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审批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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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32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审批制度
分类号: F301.24
页数: 2
页码: 169-1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土地管理的审批制度情况。
关键词: 宁波市 江北区 土地管理 审批制度

内容

国家建设用地 1983年,宁波地、市合并后,市区国家建设征地由市城乡建委审批;各县及郊区征地由市农委审批,再根据所征用土地属性(耕地或非耕地)以及可批亩数的权限标准,分别呈报县、市、省乃至国务院批准。1986年,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标准调整。1987年1月,《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征用耕地(包括园地、养殖水塘)3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区政府审批,呈市、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3~5亩、非耕地10~20亩,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市政府审批,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5亩以上、非耕地20亩以上,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省政府审批;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者,由省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1988年,江北区国家建设用地指标由区政府统一调剂,土地管理部门对征地审批从项目建议书到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1989年,城乡土地征用由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区土地管理局建立“建设用地许可证”制度。1993年,江北区实行建设用地及个人建房用地每季一次现场办公审批制度。1995年起,宁波江北等3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有偿有期使用的,一律由市土管局统一出让,全权管理。1996年,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须经区农田保护办公室审核。1997年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审批备案制度。1998年执行建设用地由“联合办公室”集体审核制度,并出台《江北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月,江北区核定全年用地指标,分批次审批管理,之后每年5批次。2000年,江北区土管局核减用地审批项目39%。2001年,区土管局向省报批农用地转用10个批次,面积4890亩,供地361公顷,其总量相当于2000年之前10年的用地量。
  2002年始,国土资源管理从单纯资源管理向资源、资产并重管理转变。2003年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9000亩,是江北区历史上用地量最大的一年。2004年开展土地市场整治工作,并停止一般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2005年,江北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全部通过省政府审批。其中洪塘经济适用房、慈城西南片区路网、高速公路江北连接线公路工程、北外环路西延工程等8个项目为省重点建设工程。2006年,江北区复核验收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及50个工业项目的新建建设用地,供应重点建设项目用地37宗,面积3027.1亩,其中包括“机场路—江北大道”等3宗路桥工程项目、慈湖人家二期安置小区等29宗安置小区建设及重点开发项目。2007年,江北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比上年减少43.52%;而所占比重则由上年的71.13%上升至是年的93.02%。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原则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1990年,江北区乡镇企业用地极少,实际用地占年度计划的44%。1992年1月,规定征用市区集体所有耕地20亩以下、非耕地40亩以下,由市政府批准。1992—1999年,江北区农村道路、农田水利、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计854.4亩。2001年,江北区征用集体土地报省审批10个批次,涉及56个村,其中铁路、公路、迁建安置征地355.74亩,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26293.05亩。2005年,江北区村镇建设用地人均面积达170.97平方米,村镇建设密度达70%。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 1981年,江北区规定农民建房尽量不占耕地,亦不得在自留地、口粮地、责任田上建房。出宅建房须根据村镇统一安排,经民主评议通过,报公社批准,呈县主管部门备案。个人建房用地严格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审批。1987年,规定改为:农村私人出宅建房,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核,使用耕地或非耕地的须按具体规定分别报区、市主管部门批准且备案。江北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四公开、四到场、一监督”制度,党政干部在农村建房坚持双重审批、公开审批结果制度。1997年,《江北区旧镇旧村改造和个人用地暂行办法》出台,对农村个人占用耕地建房从严控制。1999年7月起实施《关于江北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审批意见》。12月制发《江北区农村个人住宅地产交易暂行办法》,对农村个人住宅地产交易作出明确规定。
  2002年以后,农村个人建房审批户数呈大幅上升趋势。是年批准265宗,14601平方米;翌年批准317宗,16351平方米。2002年批准588宗,34782平方米。2003年,《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试行)》出台,提出农村个人建房“捆绑”计算办法。而在执行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同时,江北区又补充规定:村民宅基地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90%的,不再新批宅基地。是年批准1387宗,83556平方米。2004年,《关于慈城、洪塘、庄桥三镇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住房困难家庭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发,规定此类困难家庭可按人均3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是年1—8月批准1010宗,54512平方米。对于投资创业中心、江北工业功能区块、城庄地块,涉及慈城镇,甬江、庄桥、洪塘3个街道近40个行政村实行规划控制,规划控制区内村民建房基本暂停。
  2006年,江北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核、统一报批、统一施工”的村民联建房建设。庄桥的西卫桥、东邵、冯家、西邵、马径5个村进行试点,联建住宅按每户人数分大、中、小3种标准,对使用耕地或非耕地、原拆原建以及独生子女户优惠政策等不同情况,均规定相应的具体用地数量的审批标准。翌年10月,该联建式农民居住小区建成,此项即节约土地53亩。是年,江北区又审批供联建房用地16宗,面积120.47亩;个人建房676户,面积56.51亩。2008年,区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的若干意见》。一方面适当增加村民建房用地指标,另一方面继续推广农村住房联建制度。年内全区共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申请1045户,用地面积86.8亩。(“农村个人建房”参见本志第六编“城乡建设”表7-3-7)
  临时用地 1988年,江北区对个私企业及其他企业生产临时用地作出规定,凡种养业、临时堆场可申报临时用地,经批准发给临时土地使用证,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可以办理延期手续。1998年对超标庭院临时用地试行有偿使用。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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