报告》,规定列入一,类管理的有粮食、棉花、油料等11个品种;列入二类管理的有黄红麻、蚕茧等28种;其他都属于三类商品。
  1982年起,宁波市逐步放开第三类农副产品价格,对完成统派购任务以后的一、二类农产品也由农民销售。1984年,农产品价格属于中央和省管理的由原来的312种减少到231种;市管的由原来284种减少为104种。其余下放给县管理或由企业自行定价。是年10月27日省政府批转《关于执行国务院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意见的通知》。宁波市于19,82年和1983年,2次放开小商品价格。全市共放开9类622种商品价格。
  1985年8月,市物价局下达《宁波市国家定价工业消费品分级管理暂定目录》。国家定价工业消费品减少到98种,其中省管64种、市管34种。1986年8月,市物价局下达《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等部门农产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省管国家定价商品减少到29种,其中收购价格13种、销售价格16种;省管国家指导价34种,其中收购价格26种、销售价格8种;市管国家定价减少到16种,国家指导价6种。1986年以后,放开自行车、电冰箱、酒和卷烟等商品价格。同时实施间接调控办法,按照不同的商品采取同行议价、差率控制、规定最高限价等办法,以稳定市场物价。
  1986年以前,非商品收费,凡全省性的项目由省有关部门管理。地方性收费项目由市、区(县)管理。1986年7月,市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通知,下达《劳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及管理目录,其中省管59个项目、市管41个项目。
  1987年6月,国家物价局发出《逐步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9月,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收费的报告》。从此,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物价部门进行管理,并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有关价格的法律。2002年10月14日,浙江省物价局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并于当年12月1日起生效。
  监督检查
  1982年8月,国务院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县以上各级物价部门要设立物价检查机构。198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设立物价检查所。
  1984年7月,江北区政府组建区物价检查所,事业编制7人,隶属区计经委,业务上受市物价局指导。主要职能是负责检查区辖范围内的国营、集体、合作零售企业和个体商贩所经营的商品市场零售价格及饮食服务、加工修理行业的非商品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全区性的市场物价检查。1993年9月,区物检所归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1999年4月,区物检所复归口区计经委管理。
  1985年,国务院发出通知,组织全国性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后每年组织一次大检查。1987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物价局发布《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开始实行以“法”治价。是年下半年,全国出现明显的通货膨胀,流通领域秩序混乱,江北区也出现群众抢购大米、副食品、紧俏日用工业消费品的风潮。区政府沉着冷静、积极应对,区物检所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农资、纺织品、出租汽车、理发、工业消费品、冷饮啤酒等商品或服务收费价格。
  1999年以来,物价检查工作着力于“清费、治乱、减负”,每年组织各项专项检查。区物检所主要是检查幼儿园收费、涉企涉农收费、外来务工和再就业收费、工商系统收费、集贸市场收费、物业中介收费、医疗收费等价格,查处各种价格欺诈行为;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年检年审,督促各执收单位在收费中提高透明度,规范操作;宣传国家有关价格方面的政策法规,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针对不同时期价格、收费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探索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建议;做好价格举报受理工作,处理群众投诉等。
  2003年4月,由于受到“非典”疫情的影响,群众抢购板蓝根、温度计、口罩、消毒剂,区内部分药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区物检所集中人力物力,对区内所有医院、药店、超市及零售企业进行价格检查,惩处21个违价单位和个人。同时,4个乡镇全部成立农村价格监督站,并在各村聘任义务物价员,进一步健全价格监督网络。
  2007年,区物检所对全区29个行业的82家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学校、饭店、停车场、加油站、煤气站、旅游景点等单位进行持续性检查。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连续3次对辖区内10家农资经营单位进行价格检查,共查处违价金额8万余元。针对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问题,成立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开展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在全区设立6处重点食品价格检测点,对上级物价部门要求重点检测的品种进行跟踪检测,主要食品价格检查信息实行一日一报制。围绕群众关心的教育收费问题,抽查学校16所、幼儿园8家,要求各学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围绕群众关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问题,抽查社区医院4家、专科民办医院4家、药品零售企业5家,查出违价金额2.7万元,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还开展涉企收费、房地产价格行为、交通运输价格、物业收费价格等专项检查。是年,继续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三级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组织义务物价员队伍,聘请基层价格服务监督员共210名。
  2008年,价格工作围绕“服务发展、改善民生”这一主题,加强执法监督。1月5日起,正式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将华润万家等5家批发零售企业列为调价备案企业,对五大类商品价格实行日监测报告制度。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停止征收15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对所有涉及停收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实行变更,共变更18本《收费许可证》,停收8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继续开展系列价格检查,连续3次对辖区内7家农资经营单位进行价格检查,各经营单位执行价格政策情况良好;对江北中心小学等9所中小学、4家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又抽查了2家区级医院、4家社区卫生院、8家专科民办医院、5家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查出违价金额15.98万元,纠正了28个药品价格;同时开展了民办医疗行业明码标价、液化气价格、涉企收费、房地产价格行为、物业收费等专项检查。是年,共查处违价案件2起,涉及经济制裁总金额16.34万元;受理各类价格举报投诉、咨询、来访146件次,纠正其他违规价格行为62件,新建区级价格监测网点3个,区级价格监测预警网点增至12个,监测近40种商品的价格走势,项目涉及粮油副食品、肉禽蛋菜、液化石油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农资等重要商品的市场价格。

附注

①一是坚决稳住城镇人民生活必需的十八类商品的零售价格;二是对一部分供应不足的主要消费品实行定量供应;三是有计划地提高一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增加农民收入,粮、油、猪、鱼、土特产品等价格提高20%~30%。同时,开放农村自由市场,允许农民自产自销一部分农副产品;四是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政策,以平衡供求,回笼货币,丰富市场。 ②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5〕1号)文件精神, ①一是统一全国财政收支,控制货币投放,使财政收支接近平衡;二是统一全国物资调度,集中主要物资,由国营公司向市场抛售物资,回笼货币,稳定市场;三是统一全国现金管理,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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