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农民负担监督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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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520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农民负担监督与管理
分类号: F322
页数: 2
页码: 572-573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0年~2004年宁波市江北区农民负担监督与管理发展情况。
关键词: 农民负担 监督管理 江北区

内容

1990年5月2日,江北区政府下发《关于农村经济政策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明确向农民提取村提留的标准:粮食作物每亩每年10元、蔬菜25元、毛竹10元、杨梅20元、柑橘20元、雷竹15元、葡萄25元、茶叶20元、精养鱼塘10元、薪炭林每立方米15元(按批准砍伐量)。劳动积累工(男18~60岁、女18~55岁)每年不少于10工。1996年,全区规定口粮田只承担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3项提留,责任田除缴3项提留款外,还需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每亩每年不低于30元的土地有偿使用费。1999年在全区开展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再次明确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必须缴纳承包款,每亩每年不低于30元,并纳入农民上缴的村提留、乡统筹范围。
  1993年,江北区成立区清理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1994年成立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1995年建立农民负担监测点,每个镇乡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有一定代表性的6户农民作为区农民负担监测点成员。1998年起,江北区规定:农民负担必须控制在上年人均收入的5%之内;农民上缴的提留、统筹费不得超过年的预算额。2001年下半年,全区推行以“一栏一信一册”(公示栏、公开信、收费手册)为主要内容的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建立涉农收费项目的备案制度;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执行报刊订阅限额制,积极推行村级公务“零招待”。强化财政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支付力度,杜绝向村摊派和赞助等行为,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过重的现状。2003年,全区减免农业税300余万元,有45%的村取消村提留。2004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全区绝大多数村取消村提留和土地承包款。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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