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编 财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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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621
颗粒名称: 第十六编 财税
分类号: F812
页数: 43
页码: 815-857
摘要: 本编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的财税发展情况,其中包含财政税收体制、财政收支、财政管理、税务管理。
关键词: 宁波市 江北区 财税

内容

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江北财税已经无从查考。新中国成立后至1984年,基本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85年起,先后实行“定收定支、增收分成、支出包干、结余留用”和“核定收支、递增包干、总额分成、超收全留”的财政体制。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985年,江北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2707.26万元,至2008年达到40.02亿元;1985年,预算内财政支出847.31万元,2008年达到183863万元。
  1994年12月,宁波市江北区国、地税机构分设,成立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和江北区地方税务局。江北区国家税务局主要承担辖区内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中央税、共享税等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江北区地方税务局主要承担辖区内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稽查等工作,以及地方基金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商税收管理体制,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修正税制、改革工商税、国有企业实行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1994年起全面实施新工商税收制度。税务征管长期实行“一员到户、各税统管”,征收、管理、检查一体化;1989年提出“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1995年又提出“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1996年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新模式,开设了“办税大厅”。1984年,全区税务登记户为2623户,至2008年猛增为14409户,税收收入呈持续、稳定增长态势。
  第一章 财政税收体制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区级财政体制 1985年前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也称“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财政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对地方的调剂收入三块。1985年起实行“定收定支、增收分成、支出包干、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区属和乡镇企业的工商税比上年增长部分按环比超收分成5%,所得税、农业税、其他工商税收和罚款等收入以1984年为基数按定比超收分成61.25%,财政支出以1984年实际支出数为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区建设项目资金、城市维护费、文教卫生等专项拨款由市计划、城建、财政等部门直接解决。1988年起实行“核定收支、递增包干、总额分成、超收全留”的财政体制,以1987年财政决算中参与总额分成的收入为基数,按商定的总额分成比例在收入递增包干率内进行包干,上缴市财政的分成收入部分,按固定的递增率环比包干上缴。是年核定江北区包干基数2848万元,支出包干基数844万元,总额分成比例区留成比例29.42%,上缴市比例70.58%,总额分成收入递增包干率7.3%。
  1994年起,中央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其中,地方固定收入为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未开征)、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为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是年以1993年为基数,核定江北区税收返还基数为4984万元,地方固定收入基数为4784万元。
  199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归区地方所有,同年调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分配,各县(市)区地方财政收入当年增长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部分,仍按1994年财政体制执行,增幅超过10%的部分,另制定相应的分成办法,其中对江北区地方财政收入当年增幅在10%~15%(含15%)部分,市集中10%,区留成90%,当年增幅超过15%部分,市集中6%,区留成94%。1998年起,市对县(市)区地方固定收入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确定7%的上缴增长率,在增长率内的增量继续按20%上缴市,超过增长率的部分全额留给县(市)区,达不到增长率影响上缴市的部分,则由县(市)区负责赔补。2002年,中央对地方实行所得税共享改革,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以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为基数,实施增量分成。是年,中央财政分享40%,地方财政分享60%。2003年改为中央、地方各分享50%。从2004年起中央财政分享60%,地方财政分享40%。2004年,中央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市对区出口退税机制也于2004年、2005年两次调整,规定出口退税由中央统一退库,超基数部分中央和地方按92.5∶7.5(2004年为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全市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按企业税收收入预算级次,分别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承担,有市级下放外贸企业的地区相应调整基数,并对地方7.5%部分按比例负担,核定江北区出口退税基数10449万元,超基数部分市、区负担比例为18.56∶81.44。2008年,江北区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77476万元。
  从2005年起,在按企业所在地原则划分收入预算级次的基础上,宁波市对下属各县(市)实行“增收分成”的财政体制,对区实行“比例分享”的财政体制,将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市与县(市、区)共享收入、县(市、区)固定收入和专项分成收入。共享收入基数以新体制确定的市与县(市、区)共享收入范围2003年决算数为基础,加减上下划收入和户管调整因素后确定。区共享收入的分享比例,按各区共享收入基数占共享收入总基数的比重,减去按该区分享收入15%折算后的市统筹,确定区级分享比例,对区级分享比例超过75%的区,统一以75%作为该区的分享比例,江北区2005—2008年分享比例分别为62.05%、63.92%、62.94%、62.09%。区级专项分成收入的分成比例根据2003年区既得利益占该项专项分成收入的比重确定,县(市、区)耕地占用税超2003年基数部分留成90%,上缴市级10%。同时对江北、海曙、江东三区实行市级固定收入超收奖励办法,江北区基数为1680万元。
  乡镇(涉农街道)财政体制 1985年在慈城镇开始乡镇财政试点,试行“划分税种、核定基数、收支挂钩、一年一定”的乡镇财政体制。1986年,全面建立乡镇财政机构,实行“定收定支、增收分成、支出包干、结余留用”的乡镇财政体制。是年,乡镇财政超收分成10万元。1987年调整乡镇财政收支基数,对乡镇零星税收实行单独分成,是年,乡镇财政超收分成43万元。
  1988年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超收分成、一年一定”的乡镇财政体制。收入以1986年和1987年两年实绩的平均数为基数,支出以1987年的支出包干基数加上新的工资改革、物价改革等因素计算后确定。凡各乡镇范围内征收的乡镇办村办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个人的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及其他工商税、农牧业税、其他收入等均列入乡镇收入。其中,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农林特产税、契税8个小税种收入超基数部分乡镇分成比例50%,其他各项收入超基数部分乡镇分成比例10%,对经济条件较差的云湖、妙山、洋市实行财政保底办法,年分成收入低于1万元时,区财政予以定额补助到1万元。对乡镇征收的农业税在参与超收分成的同时实行考核奖励制度,各乡镇凡当年9月15日前足额完成全年农业税征收任务的按征收数(正税部分)留成5%归乡镇财政,未按期完成的不得分成。是年,乡镇财政分成收入65万元。
  1989年起实行“收入递增包干、超收分成、一定两年”的乡镇财政体制。以1988年财政收入决算数为基数,按核定的固定递增率环比包干上缴,超过递增率部分,区与乡镇分成,达不到递增包干率部分,按分成比例由乡镇自有财力补足。慈城、乍山、洪塘、费市、裘市、湾头、北郊乡收入递增包干率为10%,超收分成比例为70%;庄桥、半浦、妙山、云湖、洋市的收入递增包干率为7%,超收分成比例为55%。凡递增率超过20%部分全额留给乡镇,农业税考核奖励制度继续实行。支出基数在原基数上按工改、物改、新增教职人员等因素相应调整。当年核定12个乡镇1989年支出基数309.67万元,收入递增包干基数2760万元;1990年,收入递增包干基数3008万元。1990年对云湖乡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实行基数包干、单独结算,基数为5.5万元,基数部分乡提成10%,超基数部分区、乡各50%分成,未完成包干基数不得提成,并按50%的比例在财政补助经费中扣除。1989年,各乡镇按新体制分成收入290万元。
  1991年继续实行“收入递增包干、超收分成”的乡镇财政体制。确定以1990年收入实绩为基数,洪塘、湾头、乍山、费市递增5%其余乡镇递增7.3%,作为1991年收入基数,超基数部分实行65%分成,完不成包干基数的按分成,比例由乡镇自有财力补足。1991年乡镇收入递增包干基数为3518万元,支出基数364.85万元。同时在云湖、妙山实行农特税由乡政府为主征收包干试点办法,在慈城、洪塘两镇试行农业税、农特税、耕地占用税由镇政府组织征收。1992年扩镇并乡,合并后乡镇继续实行原财政包干体制,收支基数为合并的各乡镇收支基数之和。
  1993年起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按1992年财政收入实绩为基数,确定一个增长率为1993年收入基数,甬江、洪塘递增12%,慈城递增10%,庄桥、乍浦递增8%,超基数部分按50%分成。支出基数按1992年支出包干数加减工资改革、物价改革资金,新增人员经费等确定。
  1995年起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把乡镇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和乡镇地方收入,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其他新开征的税种等不列入乡镇收入范围。乡镇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均以1994年实绩为基数,实行静态环比递增。其中,1995年递增6%,1996年递增10%。镇乡支出基数包括1994年支出基数、1994年出台的工资及物价改革中区财政负担的50%部分、1994年超收分成额。乡镇分成资金由支出包干基数和地方财政收入超收分成资金两部分组成,只有同时完成中央和地方两块收入基数,才能得到当年支出基数,对完不成收入基数的部分全额扣减当年的支出基数。乡镇当年实现的地方收入超过基数部分扣除上缴市财政的20%以后,区与乡镇实行五五分成,即区40%,乡镇40%。
  1997年,区对乡镇财政体制调整,体制内容基本延续原体制,以1996年各乡镇财政收入实绩为基数,实行环比递增,年递增率为5%。乡镇财政支出范围按原体制划定的事权范围不变,乡镇实际完成的地方收入超过基数部分,按50%分成,中央收入超过基数部分,按5%分成。同时,凡由中央和区以上地方政府出台的用于对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区与乡镇按财政分成比例分别负担。
  2000年起,区对乡镇实行较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乡镇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级收入、区与乡镇共享收入、乡镇级固定收入,区与乡镇共享收入分成比例为各50%。体制结算实行定额上缴或定额补助办法,以1999年各乡镇(不含乍浦乡)财政收入为基数,按分税制办法计算的分税收人与原体制既得利益比较,形成体制定额上缴(或补助)。凡分税收入大于既得利益的为定额上缴乡镇,凡分税收入小于既得利益的为定额补助乡镇。乍浦乡实行自收自支体制,其当年地方级财政收入全额归乡财政。同时实行体制奖励,按收入规模将乡镇地方级财政收入的5%由财政给予专项补助,主要用于政策性增支及各类优惠政策的财政补助(返还)等,并将乡镇财政总收入增长率与全区财政总收入增长率相比之差,作为激励机制系数,由区财政按此系数增加对乡镇的体制补助。在新体制作用下,2000年全区5个乡镇可用资金比1999年增长了119.43%,新增财力1845万元。
  2002年,为适应中央所得税共享改革和区农村教育管理体制调整,相应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中央级收入增加所得税中央部分;区与乡镇共享收入剔除企业所得税中央部分,乡镇分享比例由50%调整为40%;乡镇固定收入剔除个人所得税中央部分,乡镇分享比例由100%调整为80%。乡镇原支出职能中剔除农村中小学教育支出和广播事业支出。上缴数调整为以原上缴(补助)数为基础,增加所得税基数和教育基数两项结算事项,所得税以2001年为基期,按原体制分享比例计算的乡镇所得税净返还额的80%为基数,教育基数以2002年3月底乡镇在岗教师实际人数为准,按人均3.4万元支出标准全额划转。体制奖励调整为在乡镇地方级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10%的前提下,按乡镇地方级财政收入的1.5%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从2005年起,开始实行新一轮区对乡镇(含涉农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按企业所在地重新划分企业管理和税收隶属关系,除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及其控股公司、金融保险企业、全民所有制学校和医院、城市工业功能区企业、投资创业中心企业等税收收入保留在区本级外,其他企业均按企业所在地原则确定税收隶属关系。镇级财政收入包括中央级和地方级财政收入,地方级财政收入由区镇共享收入和镇级固定收入两部分组成。区镇共享收入镇分成比例为30%,镇级固定收入镇分成比例为60%。其中,房产开发企业税收的区镇共享收入部分镇分成比例为10%,镇级固定收入部分镇分成比例为20%。因农村卫生院管理体制调整,镇级政府原支出职能中剔除部分公共卫生支出。镇地方级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按超收额给予15%、20%、25%的超收累进奖励。体制结算增量部分区统筹15%,公共卫生职能上划区本级,支出基数上缴。对慈城镇作特殊规定,该镇负担的市对区统筹由区级财政承担,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80%补助慈城镇,慈城镇范围内的房产开发企业其税收收入留区部分全额归慈城镇。2005年,全区镇级财政分成收入11831万元,比2004年体制下分税收入增长15.7%。
  城区街道财政管理办法 1993年起,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的收入承包办法。中马、文教街道以1992年税收实绩为1993年财政收入基数,槐树、白沙、孔浦街道以1992年税收实绩递增5%为1993年收入基数,超基数部分区财政按60%返还街道。是年确定街道收入总基数为169.18万元。
  1995年实行“确保基数、超收全留”的管理办法。街道地方收入基数以1994年实绩数递增5%作为1995年的收入包干基数。街道分成办法为超基数部分扣除市财政集中20%外,留区部分全额返还街道用于发展街道社区经济和各项事业。是年确定街道收入总基数为181.3万元。
  1996年起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的管理办法。收入基数为以1995年度纳入街道收入范围内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分成办法为凡纳入街道收入范围的税收其年度实际入库数超过核定的收入包干基数部分,街道按60%比例分成,分成收入主要用于扶持街居企业发展和弥补行政事业经费不足。是年确定街道收入总基数为160.82万元。
  1999年起实行“核定收支范围、收入综合分成、支出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财政管理办法。街道收入分成办法为当年参与分成的收入实绩在递增率不低于10%的前提下,按核定的综合分成率分成,收入递增率低于10%的,按未完成递增率程度相应扣减分成额。综合分成率按4个街道1996—1998年实际获得的分成额与参与分成的收入额之比计算确定,核定各街道综合分成率为32%。是年确定街道收入总基数为737.84万元。
  2002年起实行“核定收支范围、收入分类分成、支出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财政管理办法。街道分成办法为营业税80%部分、企业所得税50%部分按32%进行分成,个人所得税50%部分和私房出租房产税全额分成。是年参与分成的收入实绩递增率必须在10%以上,才能按核定的分成率进行分成。反之,将按同比例扣减分成额。为保证街道既得利益,对2001年街道增值税和联运企业税收分成收入作为基数予以返还。街道行政和计生事业人员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社区定额补助经费仍由区财政专项补助。行政执法部门查补、罚没收入不列入街道收入范围。
  2005年起,区对城区街道财政管理办法进行调整。除部分单位和企业保留在区本级外,其他企业均按企业所在地原则确定税收隶属关系。街道财政收入由区与街道共享收入和街道固定收入两部分组成,区与街道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街道固定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40%部分、私房出租房产税。共享收入街道分成比例为留区部分的40%,固定收入分成比例为100%。街道财政收入范围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不按上述比例进行分享,统一按留区部分的5%进行分成。城区街道以新下放企业2004年收入实绩为基数,按新体制下分成比例和逐年递增10%,形成街道上缴额。
  第二节 税收管理体制
  工商税收管理体制 1949年10月,浙江省税务局宁波分局成立。1950年起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废除民国时期的税收,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先后开征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货物税、利息所得税、房产税、地产税、交易税、盐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共11种;并按全国统一规定暂缓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1950年7月简并税种,简化税目,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调低所得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税率。1951年开征棉纱统销税。
  1952年底公布试行商品流通税,修订原有的货物税和工商业税,实行从产到销的一次性课征制;将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调整合并印花税目;停征药材交易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原来对电影、戏剧及娱乐征税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同时,将各税附加并入正税征收。宁波市在执行修正税制时,按“公私一律平等”的要求,一度批准私营批发商在批发环节免缴营业税,同时取消对国营和合作社营企业的照顾,造成工重于商,国营、合作社营企业出现营业额相对下降。1953年8月,对私营批发商恢复征收营业税,对国营企业、合作社从事批发业务实行免征营业税政策。征收的税种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营业税和所得税部分)、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共10种。1956年,国家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公私合营、合作社营、私营和个体经济仍继续按照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规定,征收工商所得税。到1958年10月,全面施行工商统一税。其后,新税制一度受到“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冲击,否定税收作用,从简化税制发展到取消税收。农村实行财政包干,不再征税,撤销税务机构,人员下放;城市进行“税利合一”试点,将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并入企业利润上缴财政。1959年4月停止农村财政包干和城市“税利合一”试点,恢复按照税法规定征税。是年停征利息所得税和牲畜交易税。1962年,税务机构开始恢复,1月,开征集市交易税。
  1966年1月,为简化税制,在粮食系统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同年10月停征集市交易税和文化娱乐税。1969—1972年先后进行综合税、行业税、工商税等简化税制的试点,至1972年,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共6种,形成以工商统一税为主体、其他各税为辅的税制。1973年1月,宁波市将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简化合并为工商税。国营企业只缴工商税,集体企业只缴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只对个人和外侨等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基本实行单一税制。
  改革开放后,原来简化的税制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1980年10月,宁波市开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1983年6月开始进行国营企业利改税的试点,对国营企业从过去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1984年10月起,宁波市对内资企业实行新税制,将原来的工商税按照征税对象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改进第一步利改税时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较大的大中型企业,由财政部门再征国营企业调节税,原来的工商所得税分别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同时,先后开征资源税、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连同原已征收的建筑税等,到1987年底,共有25种税,形成了以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为主体、其他各税相配合的复合税制。
  1994年全面实施新工商税收制度,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在总体上保持原有税负的基础上,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辅的流转税制;在降低原有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基础上,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将原有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加以合并,制定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开征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暂缓开征。
  农业税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农业税制度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征收公粮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农业税又称“公粮”,是对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种。农业税与农林特产税(1994年1月30日之后改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合称“农业四税”,以农业税为主。
  1949年5月,浙江省大部分地区解放,解放军渡江后,军粮急迫,军管会决定征借当年公粮柴草,征借者凭借据,抵缴本年度公粮。征借贯彻合理负担原则,采取“地多多借,地少少借”的办法,主要对象是地主、富农,其次是中农,贫农一般不借。柴草则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随粮附加,有的地方实行“征借1斤粮,随征1斤草”的政策。
  1949年11月秋征开始,为简政便民,将公粮、公柴及乡村等各项负担合并为农业税。浙江省政府公布《1949年度浙江省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暨《1949年度浙江省征收农业税暂行简易办法》(以下简称《简易办法》)。《暂行办法》主要用于环境较稳定地区,《简易办法》主要用于环境不够稳定地区。《暂行办法》规定的税负,经反隐匿土地后,以每户占有田亩之多少,分16级,按土地质量优劣、产量多寡、土地集中与分散程度,统一折成田亩,分为甲、乙、丙、丁4等,按不同的税率,逐级计算分配征额到村。
  采用《简易办法》,经过反隐匿土地后,以户为单位,依下表扣除基田,其余部分以村为单位,按分配的征额,按亩摊派每亩应征之数额,计算到户。
  户占有土地在下列规定以上者,除按以上规定计征农业税外,并按下表加征农业税累进税。
  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正式废除民国时期的田赋制度。根据各阶层占有土地和常年产量的情况,区别不同地区规定两个免征点,对人均常年产量不足60千克或75千克的农户免征,超过者采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制税率。
  对全年收入在10万千克以上的特殊户,经省政府批准,可另行规定征收额,但包括地方附加在内,最高不得超过其家业收入的80%。另对租佃土地实行“加二减二”的负担办法,即租出地的收入每100千克作120千克计算,佃耕地的收入每100千克作80千克计算。
  1951年,浙江省政府颁布《浙江省1951年农业税施行细则》,对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仍沿用1950年农业税税率征收;对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因土地占有情况起了根本变化,执行无免征点的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制税率。
  同时对租佃土地废止“加二减二”的办法,按佃户所在县平均税率,单独立户计征,由佃户缴纳,业佃负担,自行协议。
  1952年,政务院对晚解放区已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农业税率统一规定为24级:
  对租佃土地的,改为依照佃户所在乡平均税率计征,仍由佃户代缴,业佃双方按收入比例分担,如双方另有协议,按协议分担。
  1953—1957年,农业税征收继续执行24级累进税制。这一时期,对土地入股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税归入股的农户负担,由集体缴纳,从社员应分得的土地报酬中扣还;对取消土地报酬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社为单位,将原来每一农户的耕地面积、计税产量、计征税额汇总计算,农业税由高级社集体负担缴纳;社员自留地照征。
  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全国农业税制统一。8月,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公布《浙江省农业税实施办法》,废除个体经济时期实施的全额累进税制,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照核定的计税产量,按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税。是年评定浙江省常年产量为738500万千克,农业税平均税率为15.8%。全省各地的平均税率与1957年相比,都有不同程度下降,最多下降2.77%。各市、县对所属地区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农业常年产量的25%;市、县对经济情况基本相同、原来税级相差不大的地区,一个乡或几个乡一个税率;对经济情况显著不同,原来税级相差较大的地区,一个乡允许有不同税率;对尚未入社的个体农户除按其所在社(队)税率计征外,根据不同情况,另行加征税额一至五成,但对缺乏劳动力、生产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户不予加征,如果加征五成后,所缴税款仍低于原负担的,照原负担征收;社员自留地则随社(队)税率计征,由社(队)代缴。
  1959年起,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1961年规定,农业税由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缴纳,个体农户参照所在生产大队的计税产量和税率计征,不再实行加征,对没有分足自留地的地区,按照耕地1亩7%计算扣除免征数。是年,浙江省常年产量调减至723743万千克,比1959年下降38.9%,平均税率8.83%,此后没有再行调整。1962年、1963年规定,对于将集体土地分给农户、自收自种的生产队,根据不同经济情况,另行加征一至五成;对于雇工、出租土地等的个体农民,其加征数不受加征五成的限制,但最高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一倍。
  1981年起,为适应改革开放后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新情况,农业税由以队征收改为以户征收。
  国有(营)农牧场(包括农垦与劳改农场)和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及其他单位,历来都纳入农业税的征收范围。计算收入除按实际出售收入征收农业(林)特产税外,其他农作物收入,均采取评定土地常年产量计征。对这些单位实行全省固定税率征收。1956年以前,国营农场、机关、部队先后按10%、12%,私营农场按20%计征;1957—1961年,先后按10%、12%、8%和7%计征;1962年起规定税率为9%。
  1950年起,随农业税正税征收地方附加,历年附加占正税比例。
  农业税以征收稻谷为主,但工业原料作物区、农业特产区或缺粮区可以酌征一部分代金和其他农产品。1985年,农业税改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折征代金。1986年起,农业税仍坚持征收实物原则,恢复以征收稻谷为主。
  2001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二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2002年7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以“减调改稳、合理负担、转移支付、配套进行”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乡统筹等面向农民征收的政府性收费和集资,对已取消的屠宰税、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再行开征;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改革和规范村提留,原乡统筹开支部分区镇两级合理负担;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减收资金缺口由区给予补助,农业特产税、河网取水费50%补助,对经济薄弱村的村干部报酬实行专项补助,各镇1∶1配套;规范农村收费管理,精简机构人员,保持农村义务教育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不变,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2003年取消农业特产税,农业税缓征。2004年起全面免征农业税。
  渔业税是以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渔产品时取得的渔业收入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种。1956年3月始,浙江省在宁波、舟山、温州、嘉兴4个地区的26个县开征渔业税。规定对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水产企业、渔业生产合作社(组)的税率为8%,个体渔民的税率为9%。1957年调整为3%。1958年3月1日起,税率由3%提高到5%,1959年又调整为8%。1966年8月1日起,应税渔产品售给国营水产公司、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水产交易所、国家委托指定收购渔产品的合作商店,税率减为5%;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税率为8%。1972年起再作调整,凡售给国营水产公司等的,税率减为3%;直接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税率为8%。从1979年4月1日起,不分经济性质和销售对象,税率一律减为3%。
  第三节 财税管理机构
  1984年前,今江北区由原江北区和郊区组成,其财政管理机构分别为江北区政府财务科和郊区办事处财务科。新的江北区成立后,两者组合为江北区财政局。1985年4月,宁波市税务局原市属第六分局划归江北区管理,更名为江北区税务局,与江北区财政局合署办公,组建江北区财政税务局。1994年12月,宁波市江北区国、地税机构分设,原江北区税务局分成江北区地方税务局和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其中,江北区地方税务局与江北区财政局合署办公,组建新的江北区财政税务局。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内设11个职能科室,分别是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政策法规科、收入核算科、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三科、税源管理四科;事业单位2个,分别为信息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其中,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人事教育科和监察室合署办公。主要承担辖区内13083户纳税人的国家税收征管工作,管辖范围为江北区所属的中马、白沙、文教、孔浦、甬江、庄桥、洪塘、慈城等街道(镇)和江北工业园区。截至2008年底,有正式在编职工102人。
  2004年11月,江北区财税局机构分设,组建江北区财政局和宁波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地税系统实施垂直管理,江北区地方税务局直接隶属于宁波市财政税务局,2005年1月起正式挂牌办公,主要承担辖区内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稽查等工作,同时还负责地方基金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江北区财政局则开始独立运行。
  第二章 财政收支
  第一节 财政收入
  预算内收入 江北区的预算内财政收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增加。1985—2008年,全区预算内财政收入累计1639492.14万元,其中1985年为2707.26万元。至2008年,一般预算收入400226万元,是1985年的148倍,年均增长24.26%。而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预算口径,可分为1985—1993年、1994—2008年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区预算内财政收入累计43191.14万元,1993年预算内收入是1985年的3.65倍,年均增长17.55%;后一阶段,区一般预算收入累计1596301万元,2008年一般预算收入是1994年的33.01倍,年均增长28.37%;在一般预算收入中,中央级财政收入累计686290万元,其中,1994年为5889万元,至2008年达到172402万元,是1994年的29.28倍,年均增长27.28%。地方级财政收入累计910011万元,其中,1994年为6234万元,至2008年达到227824万元,是1994年的36.55倍,年均增长29.31%。在收入规模扩大的同时,收入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1994年,地方级财政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为51.42%,至2000年,占比上升至65.39%;其后虽然受所得税共享等因素影响,2003年地方级财政收入占比一度下降至50.19%,但随着全区经济的较快发展和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地方级财政收入占比逐步回升,至2008年地方级财政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为56.92%。从收入总量看,1994—2008年,区地方级财政收入总额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为57.01%。
  1994年前,预算内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有工商税收、企业收入、农牧业税和其他收入等,其中工商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产品税等,企业收入包括企业上缴利润、所得税、调节税等,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其他收入包括公产收入、罚没收入等。
  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预算内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有工商税收、农业四税等税收收入和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税收收入是预算收入最主要来源。1994—2008年,地方级财政收入中工商税收收入累计820347万元,占地方级财政收入的86.24%。构成收入的主体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中,增值税主要来源于第二产业,以工业制造业为主,1994—2008年,地方级财政收入中增值税累计收入140720万元,占14.79%;营业税主要来源于第三产业,以建筑安装业、社会服务业、房地产业、交通业为主,1994—2008年,地方级财政收入中营业税累计收入340595万元,占35.81%;企业所得税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历年来也保持了较快增长,1994—2008年,地方级财政收入中企业所得税累计收入158137万元,占16.62%;个人所得税是反映城乡居民收入状况的重要指标,1994年开征以来收入连年高速增长,已成为工商税收主要税种之一,1994—2008年,地方级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累计收入59480万元,占6.25%。此外,1994—2008年,地方级财政收入中城建税累计收入57106万元,占6%;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他各税累计收入64309万元,占6.76%。
  农业四税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4—2008年,地方级财政收入中农业四税累计收入95021万元,占地方级财政收入的9.99%。其中,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累计收入3594万元,占0.38%。2002年起江北区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缓征农业特产税。2003年,免征农业特产税,缓征农业税。2004年起全面免征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累计收入15493万元和75934万元,分别占1.63%和7.98%,契税收入近年来增长较快,主要得益于江北区城市化开发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
  其他收入来源主要是非税收入,包括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罚没收入,教育费附加(2005年起纳入区财政)等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较小。1994—2008年,地方级财政收入中该部分收入累计35844万元,占地方级财政收入的3.77%。其中,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分别累计17403万元和16898万元。
  预算外收入 财政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取,纳入政府管理,财政部门单独编报收支决算。1997年后称为财政基金收入;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称政府性基金收入。
  1994—2008年,区财政预算外收入和基金收入累计350680万元。按资金和财政预算口径分析,1994—1996年,区财政预算外收入累计2194万元,其中,粮食附加税、农业税附加等各项附加收入累计1811万元,其他收入累计383万元。1997—2008年,区财政基金收入累计348486万元,主要来源有文教、农业、社会保障基金和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其中,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累计13110万元,主要是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和农村教育附加费(2000年)、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累计247258万元,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累计26027万元,主要是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累计51926万元,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等;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累计5280万元,主要是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收入(2007年始单列);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累计4775万元,主要是农牧业税附加收入和其他附加收入。
  第二节 财政支出
  预算内支出
  江北区建新区以来,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从资金和政策上支持了江北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1985—2008年,全区预算内财政支出累计900897.06万元,其中1985年预算内财政支出847.31万元,到2008年,一般预算支出达183863万元,是1985年的217倍,年均增长26.35%。
  预算内财政支出按支出性质和预算口径可分为1985—2006年、2007—2008年两个阶段,支出结构变化较大。
  1985—2006年期间,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累计550991.06万元。支出构成和重点:一是基本建设与经济建设类支出,主要包括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工业交通流通等部门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和农林水支出等,累计支出115959.04万元(不含1986年和1992年数据,以下分类统计同),占同期一般预算支出的21.26%;二是文教科学卫生类支出,主要包括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和文广事业费等,累计支出103853.37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支出的1904%;三是社会保障类支出,主要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等,累计支出26421.03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支出的4.84%;四是行政管理类支出,主要包括行政管理费和公检法司支出等,累计支出115611.62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支出的21.19%;五是城市维护类支出,主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公共环境维护费等,累计支出89057.68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支出的16.33%;六是其他类支出,主要包括其他部门事业费(税务等部门事业费)、专项支出、其他支出和价格补贴、外事、国防(民兵)经费等杂项支出,累计支出94592.24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支出的17.34%。
  2007年实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按支出功能和支出经济分类体系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和支出的具体用途。2007—2008年,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累计349906万元。支出构成主要是: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主要是政府部门提供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支出,累计104314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支出的29.81%;公共安全支出,主要包括消防、公检法、司法行政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累计31387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支出的8.97%;教育支出,主要包括教育管理、普通教育、成人教育、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等,累计47855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支出的13.68%;科技支出,主要包括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科技普及等方面的支出,累计14254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支出的4.07%;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主要包括文化、文物、体育、广播、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累计3836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支出的1.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主要包括社保就业管理、民政事务、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和抚恤、就业补助支出等,累计15645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支出的4.47%;医疗卫生支出,主要包括医疗服务、社区农村卫生服务、疾病防控、卫生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支出,累计20805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支出的5.95%;城乡社区事务支出,主要包括城乡社区管理和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维护等支出,累计34067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支出的9.74%;农林水事务支出,主要包括农业林业支出、水利工程建设、扶贫、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累计21921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支出的6.26%;交通运输支出,主要包括路桥建设、路政安全管理等支出,累计9616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支出的2.75%;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主要包括对制造业、建筑业、旅游业、中小企业发展及节能、安全生产、油价补贴等方面的支出,累计35670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支出的10.19%;国防、环境保护、其他支出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累计10536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支出的3.01%,其中,国防主要是民兵建设与管理支出,环境保护主要是环保管理、生态保护等支出,其他支出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等支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系专项支出项目。
  预算外支出
  1994—2008年,区财政预算外支出和基金支出累计90791万元。按财政预算口径,1994—1996年称财政预算外支出,累计2460万元,均列支其他支出,支出用途主要是农业发展基金等经济建设类支出、成人教育等文教类支出和基层单位建设等行政事业类支出。1997—2006年称财政基金支出,累计18240万元。其中,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累计501万元,主要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支出;商贸部门基金支出累计104万元,主要是外贸发展基金支出;文教部门基金支出累计1846万元,主要是文化事业建设费、农村教育附加费(2000年);农业部门基金支出累计9809万元,主要是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农业发展基金;土地有偿使用支出累计1254万元,主要是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和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支出累计4678万元;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累计48万元,主要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2007—2008年称政府性基金支出,累计7009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累计281万元,主要是彩票公益金支出;教育支出累计7492万元,主要是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累计345万元,主要是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累计3268万元,主要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城乡社区事务支出累计49083万元,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等;农林水事务支出累计8988万元,主要是农业发展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支出等;交通运输支出累计50万元,主要是养路费支出;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累计362万元,主要是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建筑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等;其他支出累计222万元。
  第三章 财政管理
  第一节 财政预决算管理
  新的江北区建成后开始编制预、决算。每年9月份前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和收支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再下达到各有关部门。收支预算在执行中发生较大变动,需对年初预算进行适当调整时,由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一般调整时间为每年10月份。决算编审是预算活动的总结阶段,区财政部门根据全年的收支情况编制决算草案,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进行审议,在次年6月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乡镇自行编制财政预算,报区财政局备案。
  1998年开始,区在预算编制上全面推广“零基预算法”,改变了过去基数递增的预算编制方法。1999年实行“综合收支计划”2000年实行“财政综合预算”。2001年,区开展了部门预算细化编制改革,试编部门预算。2002年,,江北区被列为宁波市部门预算编制试点区,部门预算编制全面推开,是年列入部门预算的区属单位共36家。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推行试编部门预算,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全部纳入试编部门预算范围,做到一个部门一个预算,整个预算体系既包括行政机关预算,又包括下属事业单位预算;运用“零基预算”法细编预算,实行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定定额、专项经费保重点的原则,逐项核定到“目级”科目;建立“两上两下”的预算编制程序,延长单位预算编制时间,从每年9月部署到次年3月,共历时6个月;全面编制财政综合预算,对机关行政单位和公益型事业单位,首先确定其年度支出预算,然后采取先以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不足部分再由财政预算资金补足的办法核定综合预算,对半公益型和经营型事业单位,在确定财政预算内定额或定项补助后,单位年度支出由预算外资金自求平衡。2006年开始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2008年11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启动,区统计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分局成为首批试点的单位。
  第二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91年前,预算外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综合平衡的管理模式。1990年,区出台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区属各部门用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的实行财政集中管理。1991年,《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出台,是年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整顿。1992年始,江北区对年预算外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是年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单位13家,存入资金96万元。1996年又确定20家部门为第二批财政专户储存单位。1997年,宁波市政府出台宁波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江北区随即开展了预算外资金清查工作,继续扩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的范围,对年预算外收入超过10万元的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从该年7月起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是年,共确定40个部门为财政专户储存单位。
  1998年始,区对公检法、工商、财政、物价等七部门各项预算外收入与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其他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的20%集中纳入预算管理。同年,区财政局出台江北区预算外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单位预算内、外账户合并核算,每个单位只能保留一个“收入过渡户”和“支出结算户”,清理多头开户情况。2000年7月1日起,在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等七部门基础上,全区所有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了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模式。2002年,区乡镇学校事业性收费也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2007年,依托网络平台启用非税收入征管系统。2008年,社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年启用教育收费网络管理系统。至2008年,全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单位共计113家。1992—2008年,财政专户累计缴入资金近14亿元(不含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专户收入)。
  第三节 政府采购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78年,国家制定《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采取“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控制商品专项审批”。1985年,区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财政局,主要职责是加强对江北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从严审批专项控制商品的购置。1989年,根据市下达给区150万元集团购买力指标和26万元专控指标检查工作,共查处违控商品47件,总金额21767.44元。1990年,区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是210万元,全区控购范围内253辆车进行了控审登记。1991年开始,宁波市对全市大小客车实行控审证制度,是年,核定江北区32种控购商品,指标120万元,小汽车82万元,专控汽车指标15辆。1992年11月起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甬机构及个人,购买12种专控商品一律征收附加费,其中彩色电视机等专控商品按批准的控购金额征收10%的附加费。1993年5月起,专控商品调减为8种。1994年起征收购置车辆调节基金,2000年改征车辆购置税,税率10%。至1999年,除小汽车审批仍实行指标证制度外,其余项目放开审批。此后,社会集团购买工作开始由政府采购办通过招标等方式具体实施。
  政府采购 1998年,区出台《关于加强车辆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实行统一定点保险,定点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1999年,修订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用车统一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每年以公开招标形式确定1~2家保险公司作为定点单位,是年定点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区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1999年起,区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凡财政性资金用于购置办公用品、设备达到一定额度的,一律由政府集中采购。是年,成立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范围包括公务用车及维修、保险、燃油供应,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育和通信设备,电器、摄投影设备,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等。5月举行区首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会,招标项目为110报警大楼办公组合柜。2000年5月成立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形成了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中心三级管理模式,采购办公室和管理中心设在区财政局。
  2001年开始,对机动车汽柴油、车辆保险业务、各种公务用纸和印刷业务实行定点采购,对工程类项目推行委托采购,区财政统一设置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规范货款结算方式。2002年,采购办公室与采购管理中心实行职能机构分离,由采购管理中心(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采购职能,采购办公室(区财政局)履行采购监督职能。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区政府采购范围和目录按宁波市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是年,区采购办公室出台《江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暂行规程》、《江北区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采购流程和公开招标、协议采购等主要方式,协议采购替代定点采购办法,印刷、办公用纸、计算机及外设设备列入协议采购范围。2004年起试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2005年,区采购办公室出台《政府采购小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区财政局出台《江北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2008年起全面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采购项目按采购目录细化。
  第四节 公债国库券
  自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财政部先后发行了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国债等债券。
  国库券发行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等。1981年主要面向单位发行;1982—1988年增向个人发行;1989年以后主要面向个人发行。国库券种类有无记名式(实物券)、凭证式、记账式,1981—1992年以实物券为主,1993年开始发行非实物国库券,发行凭证式国库券始于1994年,次年开始发行记账式国库券;1998年起取消实物券,代之以凭证式和记账式债券。1990年前发行方式主要是行政分配,1991年后主要是承购包销、柜台销售和招标发行(1995年始采用)。国库券原本不准自由买卖,1985年起允许抵押贷款、允许贴现,1988年开始国库券流通转让试点,1990年后国库券转让市场全面开放。
  1981—1984年,国库券期限为5~9年,年利率1981年为4%;1982—1984年,单位购买年利率4%,个人购买年利率8%。1985—1987年,国库券期限为5年,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年利率1985年单位购买为5%,个人购买为9%,1986年、1987年单位购买为6%,个人购买为10%。1988—1991年,国库券期限为3年,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年利率1988年单位购买为6%,个人购买为10%,1989年、1990年年利率为14%,1991年年利率为10%。1992年,发行5年期和3年期两期国库券,5年期年利率为10.5%a3年期年利率为9.5%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给予保值。1993年共发行3期,分别是5年期、3年期,无记名式和5年期非实,物国库券,均实行保值。5年期国库券年利率为15.86%,3年期国库券年利率为13.96%,5年期国库券可按3年期兑付,5年期非实物国库券年利率为15.86%,每年付息一次。1994年共发行3期,分别是1年期非实物国库券、2年期无记名式和3年期凭证式国库券。1年期非实物国库券年利率为11.89%,2年期无记名式国库券年利率为13%3年期凭证式国库券年利率为13.96%。1995年共发行4期,分别为3年期凭证式(2期)、3年期无,记名式和1年期记账式国库券,其中3年期凭证式国库券年利率为14%3年期无记名式国库券年利率为14.5%,1年期记账式国库券年利率为11.98%。
  江北区1995年前国库券推销主要靠行政分配,由市下达认购任务。区财政局1993年10月成立江北区国债服务部,开展国库券推销、兑付、流通等业务。1995年起国库券主要改由金融系统组织推销,国债服务部参与了凭证式国债发行。1999年,江北区国债服务部增挂江北区票据管理中心牌子,业务职能转变。2000年起,江北区国债服务部撤销,国债常年兑付工作统一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全权办理。
  保值公债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基金组织、保险公司等。1989年,财政部发行保值公债123亿元,定期3年,利息随银行3年定期储蓄利息浮动再加保值补贴利率1个百分点,实际利率14.14%。江北区是年承销保值公债135.98万元。
  特种公债的发行对象为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1989—1991年发行,定期5年,为派购性质,1989年年利率为15%,1990年年利率为15%,1991年年利率为9%。江北区1989年承销特种公债43.26万元,1990年承销特种公债43.5万元。
  第五节 财政有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
  财政有偿资金
  江北区财政信用资金包括财政周转金和其他财政融通资金。财政周转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使用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其主要来源为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以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借入周转金和借用金单位归还的周转金本金、周转金占用费、存款利息等,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开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扶贫,支持社会事业发展,支持国有企业和集体骨干企业的发展,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临时性周转困难,支持企业小型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以及适合地方财政周转金扶持的其他项目。借款限期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对使用财政周转金的单位,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应低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利率。
  1993年前,江北区财政信用资金由区财政局预算科、农财科、资金管理科等职能科室负责管理和运作。1989年,区财政局出台《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规范的意见》,规定财政周转金单立账户,独立核算,按借款时间和额度双限实行按级审查、负责审批,全区计划安排的借款或一次借款20万元以上项目报区审定,占用费标准为乡镇企业借款一年内月息8.1‰,一年以上的9.45‰,种养业借款一年内月息5.8‰,一年以上的6.6‰0,逾期占用费按每天万分之五计取。1985年,区财政信用资金贷款规模仅为158万元,至1992年,区财政累计发放财政信用贷款(包括财政周转金和其他财政融通资金)8000多万元,主要投向农业、文教、企业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等,累计回收贷款3800多万元,至1992年底,贷款余额达4200多万元。
  1993年3月,区财政局成立江北区财政财务开发公司(1999年更名为江北区资产经营公司),对财政信用资金进行清理,退还一部分拆入资金,将其余融通资金并入财政财务开发公司进行运作,预算、农财和资金管理科仍负责财政周转金管理。是年底,区财政信用资金贷款余额9000多万元,1994年底增至1.3亿元。1995年,国家规范了地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明确了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性质、来源、规模、使用和占用费收取标准等,并规定周转金实行“集中管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管理办法,由预算部门统一开户,以委托放款形式办理。1996—1997年间,区财政信用资金贷款规模已近2.6亿元。1998年,宁波市财政局开展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不得直接或间接发放新的财政周转金借款,一律只收不贷。是年,区财政局通过回收、核销等一系列措施压缩财政周转金规模2000万元,区财政财务开发公司对融通资金也开始进行逐步清理,至2003年基本结束。
  政府性债务
  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和所属部门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借款,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性投融资机构)抵押、担保贷款等形成的债务和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所有债务。江北区政府性债务主要是2000年以来区政府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通过政府性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所形成的政府性负债。2000年,区财政向世界银行贷款2400万美元用于慈城镇环境整治,这是江北区第一次直接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用于城镇建设。之后,随着区块开发、重点项目建设和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江北区政府性债务逐步增多。2002年为1.3亿元,2003年为8.93亿元。2004年起增长趋缓,至2007年基本保持稳定。2008年,区政府性债务增长加快,到年底为35.13亿元(不含区湾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中,区本级直接债务12.35亿元,属市或其他部门委托建设的间接债务22.78亿元,区和各部门(建设局、交通局、工业区、国土局)国有投资公司债务29.19亿元,镇(涉农街道)和所属投资公司债务5.94亿乙元,向金融机构借款33.95亿元,向村集体借款和国债转贷资金1.18亿元。
  2002年以来,江北区相继组建了江北投资创业开发有限公司、江北区交通发展中心、江北区湾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来运作政府和部门的融资,主要方式有政府信用贷款、企业间担保贷款和土地担保贷款等。各类投资公司作为政府性投融资平台,为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促进全区投融资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以来,区政府为提高政府融资能力,推进政银合作,先后与国家开发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其中工商银行在2~3年内将提供总计72亿元信贷规模支持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与此同时,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2003年出台《政府性建设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建立政府性建设项目融资登记制度,加大财政周转资金还款催缴力度,开展融资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2006年设立区级偿债准备金。2007年又出台了《江北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成立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财政、国有投资公司和各部门相应职能,建立“总量控制、财政牵头、公司主体、分块申报、合理调度、审计结算”的债务管理机制。
  第六节 会计管理
  会计人员管理
  1991年,江北区开始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至1992年,全区共核发会计证2207本。1996年开始会计证考试试点工作,并对会计证实行计算机管理。是年开展会计证普查工作,全区共有会计人员2939人,会计师以上职称占4%,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占14%,会计员以上职称占57%,会计岗位持证上岗率为97%,出纳岗位持证上岗率50%,有13%的企业没有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2000年开展会计人员普查工作,全区共有持证会计人员3358人。其中,大中专学历以上的占32%,中级职称92人,初级职称1456人。2002年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清查工作,原会计证换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共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072本,清理兼职会计826人次,无证上岗327名,会计、出纳一人兼有,200人次。2003年,江北、海曙、江东三区联合推进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网络互联实现三区会计人员的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2006年再次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是年全区持证会计人员8529人。
  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本实行定期年检,从2005年起取消年检制度。1998年,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规定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必要学时的继续教育。江北区于2001年和2007年先后出台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当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教育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主要形式为参加财政部门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等,作为对会计人员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
  1992年,江北区共有评定会计职称人员341人。1993年起,宁波市执行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全国统考制度(高级会计师暂不实行考试,1999年起又将会计员和助理会计师合并为初级资格考试,中级资格即会计师考试不变)。是年,江北区共有680人参加了全国会计职称考试,合格161人。其中,会计师5人,助理会计师21人,会计员135人。1998年,江北区有691人报名参加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230人,其中会计师36人,助理会计师76人,会计员118人。2003年,浙江省将高级会计师评审调整为考评结合方式,允许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考评。
  会计基础工作
  1991年,江北区开始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试点,至1993年,会计达标企事业单位18家。1996年,区财政、审计、国税、地税、工商部门联合开展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活动,重点检查企业480户,出台了《江北区会计兼职管理办法》,规范会计兼职秩序。1997年,区财政局出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和《实施意见》。1998年,慈城镇政府等3家单位被列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试点单位。2000年新增第二批试点单位28家。2001年,江北区开展了《会计法》执法和会计基础工作检查,企事业单位自查1523家,重点检查10家,查处违纪金额437万元,罚款1.4万元。2001年7月,洪塘镇率先推行村经济合作社会计代理制,设立农村会计服务站,资金所有权、管理权、审批权、监督权仍由村保留。同年,江北区城区学校实行了中心会计制,至2002年7月,辖区内各学校全部实行了会计代理记账制。2003年,江北、海曙、江东三区联合开展兼职会计清理和会计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检查,出台了代理记账管理、兼职会计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管理等制度。2008年,江北区组织召开两次企业财务高层研讨会,区重点、骨干企业财务主管、财务总监等60余人参加了研讨。
  第七节 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制度 1989年始执行财政部《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分为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预算管理3种管理方式,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1998年,财政部相继制定实施新的预算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规则。改革后的预算会计分财政总预算会计、事业单位会计、行政单位会计等,会计核算由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2002年2月,机关资金管理方式实行改革,区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正式投入运行,负责对区级机关资金的收付、结算和电子网络管理,资金范围包括财政拨款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预算外资金及其他收入。其基本运作方式是银行单一账户,资金集中收付,统一办理结算,核算网络监管,各单位按统一的财务会计软件进行核算,并与区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电子联网,集中监控。首批纳入区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单位包括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等48个单位,当年完成资金结算业务1.8万笔,资金收付14.3亿元。2003年,区技术监督局、行政服务中心等32个单位也纳入核算中心管理。至2008年底,纳入预算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管理的单位达87个,是年,完成资金结算业务4万笔,资金收付52.52亿元,其中收入26.15亿元、支出26.37亿元。
  人员工资管理 1985年起,实行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的结构工资制。1993年工资改革,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管理办法。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按比例分配管理,有条件的实行企业化工资管理。1997年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按不低于月工资总额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1999年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水平增资政策。2001年8月起,对首批45家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由单位定期自报,编制部门核实编制,人事部门核准人员及工资标准,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是年10月起,教师工资也纳入财政统发。2003年又制定《江北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次年起开始住房货币化改革,当年签订住房补贴资金协议单位80家,发放补贴资金7150万元。2003年、2005年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职务、岗位津贴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2008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全区共有行政事业单位103个,人员7331人。其中,在职人员5290人,离退休人员1988人,其他人员53人,财政拨款2218人,财政补助4768人,经费自理345人。
  公用经费和经费包干管理 1985年始,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实行“支出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包干管理办法,是年压缩支出1.35万元。1991年,区机关削减小汽车3辆,节约50万元。1993年开始,对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大户实行“指标划分、各部门包干”的管理办法,对有稳定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两个过渡,从全额拨款改为差额拨款,从差额拨款改为自收自支。1994年,在区级机关实行“综合定额包干、节约奖励、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对行政经费按人员、按编制、按定额综合包干,与各部门签订责任书,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1995年始,市对区行政费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规定区行政费支出增幅不得高于全市增幅,对人均支出综合定额、会议费等实行低限、高限指标控制,是年下达给江北区指标为人均支出定额1.7万~1.8万元,会议费总额35万~45万元,在职人员控制数246人,小汽车控制数18辆。1998年市修订完善行政费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江北区获得考核优良奖。1996年起,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1998年后,部门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预算和管理,区财政核定各单位综合收支预算计划。1998年,区政府出台《关于控制行政事业费支出的若干意见》、《区级机关会议制度》、《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来宾接待暂行规定》等制度,加强会议、接待等经费开支管理,并对购置使用移动电话情况进行清理。1999年又出台《江北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考核办法》和《江北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考核办法》,取消了行政机关原经费包干节支奖,改设经费管理奖,并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2001年后,部门预算细化编制改革全面推开。2008年,区财政提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完成全区公务用车车改工作;从7月起推行公务卡制度和网上银行试点,区纪委、财政局、审计局等19个单位被列为首批试点单位。是年,公务卡报销1981笔,503.38万元,刷卡率70%。同年11月,江北区启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区统计局和药监分局为首批试点单位。
  专项经费管理 随着政府投资项目的增多,专项经费中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逐步强化。2001年,区财政局制定了《江北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专项资金申请审批程序、使用跟踪反馈和验收审核办法,之后相继出台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科技项目经费、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等专项管理制度。1998年以来,区财政局先后出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暂行办法》、《财政建设资金拨付暂行办法》、《江北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从预算审核、项目监管、决算审查等环节加强财政性基建项目管理:明确基建资金范围、管理职责和程序,规定区计划经济局负责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来源审查和使用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管理,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决算须经财政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由财政部门批准。2003年始,所有财政性资金基建项目均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计,是年经审计核减资金992万元,核减率20%。2008年,对部门专项资金进行了清理规范。
  乡镇财务管理
  1985年,在慈城镇开始建立乡镇财政试点,1986全面建立乡镇财政机构。1989年,市、区相继开展乡镇财务检查,发现存在预算外资金未足额上缴、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是年出台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意见,明确乡镇预算内外和自筹收入等各项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管理,建立预决算报告制度,严格专款专用,财务开支实行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的办法。1997年和1998年,区政府先后出台《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和《补充意见》,规定乡镇预算外资金按性质和用途,分别实行财政专户和专户储存管理,凡乡镇政府委托单位征收的政府性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乡镇财政专户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对口安排、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凡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所属预算外资金,都应纳入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为宁波市乡镇财政建设年,区政府出台《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意见》和《乡镇财政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按照“定岗、定责、定员”原则,规范财政所岗位、人员配备,至年底,财政所所长不再由镇长兼任,3个乡镇把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集中管理。同年,开展乡镇财政隐形赤字清查工作,发现有暂存款931万元,暂付款1224万元,隐形赤字24万元。至1999年底,各乡镇财政所全部实现机构完善、人员到位目标,隐形赤字消灭,乡镇三项资金全部实行了财政集中统一管理,实现了乡镇财政公开。2000年,区政府组织开展乡镇、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2001年起,乡镇预算外资金推行“零户统管”模式,取消单位会计、出纳岗位和银行账户,成立镇会计核算中心,由乡镇财政所人员任会计和出纳,统一管理各单位的资金结算、会计核算。2004年,区撤镇建街道,乡镇财政管理和工作流程、职能设置相应调整,区人大出台《江北区甬江、庄桥、洪塘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审批和监督实施意见》,区财政局出台《江北区新设立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操作规程》,对涉农街道财政预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预算外资金管理、化解和控制乡镇债务风险等作出规范。
  企业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1985年,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全部改为贷款。1986年起又恢复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平行的“双轨制”并辅以财政贴息贷款。1990年,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单价限额统一提高到800元。1992年7月起,,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单价原执行200元、500元和800元的,分别提高到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国营企业、粮食、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单价限额则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1993年7月,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固定资产划分执行新标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工具以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2年以上的物品,均列为固定资产。
  基本折旧基金管理 1985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条例》,基本折旧基金20%上缴财政,80%留企业。1986年起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自主使用。1987年7月起,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全面实行分类折旧。是年,江北区将乡镇企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由规定的8%提高到10%。1991年起,大中型工业生产企业生产线折旧年限允许加速10%~30%。1993年7月,新企业财务制度将企业固定资产分为3大部分21类,按大类实行分类折旧,每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一个弹性区间,允许企业在区间内自主选择,部分企业可实行快速折旧。企业提取的折旧资金,不再建立专用基金,取消原专款专用办法。
  流动资金管理 1983年前,国营企业中国家所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办法;是年起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原国家财政拨款资金仍留企业,新增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1989年,实行税后留利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缴纳所得税后的留利中生产发展基金的30%转作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是年起对国营企业征收国家流动资金保值费,按每月9.45‰的利率计算。1990年起改征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按实际占有国家流动资金的5%计算,实行分月预提、按季征收。1993年7月起停止征收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均由银行贷款。
  专用基金管理 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后,企业税后留利建立五项基金,即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前三项不得低于留利总额的60%,后两项不得高于40%。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基数利润留用部分按照原比例,增长利润留用部分50%用于生产发展,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30%用于职工奖励。1991年5月,职工福利基金由原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提高到14%提取。新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后,企业不再建立专用基金,取消专户存储办法,允许企业统筹使用。
  成本(费用)管理 1986年起执行财政部《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对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做了明确规定,企业计算产品生产成本一般应设置原材料费、燃料和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5个成本项目。1993年7月,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对国营企业成本核算实行制造成本法,即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只分配与生产经营最直接的费用,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制造费用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不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直接体现到当期损益。
  利润分配管理 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上缴利润为缴纳所得税。1984年10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改进所得税和调节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1987年始,国有工业、流通企业实行第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对劳动局、城区工业系统企业实行“核定基数和递增比例、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经济承包责任制试点,对部分乡镇企业推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简称“工利挂钩”)的承包责任制。1988年,在21家企业试行以“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利挂钩”为主要内容的承包责任制,对工业局、劳动局所属企业实行超收分成的经济承包责任制。是年明确集体福利企业向主管部门上缴管理费提取标准,其中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5%提取,商业饮食服务业按营业额的0.3%提取。1989年,对全区78家大集体企业推行“工效挂钩”办法;对乡镇企业提取、解交管理费做出规定,其管理费由乡镇企业管理局收取管理,提取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的0.4%,商业、饮食服务企业销售收入的0.2%,加工修理和劳务企业销售收入的0.6%。1986—1988年,区属企业税后利润与管理费上缴财政共计275.68万元,应缴未缴税后利润87.9万元,支出364.789万元,超支96.776万元。1989年后由主管部门收缴管理。1991年开始实施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内容为“两包一挂”(工交企业包上缴利润和技术改造,流通企业包上缴利润和资产增值,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是年对工业局、物资局下属企业和慈江灌区实行新经营承包试点,采用“所得税为基数、递增分成”的包干办法。1992年开始试行企业税收目标责任制和促产增收责任制。1993年,与7户企业实行“工利挂钩”办法,对61家大集体企业职工人数、基数工资总额、利税基数进行重新测算调整,实施“工效挂钩”。1994年开始,对全区实力工程、重点骨干企业实行所得税目标责任制管理,即按新的所得税税率核定所得税上缴指标,按年结算。2000年始对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清理,不再实行目标责任制,统一执行缴纳所得税制,并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认定实行财政扶持。
  农业财务管理
  1990年,江北区对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资金范围包括支援农村合作资金、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水产畜牧补助资金等,凡单项项目补助或金额安排在3万元以上的工程均列入目标管理。2001年始,凡由区财政支农资金补助、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纳入统一管理,规定项目建设实行管理责任制,单体工程在5万元以上,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或议标,区农业项目招投标小组进行监督,其中10万元以上项目由区组织招投标,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原则上也实行公开招标。支农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所有资金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是年,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开始实行县级报账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首次实行委托放款,建立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验收制度。2005年开始,对超过100万元的农业项目,财政拨款按3∶5∶2的比例拨付。10万~100万元的项目,区财政按5∶5的比例拨付。2006年后,相继实施森林防火资金、动物防疫经费绩效评价。2007年,开展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年活动,对支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扩大了财政支农资金直补范围,确定粮食和生态公益林实行直补政策,依托金融机构(信用社)开设一卡通,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开始推行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度,农机购置补助资金、森林防护林、河道疏浚资金和列入区财政报账范围的市级补助资金全部实行县级报账制度。同年,在区内全面实行项目工程招投标代理制、监理制和审计制,出台《江北区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第八节 财政监督
  1985—1997年,江北区开展每年一次税收财务大检查,财政检查内容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违规支出、专控商品购买和私设“小金库”等。1989年,区财政局、审计局对39个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检查,查出开支过宽和违纪性质资金45万元。1991年开展预算外资金清理整顿(“三乱”治理)工作,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项目,并对15个部门20种着装进行检查。
  1995年《预算法》贯彻实施,全区开展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收支和往来款项清理工作,同时组织清查预算外资金和企事业单位“小金库”,查出截留隐匿收入14.98万元,上缴财政11.45万元。1997年,区政府成立由工商、物价、财税、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清理和规范税外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税外收费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查发现乱收费、多头开户、资金拆解投资和违规支出等现象,13个单位存在不同程度的乱收费行为,共查出违法收费金额155.73万元。1998年,对187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收费验审,查出有违纪违规行为9个,违纪金额12.2万元。是年,还开展了行政事业单位借出款清理工作,规定各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5万元以上的款项必须事先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2000年,区政府对1994年以来的有关财税政策进行清理,凡与《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区财政局设立财政监督科,加强和规范财政监督工作。2001年,全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并制订了江北区财政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区纪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联合对社保四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2002年首次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检查了“三港”、“真诚”会计师事务所和4家企业,补缴税款9万元,之后每年均开展该项检查,至2008年,先后检查机关团体和企业、医疗机构、学校等企事业单位30余个。2002年,区纪委、财政局等部门还对区级行政单位银行账户、土地出让金及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2004年又对党政干部拖欠公款进行了全面清理,区监察、财政等部门对8个镇、街道、主管部门进行了重点抽查,未发现党政机关干部借用公款经商、拖欠现象。是年,还开展了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2005年开展了公务员津贴、补贴、奖金清理工作,对镇、街道2002—2004年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区纪委、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2006年,区纪委、财政局、审计局组成检查组,在政府采购执法和国有产权交易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和反不正当交易专项检查。是年,区财政局开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2006年和2007年先后对森林防火资金、动物防疫经费进行绩效评价试点。2007年开展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专项清理核查。2008年,区政府出台《关于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工作意见》,区财政局、卫生局对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开展了绩效评价。是年还开展了国有企业产权处置检查;区纪委、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对全区2006—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第四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征收
  20世纪50年代初至90年代初,税务管理实行“一员到户、各税统管”的征收、管理、检查一体化模式。
  新中国成立之初,税收按照中央提出的“暂时沿用旧税制,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要求开展工作。20世纪50年代初,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有了发展,在税收管理上施行“区分行业、专责管理,从管到征、一统到底”。1953年,根据“公私分开,工商分开,稽征统一,上下一致”的原则,分按行业或按地段两种形式,条块结合进行管理。工商业税、货物税(1958年10月取消)分别征管。工商税划片包干,一员进厂,各税统管;货物税驻厂征收,查验征收,使用货物税完税凭证,货证同行。到“大跃进”时期,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税收管理正常秩序受到干扰,税务机构几经撤并,行之有效的征管形式被斥之为“管、卡、压”而陷入混乱。
  1978年,税务管理工作重新被重视起来,但实行的仍旧是“一员进厂、税利统管”的管理形式,集征收、管理、检查于一身。20世纪80年代,商品经济开始活跃,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税收征管形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多种管理形式。一些辖区不大、税源分散的区域,不分经济成分,不论经营行业,实行划片包干、按地区征管。对零星分散、季节性强、流动性大的农村税收、集贸市场,则实行“划片包干,巡回管理”的办法。1985年5月,针对城乡物资流通的扩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邮电局、杭州铁路分局发出联合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在重要的车站、码头和交通要道设立税务检查站,检查运销单位和个人所运货物有否依法纳税,是否持有税收管理合法凭证。是年,区建立了江北、白沙两个税务检查站。1992年底撤销,改为流动管理。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变和复税制的建立,1989年起,改革原来的“一员到户,各税统管”和征、管、查一体化的管理模式,提出“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的税务管理改革原则。1995年又提出了“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强化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税务部门则负责税务稽查,审核纳税人的税务申报的正确性和有效性。1996年起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在慈城、庄桥、城区开设“办税大厅”(至2007年,国税3个“办税大厅”合并为1个),运用计算机技术运算、记录纳税资料,并与银行联网,同时整顿和规范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纳税处罚、税务代理、计算机运营、发票管理等项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税务机关实施过的税收征收方式有:
  查账征收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结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纳税人据以缴税。实行这种征收方法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资料齐全,纳税意识较强,有专门的办税人员,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查定征收 税务机关通过按期查定纳税人的实物量确定其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这种征收方法源于20世纪50年代初对货物税的征收,主要用于对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纳税人。查验征收对某些难以进行源头控制的征税对象,税务机关通过检验证照和实物据以征收税款,使流动、分散的税源得以控制。
  民主评议征收 对经营规模极小、会计记录很不完备的工商业户,组织业主及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建立评议组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户,进行调查研究和协商,确定标准营业额、收益率、所得额,然后自报公议,核定其一定时间内应纳税额。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一般都采用这种征收方法。
  定期定额征收 一些没有记账能力、无法查实其销售收入和所得额的个体或小型工商业户,由税务机关核定其纳税收入、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定率带征对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准确计算和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其应纳税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综合税率,合并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税款。
  起运征收 纳税人生产或经营的某些产品生产周期长,经营比较分散,税务机关规定其在起运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或申请税务机关到实地查验征收。这种征收方法,20世纪50年代多用于对货物税的征收,嗣后用于对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征税。
  自报自核自缴 对经济核算健全、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由其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缴税凭证,自行在当地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法也称“三自纳税”。执行这种征收方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不定期查阅其年度会计资料,以确定其自缴税款的正确性。
  代征 为加强零星分散税款的源头控管,税务机关委托某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如公路、航运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运输业务收入营业税等。
  代扣代缴 依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实施代扣代缴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如发放工资、劳务报酬的单位,对已上起征点的收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分期核实征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和规定的计算方法,逐期缴纳并结算应纳税款。
  第二节 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务征收实施的重要保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和违章处理等。
  税务登记 1950年1月全国统一税政后,政务院先后颁布的工商业税、货物税等税种的各个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对税务登记均作了明确规定,规定纳税人于开业、歇业、转业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应将副本送税务机关存记。“文化大革命”期间,登记制度松弛,税源不清。1982年9月,全面开展工商企业税务登记,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登记,经审核发给税务登记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应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鉴定 1956年4月建立纳税鉴定制度。规定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经济性质、经营项目、经营方式、产品名称与用途、供应对象及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税种、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和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纳税期限和征收方式等,由“专管员”按户制定纳税鉴定书,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纳税人依照执行,作为纳税的主要依据。对经过批准,不办理纳税鉴定申报的个体户,可以按行业由“专管员”制订综合纳税鉴定书,经税务机关审核,逐户发给纳税人依照执行。纳税人在纳税鉴定项目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修订纳税鉴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纳税鉴定修订通知单,作为纳税的主要依据。1993年1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鉴定不再提出硬性要求。
  纳税申报 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逾期不报的,可处以罚金。宁波市自1950年1月全国统一税政后,一直强调执行纳税申报制度。
  发票管理 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但对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纳税观念强、有专人管理发票的企业或特殊需要的行业可自行设计发票的样式,按规定的手续,报请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1961年11月,省税务局规定商贩进货必须取得进货发票,对外销货必须开给销货发票;对零星交易,购置人不需发票时,可以不开发票,但必须另行设簿记载,按日汇总填开发票,作为记账凭证;商贩使用的发票,由市(地)、县(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税务所或商贩管理委员会核发给商贩使用的发票,凭卡购置。自1985年1月1日起,省政府规定税务机关是统一发票(即发货票)的制订和监督管理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承印、出售统一发票;统一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依法纳税的重要依据,一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及其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凡购进或者销售商品(产品),以及委托加工,接受或者提供劳务等,取得或者支付款项时,都必须开出或者索取统一发票;商业零售企业和个体商业户出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商品,一般可以不开发票,如购货人索取,不得拒开。1987年9月,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联合发出通知,交通运输行业的发票(票据)实行归口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发票(票据)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税务机关按照《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发票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纳税辅导 纳税辅导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申报缴税前,帮助解决纳税方面的疑难问题、防止错漏的一种措施。纳税辅导的内容,主要是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单位的财会人员、办税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税收政策法令和纳税手续,包括明确纳税意义、纳税范围、纳税环节、计税依据、应税品目、适用税率、计税价格、征免界限及计算方法等。在纳税辅导中,组织企业财会人员学习财会基本知识协助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解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的问题,提高企业经济核算水平。,20世纪50年代初,税务机关对私营工商业的纳税申报,通过同业公会、纳税互助小组学习税法及就户辅导等,使错漏税解决在申报之前。以后又把这一方法推广到全民、集体企业中去,并纳入财务辅导内容,贯彻于税收征管工作始终。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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