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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企业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46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企业制度改革
分类号:
F121
页数:
4
页码:
465-4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的企业制度改革情况。
关键词:
经济综述
企业
制度改革
内容
经营体制改革
1980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受农村改革成功的鼓舞和推动,工业企业以经营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推行经济责任制、扩大企业自主权、经济承包责任制、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风险抵押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制等方式,推动企业向生产经营型转变。
经济责任制 1981年,电热塞厂、服装厂等21家街道办和原江北区办小集体企业推行了经济责任制,从搞活企业分配上作了一些探索,实行的形式多样,主要有联产计酬到组到人、分成拆账、利润包干、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等。当年2月,槐树晒图厂把固定工资加奖励改为分成拆账制后,企业面貌为之一新,4—7月与上年同期相比,职工减少30%,加工费收入增加13%,利润提高11%,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从37元提高到50元,增加了35%,实现国家多收、企业多留、个人多得,“三全其美”的目标。但从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其他几个单位来看,多数还没有真正落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责任制,只是在分配形式上作了改变。1986年9月,区政府出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完善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强调在国家宏观控制的前提下,进一步把微观搞活,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在企业内部实行多种形式的工资制度,如浮动工资、计件工资、工资奖金捆浮等。
扩大企业自主权 1984年5月、1985年1月,中共江北区委连续印发《关于加快乡镇街道集体工业企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和《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几项规定》,赋予企业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国家法令前提下以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包括生产指挥、经营管理权、劳动人事权和财务管理权。
经济承包责任制 1985年,全区乡镇企业普遍实行了经济承包责任制。乡、村两级企业分别向乡镇、村签订了经济承包合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落实,打破了“大锅饭”,充分调动了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时间短、经验不足,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具体操作还比较粗糙,部分合同也不够合理,特别是合同签订后,相应的措施未跟上,存在不少弊病。有些乡镇在年初制定政策、签订承包合同时,把产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根据产值的高低来进行分配,一度出现重产值、轻效益的苗头。后在实践中不断改进这一做法,把经济效益好坏作为经济分配的依据。是年10月,区乡镇企业管理局,通过对各乡镇企业的调查分析,会同区财税局,向区委、区政府提出了《关于做好乡镇企业1985年承包合同兑现工作的意见》和附件《双清验收标准》,明确规定企业要核实利润、挤干水分,领取双清合格证书后才能实行结算分配,同时对承包者与职工奖金的差距问题作了规定,由区委、区政府批转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较好地处理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以及承包人与职工的关系。
1986年改进承包形式,多数企业采用以厂长为代表的集体承包,确定承包基数,增加考核指标,实行“工奖捆浮”并适当增加企业留成,少数小型、微利和亏损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包干上缴,超利归己的承包形式。1987年后,全区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各种形式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普遍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期终审计制。企业内部责任制层层落实,部分企业实行利、工、奖挂钩,在确定工资、利润和奖金基数的基础上,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办法,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区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对下属企业采取“包死基数,确保上缴、多超多留、歉收自补”的原则,实行税利增长包干等措施,使经营承包责任制不断完善。
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1986年9月,江北区在庄桥镇6家企业中进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点,采取税金工资包干,使企业的经营成果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年12月,江北区政府颁发《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试行条例》,把厂长任期内要实现的各项目标,同厂长的责、权、利紧密地结合起来,保证厂长掌好权、用好权,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三者关系;指出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是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和厂长负责制的延伸和完善,有利于企业克服当时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所存在的某些弊端,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条件。1987年,全区有18家骨干企业实行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租赁经营 1987年,在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开始探索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新路子,是年10月,区政府颁发《江北区工业企业租赁经营的暂行规定》,在小型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中推行租赁经营,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前提下,把企业资产以收取租金的方式让渡给承租人经营。承租形式采取个人、合伙、集体或企业承租等多种形式。承租人作为企业租赁期间的法人代表,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全面负责。企业租赁后,原行政隶属关系,企业性质,职工性质均不变。是年共有22家微利、亏损企业实行租赁制。庄桥生化仪器厂实行租赁制后,当年就扭亏为盈。
风险抵押承包 1989年,针对外部环境变化和企业内部在管理体制、承包经营责任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工业企业采取了大稳定、小调整的措施,重在稳定、完善、配套上下工夫。在集体承包、厂长负责制中引入风险机制,大力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把承包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命运更紧密地捆在一起,给承包者以压力和动力,力求解决承包者负盈不负亏的问题,把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渗透到各个主要生产领域。1989年12月,区政府颁布《关于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补充规定》,要求在集体承包、厂长负责制中引入风险机制,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承包形式,都必须实行风险抵押承包。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承包者应根据承包企业的资产或承包利润基数,向发包部门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抵押金,抵押金额度由各乡镇根据企业实际确定。庄桥镇在全镇的镇办企业中全面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湾头乡永红村在食品实验厂进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试点后,也在全村18家村办企业中全面推广,根据不同企业情况,厂长、职工均一次性向企业缴付一定数额的抵押保险金,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企业根据年终经济效益从奖励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抵押金的红利,发生亏损则以抵押金补偿。
企业转制 1993年起,江北区进一步深化以理顺产权关系为核心的企业改革,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主要途径为对上规模的重点骨干企业,积极引导其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中等规模、经营状况一般的企业,采取鼓励职工参股,特别是经营骨干参股的股份合作制;对小、微、亏企业,通过租赁、拍卖、兼并等形式重组股份合作制企业;“嫁接”老企业,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兴办中外合资或内联企业,在引进资金的同时,建立新的机制;对个人出资、挂集体牌子的企业,进行“摘帽”还其本来面貌。至1994年底,全区287家企业转制,就转制形式而言,股份合作制75家,租赁10,5家,拍卖14家,中外合资25家,横向联营联合26家,拍卖租赁相结合5家,组建集团公司1家,其他形式36家。转制企业的总资产达到70535万元,所有者权益27261万元,协议转让金额4726万元,年租赁收入492万元,回收集体资金3136万元。1996年,先后有甬江塑机厂兼并马铁厂,华信模塑公司兼并新港塑料厂,华隆实业公司兼并起道器厂等,以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使劣势企业的存量资产向优势企业转移。到1999年底,全区已有690家企业完成转制,其中股份合作制167家,拍卖24家,兼并45家,租赁151家,由集体挂靠“摘”转为私营企业158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64家,动产转让不动产租赁等78家,集团公司3家。
产权制度改革
江北区区属国有、城乡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以商贸企业和局属城区企业为重点,在全面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的基础上,通过明晰产权、重组资产和吸纳资本等途径,先对部分产权进行转让,后又将整体产权买断,使资产完全化,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1993年,区属企业开始推行股份合作制,是年4月8日,区政府出台《关于扶持街道、居委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股份合作企业发展,规定合股者投入的现金、实物、场地、技术等可以折价入股,并按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企业资产(包括新增资产)属合股者按股共有,归企业统一经营和使用管理。是年7月和12月,区政府又相继出台《宁波市江北区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和《宁波市江北区城乡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实施意见》,对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若干重要环节,如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权设置、分配原则等作了明确规定。在产权界定上,对资产评估后的资产净值归属问题加以明确。到1994年底,全区共有75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到1998年底,全区有157家企业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合作制后,企业明晰了产权关系,成为风险共担、充满活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经济实体。
1998年1月,根据《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江北区政府出台《江北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3月,又出台《江北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分流安置的实施意见》。11月,再次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在实行股份合作制,实现部分产权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资产的完全化,鼓励企业买断产权。1999年,全区共有10家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2000年,有128家企业转制,区辖最大规模企业——金田集团,转制为以企业经营者及中层骨干为主的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企业主体实现了多元化,且股份制已成为区内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劳动制度改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相当一段时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均由市劳动局下达招工计划,对招工的人数、对象、条件、方式、录取和分配方法等都做出明确规定。1980年,宁波市各系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由市劳动局发出《关于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的通知》,下达到市辖各区、街道办事处、镇、公社和有关部门。这批招工共计560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2877人,男1473人、女1404人;集体所有制单位2724人,男1584人、女1140人;从原江北区招收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201人,男74人、女127人。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也受到严格控制,办理跨系统调动手续,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社队企业实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企业所需劳动力,在保证农业生产第一线有足够劳动力的前提下,由公社、大队与出劳动力单位(一般为生产队)协商抽调,企业不得私招乱雇,劳动报酬一般实行“厂评等级、队记工分,厂队结算、回队取酬”的办法,有条件的实行工资制。镇、公社成立工业办公室后,镇、社办企业的招工由工业办公室安排分配。
1980年,为简化市属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人办理跨系统调动的手续,市劳动局下发《关于市属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人办理跨系统调动手续的通知》,规定从是年7月1日起,市内工人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有特殊困难要求跨系统调动工作,不再报劳动局审批,可由双方企业和主管部门协商办理调动手续,但必须从严控制。地处慈城、庄桥两镇的企事业单位,工人确需调动的,仍应报市劳动局审批;对于地处农村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人,一般不予调动。
1984年5月,中共江北区委颁发《关于加快乡镇街道集体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扩大企业劳动管理权,允许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出招工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劳动部门备案,采取公开招考或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等方法,就地从城镇待业人员和复退军人中自行招聘工人,并全部实行合同制,做到职工能进能出,进出自愿。为鼓励企业吸收待业青年就业,规定凡当年新安排待业青年达职工总数的1%,可以减征工商所得税1.68%,减征期为一年。企业除接纳国家每年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外,经区政府批准,允许到外地招聘本地缺少而又急需的中级以上科技人员。企业对违犯厂规又屡教不改的职工,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种处分,含清退,直至开除,其他部门不得非难、指责、干涉。
1987年,区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制度改革《四项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实施细则》、市政府《补充意见》,结合江北区实际情况,提出《关于贯彻执行改革劳动制度的补充意见》,对企业混岗人员的归属、企业招工及全民、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等问题作了相关规定。1992年,江北区在企业中逐步推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突破企业旧的用工制度。1993年起,在全区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人员编制,同时配套进行养老、待业、医疗等保险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长期存在的“铁饭碗”现象被打破,“岗位靠竞争,收入靠贡献”的新观念逐步树立。
1998年3月,为与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区政府出台了《江北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分流安置的实施意见》,规定企业转制后,原企业职工原则上由改制企业接收,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为妥善解决部分老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企业减员增效,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再就业服务工作站,从企业剥离出来的职工进入工作站,由工作站托管。转制企业按规定可在企业净资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分流、安置职工经费。2000年3月,区政府批转区劳动局《关于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采取“转变身份,适当补偿,承认工龄,续接社保”的办法,建立起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员工能进能出的就业机制,职工由“企业人”转变为“社会人”从而加快了劳动力市场化的发展进程,而劳动力市场又为劳动力提供了双向选择的机会,劳动力,通过市场就业的机制基本形成。2001年至2004年12月,全区劳动力市场共提供就业岗位6.8万人次,进场求职达到5万人次。至2004年,全区从业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达到27.2万人。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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