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财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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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62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财政管理
分类号: F812.2
页数: 12
页码: 842-853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的财政管理发展情况。
关键词: 江北区 财税 财政管理

内容

第一节 财政预决算管理
  新的江北区建成后开始编制预、决算。每年9月份前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和收支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再下达到各有关部门。收支预算在执行中发生较大变动,需对年初预算进行适当调整时,由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一般调整时间为每年10月份。决算编审是预算活动的总结阶段,区财政部门根据全年的收支情况编制决算草案,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进行审议,在次年6月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乡镇自行编制财政预算,报区财政局备案。
  1998年开始,区在预算编制上全面推广“零基预算法”,改变了过去基数递增的预算编制方法。1999年实行“综合收支计划”2000年实行“财政综合预算”。2001年,区开展了部门预算细化编制改革,试编部门预算。2002年,,江北区被列为宁波市部门预算编制试点区,部门预算编制全面推开,是年列入部门预算的区属单位共36家。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推行试编部门预算,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全部纳入试编部门预算范围,做到一个部门一个预算,整个预算体系既包括行政机关预算,又包括下属事业单位预算;运用“零基预算”法细编预算,实行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定定额、专项经费保重点的原则,逐项核定到“目级”科目;建立“两上两下”的预算编制程序,延长单位预算编制时间,从每年9月部署到次年3月,共历时6个月;全面编制财政综合预算,对机关行政单位和公益型事业单位,首先确定其年度支出预算,然后采取先以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不足部分再由财政预算资金补足的办法核定综合预算,对半公益型和经营型事业单位,在确定财政预算内定额或定项补助后,单位年度支出由预算外资金自求平衡。2006年开始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2008年11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启动,区统计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分局成为首批试点的单位。
  第二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91年前,预算外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综合平衡的管理模式。1990年,区出台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区属各部门用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的实行财政集中管理。1991年,《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出台,是年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整顿。1992年始,江北区对年预算外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是年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单位13家,存入资金96万元。1996年又确定20家部门为第二批财政专户储存单位。1997年,宁波市政府出台宁波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江北区随即开展了预算外资金清查工作,继续扩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的范围,对年预算外收入超过10万元的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从该年7月起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是年,共确定40个部门为财政专户储存单位。
  1998年始,区对公检法、工商、财政、物价等七部门各项预算外收入与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其他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的20%集中纳入预算管理。同年,区财政局出台江北区预算外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单位预算内、外账户合并核算,每个单位只能保留一个“收入过渡户”和“支出结算户”,清理多头开户情况。2000年7月1日起,在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等七部门基础上,全区所有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了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模式。2002年,区乡镇学校事业性收费也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2007年,依托网络平台启用非税收入征管系统。2008年,社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年启用教育收费网络管理系统。至2008年,全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单位共计113家。1992—2008年,财政专户累计缴入资金近14亿元(不含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专户收入)。
  第三节 政府采购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78年,国家制定《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采取“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控制商品专项审批”。1985年,区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财政局,主要职责是加强对江北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从严审批专项控制商品的购置。1989年,根据市下达给区150万元集团购买力指标和26万元专控指标检查工作,共查处违控商品47件,总金额21767.44元。1990年,区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是210万元,全区控购范围内253辆车进行了控审登记。1991年开始,宁波市对全市大小客车实行控审证制度,是年,核定江北区32种控购商品,指标120万元,小汽车82万元,专控汽车指标15辆。1992年11月起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甬机构及个人,购买12种专控商品一律征收附加费,其中彩色电视机等专控商品按批准的控购金额征收10%的附加费。1993年5月起,专控商品调减为8种。1994年起征收购置车辆调节基金,2000年改征车辆购置税,税率10%。至1999年,除小汽车审批仍实行指标证制度外,其余项目放开审批。此后,社会集团购买工作开始由政府采购办通过招标等方式具体实施。
  政府采购 1998年,区出台《关于加强车辆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实行统一定点保险,定点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1999年,修订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用车统一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每年以公开招标形式确定1~2家保险公司作为定点单位,是年定点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区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1999年起,区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凡财政性资金用于购置办公用品、设备达到一定额度的,一律由政府集中采购。是年,成立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范围包括公务用车及维修、保险、燃油供应,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育和通信设备,电器、摄投影设备,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等。5月举行区首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会,招标项目为110报警大楼办公组合柜。2000年5月成立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形成了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中心三级管理模式,采购办公室和管理中心设在区财政局。
  2001年开始,对机动车汽柴油、车辆保险业务、各种公务用纸和印刷业务实行定点采购,对工程类项目推行委托采购,区财政统一设置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规范货款结算方式。2002年,采购办公室与采购管理中心实行职能机构分离,由采购管理中心(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采购职能,采购办公室(区财政局)履行采购监督职能。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区政府采购范围和目录按宁波市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是年,区采购办公室出台《江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暂行规程》、《江北区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采购流程和公开招标、协议采购等主要方式,协议采购替代定点采购办法,印刷、办公用纸、计算机及外设设备列入协议采购范围。2004年起试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2005年,区采购办公室出台《政府采购小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区财政局出台《江北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2008年起全面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采购项目按采购目录细化。
  第四节 公债国库券
  自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财政部先后发行了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国债等债券。
  国库券发行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等。1981年主要面向单位发行;1982—1988年增向个人发行;1989年以后主要面向个人发行。国库券种类有无记名式(实物券)、凭证式、记账式,1981—1992年以实物券为主,1993年开始发行非实物国库券,发行凭证式国库券始于1994年,次年开始发行记账式国库券;1998年起取消实物券,代之以凭证式和记账式债券。1990年前发行方式主要是行政分配,1991年后主要是承购包销、柜台销售和招标发行(1995年始采用)。国库券原本不准自由买卖,1985年起允许抵押贷款、允许贴现,1988年开始国库券流通转让试点,1990年后国库券转让市场全面开放。
  1981—1984年,国库券期限为5~9年,年利率1981年为4%;1982—1984年,单位购买年利率4%,个人购买年利率8%。1985—1987年,国库券期限为5年,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年利率1985年单位购买为5%,个人购买为9%,1986年、1987年单位购买为6%,个人购买为10%。1988—1991年,国库券期限为3年,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年利率1988年单位购买为6%,个人购买为10%,1989年、1990年年利率为14%,1991年年利率为10%。1992年,发行5年期和3年期两期国库券,5年期年利率为10.5%a3年期年利率为9.5%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给予保值。1993年共发行3期,分别是5年期、3年期,无记名式和5年期非实,物国库券,均实行保值。5年期国库券年利率为15.86%,3年期国库券年利率为13.96%,5年期国库券可按3年期兑付,5年期非实物国库券年利率为15.86%,每年付息一次。1994年共发行3期,分别是1年期非实物国库券、2年期无记名式和3年期凭证式国库券。1年期非实物国库券年利率为11.89%,2年期无记名式国库券年利率为13%3年期凭证式国库券年利率为13.96%。1995年共发行4期,分别为3年期凭证式(2期)、3年期无,记名式和1年期记账式国库券,其中3年期凭证式国库券年利率为14%3年期无记名式国库券年利率为14.5%,1年期记账式国库券年利率为11.98%。
  江北区1995年前国库券推销主要靠行政分配,由市下达认购任务。区财政局1993年10月成立江北区国债服务部,开展国库券推销、兑付、流通等业务。1995年起国库券主要改由金融系统组织推销,国债服务部参与了凭证式国债发行。1999年,江北区国债服务部增挂江北区票据管理中心牌子,业务职能转变。2000年起,江北区国债服务部撤销,国债常年兑付工作统一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全权办理。
  保值公债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基金组织、保险公司等。1989年,财政部发行保值公债123亿元,定期3年,利息随银行3年定期储蓄利息浮动再加保值补贴利率1个百分点,实际利率14.14%。江北区是年承销保值公债135.98万元。
  特种公债的发行对象为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1989—1991年发行,定期5年,为派购性质,1989年年利率为15%,1990年年利率为15%,1991年年利率为9%。江北区1989年承销特种公债43.26万元,1990年承销特种公债43.5万元。
  第五节 财政有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
  财政有偿资金
  江北区财政信用资金包括财政周转金和其他财政融通资金。财政周转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使用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其主要来源为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以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借入周转金和借用金单位归还的周转金本金、周转金占用费、存款利息等,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开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扶贫,支持社会事业发展,支持国有企业和集体骨干企业的发展,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临时性周转困难,支持企业小型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以及适合地方财政周转金扶持的其他项目。借款限期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对使用财政周转金的单位,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应低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利率。
  1993年前,江北区财政信用资金由区财政局预算科、农财科、资金管理科等职能科室负责管理和运作。1989年,区财政局出台《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规范的意见》,规定财政周转金单立账户,独立核算,按借款时间和额度双限实行按级审查、负责审批,全区计划安排的借款或一次借款20万元以上项目报区审定,占用费标准为乡镇企业借款一年内月息8.1‰,一年以上的9.45‰,种养业借款一年内月息5.8‰,一年以上的6.6‰0,逾期占用费按每天万分之五计取。1985年,区财政信用资金贷款规模仅为158万元,至1992年,区财政累计发放财政信用贷款(包括财政周转金和其他财政融通资金)8000多万元,主要投向农业、文教、企业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等,累计回收贷款3800多万元,至1992年底,贷款余额达4200多万元。
  1993年3月,区财政局成立江北区财政财务开发公司(1999年更名为江北区资产经营公司),对财政信用资金进行清理,退还一部分拆入资金,将其余融通资金并入财政财务开发公司进行运作,预算、农财和资金管理科仍负责财政周转金管理。是年底,区财政信用资金贷款余额9000多万元,1994年底增至1.3亿元。1995年,国家规范了地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明确了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性质、来源、规模、使用和占用费收取标准等,并规定周转金实行“集中管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管理办法,由预算部门统一开户,以委托放款形式办理。1996—1997年间,区财政信用资金贷款规模已近2.6亿元。1998年,宁波市财政局开展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不得直接或间接发放新的财政周转金借款,一律只收不贷。是年,区财政局通过回收、核销等一系列措施压缩财政周转金规模2000万元,区财政财务开发公司对融通资金也开始进行逐步清理,至2003年基本结束。
  政府性债务
  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和所属部门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借款,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性投融资机构)抵押、担保贷款等形成的债务和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所有债务。江北区政府性债务主要是2000年以来区政府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通过政府性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所形成的政府性负债。2000年,区财政向世界银行贷款2400万美元用于慈城镇环境整治,这是江北区第一次直接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用于城镇建设。之后,随着区块开发、重点项目建设和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江北区政府性债务逐步增多。2002年为1.3亿元,2003年为8.93亿元。2004年起增长趋缓,至2007年基本保持稳定。2008年,区政府性债务增长加快,到年底为35.13亿元(不含区湾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中,区本级直接债务12.35亿元,属市或其他部门委托建设的间接债务22.78亿元,区和各部门(建设局、交通局、工业区、国土局)国有投资公司债务29.19亿元,镇(涉农街道)和所属投资公司债务5.94亿乙元,向金融机构借款33.95亿元,向村集体借款和国债转贷资金1.18亿元。
  2002年以来,江北区相继组建了江北投资创业开发有限公司、江北区交通发展中心、江北区湾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来运作政府和部门的融资,主要方式有政府信用贷款、企业间担保贷款和土地担保贷款等。各类投资公司作为政府性投融资平台,为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促进全区投融资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以来,区政府为提高政府融资能力,推进政银合作,先后与国家开发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其中工商银行在2~3年内将提供总计72亿元信贷规模支持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与此同时,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2003年出台《政府性建设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建立政府性建设项目融资登记制度,加大财政周转资金还款催缴力度,开展融资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2006年设立区级偿债准备金。2007年又出台了《江北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成立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财政、国有投资公司和各部门相应职能,建立“总量控制、财政牵头、公司主体、分块申报、合理调度、审计结算”的债务管理机制。
  第六节 会计管理
  会计人员管理
  1991年,江北区开始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至1992年,全区共核发会计证2207本。1996年开始会计证考试试点工作,并对会计证实行计算机管理。是年开展会计证普查工作,全区共有会计人员2939人,会计师以上职称占4%,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占14%,会计员以上职称占57%,会计岗位持证上岗率为97%,出纳岗位持证上岗率50%,有13%的企业没有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2000年开展会计人员普查工作,全区共有持证会计人员3358人。其中,大中专学历以上的占32%,中级职称92人,初级职称1456人。2002年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清查工作,原会计证换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共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072本,清理兼职会计826人次,无证上岗327名,会计、出纳一人兼有,200人次。2003年,江北、海曙、江东三区联合推进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网络互联实现三区会计人员的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2006年再次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是年全区持证会计人员8529人。
  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本实行定期年检,从2005年起取消年检制度。1998年,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规定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必要学时的继续教育。江北区于2001年和2007年先后出台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当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教育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主要形式为参加财政部门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等,作为对会计人员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
  1992年,江北区共有评定会计职称人员341人。1993年起,宁波市执行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全国统考制度(高级会计师暂不实行考试,1999年起又将会计员和助理会计师合并为初级资格考试,中级资格即会计师考试不变)。是年,江北区共有680人参加了全国会计职称考试,合格161人。其中,会计师5人,助理会计师21人,会计员135人。1998年,江北区有691人报名参加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230人,其中会计师36人,助理会计师76人,会计员118人。2003年,浙江省将高级会计师评审调整为考评结合方式,允许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考评。
  会计基础工作
  1991年,江北区开始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试点,至1993年,会计达标企事业单位18家。1996年,区财政、审计、国税、地税、工商部门联合开展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活动,重点检查企业480户,出台了《江北区会计兼职管理办法》,规范会计兼职秩序。1997年,区财政局出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和《实施意见》。1998年,慈城镇政府等3家单位被列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试点单位。2000年新增第二批试点单位28家。2001年,江北区开展了《会计法》执法和会计基础工作检查,企事业单位自查1523家,重点检查10家,查处违纪金额437万元,罚款1.4万元。2001年7月,洪塘镇率先推行村经济合作社会计代理制,设立农村会计服务站,资金所有权、管理权、审批权、监督权仍由村保留。同年,江北区城区学校实行了中心会计制,至2002年7月,辖区内各学校全部实行了会计代理记账制。2003年,江北、海曙、江东三区联合开展兼职会计清理和会计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检查,出台了代理记账管理、兼职会计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管理等制度。2008年,江北区组织召开两次企业财务高层研讨会,区重点、骨干企业财务主管、财务总监等60余人参加了研讨。
  第七节 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制度 1989年始执行财政部《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分为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预算管理3种管理方式,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1998年,财政部相继制定实施新的预算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规则。改革后的预算会计分财政总预算会计、事业单位会计、行政单位会计等,会计核算由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2002年2月,机关资金管理方式实行改革,区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正式投入运行,负责对区级机关资金的收付、结算和电子网络管理,资金范围包括财政拨款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预算外资金及其他收入。其基本运作方式是银行单一账户,资金集中收付,统一办理结算,核算网络监管,各单位按统一的财务会计软件进行核算,并与区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电子联网,集中监控。首批纳入区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单位包括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等48个单位,当年完成资金结算业务1.8万笔,资金收付14.3亿元。2003年,区技术监督局、行政服务中心等32个单位也纳入核算中心管理。至2008年底,纳入预算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管理的单位达87个,是年,完成资金结算业务4万笔,资金收付52.52亿元,其中收入26.15亿元、支出26.37亿元。
  人员工资管理 1985年起,实行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的结构工资制。1993年工资改革,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管理办法。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按比例分配管理,有条件的实行企业化工资管理。1997年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按不低于月工资总额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1999年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水平增资政策。2001年8月起,对首批45家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由单位定期自报,编制部门核实编制,人事部门核准人员及工资标准,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是年10月起,教师工资也纳入财政统发。2003年又制定《江北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次年起开始住房货币化改革,当年签订住房补贴资金协议单位80家,发放补贴资金7150万元。2003年、2005年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职务、岗位津贴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2008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全区共有行政事业单位103个,人员7331人。其中,在职人员5290人,离退休人员1988人,其他人员53人,财政拨款2218人,财政补助4768人,经费自理345人。
  公用经费和经费包干管理 1985年始,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实行“支出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包干管理办法,是年压缩支出1.35万元。1991年,区机关削减小汽车3辆,节约50万元。1993年开始,对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大户实行“指标划分、各部门包干”的管理办法,对有稳定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两个过渡,从全额拨款改为差额拨款,从差额拨款改为自收自支。1994年,在区级机关实行“综合定额包干、节约奖励、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对行政经费按人员、按编制、按定额综合包干,与各部门签订责任书,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1995年始,市对区行政费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规定区行政费支出增幅不得高于全市增幅,对人均支出综合定额、会议费等实行低限、高限指标控制,是年下达给江北区指标为人均支出定额1.7万~1.8万元,会议费总额35万~45万元,在职人员控制数246人,小汽车控制数18辆。1998年市修订完善行政费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江北区获得考核优良奖。1996年起,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1998年后,部门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预算和管理,区财政核定各单位综合收支预算计划。1998年,区政府出台《关于控制行政事业费支出的若干意见》、《区级机关会议制度》、《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来宾接待暂行规定》等制度,加强会议、接待等经费开支管理,并对购置使用移动电话情况进行清理。1999年又出台《江北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考核办法》和《江北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考核办法》,取消了行政机关原经费包干节支奖,改设经费管理奖,并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2001年后,部门预算细化编制改革全面推开。2008年,区财政提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完成全区公务用车车改工作;从7月起推行公务卡制度和网上银行试点,区纪委、财政局、审计局等19个单位被列为首批试点单位。是年,公务卡报销1981笔,503.38万元,刷卡率70%。同年11月,江北区启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区统计局和药监分局为首批试点单位。
  专项经费管理 随着政府投资项目的增多,专项经费中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逐步强化。2001年,区财政局制定了《江北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专项资金申请审批程序、使用跟踪反馈和验收审核办法,之后相继出台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科技项目经费、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等专项管理制度。1998年以来,区财政局先后出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暂行办法》、《财政建设资金拨付暂行办法》、《江北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从预算审核、项目监管、决算审查等环节加强财政性基建项目管理:明确基建资金范围、管理职责和程序,规定区计划经济局负责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来源审查和使用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管理,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决算须经财政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由财政部门批准。2003年始,所有财政性资金基建项目均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计,是年经审计核减资金992万元,核减率20%。2008年,对部门专项资金进行了清理规范。
  乡镇财务管理
  1985年,在慈城镇开始建立乡镇财政试点,1986全面建立乡镇财政机构。1989年,市、区相继开展乡镇财务检查,发现存在预算外资金未足额上缴、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是年出台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意见,明确乡镇预算内外和自筹收入等各项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管理,建立预决算报告制度,严格专款专用,财务开支实行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的办法。1997年和1998年,区政府先后出台《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和《补充意见》,规定乡镇预算外资金按性质和用途,分别实行财政专户和专户储存管理,凡乡镇政府委托单位征收的政府性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乡镇财政专户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对口安排、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凡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所属预算外资金,都应纳入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为宁波市乡镇财政建设年,区政府出台《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意见》和《乡镇财政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按照“定岗、定责、定员”原则,规范财政所岗位、人员配备,至年底,财政所所长不再由镇长兼任,3个乡镇把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集中管理。同年,开展乡镇财政隐形赤字清查工作,发现有暂存款931万元,暂付款1224万元,隐形赤字24万元。至1999年底,各乡镇财政所全部实现机构完善、人员到位目标,隐形赤字消灭,乡镇三项资金全部实行了财政集中统一管理,实现了乡镇财政公开。2000年,区政府组织开展乡镇、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2001年起,乡镇预算外资金推行“零户统管”模式,取消单位会计、出纳岗位和银行账户,成立镇会计核算中心,由乡镇财政所人员任会计和出纳,统一管理各单位的资金结算、会计核算。2004年,区撤镇建街道,乡镇财政管理和工作流程、职能设置相应调整,区人大出台《江北区甬江、庄桥、洪塘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审批和监督实施意见》,区财政局出台《江北区新设立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操作规程》,对涉农街道财政预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预算外资金管理、化解和控制乡镇债务风险等作出规范。
  企业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1985年,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全部改为贷款。1986年起又恢复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平行的“双轨制”并辅以财政贴息贷款。1990年,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单价限额统一提高到800元。1992年7月起,,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单价原执行200元、500元和800元的,分别提高到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国营企业、粮食、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单价限额则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1993年7月,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固定资产划分执行新标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工具以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2年以上的物品,均列为固定资产。
  基本折旧基金管理 1985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条例》,基本折旧基金20%上缴财政,80%留企业。1986年起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自主使用。1987年7月起,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全面实行分类折旧。是年,江北区将乡镇企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由规定的8%提高到10%。1991年起,大中型工业生产企业生产线折旧年限允许加速10%~30%。1993年7月,新企业财务制度将企业固定资产分为3大部分21类,按大类实行分类折旧,每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一个弹性区间,允许企业在区间内自主选择,部分企业可实行快速折旧。企业提取的折旧资金,不再建立专用基金,取消原专款专用办法。
  流动资金管理 1983年前,国营企业中国家所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办法;是年起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原国家财政拨款资金仍留企业,新增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1989年,实行税后留利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缴纳所得税后的留利中生产发展基金的30%转作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是年起对国营企业征收国家流动资金保值费,按每月9.45‰的利率计算。1990年起改征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按实际占有国家流动资金的5%计算,实行分月预提、按季征收。1993年7月起停止征收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均由银行贷款。
  专用基金管理 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后,企业税后留利建立五项基金,即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前三项不得低于留利总额的60%,后两项不得高于40%。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基数利润留用部分按照原比例,增长利润留用部分50%用于生产发展,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30%用于职工奖励。1991年5月,职工福利基金由原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提高到14%提取。新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后,企业不再建立专用基金,取消专户存储办法,允许企业统筹使用。
  成本(费用)管理 1986年起执行财政部《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对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做了明确规定,企业计算产品生产成本一般应设置原材料费、燃料和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5个成本项目。1993年7月,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对国营企业成本核算实行制造成本法,即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只分配与生产经营最直接的费用,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制造费用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不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直接体现到当期损益。
  利润分配管理 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上缴利润为缴纳所得税。1984年10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改进所得税和调节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1987年始,国有工业、流通企业实行第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对劳动局、城区工业系统企业实行“核定基数和递增比例、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经济承包责任制试点,对部分乡镇企业推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简称“工利挂钩”)的承包责任制。1988年,在21家企业试行以“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利挂钩”为主要内容的承包责任制,对工业局、劳动局所属企业实行超收分成的经济承包责任制。是年明确集体福利企业向主管部门上缴管理费提取标准,其中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5%提取,商业饮食服务业按营业额的0.3%提取。1989年,对全区78家大集体企业推行“工效挂钩”办法;对乡镇企业提取、解交管理费做出规定,其管理费由乡镇企业管理局收取管理,提取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的0.4%,商业、饮食服务企业销售收入的0.2%,加工修理和劳务企业销售收入的0.6%。1986—1988年,区属企业税后利润与管理费上缴财政共计275.68万元,应缴未缴税后利润87.9万元,支出364.789万元,超支96.776万元。1989年后由主管部门收缴管理。1991年开始实施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内容为“两包一挂”(工交企业包上缴利润和技术改造,流通企业包上缴利润和资产增值,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是年对工业局、物资局下属企业和慈江灌区实行新经营承包试点,采用“所得税为基数、递增分成”的包干办法。1992年开始试行企业税收目标责任制和促产增收责任制。1993年,与7户企业实行“工利挂钩”办法,对61家大集体企业职工人数、基数工资总额、利税基数进行重新测算调整,实施“工效挂钩”。1994年开始,对全区实力工程、重点骨干企业实行所得税目标责任制管理,即按新的所得税税率核定所得税上缴指标,按年结算。2000年始对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清理,不再实行目标责任制,统一执行缴纳所得税制,并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认定实行财政扶持。
  农业财务管理
  1990年,江北区对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资金范围包括支援农村合作资金、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水产畜牧补助资金等,凡单项项目补助或金额安排在3万元以上的工程均列入目标管理。2001年始,凡由区财政支农资金补助、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纳入统一管理,规定项目建设实行管理责任制,单体工程在5万元以上,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或议标,区农业项目招投标小组进行监督,其中10万元以上项目由区组织招投标,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原则上也实行公开招标。支农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所有资金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是年,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开始实行县级报账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首次实行委托放款,建立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验收制度。2005年开始,对超过100万元的农业项目,财政拨款按3∶5∶2的比例拨付。10万~100万元的项目,区财政按5∶5的比例拨付。2006年后,相继实施森林防火资金、动物防疫经费绩效评价。2007年,开展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年活动,对支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扩大了财政支农资金直补范围,确定粮食和生态公益林实行直补政策,依托金融机构(信用社)开设一卡通,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开始推行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度,农机购置补助资金、森林防护林、河道疏浚资金和列入区财政报账范围的市级补助资金全部实行县级报账制度。同年,在区内全面实行项目工程招投标代理制、监理制和审计制,出台《江北区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第八节 财政监督
  1985—1997年,江北区开展每年一次税收财务大检查,财政检查内容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违规支出、专控商品购买和私设“小金库”等。1989年,区财政局、审计局对39个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检查,查出开支过宽和违纪性质资金45万元。1991年开展预算外资金清理整顿(“三乱”治理)工作,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项目,并对15个部门20种着装进行检查。
  1995年《预算法》贯彻实施,全区开展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收支和往来款项清理工作,同时组织清查预算外资金和企事业单位“小金库”,查出截留隐匿收入14.98万元,上缴财政11.45万元。1997年,区政府成立由工商、物价、财税、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清理和规范税外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税外收费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查发现乱收费、多头开户、资金拆解投资和违规支出等现象,13个单位存在不同程度的乱收费行为,共查出违法收费金额155.73万元。1998年,对187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收费验审,查出有违纪违规行为9个,违纪金额12.2万元。是年,还开展了行政事业单位借出款清理工作,规定各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5万元以上的款项必须事先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2000年,区政府对1994年以来的有关财税政策进行清理,凡与《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区财政局设立财政监督科,加强和规范财政监督工作。2001年,全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并制订了江北区财政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区纪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联合对社保四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2002年首次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检查了“三港”、“真诚”会计师事务所和4家企业,补缴税款9万元,之后每年均开展该项检查,至2008年,先后检查机关团体和企业、医疗机构、学校等企事业单位30余个。2002年,区纪委、财政局等部门还对区级行政单位银行账户、土地出让金及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2004年又对党政干部拖欠公款进行了全面清理,区监察、财政等部门对8个镇、街道、主管部门进行了重点抽查,未发现党政机关干部借用公款经商、拖欠现象。是年,还开展了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2005年开展了公务员津贴、补贴、奖金清理工作,对镇、街道2002—2004年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区纪委、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2006年,区纪委、财政局、审计局组成检查组,在政府采购执法和国有产权交易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和反不正当交易专项检查。是年,区财政局开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2006年和2007年先后对森林防火资金、动物防疫经费进行绩效评价试点。2007年开展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专项清理核查。2008年,区政府出台《关于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工作意见》,区财政局、卫生局对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开展了绩效评价。是年还开展了国有企业产权处置检查;区纪委、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对全区2006—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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