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收益分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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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51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收益分配
分类号: F323.8
页数: 5
页码: 568-572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6年~2008年宁波市江北区农业收益分配发展情况。
关键词: 农村经济 收益分配 江北区

内容

收益分配形式
  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社的分配是农业总收入扣除生产费用、提留集体公共积累后的部分作社员分配。一般按劳取酬占60%;按土地等生产资料股份分红占40%。国家农业税在土地所有者账户中扣缴。一般实行夏季预分、年末决算的分配实施办法。高级社的分配,是农业总收入扣除生产费用后的净收入参加分配。分配按“三兼顾”原则实施,即在缴足国家农业税和提留集体公积金、公益金后,其余全部按劳分配给社员,并适当照顾社内困难户。1956年起,实行春花、早稻两次预分和年末决算的分配实施办法。
  人民公社 成立初期普遍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两种。基本工资额度由各公社、管理区根据当地收益状况制定财务预算方案,俗称:“一年早知道”通常按“早知道”确定收益分配数的60%左右给社员。供给制一般为“早知道”确定的收
  益分配数,的40%左右给社员,“吃饭不要钱”。1961年,上述分配制度被否定,公社所有制改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恢复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重新执行兼顾国家、集体和社员的原则,实行两次预算(春花、早稻预分)、一次决算(秋季决算)办法。公社对从事副业和务工社员的分配:“文化大革命”前,实行收入交队,适当补贴,参加生产队分配。1972年开始实行“厂评等级,厂队结算,回队分配”办法。公社对手工业劳动者实行“定额缴队,适当补贴,评工记分”办法。后来逐步推行“收入归己,上缴积累,现金向生产队购买口粮等实物”。联产承包时期农户只需按承包合同规定,缴足国家的(国家农业税,粮食等农产品征购、定购任务),付清集体的(承包款),剩余都是自己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分配方案,贯彻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收益分红前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以保障集体经济发展和村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同时,须事先经所在街道(镇)审核,并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收益分配实绩
  1957年,宁波市郊区农业总收入853万元,各项费用199万元,可分配总额654万元,占总收入的76.67%。分配实绩:国家税收124万元,占18.96%;合作社公共积累提留47万元,占7.19%:社员分得483万元,占73.85%,社员年人均收入66元。1960年,市郊区农业总收入807万元,各项费用311万元,可分配总金额496万元,占总收入的61.46%。分配实绩为:国家税收123万元,占24.80%;公社公共积累提留18万元,占3.63%;社员分配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制度,分得总额355万元,占71.57%,社员年人均只46元。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社、队办企业逐步发展,农村经济逐年增长。1977年,市郊区农业收入达2564万元,各项费665万元,可分配总额1899万元,占总收入的74.06%。分配实绩:国家税收101万元,占5.32%;集体提留公积金公益金235万元,占12.37%;农民分得1563万元,占82.31%,年人均收入131元。
  1982年秋,本地区全面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2006年1月1日起,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2008年,全区农村经济纯收入516692万元,其他收益21651万元,可分配总额538343万元。分配实绩:国家税收161328万元,占29.97%;街道(镇)、村提留13374万元,占2.48%;二、三产业企业提留274038万元,占50.9%;农民分得89603万元,占16.65%,年人均收入10266元。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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