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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宏观调控体制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46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宏观调控体制改革
分类号:
F121
页数:
8
页码:
451-4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的宏观调控体制改革情况。
关键词:
经济综述
宏观调控
体制改革
内容
计划体制改革 江北区建立之前,计划管理分别由原江北区工交委和宁波市郊区办事处工贸办承担。1984年,江北区成立后,建立了区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区的计划管理工作。
1984年以前,计划的制订、下达及计划管理体制都直接按市里意见执行,在计划管理形式上,采取直接的计划管理,计划指标具有指令性,实现计划主要依靠行政手段。1984年底,宁波市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精神,在工农业生产方面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农业生产计划全部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对粮食、棉花、油菜籽、生猪、水产品、禽蛋等主要农副产品由统购、派购改为合同定购,其他农副产品由经营收购单位提出生产建议数,与生产单位协商议定价格,签订收购合同。粮食生产从过去下达总产量和播种面积指令性指标,改为仅下达总产量一项指标,播种面积改为建议指标。1993年后,对农业指标不再下达。工业生产也缩小指令性指标,扩大指导性指标和市场调节的范围。1984年,宁波市被列入计划的主要工业产品计划数有100种,此后,逐年减少,企业自行安排生产的权限扩大,可以按照市场需要来组织生产,亦可按照用户需要,签订供货或来料加工合同。工业经营活动逐步加强,工厂根据市场需要,按订货合同组织生产,举办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设经营部、门市部,部分企业被允许拥有外贸出口自主权,可以直接对外谈判成交。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计划管理的决策权限也逐步下放。1984年5月,宁波市政府颁布了《关于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根据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以及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把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的精神,对计划管理提出改革意见。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方面,下放部分原由市计委审批的基建项目的审批权,市区不需要征地的5万元以下的零星基本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不超过原面积30%的危房拆翻建项目、产供销不要上一级主管部门平衡且单项工程20万元以下的集体所有制基本建设项目改由区计经委审批,在下达计划的同时,抄报市计委备案。商品住宅建设计划、社会发展项目计划,凡市区的仍由市计委审批,县、区的由县计委和区计经委审批,报市计委备案。在工业计划方面,加强工业经济效益计划管理,试编工业综合经济效益计划,从1984年4月份起对工业总产值、工业净产值、优质产品产值占全部工业产值比重、总产值综合能耗、工业企业收入、上缴利润、资金利税率、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加速率、亏损企业个数及亏损总额、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12个经济效益指标进行考核。对工业产品实行分级管理,市计委着重管理对国计民生和地方生产建设关系较大的100种主要产品。在工商企业登记方面,下放工商登记审批权限,区属集体企业的新办或老企业变更登记由区审批。
1992年起,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区计经委逐步转变计划管理职能,把管理重心转向研究编制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在国家、省、市计划指导下,研究制定江北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着重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生产力布局、产业政策、重大比例关系等宏观经济问题;组织各部门编制行业规划和各种专业规划,发挥中长期规划对经济运行活动的指导作用。以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进程,组织编制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2000年以后,区计经委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职能,以主要精力抓大事,加强对全区宏观经济和重大方针政策的研究,注意中长期规划和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和制定,努力搞好全社会的综合平衡,重视各经济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包括做好对经济形势的跟踪分析,对经济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如重大项目的确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制定等,从全区宏观和综合平衡的角度提出政策意见,当好区领导的参谋。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抓好经济信息、经济预测、经济研究,加强对计划体制改革(计划方法、程序等方面)应用课题的研究,提高计划决策的科学性。
财政体制改革 1978年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财政体制主要采用以“高度集中、统收统支”为基本特征的管理模式,集中财力、平衡财政收支是这一时期财政体制设计的最主要出发点与立足点。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部署。1979—1993年期间,财政体制改革以“放权让利”为突破口,以实施“利改税”为主要内容,逐步规范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1979—1984年,主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也称“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其间宁波市分别于1983年和1984年两次进行“利改税”。1985年起,江北区实行“定收定支、增收分成、支出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财政体制;1988年起实行“核定收支、递增包干、总额分成、超收全留”的财政体制。
1986年开始,江北区全面建立乡镇财政机构,实行“定收定支、增收分成、支出包干、结余留用”的乡镇财政体制,并于1988年、1989年、1991年和1993年分别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1994年1月1日起,中央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宁波市也同步开始对各县(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994—2004年,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保持不变,只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适当有所调整。1996年城建体制下放,城市维护建设税归区地方所有;2002年开始实施所得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分享改革;2003年和2005年市对区出口退税机制作了相应调整。从2005年起,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作了较大调整,在按企业所在地原则划分收入预算级次的基础上,市对区实行了“比例分享”的财政管理体制。
根据分税制要求,江北区于1995年开始对乡镇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将乡镇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和镇乡地方收入。2000年起,区对乡镇实行较为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将乡镇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乡镇级固定收入、区与乡镇共享收入。2002年,为适应中央所得税共享改革和区农村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区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适当调整。从2005年起,开始实行新一轮区对乡镇(涉农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按企业所在地原则重新划分了区与乡镇的企业管理和税收隶属关系。
1998年以后,在推进和完善分税制的同时,财政改革的重点逐步转向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江北区在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方面,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开始对公检法、工商、财政等7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0年7月1日起,全面落实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实现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模式。二是推行部门预算,2001年开始了部门预算编制改革,2002年被列为宁波市部门预算编制试点区,全面推开部门预算编制,2007年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三是推进政府采购改革,江北区政府采购制度始于1999年,2000年建立了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办公室和采购管理中心的三级管理模式,2004年开始推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2008年起全面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细化编制。四是推进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从2002年起区级预算单位资金管理方式实行改革,区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正式投入运作,负责对区级机关资金的收付、结算和电子网络管理;2008年7月1日,启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推行公务卡制度,区纪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5家单位被列为首批试点单位。
税收体制改革 1949年10月,浙江省税务局宁波分局成立。1950年1月,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先后开征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货物税、利息所得税、房产税、地产税、交易税、盐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共11种,同时废除民国时期的税收。1953—1957年,宁波市执行以流转税类为主、其他各税为辅的多种税、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以适应以公有制的国营、合作社为主体,多种经济类型并存的所有制结构。至1956年,宁波市已基本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本着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公私合营、合作社营、私营和个体经济,仍继续按照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规定,征收工商所得税。1958年10月起,全面施行工商统一税。20世纪50年代后期,一度受“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冲击,在“左”的思想干扰下取消税收。1959年4月停止农村财政包于和城市“税利合一”试点,恢复按照税法规定征税。至1972年,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共6种,形成以工商统一税为主体、其他各税为辅的税制。1973年1月,宁波市全面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简化合并税收,将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国营企业只缴工商税,集体企业只缴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和外侨等继续征收,基本上实行单一税制。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重大决策,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的出现,让原来简化的税制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1980年10月,宁波市开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1983年6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开始进行国营企业利改税的试点,对国营企业从过去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1984年10月1日,宁波市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国内的内资企业实行新税制,将原来的工商税按照征税对象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改进第一步利改税时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较大的大中型企业,由财政部门再征国营企业调节税,原来的工商所得税分别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同时,先后开征资源税、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连同原已征收的建筑税等,到1987年底,共有税种25种,建立了以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为主体、其他各税相配合的复合税制。
1994年全面实施新工商税收制度,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在总体上保持原有税负的基础上,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辅的流转税制;在降低原有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基础上,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将原有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加以合并,制定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开征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暂缓开征。
1999年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区内开征的有流转税、收益税、资源税、财产税、特定目的和行为税5类。流转税类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收益税类有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类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产税类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特定目的和行为税类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
金融体制改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金融业发展大致经历了前后两个时期。1949年5月至1978年可称为政府计划金融时期,主要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服务;1979—2002年可称为向市场金融过渡时期,主要为发展市场经济、提高和改善人民生活服务。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业已完成,旧的钱庄银行已不复存在,人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强化高度集中统一的国家银行体制,取消商业信用,完成“信贷中心”、“结算中心”和“现金出纳中心”的建设,努力支持国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支持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农村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的信用合作社,促进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支持国民经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
1958年,全国掀起“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高潮,机关实行“两放”(下放管理权限,下放银行机构,县以下办事处与信用社一起与人民公社合一)、“三统”(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规章制度)、“一包”(银行实行全额信贷,指标包干)。由于“大跃进”运动是以高指标为先导、以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为条件,以大批判、“插红旗”、“拔白旗”等政治高压手段开路,否定了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的综合平衡,导致信贷失控,货币发行过多,市场供应短缺加剧,贷款收不回来,物价上涨不已,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1963年,中共中央发布《银行工作六条》、《财政工作六条》,银行恢复垂直领导体制,划清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的界限,严格执行“买酱油的钱不能买醋”,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和实行财政信贷计划的综合平衡等,才使金融工作逐步走向正常。
1979年10月4日,邓小平提出必须“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银行要成为“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为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全国开展了“真正办银行”道路的探索,揭开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序幕。20世纪80年代初,宁波市银行系统试办中短期设备贷款业务,突破了过去只办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涉足固定资产领域贷款的禁区。1984年,为了加强金融业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创立中国工商银行承接工商信贷储蓄业务。随之,专业银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等多元化金融机构相继出现,金融业显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
1992年,中央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金融业体制改革由原来集中在“外延”上、侧重于机构的扩张和融资开拓,转向改革金融企业的“机制”,如建立现代企业机制和企业产权管理等。1993年,3家外资银行在宁波落户。1994年,货币发行、资金调控、利率调整、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权等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基层行工作重点放在监控市场和对金融机构监管等方面。国家新成立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实现分离,加强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机制,向真正的商业银行转化。国家外汇牌价和市场外汇调剂价并轨,实现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5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确立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形成中国金融体制的基本法律框架,使金融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1999年,中央批准撤销省级分行后,宁波市中心支行归上海分行直接领导。国有商业银行按分业经营的要求与所设立的信托投资机构、证券机构和其他经济实体,实现彻底脱钩。金融监管方面,人民银行将证券和保险的监管职能,逐步移交给证监会和保监会管理。
2003年,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强化了执行货币政策职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转换为维护金融稳定职能,并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是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成立,专司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2004年,在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的牵头和倡议下,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与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共同签署《业务合作备忘录》,初步建立区域性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确定辖区金融管理部门今后在金融监管工作的协调合作、信息资源方面的交流共享以及重大事项的沟通与紧急磋商机制,如“一行三局”联席会议制度,为维护金融稳定建立了一个良好的工作机制。2006年,制定并由市政府转发《宁波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推进辖区金融风险应急机制建设;制定并由市政府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推进地方政府建立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风险补助基金,构建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是年,率先在全国进行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征信体系建设有新突破,银行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于是年11月6日投入试运行,为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提供房产抵押、电信欠费、企业欠税等6类非银行信息查询服务。建立金融风险评估监测制度,辖区内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从内部管理、创新发展、稳健性指标等方面对自身风险进行评估,增强了对风险的早期发现和应对能力,确保区域金融稳定。
2007年率先在全国推出《宁波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是年,还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效化解了专利使用权利人融资“瓶颈”难题;协调相关金融机构推出《土地征用安置补助权利证书》质押贷款,满足了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融资需要;组织实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央行资金支持工作,9家县级农村合作金融领域9.42亿元央行专项票据全部兑付;率先在全国取得境外放款外汇管理试点资格;拓宽“一行三局”业务合作领域,在房地产信贷管理、反洗钱、打击非法买卖证券和非法集资活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区域金融服务业发展以及金融创新等方面加强合作,辖区金融稳定的工作合力得到加强。
2008年,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联合宁波市有关部门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与“三农”的信贷支持。是年,票据电子交换系统优化项目二期工程顺利上线运行,并开通付费通业务、个人跨行通存业务,开展金融IC卡应用试点工作和市民卡工程建设。推进征信和反洗钱体系建设,积极推进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将自来水缴费信息、首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表彰信息、企业欠薪信息等录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全面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初步建立对特殊行业、单位及个人的反洗钱资金监测及跟踪体系。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贯彻执行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新政策,建立对特殊行业外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的跟踪监管制度,防止异常资金流入股市、房产等热点领域进行投机套利活动,建立异常外汇资金流出入定期监测制度、涉汇主体换汇成本监测制度,切实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
投资体制改革 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方面,围绕着简化项目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权限、开辟多种资金渠道、实行投资有偿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把计划和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建立新的宏观调控体系。
1988年底,国家计委出台《关于投资管理体制的近期改革方案》,之后,江北区在投资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改革,对重大的长期的建设性投资实行分层次管理。区域性的重点建设工程和一般性的建设工程由区政府承担;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必要的福利设施,主要由企业投资建设。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使企业成为一般性建设的投资主体。企业进行必要的扩大再生产,在服从国家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地筹措资金和物资,有权自主地把本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折旧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捆起来使用,有权自主地选定投资方式和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委托评估和开展各项前期工作,进行设计、设备供应、施工和工程承包的招标工作,有权自主地支配应得的投资收益。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必要的扩大再生产,其项目建议书、限额以上项目,由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计委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区计经委审批,其中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企业自行决定,但限额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应报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制,保证重点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简政放权,改进投资计划管理,对投资活动实行多种计划管理形式,减少政府对投资活动的直接管理,强化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改善宏观调控体系。
1992年,区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简政放权,调整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项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企业总投资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和生产性基建项目,由各经济主管局和乡镇政府直接审批;总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改项目和基建项目仍按原规定审批权限执行。
1993年4月,区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下放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进一步下放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限。规定各乡镇、主管局所属企业凡资金、用地、环保等各项目建设条件及能源、原料、运输等生产条件自行配套平衡,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和生产性基建项目,由各乡镇政府和主管局直接审批;在工业区投资建设的,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和生产性基建项目由工业区管委会直接审批;其他凡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技术改造和生产性基建项目,各乡镇所属企业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由各乡镇政府直接审批;各主管局所属工业企业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商业和物资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旧店装修在20万元以下)的网点建设项目,街道工业企业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主管局、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上述额度以上项目仍由区计经委或由区计经委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国家专项贷款的技术引进项目,用汇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计经委报市计经委审批,用汇在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区计经委审批。2002年8月,区政府下发并实施《江北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确保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有效性,并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2005年2月,宁波市政府出台《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其主要内容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决策科学民主、资金安排统筹合理、建设管理规范、监督机制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都应实行“代建制”,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同年2月和4月,宁波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和《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此后,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按照宁波市政府颁布的《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的核准权限,分别对企业投资项目履行核准职责。凡未被列入《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且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禁止建设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2007年8月,区政府新出台《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凡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出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预概算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协调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来源审查和资金使用、财务决算等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等的审计监督;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还规定了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和管理办法。原《江北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停止实施。
价格体制改革 1977年8月,国家物价总局成立。1980年5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物价机构的通知》,指出中央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从中央到地方尽快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物价工作系统。1984年8月,江北区建立物价检查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价格体制主要是改革单一由国家统一定价的管理形式,初步形成以计划价格为主、其他价格为辅的多种价格管理形式。1982年8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肯定了5种价格管理形式,即国家定价、浮动定价、议购议销价格、工商协商定价、集市贸易价格。1983年10月4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指出按质论价、分等定价、劣质低价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国家价格管理的重要原则。1984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决定》,规定工业企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20%的幅度内,企业有权自主定价,或由供需双方协调定价;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外,企业分成产品、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库存积压的产品都可以自销。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进一步明确必须改革过分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的范围,适当扩大有一定幅度的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范围,使价格能够比较灵敏地反映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更好地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此后,国家统一定价的范围逐步缩小,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至1984年10月6日,国内的小商品产销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企业定价。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仅限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5种。除此之外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1999年8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为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公平竞争,获取垄断利益,同时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外贸体制改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规定广州、上海、大连、青岛、天津为外贸口岸。上海口岸公司在宁波设工作组收购出口商品。1953年起,改由商业、供销部门收购后调拨给上海等口岸公司出口。1965年下半年起,除土畜产品、粮油食品、手工艺品仍由商业、供销部门收购调拨供货外,工业品改由各生产企业直接向上海口岸公司供货结算。1973年,宁波市建立市级外贸机构,出口商品统一由市、县外贸公司收购后,向上海、广州、天津等口岸公司调拨供货。1980年,浙江省自营出口,宁波市货源以供本省出口为主,兼供上海及其他口岸。1988年1月,宁波市正式拥有自营进出口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1988年7月,江北区对外贸易公司成立,经营范围是收购区内出口商品,为口岸公司提供出口货源。至1998年,江北区外贸公司累计外贸收购额1.8亿元。
1991年起,国家对外贸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对进出口商品分类经营和管理,改善出口经营,加强协调管理,联合统一对外。1994年开始,增加放开经营的内容,继续拓展由专业外贸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以及商业物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推动进出口贸易的格局,对特别重要的少数进出口商品,组建联合公司联合经营,统一对外,其他进出口商品则由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放开经营。
1995年12月,宁波市政府同意江北区外贸公司独立经营进出口业务,即区外贸公司享受地方进出口权,这为区属企业代理出口创造了条件。从1996年起,江北区外贸公司有自营出口实绩。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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