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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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32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7
页码: 160-176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土地管理的情况,其中包含土地调查、地籍管理、土地评估、审批制度等。
关键词: 宁波市 江北区 土地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土地调查
  城乡地籍调查 1989年7月始,区土管局着重在慈城镇进行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是年共完成土地权属调查13个街坊,计2650宗土地,地籍测量7个街坊,共发放单位和个人国有土地使用证书125本。1990年完成慈城、洪塘两镇建成区2.75平方公里,计6031宗土地的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任务。至1992年10月,江北区完成土地详查外业任务并通过省级验收。其成果是:明晰了全区土地境界和权属界线,核实市、区、乡镇村三级行政土地界线及部分“插花”土地;汇总全区行政区域和权属面积,建立健全乡镇、村的土地数据库;编绘《江北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160幅图件,编写《江北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等一批技术性资料。
  1993年,江北区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完成40个行政村、13580宗土地的地籍调查工作。至1995年3月,共完成54个行政村的任务。
  1994年,江北区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登记发证工作开始,是年进行4号、9号、10号、11号、12号及1~3号地块中1平方公里的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工作,至12月16日完成17.25平方公里,发放土地使用证13500余本。至1995年5月底,全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8.75平方公里地籍调查测量、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1996年完成98宗土地及洪塘至余姚的铁路线土地0.03平方公里的勘察工作,并完成育才路延伸段前期拆迁调查任务。1998年,全区勘测土地98宗。
  土地变更与更新调查 1996年,江北区完成土地详查变更调查工作并通过市级验收。共调查变更图斑4127块,变更面积41759亩,占详查总面积的13.36%。1997年,对图、数据与实地不一致的进行核查,并将错、漏图斑计入第二次变更调查之中,共调查变更图斑376块,变更面积917亩。此后每年均开展土地变更地籍调查。2005年,江北区土地变更调查改为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基础上进行。2007年9月,江北区开展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并成立由分管区长为组长的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编制《江北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农村土地调查部分”。
  2002年8月,江北区开始土地更新调查。2004年11月,土地更新调查采用DOM、DEM数字地面测量,关系型数据库(RDB)和地理信息系统(GIS)等先进信息技术,全面查清江北区各类土地资源,为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机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基础,实现了土地更新调查数据与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的并轨。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江北区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国土资源部验收。
  数字地籍调查 2000年,江北区开发完成现有的地籍管理系统“中科数字”。2001年,完成区内7号、10号地块的修测、补测,输入计算机图形344幅,属性数据1590条。2002年6月,对江北城区8个地块进行实地地籍核查,并对有变化的宗地进行1∶500数字化地籍修测、补测及地籍数据建库。2004年10月,重新进行外业调查,建立截至同年底的“江北区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杰思科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信息系统”。2006年初,江北区成立地籍测量领导小组,制定《江北区城镇数字化地籍调查工作方案》,实施江北区新一轮城镇数字地籍调查测量工作。是年完成慈城、洪塘、庄桥建置镇(街道)范围内9平方公里的城镇数字地籍调查和数据建库工作。该年,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建立了地籍档案电子影像数据库管理系统。
  2007年,江北区“萧甬铁路以南片”数字地籍调查项目启动。任务为控制测量、权属核查、地籍测量和数据库入库4个部分。其中控制测量面积125平方公里,数字地籍调查面积73平方公里。该项目于2008年8月底前完成。是年,江北区还按照“图、数、实地相一致”原则,共调查土地208平方公里。其中城镇1∶500数字地籍调查成果于4月通过市级验收,并应用于日常土地管理登记工作;农村1∶500数字地籍调查工作以萧甬铁路为界,分南北两期实施完成。
  第二节 地籍管理
  初始土地登记 1988年11月,江北区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在慈城镇试点,至1989年3月基本结束。1990年,开展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209本。1991年共发放土地使用证2937本。1992年,江北区开始农村地籍登记工作,共发放土地使用证6095本。1993年开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发证工作,共发放土地使用证9365本,同年制发了《江北区日常地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至1996年,江北区完成农村初始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全区初始土地登记工作结束,累计发放土地使用证47443本,发证率为97%。
  土地变更登记 1996年在完成全区初始登记的同时,也开展了抵押登记及国有企业土地清产核资和“房改房”、“直管公房”的登记发证工作。1997年,江北区开始日常的土地变更登记。1999年,制发《1999年江北区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实施意见》并全面展开。2003年9月,宁波市老三区土地证书发放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在房产交易中心受理业务。翌年,规划区内土地登记工作划归到市国土资源局1号窗口统一受理。从此,土地证、房产证、契税证实现“并联发证”。(1997—2008年的土地登记发证情况见表3-4-2)
  地籍管理信息化 1998年,江北区建立地籍管理信息化领导小组;翌年利用市局地籍系统单机版发证。2001年建立区局域网,并与市局联网。2002年,江北区设计网络版乡镇地籍发证系统,完成地籍信息工程建设,并开发土地管理档案目录软件。2003年,江北区配置“全球定位双频实时动态测量系统”(RTK)及相关设备;区局与各乡镇国土所也实现联网,便于土地登记与地籍档案公开查询,土地管理办公信息化建设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并于2004年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2005年,建立土地利用现状基础数据库,实施土地利用现状管理系统,并在市局网站建立子网站。2006年,实施电子影像档案系统,开始档案电子扫描,实施地籍发证网上流程化审批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网上预审。此外还实施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及采矿权登记两项信息化管理系统。2007年,江北区自建门户网站,实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系统及土地出让金管理系统。
  地籍档案 地籍档案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土地综合性统计、农村与城市土地登记、土地分等定级估价等内容,是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1991年1月,江北区建立地籍综合档案室以及档案管理网络;1992年成立地籍档案管理小组及档案鉴定小组,确定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的方针,形成科学的档案管理网络体系,并于1993年1月通过市三级验收。1999年底建立新的档案库房,2001年3月通过市一级验收。2002年,区地籍档案管理达到省二级标准。2003年达到省一级标准。截至2008年底,江北区共有地籍档案156684卷,土地登记卡282册,地籍铅笔原图491张,着墨二底图540张。
  第三节 土地评估
  土地定级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通过行政划拨实现产权转移,城镇非农建设用地未实行评估。1989年,江北区土地管理局曾对慈城镇、庄桥镇试行土地定级,划定为六级、七级地段。1993年4月,江北区建立区土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地价评估委员会,对辖区的主要街巷、建制镇,主要道路地段、地块进行土地地段类别划分。确定市规划区(甬江镇的双桥、联成两村除外)和庄桥、慈城两镇建成区为一类地段;洪塘镇建成区,甬江镇的双桥等4个村为二类地段;除上述之外的乡、村区域皆为三类地段。1995年,江北区完成慈城、庄桥、洪塘3个建置镇规划区的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其采用的技术数据及工作程序的科学性、规范性获中央验收组肯定,对全国开展小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2002年6月,江北区从城市化进程加快、城镇建成区外延扩大的实际出发,出台《调整江北区洪塘等三建置镇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基准日为2001年1月1日,土地级别划定范围包括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划定的建设留用地,调整范围覆盖了除市规划区外的江北区全部行政区域。调整后慈城为4个土地级别,洪塘、庄桥为3个土地级别。
  土地估价 1993年,江北区成立土地评估委员会,建立土地估价事务所。凡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变更之前均需报区土地估价事务所评估。1994年,江北区地价评估事务所经省审批,为B级土地估价资格机构。是年对持有国家、集体、个人土地使用权证的12宗土地进行地价评估。1995年执行《宁波市地价管理暂行规定》,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企业转制兼并、破产等提供土地评估96家,涉及土地面积31.66公顷。1996年,江北区各乡镇与甬余公路两侧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基本结束。1997年,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江北区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公布实施。
  2000年3月,江北区调整集镇规划区内及江北大道两侧的标准地价,调整幅度为20%;同时小幅度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2001年2月,江北区调整各镇规划区外行政村土地基准地价。
  2002年1月,根据江北区发展状况及地价更新小组与有关专家论证,区土管局提交《江北区规划区外各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报告》以及《江北区基准地价表及比较差(A、B、C三方案)》与《江北区各镇基准地价级别图》。3月,宁波市区“三江片”基准地价调整,覆盖江北区甬江、庄桥等近15个村。就此,被覆盖区域也执行市“三江片”基准地价。甬江镇规划区外5个行政村各类用地基准地价参照庄桥Ⅰ级基准地价执行。是年,江北区对征地补偿偏低地区,如原乍浦乡及各镇规划区外的行政村基准地价作了较大幅度调整,住宅和商业用地基准价格仍按1997年标准未变。
  2003年,江北区规定各镇在项目洽谈过程中统一最低地价,并可根据项目的投入金额确定地价,实际地价虽由各镇自定,但通过调整土地纯收益的返还比例,逐步减少各镇对土地供应的自主权,真正由区政府集中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是年4月21日《关于江北区工业用地权益地价的实施意见》出台,协议出让工业用地平均价调高,由2002年的,10.8万元/亩上升到2004年的17.3万元/亩。2004—2005年,江北区最偏远的慈城镇用于“三产”土地地价可拍到100万元/亩,近郊甬江镇“三产”地价可高达300万~800万元/亩。2006年6月20日江北区制定住宅用地土地权益价。2007年2月,湾头半岛旁出让的一幅地块,元/平方米;其周边已楼面地价达到6490,开发的一些楼盘,楼面地价均价已近万元。
  第四节 审批制度
  国家建设用地 1983年,宁波地、市合并后,市区国家建设征地由市城乡建委审批;各县及郊区征地由市农委审批,再根据所征用土地属性(耕地或非耕地)以及可批亩数的权限标准,分别呈报县、市、省乃至国务院批准。1986年,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标准调整。1987年1月,《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征用耕地(包括园地、养殖水塘)3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区政府审批,呈市、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3~5亩、非耕地10~20亩,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市政府审批,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5亩以上、非耕地20亩以上,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省政府审批;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者,由省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1988年,江北区国家建设用地指标由区政府统一调剂,土地管理部门对征地审批从项目建议书到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1989年,城乡土地征用由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区土地管理局建立“建设用地许可证”制度。1993年,江北区实行建设用地及个人建房用地每季一次现场办公审批制度。1995年起,宁波江北等3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有偿有期使用的,一律由市土管局统一出让,全权管理。1996年,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须经区农田保护办公室审核。1997年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审批备案制度。1998年执行建设用地由“联合办公室”集体审核制度,并出台《江北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月,江北区核定全年用地指标,分批次审批管理,之后每年5批次。2000年,江北区土管局核减用地审批项目39%。2001年,区土管局向省报批农用地转用10个批次,面积4890亩,供地361公顷,其总量相当于2000年之前10年的用地量。
  2002年始,国土资源管理从单纯资源管理向资源、资产并重管理转变。2003年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9000亩,是江北区历史上用地量最大的一年。2004年开展土地市场整治工作,并停止一般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2005年,江北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全部通过省政府审批。其中洪塘经济适用房、慈城西南片区路网、高速公路江北连接线公路工程、北外环路西延工程等8个项目为省重点建设工程。2006年,江北区复核验收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及50个工业项目的新建建设用地,供应重点建设项目用地37宗,面积3027.1亩,其中包括“机场路—江北大道”等3宗路桥工程项目、慈湖人家二期安置小区等29宗安置小区建设及重点开发项目。2007年,江北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比上年减少43.52%;而所占比重则由上年的71.13%上升至是年的93.02%。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原则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1990年,江北区乡镇企业用地极少,实际用地占年度计划的44%。1992年1月,规定征用市区集体所有耕地20亩以下、非耕地40亩以下,由市政府批准。1992—1999年,江北区农村道路、农田水利、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计854.4亩。2001年,江北区征用集体土地报省审批10个批次,涉及56个村,其中铁路、公路、迁建安置征地355.74亩,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26293.05亩。2005年,江北区村镇建设用地人均面积达170.97平方米,村镇建设密度达70%。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 1981年,江北区规定农民建房尽量不占耕地,亦不得在自留地、口粮地、责任田上建房。出宅建房须根据村镇统一安排,经民主评议通过,报公社批准,呈县主管部门备案。个人建房用地严格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审批。1987年,规定改为:农村私人出宅建房,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核,使用耕地或非耕地的须按具体规定分别报区、市主管部门批准且备案。江北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四公开、四到场、一监督”制度,党政干部在农村建房坚持双重审批、公开审批结果制度。1997年,《江北区旧镇旧村改造和个人用地暂行办法》出台,对农村个人占用耕地建房从严控制。1999年7月起实施《关于江北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审批意见》。12月制发《江北区农村个人住宅地产交易暂行办法》,对农村个人住宅地产交易作出明确规定。
  2002年以后,农村个人建房审批户数呈大幅上升趋势。是年批准265宗,14601平方米;翌年批准317宗,16351平方米。2002年批准588宗,34782平方米。2003年,《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试行)》出台,提出农村个人建房“捆绑”计算办法。而在执行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同时,江北区又补充规定:村民宅基地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90%的,不再新批宅基地。是年批准1387宗,83556平方米。2004年,《关于慈城、洪塘、庄桥三镇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住房困难家庭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发,规定此类困难家庭可按人均3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是年1—8月批准1010宗,54512平方米。对于投资创业中心、江北工业功能区块、城庄地块,涉及慈城镇,甬江、庄桥、洪塘3个街道近40个行政村实行规划控制,规划控制区内村民建房基本暂停。
  2006年,江北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核、统一报批、统一施工”的村民联建房建设。庄桥的西卫桥、东邵、冯家、西邵、马径5个村进行试点,联建住宅按每户人数分大、中、小3种标准,对使用耕地或非耕地、原拆原建以及独生子女户优惠政策等不同情况,均规定相应的具体用地数量的审批标准。翌年10月,该联建式农民居住小区建成,此项即节约土地53亩。是年,江北区又审批供联建房用地16宗,面积120.47亩;个人建房676户,面积56.51亩。2008年,区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的若干意见》。一方面适当增加村民建房用地指标,另一方面继续推广农村住房联建制度。年内全区共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申请1045户,用地面积86.8亩。(“农村个人建房”参见本志第六编“城乡建设”表7-3-7)
  临时用地 1988年,江北区对个私企业及其他企业生产临时用地作出规定,凡种养业、临时堆场可申报临时用地,经批准发给临时土地使用证,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可以办理延期手续。1998年对超标庭院临时用地试行有偿使用。
  第五节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安置补偿,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历史上江北区该项费用比较低,最低价为0.3万~0.5万元/亩。1996年之前,最高价如工业东区路林村为4.5万元/亩。1999年,《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及劳动力安置暂行办法》出台,规定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补偿标准按各村1997—1999年3年间平均亩产值的6~8倍计算,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按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的4~6倍计算,同时对于各种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也作了具体规定。
  2002年始,征地补偿执行《江北区洪塘镇、慈城镇、庄桥镇村镇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实施意见》。是年,江北区还建立“征地调节资金”。2003年10月起,《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施行,对江北区三江片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如安置补助标准、青苗补偿标准等,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江北区也出台了《关于慈城、洪塘、庄桥三镇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困难家庭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及《江北区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按区位、地类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划分为3个区片,实行不同的区片征地补偿综合价,并大幅提高了补偿标准,被征地补偿不仅有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等,还包括自留地补偿费、拆迁过渡期生活费等。2004年又制发《江北区集体土地征用后闲置的大中型农机具处置意见》,对失地农民的农机具按型号与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少则1000元,多则4000元,惠及农民数百户。
  2006年,江北区核算用地总量和拆迁成本,平均每亩用地拆迁补偿费均为26万元,有些地块分摊成本高达50万元。2008年开展征地综合区片价格调研,调整用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后续保障政策,并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报呈上级审批,计划于2009年正式实施。
  “农转非” 195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置的农民,由当地民政劳动部门或用地单位设法就地予以安置。因征地发生的被安置人员需要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简称“农转非”),经市主管土地的部门等审核。符合招工条件者凭劳动部门《招工录取通知书》和人口控制办公室《准予落户通知书》予以异地“农转非”;其他可就地“农转非”者,由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核准、签证,给予就地“农转非”。
  1998年,江北区出台《关于建立江北区土管局再就业工作站的通知》。
  2000—2008年,江北区因土地征用而安置的农民情况是:2000年为1955人,2002年为4126人,2003年为2723人。2004年,杭州湾跨海大桥南岸接线工程(江北段)征地安置农业人口1340人;2005年,高速公路江北连线公路工程(一期)征地安置农业人口319人;2006年,110千伏庄桥输变电工程项目征地、国道主干线宁波绕城高速公路西段征地,共安置农业人口571人。2006—2008年度,江北区共安置“农转非”7429人。
  2003年对15000名失地农民进行技术培训,帮助他们就业。2004年起,征地安置均采取一次性货币和纳入社会保障等安置方式。
  村发展留用地 2003年4月,《江北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出台,规定以2001年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实有集体农用地面积为基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10%以内比例的发展留用地,可以由村直接投资开发,也可以指标变现。村发展留用地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部分,全额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江北区还制定了城市边缘经济相对发达村以及一些偏远地区经济相对薄弱村的建设留用地的具体政策。截至2003年底,江北区供应村发展留用地497.2亩,国庆、叶家斗等12个村享受了该优惠政策。2006年,袁陈、西邵、葛家3个村的村发展留用地指标进行了资金变现。2008年,本着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原则,江北区调整村发展留用地政策,制发《关于加快落实村发展留用地政策的意见》,妥善解决10%的村发展留用地问题,提高村民对10%的村发展留用地的变现积极性。
  社会保障 20世纪90年代中期,江北区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险。2002年,根据《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与《江北区农村土地征用后货币资产处置的意见(试行)》规定,江北区失地农民可参加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其标准将随市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而适时调整提高。2003年,又出台《江北区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江北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各村可从自身积累和土地补偿款中出资为农民养老投保。当年,江北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达64.5%。次年,江北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标准提高,全区110个行政村有86个村参加养老保险。
  2005年,江北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养老保险基金,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全区还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筹资标准列全市区、镇政府补助第一位。是年,全区被征地村的养老保险实施全覆盖,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实现社会化发放。2006年出台《关于对江北区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人员实行政府补贴的通知》,切实减轻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个人负担,进一步促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2007年9月底,全区110个被征地村全部纳入被征地养老保障体系。
  第六节 土地税费
  1982—199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及有关厅局规定了土地税费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耕地占用税(代收代缴) 1987年4月开征,农民个体占用耕地建新房者,核定后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 1988年开征,按征地费的3%~4%收取。1988—2007年,江北区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共计收取1991.63万元。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1991年按法定面积及地段级别标准收取。1993年6月暂停。
  土地出让金 1992年10月开始收取。1995年3月规定了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补缴出让金的细则。1998年起,免收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1999年起,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在其一次性付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剥离出上缴中央财政税费及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等部分款项之后,地方政府的纯收入部分给予减免30%的优惠政策。2000—2007年,江北区共计收取土地出让金49.57亿元。
  土地登记发证费 包括土地登记费用及土地权属证书工本费。1993年6月,取消农村土地申报费。1998年7月2日,镇(乡)村办企业改制免收土地登记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减半收取土地登记费。
  土地价格评估费 1993年4月开始收取。
  土地抛荒费 1994年依法收取,由乡镇政府收缴后列入财政收入,用于发展农业生产。
  土地增值税 1995年1月开征。
  公路建设基金 1995年8月7日始征。该项基金征收款额的60%上缴市里,其中20%属无偿上缴,其余作为区股份投资。农保基金1996年2月对征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加收每亩1.5万~2.3万元基本农田保护费,所征收款额统一纳入造地专项基金。
  征地管理费 1997年7月执行收取。
  契税 1997年10月1日开征。
  造地费、造地专项基金 1997年,江北区政府制发《江北区造地暂行办法通知》。1998—2007年,江北区共征缴造地费19046.4万元,用于造地改田,开发粮食生产基地以及农田基本建设等。同时收取由宁波市于1991年设立的造地专项基金,并有明确的规定。
  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除上缴省、市20%之外,其余款额专项用于区土地整理及耕地垦造工作。
  水利建设基金 1998—2007年,江北区收取该项基金514.17万元。
  界标埋设费 包括界标成本、运输、埋设劳务费用。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001年6月开始收取,12月制发《关于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的管理意见》。2004年9月8日之后,不再向行政划拨用地单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公用设施配套费 2003年1月开始收取。同时规定了征收细则及费用的分配与使用。
  矿产资源补偿金 2005年1月1日起,在首次采矿权有偿出让的剩余期限内,根据每箱炸药可爆破的石料量和石料市场价格,核算销售收入,确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取标准。
  第七节 执法与监督
  监察网络
  1988年9月,江北区土地管理局监察中队建立,并建立以局长为总监察,分管领导为副总监察的土地监察网络队伍,每个行政村聘请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实行领导集体审议,行政首长负责制。同时配备土地监察员50人,专司境内土地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及土地使用督察。各镇(乡)也建立相应组织,行政村有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形成区、乡、村三级土地监察网络。1990年8月,区土管局设立复议委员会。1993年,江北区人民法院在区土管局设立驻局执行室。
  执法检查
  查处党政千部“三违”建房 1989年4月25日,区委下发《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法、违章、违纪建私房的意见》。清查的主要对象是区、乡、街道机关和企事业党政主要领导以及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等。处理中以国家干部为重点,区别不同对象,采取“教育从严,处理恰当”的原则。同时,要求干部填报从1979年1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的新建房屋(包括原老住房)的用地面积。
  清理土地隐性市场 1990年,江北区出现土地非法买卖现象。1992年,江北区进行地产市场清查治理,于次年出台《江北区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区由点到面,共清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案件1975宗,依法补办出让合同率为99.39%。2003年,江北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督察小组成立,并进一步修订完善土地市场的管理监察制度。
  土地大清查 1990年,江北区对1979年以来违法用地事件进行全面清查。1992年对慈城、妙山、云湖、费市等乡镇自1988年以来的造坟建墓数量、面积及原收取费用作一次普查。同时查处规划区外违法用地案件10宗。1993年9月20日至10月10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1993年度非农建设用地以及1992年度建设用地清理工作的遗留问题进行,检查清理。1995—1996年,对批而未建的闲置土地责令限期开工或落实开工的项目计19宗。1996年,江北区共进行非农建设用地检查、登记、整改3次。
  1997年3月,全区开展保护耕田大检查及对区内建设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6月,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作全面清查,并建立土地清查办公室。9月,对1991年以来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工作以良好成绩通过市级验收。1999—2005年,江北区共立案查处农村个人违法用地108宗。2006年,共立案查处违法用地面积404.4亩。2007年,共立案查处违法用地面积406.4亩。
  土地动态大巡查 2002年10月开始实施《江北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及考核办法》,同时还建立土地动态巡查等其他一系列工作制度。2003—2006年,江北区通过动态巡查,共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案件231宗。2005—2007年,共进行土地动态巡查688次,除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外,还及时制止了一些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2008年,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坚持每项周期3次巡查。全年共计出动486人次,发现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293起,涉及土地面积131亩;发现并制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8起。是年共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0宗。
  卫星遥感监察 2000年起,江北区对土地利用现状使用卫星遥感监察,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卫星监测图斑结果,2003年查处违法用地案件39宗;2006年查处违法用地案件38宗;2007年查处违法用地案件11宗。2008年,江北区开展第八次卫星遥感图斑核查及违法用地查处,完成辖区内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反映的69个变化图斑、144宗地,面积为8729.6亩。新增建设用地的卫星遥感图斑核查工作,是年共计发现并查处违法用地案件10宗。
  土地联合执法 2005年4月,江北区部署大规模土地联合执法行动。首先成立江北区整治非法占地违规搭建现象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建立制度,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其次是依法处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后发生的土地违法占用行为。最后是有序处理国务院《决定》下发前的非法占地事件。2005—2006年,江北区各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整治违法占地行动共开展了15次。2007年,江北区国土资源局联合林业、公安等部门,共同处理非法采挖矿产资源行为,并依法惩处了非法当事者。
  清查整顿砖块窑 1994年,江北区先后清理非法土窑9座。1995年上半年清理整治非法毁地38亩的砖瓦窑4座。7月25日,江北区土地管理局、区计划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江北区清理整顿砖瓦行业实施意见的通知》,确立“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以1996年5月底为土地复垦期限,并且要求砖瓦行业将实心黏土砖改产空心砖。1996年,全区共拆除非法土窑4座。2007年7月,江北区执行《关于开展黏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土地信访 江北区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即建立土地信访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与制度。专门设立局领导“群众来访接待日”,并建立领导下访、约访、包案处理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意见及合理化建议,按政策法规调查处理土地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基层土地信访网络体系,确定各基层国土管理所土地信访专人负责制。江北区在启用宁波市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系统及宁波市信访信息系统之后,于2008年初启用浙江省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就此实现省、市、区(县)三级联网。是年共受理“涉土”信访案件79宗,息访率达100%0。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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