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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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62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2
页数: 5
页码: 817-8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的财政体制发展情况。
关键词: 江北区 财税 财政体制

内容

区级财政体制 1985年前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也称“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财政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对地方的调剂收入三块。1985年起实行“定收定支、增收分成、支出包干、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区属和乡镇企业的工商税比上年增长部分按环比超收分成5%,所得税、农业税、其他工商税收和罚款等收入以1984年为基数按定比超收分成61.25%,财政支出以1984年实际支出数为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区建设项目资金、城市维护费、文教卫生等专项拨款由市计划、城建、财政等部门直接解决。1988年起实行“核定收支、递增包干、总额分成、超收全留”的财政体制,以1987年财政决算中参与总额分成的收入为基数,按商定的总额分成比例在收入递增包干率内进行包干,上缴市财政的分成收入部分,按固定的递增率环比包干上缴。是年核定江北区包干基数2848万元,支出包干基数844万元,总额分成比例区留成比例29.42%,上缴市比例70.58%,总额分成收入递增包干率7.3%。
  1994年起,中央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其中,地方固定收入为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未开征)、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为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是年以1993年为基数,核定江北区税收返还基数为4984万元,地方固定收入基数为4784万元。
  199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归区地方所有,同年调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分配,各县(市)区地方财政收入当年增长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部分,仍按1994年财政体制执行,增幅超过10%的部分,另制定相应的分成办法,其中对江北区地方财政收入当年增幅在10%~15%(含15%)部分,市集中10%,区留成90%,当年增幅超过15%部分,市集中6%,区留成94%。1998年起,市对县(市)区地方固定收入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确定7%的上缴增长率,在增长率内的增量继续按20%上缴市,超过增长率的部分全额留给县(市)区,达不到增长率影响上缴市的部分,则由县(市)区负责赔补。2002年,中央对地方实行所得税共享改革,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以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为基数,实施增量分成。是年,中央财政分享40%,地方财政分享60%。2003年改为中央、地方各分享50%。从2004年起中央财政分享60%,地方财政分享40%。2004年,中央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市对区出口退税机制也于2004年、2005年两次调整,规定出口退税由中央统一退库,超基数部分中央和地方按92.5∶7.5(2004年为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全市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按企业税收收入预算级次,分别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承担,有市级下放外贸企业的地区相应调整基数,并对地方7.5%部分按比例负担,核定江北区出口退税基数10449万元,超基数部分市、区负担比例为18.56∶81.44。2008年,江北区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77476万元。
  从2005年起,在按企业所在地原则划分收入预算级次的基础上,宁波市对下属各县(市)实行“增收分成”的财政体制,对区实行“比例分享”的财政体制,将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市与县(市、区)共享收入、县(市、区)固定收入和专项分成收入。共享收入基数以新体制确定的市与县(市、区)共享收入范围2003年决算数为基础,加减上下划收入和户管调整因素后确定。区共享收入的分享比例,按各区共享收入基数占共享收入总基数的比重,减去按该区分享收入15%折算后的市统筹,确定区级分享比例,对区级分享比例超过75%的区,统一以75%作为该区的分享比例,江北区2005—2008年分享比例分别为62.05%、63.92%、62.94%、62.09%。区级专项分成收入的分成比例根据2003年区既得利益占该项专项分成收入的比重确定,县(市、区)耕地占用税超2003年基数部分留成90%,上缴市级10%。同时对江北、海曙、江东三区实行市级固定收入超收奖励办法,江北区基数为1680万元。
  乡镇(涉农街道)财政体制 1985年在慈城镇开始乡镇财政试点,试行“划分税种、核定基数、收支挂钩、一年一定”的乡镇财政体制。1986年,全面建立乡镇财政机构,实行“定收定支、增收分成、支出包干、结余留用”的乡镇财政体制。是年,乡镇财政超收分成10万元。1987年调整乡镇财政收支基数,对乡镇零星税收实行单独分成,是年,乡镇财政超收分成43万元。
  1988年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超收分成、一年一定”的乡镇财政体制。收入以1986年和1987年两年实绩的平均数为基数,支出以1987年的支出包干基数加上新的工资改革、物价改革等因素计算后确定。凡各乡镇范围内征收的乡镇办村办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个人的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及其他工商税、农牧业税、其他收入等均列入乡镇收入。其中,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农林特产税、契税8个小税种收入超基数部分乡镇分成比例50%,其他各项收入超基数部分乡镇分成比例10%,对经济条件较差的云湖、妙山、洋市实行财政保底办法,年分成收入低于1万元时,区财政予以定额补助到1万元。对乡镇征收的农业税在参与超收分成的同时实行考核奖励制度,各乡镇凡当年9月15日前足额完成全年农业税征收任务的按征收数(正税部分)留成5%归乡镇财政,未按期完成的不得分成。是年,乡镇财政分成收入65万元。
  1989年起实行“收入递增包干、超收分成、一定两年”的乡镇财政体制。以1988年财政收入决算数为基数,按核定的固定递增率环比包干上缴,超过递增率部分,区与乡镇分成,达不到递增包干率部分,按分成比例由乡镇自有财力补足。慈城、乍山、洪塘、费市、裘市、湾头、北郊乡收入递增包干率为10%,超收分成比例为70%;庄桥、半浦、妙山、云湖、洋市的收入递增包干率为7%,超收分成比例为55%。凡递增率超过20%部分全额留给乡镇,农业税考核奖励制度继续实行。支出基数在原基数上按工改、物改、新增教职人员等因素相应调整。当年核定12个乡镇1989年支出基数309.67万元,收入递增包干基数2760万元;1990年,收入递增包干基数3008万元。1990年对云湖乡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实行基数包干、单独结算,基数为5.5万元,基数部分乡提成10%,超基数部分区、乡各50%分成,未完成包干基数不得提成,并按50%的比例在财政补助经费中扣除。1989年,各乡镇按新体制分成收入290万元。
  1991年继续实行“收入递增包干、超收分成”的乡镇财政体制。确定以1990年收入实绩为基数,洪塘、湾头、乍山、费市递增5%其余乡镇递增7.3%,作为1991年收入基数,超基数部分实行65%分成,完不成包干基数的按分成,比例由乡镇自有财力补足。1991年乡镇收入递增包干基数为3518万元,支出基数364.85万元。同时在云湖、妙山实行农特税由乡政府为主征收包干试点办法,在慈城、洪塘两镇试行农业税、农特税、耕地占用税由镇政府组织征收。1992年扩镇并乡,合并后乡镇继续实行原财政包干体制,收支基数为合并的各乡镇收支基数之和。
  1993年起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按1992年财政收入实绩为基数,确定一个增长率为1993年收入基数,甬江、洪塘递增12%,慈城递增10%,庄桥、乍浦递增8%,超基数部分按50%分成。支出基数按1992年支出包干数加减工资改革、物价改革资金,新增人员经费等确定。
  1995年起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把乡镇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和乡镇地方收入,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其他新开征的税种等不列入乡镇收入范围。乡镇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均以1994年实绩为基数,实行静态环比递增。其中,1995年递增6%,1996年递增10%。镇乡支出基数包括1994年支出基数、1994年出台的工资及物价改革中区财政负担的50%部分、1994年超收分成额。乡镇分成资金由支出包干基数和地方财政收入超收分成资金两部分组成,只有同时完成中央和地方两块收入基数,才能得到当年支出基数,对完不成收入基数的部分全额扣减当年的支出基数。乡镇当年实现的地方收入超过基数部分扣除上缴市财政的20%以后,区与乡镇实行五五分成,即区40%,乡镇40%。
  1997年,区对乡镇财政体制调整,体制内容基本延续原体制,以1996年各乡镇财政收入实绩为基数,实行环比递增,年递增率为5%。乡镇财政支出范围按原体制划定的事权范围不变,乡镇实际完成的地方收入超过基数部分,按50%分成,中央收入超过基数部分,按5%分成。同时,凡由中央和区以上地方政府出台的用于对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区与乡镇按财政分成比例分别负担。
  2000年起,区对乡镇实行较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乡镇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级收入、区与乡镇共享收入、乡镇级固定收入,区与乡镇共享收入分成比例为各50%。体制结算实行定额上缴或定额补助办法,以1999年各乡镇(不含乍浦乡)财政收入为基数,按分税制办法计算的分税收人与原体制既得利益比较,形成体制定额上缴(或补助)。凡分税收入大于既得利益的为定额上缴乡镇,凡分税收入小于既得利益的为定额补助乡镇。乍浦乡实行自收自支体制,其当年地方级财政收入全额归乡财政。同时实行体制奖励,按收入规模将乡镇地方级财政收入的5%由财政给予专项补助,主要用于政策性增支及各类优惠政策的财政补助(返还)等,并将乡镇财政总收入增长率与全区财政总收入增长率相比之差,作为激励机制系数,由区财政按此系数增加对乡镇的体制补助。在新体制作用下,2000年全区5个乡镇可用资金比1999年增长了119.43%,新增财力1845万元。
  2002年,为适应中央所得税共享改革和区农村教育管理体制调整,相应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中央级收入增加所得税中央部分;区与乡镇共享收入剔除企业所得税中央部分,乡镇分享比例由50%调整为40%;乡镇固定收入剔除个人所得税中央部分,乡镇分享比例由100%调整为80%。乡镇原支出职能中剔除农村中小学教育支出和广播事业支出。上缴数调整为以原上缴(补助)数为基础,增加所得税基数和教育基数两项结算事项,所得税以2001年为基期,按原体制分享比例计算的乡镇所得税净返还额的80%为基数,教育基数以2002年3月底乡镇在岗教师实际人数为准,按人均3.4万元支出标准全额划转。体制奖励调整为在乡镇地方级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10%的前提下,按乡镇地方级财政收入的1.5%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从2005年起,开始实行新一轮区对乡镇(含涉农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按企业所在地重新划分企业管理和税收隶属关系,除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及其控股公司、金融保险企业、全民所有制学校和医院、城市工业功能区企业、投资创业中心企业等税收收入保留在区本级外,其他企业均按企业所在地原则确定税收隶属关系。镇级财政收入包括中央级和地方级财政收入,地方级财政收入由区镇共享收入和镇级固定收入两部分组成。区镇共享收入镇分成比例为30%,镇级固定收入镇分成比例为60%。其中,房产开发企业税收的区镇共享收入部分镇分成比例为10%,镇级固定收入部分镇分成比例为20%。因农村卫生院管理体制调整,镇级政府原支出职能中剔除部分公共卫生支出。镇地方级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按超收额给予15%、20%、25%的超收累进奖励。体制结算增量部分区统筹15%,公共卫生职能上划区本级,支出基数上缴。对慈城镇作特殊规定,该镇负担的市对区统筹由区级财政承担,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80%补助慈城镇,慈城镇范围内的房产开发企业其税收收入留区部分全额归慈城镇。2005年,全区镇级财政分成收入11831万元,比2004年体制下分税收入增长15.7%。
  城区街道财政管理办法 1993年起,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的收入承包办法。中马、文教街道以1992年税收实绩为1993年财政收入基数,槐树、白沙、孔浦街道以1992年税收实绩递增5%为1993年收入基数,超基数部分区财政按60%返还街道。是年确定街道收入总基数为169.18万元。
  1995年实行“确保基数、超收全留”的管理办法。街道地方收入基数以1994年实绩数递增5%作为1995年的收入包干基数。街道分成办法为超基数部分扣除市财政集中20%外,留区部分全额返还街道用于发展街道社区经济和各项事业。是年确定街道收入总基数为181.3万元。
  1996年起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的管理办法。收入基数为以1995年度纳入街道收入范围内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分成办法为凡纳入街道收入范围的税收其年度实际入库数超过核定的收入包干基数部分,街道按60%比例分成,分成收入主要用于扶持街居企业发展和弥补行政事业经费不足。是年确定街道收入总基数为160.82万元。
  1999年起实行“核定收支范围、收入综合分成、支出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财政管理办法。街道收入分成办法为当年参与分成的收入实绩在递增率不低于10%的前提下,按核定的综合分成率分成,收入递增率低于10%的,按未完成递增率程度相应扣减分成额。综合分成率按4个街道1996—1998年实际获得的分成额与参与分成的收入额之比计算确定,核定各街道综合分成率为32%。是年确定街道收入总基数为737.84万元。
  2002年起实行“核定收支范围、收入分类分成、支出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财政管理办法。街道分成办法为营业税80%部分、企业所得税50%部分按32%进行分成,个人所得税50%部分和私房出租房产税全额分成。是年参与分成的收入实绩递增率必须在10%以上,才能按核定的分成率进行分成。反之,将按同比例扣减分成额。为保证街道既得利益,对2001年街道增值税和联运企业税收分成收入作为基数予以返还。街道行政和计生事业人员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社区定额补助经费仍由区财政专项补助。行政执法部门查补、罚没收入不列入街道收入范围。
  2005年起,区对城区街道财政管理办法进行调整。除部分单位和企业保留在区本级外,其他企业均按企业所在地原则确定税收隶属关系。街道财政收入由区与街道共享收入和街道固定收入两部分组成,区与街道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街道固定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40%部分、私房出租房产税。共享收入街道分成比例为留区部分的40%,固定收入分成比例为100%。街道财政收入范围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不按上述比例进行分享,统一按留区部分的5%进行分成。城区街道以新下放企业2004年收入实绩为基数,按新体制下分成比例和逐年递增10%,形成街道上缴额。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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